审查逮捕环节的执法说理研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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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不外乎理,法与理都是法律监督工作的灵魂。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工作要赢得社会公众的信任,各项决定都必须以理服人。在审查逮捕工作中,如何能让公众信服?除了增加审查逮捕工作的透明度、保障逮捕权依法公正行使外,执法说理也成为提高执法公信力不可或缺的途径之一。
  一、审查逮捕环节执法说理的分类及特性
  审查逮捕环节的执法说理有两种:一是针对批捕说理;二是针对不捕说理。两种说理的侧重点不同。批捕说理侧重于向侦查机关说理,旨在引导侦查机关在移送审查起诉时提供符合标准的证据。不捕说理侧重于向被害人说理,旨在避免与被害人在不捕案件上的意见分歧,减少复议、复核,化解社会矛盾,防止涉检上访。
  执法说理应把握好说理的几个特性:一是公正性:说理时,要是非分明,观点正确。二是关联性:在撰写说理文书时,要把握好案件事实和证据与说理的内在联系,把两者结合起来,给人以顺理成章的感觉,力戒案件事实与证据论证、说理论证相脱节,使说理缺乏事实、证据铺垫,成为无本之木。三是系统性:说理是对案件进行全面、系统的论证。通过对认定事实的定性分析,
  确认案件的性质。在正确定性的前提下,结合案件的情节,阐明应适用哪些法律处理案件。在法律法规的适用上要准确、规范,不能漏引、错引。四是透彻性:详尽透彻地说理,能够反映检察人员判断是非责任的法律思维过程,通过运用法律、法理,明确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讲明是否支持当事人的诉讼主张,支持多少,为什么。五是针对性:说理必须抓住重点和症结点,围绕案件争议焦点展开说理,解决主要矛盾。讲求透彻性,说理并非要面面俱到,不分主次。
  二、从创建机制入手开展审查逮捕环节执法说理
  (一)深化审查逮捕说理制度
  一是建立批捕说理工作机制。针对批捕案件取证的特殊性、必要性,为更好地体现在审查逮捕环节引导侦查向后延伸的效果,建立批捕说理工作机制。即对已批准逮捕但证据尚欠缺或涉嫌其他犯罪线索的案件,从引导侦查入手,制作《提供法庭审判所需证据材料意见书》,向侦查机关充分说明现有证据的有效性与充分性所存在的欠缺和不足;作出批准逮捕的理由和依据;需要补查证据材料的必要性、及时性以及与其他证据材料的关联性、矛盾性,以及待补查证据的重要性与现有证据的关联性,目的是与侦查机关统一证据认识,明确侦查取证方向。引导公安机关在移送审查起诉案件时提供符合标准的证据,以保证侦查工作顺利进行,有效避免公诉部门在公安机关移送审查案件时再进行退回补充侦查,即节约了诉讼成本,也保障了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并对此跟踪监督,防止以捕代侦情况的发生。
  二是实行捕后跟踪监督机制。对于应当逮捕的案件,侦查监督部门的案件承办人主动与公安机关联系,了解案件侦查的进展情况,时时监控案件质量。双方共同商议继续补查的工作方案,并制作《逮捕案件补查证据跟踪表》,区别案件不同情况,有重点地列明所要补查的相关证据。对批准逮捕后仍需补充部分证据的案件在批捕的同时,制作《提供法庭审判所需证据材料意见书》,详细列明法庭审判所需的证据抄送公诉部门,并建议公诉部门在受案时审查所列证据是否已补充,否则不予受理,防止补查工作无法落实。对一些由于情况紧急而批捕的案件,时刻关注,认为难以进一步取证,案件没有进展的,及时与公安机关沟通协调,建议变更逮捕强制措施。必要时,经检察长或检委会撤销原批准逮捕决定,送达公安机关并监督执行,谨防一捕了之,以确保捕后案件质量。
  (二)拓展不捕说理范围
  一是建立不捕案件审查机制。对于拟提出不捕意见的案件,明确要求在受理后三天内由承办人向部门负责人提出,部门负责人经审查认为承办人建议正确的,即向分管检察长或检察长提出不捕建议;分管检察长或检察长认为建议正确的,即将该案进入“前移重心、开启通道、三级说理”程序,从程序上规范保证不捕案件的质量。
  二是对拟不捕案件实行重心前移。对于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检察机关在审查后认为事实尚不清楚、证据尚不充足或不构成犯罪的,改变以往先作不捕决定再发补充侦查提纲的做法,将补充证据工作的重心前移。在作出决定前,先向侦查机关通报证据情况及拟处理意见,听取其对案件的不同意见。提出应当具备的证据让公安机关进行补充侦查,在公安机关全力配合按要求提供补充证据,或按要求经补查而无法提供证据后,再作出决定。这样做不但能在作出决定前把案件办理得更加扎实,而且能使公、检双方通过补证工作前移,对案件处理结果达成共识,有效避免该捕而不捕问题的发生。
