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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网络环境下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问题
第一,对网络知识产权保护的立法严重滞后。我国对知识产权的立法保护起步较晚。建国后相当长一段时间内,法律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呈现一片空白。在改革开放的推动下,我国才开始重视对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制建设。但是,随着互联网的快速扩张及发展网上侵权纠纷日益增多,形式复杂多样,给立法和司法工作提出了严峻的挑战。由于《著作权法》、《专利法》、《商标法》等法律是早年制定的,对网上侵犯知识产权毫无涉及,这导致了审判实践中对众多的侵权纠纷无法可据。立法上的严重滞后,使知识产权权利人在网上的正当权益得不到保护,挫伤了产权人的积极性,也阻碍了科技资讯产业的发展。
第二,社会大众对网络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意识非常薄弱。由于我国对知识产权的保护起步较晚,也不重视对知识产权法律的贯穿教育,社会大众对保护知识产权的法律规定还相当陌生,普遍缺乏对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意识。当互联网的潮流扑面而来时,产权人对网上侵权纠纷则显得有些措手不及,不知道在网络这个虚拟空间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而社会上一些人认为,互联网是新生事物,社会应支持它的发展,不应过分苛求网上侵权人的责任。
第三,对网络知识产权保护的执法力度不强。由于对网络知识产权保护的立法不完善,以及网络知识产权纠纷案呈现出专业性和复杂多样性的特点,网络知识产权的保护对审判员的素质提出了新的要求,即要求既要了解现有的知识产权法律和我国加入的有关保护知识产权的国际条约,又要了解一定的网络技术支持,这样才能对网络知识产权的纠纷案件作出公正、合法的裁决。目前,这种高素质的审判人才在我国司法队伍仍属极少。同时,我国专门审理知识产权案件的法庭目前只在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及一些中级人民法院设置,没有扩大到基层法院。这些因素都影响了从司法、执法程序上切实保护网络知识产权的力度。
二、网络环境下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设想
第一,加强和完善知识产权保护立法。
尽快完善立法,加快制定保护网络知识产权的法律,使网络这个虚拟空间有法可依。要保护网络知识产权,首先要尽快制定一系列有关的法律制度,規范网络空间中的活动,调整知识产权产权人和使用人的关系,制止一切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要完善知识产权的立法,就要充分考虑到网络虚拟空间的特点,在维护网络产权人的合法权益的同时,也要适当照顾社会大众的社会利益。
我国加入WTO后,在制定保护网络知识产权法律的同时,还必须注意国际对知识产权保护的最新动向,了解有关国际条约内容,结合我国网络保护的具体情况,使对网络知识产权保护的立法能够与世界接轨,走向国际化。
第二,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法律意识。
要加强社会大众对网络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意识,提高全社会的整体素质。“徒法不足以自行”,任何一项法律,只有为社会大众所了解并自觉执行时,才能得以充分实施,发挥真正作用。宣传和普及知识产权法律知识,提高全社会大众知识产权法律意识,自觉依法保护网络知识产权,是加强网络知识保护的一项重要内容。首先是各级领导要改变观念,抛弃知识不是商品的旧思想,充分认识网络时代保护知识产权的重要意义,自觉增强自身的知识产权意识。其次要充分利用一切宣传媒体,大力宣传和普及知识产权法律知识,营造一种尊重知识的社会氛围。
第三,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执法力度。
加强执法力度,从司法程序提高保护网络知识产权能力。对网络知识产权的保护,除了社会大众要自觉守法外,法律的准确、高速实施也十分重要。加强对网络知识产权的保护,要建立有效的司法机制,提高执法力度。首先,要设立知识产权法院。由于网络知识产权案件复杂的特点,由专门具有知识产权法律知识的司法,有利于审判标准的统一,提高审判水平,保证司法审判的公正性,对维护知识产权人的合法利益将起积极作用,同时也有利于维护我国加入WTO后知识产权保护的国际形象。其次,采取多种方式培训司法人员,更新知识结构,提高审判人员的专业素质,建立能适应新时期要求,能准确、公正处理知识产权纠纷案件的司法审判队伍。再次,建立对执法违法人员的追究制度和赔偿制度,加强对司法、行政执法监督,坚决纠正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纠的现象,提高执法力度。
第四,加强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的协调工作。
网络环境的形成,标志着知识产权保护由板块模式向网络模式过渡。在板块模式下,对于发生在不同国家的诉讼案件,本国法院只需使用其本国法来处理即可。但是,在网络模式下,知识产权保护必然涉及到选用哪一种法律来处理跨越国界的知识产权纠纷问题。如果当今的法院在处