  三是实行“三级分析、三级说理”。对作出不捕决定的案件,要从犯罪构成、证据锁链及法律依据上进行分析。对于不捕理由分析,实行三级分析制度,即先由承办人制作《不批准逮捕决定理由说明书》,再交由部门负责人和分管检察长分别进行审查补充。同时实行三级说理制度,先由主办检察官根据前述“三级分析”形成的不捕理由对侦查人员进行口头说理或发出书面说明;如果侦查人员有疑问,由侦查监督部门负责人对公安机关侦查部门负责人补充说明理由;如果公安机关侦查部门负责人仍然有异议,再由分管检察长对分管局长详细说明理由。经过对不捕理由“三级分析、三级说理”,使得全案的不捕理由分析更为全面、深入、透彻。通过层层把关确保不捕理由的慎重、规范和令人信服,更好地确保不捕案件的准确性。
  四是规范不捕说理方式。1、对于不构成犯罪案件进行说理,要从犯罪构成四要件的齐备性上进行分析说理。阐明构成犯罪必须达到犯罪主客观统一,如不统一,就不能认定为犯罪。一般情况下,对不够罪的不捕,直接涉及到是否追究犯罪嫌疑人刑事责任的问题。因此要深入反复研究论证,认真慎重作出决定,全面仔细加以阐述理由,最终达到改变侦查机关的构罪认识误区。2、对于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不捕案件,要从证据锁链的严密性上进行分析说理。释明证据链必须“严密无隙”。要在全面审查证据后,用现有证据加以排除卷中自相矛盾的情形,看是否有不能够排除的证据矛盾,且该矛盾对定罪量刑意义是否重大。因此应重点阐述该案事实怎么不清,证据怎么不足,缺少的证据是什么,不能证明的问题又是什么等等。这类案件在作出不捕决定后,侦查机关还要继续侦查取证,所以在将证据上的矛盾缺失谈清讲透后,会使检察机关发出的补查提纲的说理性和实效性发挥真正作用,公安机关就会对补查提纲的执行更加积极配合。3、对于无逮捕必要的不捕案件,主要应从法律依据和刑事政策上进行分析说理。对“无逮捕必要”的问题是检察和侦查部门两方产生认识冲突最多的一种不捕情形。《刑诉法》第60条对逮捕第三个条件“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的情形采取了模糊表述,成为一个需要主观认识判断才能去执行的弹性条件,易导致认识上产生分岐。在司法实践中,侦查机关为保证获取有罪证据,往往把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羁押作为弥补侦查时限、能力、技术等不足的一个有效手段,只要是符合适用逮捕强制措施的前两个条件的案件,一般就会把案件移送检察院提请批准逮捕。检察院如果决定不捕的才去适用其他强制措施。这样就造成了侦查机关往往主动借用逮捕措施,被动适用其他强制措施的情形。这在适用的顺序上与《刑诉法》第60条的规定的“措施穷尽”的立法精神相矛盾,从而使羁押成为一种基本原则,而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控制性弱化的措施却成为例外。因此,要重点阐述该案有哪些有利条件,采取其他措施后不致于发生社会危害性,并保证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一般应围绕罪刑较轻、容易教育改造、保障诉讼正常进行、化解案件矛盾等方面,并结合道理、情理、法理重点阐述理由,让人心服口服。
  五是做好对被害人的说理工作。即当被害人不服检察机关作出的不捕决定时,运用《不批准逮捕决定理由说明书》向被害人说明检察机关的不捕理由,耐心解释,化解矛盾,消除被害人对逮捕工作的误解,增加不捕案件的透明度,以达到息诉息访目的。
  (三)转变观念,强化干警说理意识
  通过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职业道德教育等活动,帮助干警树立惩治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加强监督与接受制约并重以及和谐司法的执法理念,使干警认识到说理的过程也是被监督机关对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进行监督的过程,检察机关作出的每一个决定都要建立在充分论证和缜密思考的基础上,保障法律监督工作具有充分的正当的理由,检察机关根据事实和法律充分说理,展示法律监督的理由、依据,会使被监督机关更加心悦诚服地接受监督。同时让干警认识到“打铁先要自身硬”。侦监干警应加强钻研业务知识,提高业务素质和执法水平,准确掌握逮捕条件,避免该捕的案件不捕。只要符合逮捕条件,就应当批准逮捕。如果在受理案件时或受理案件后,发现证据材料不齐全的,可以向公安机关说明,促使其补齐证据后再报捕或及时进行补查,做到在审查逮捕环节不轻易作出不捕决定。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捕的案件,要列出具体明确的补充侦查提纲,提纲的内容和方法要增强可操作性,以利于侦查取证,避免重新报捕后再次不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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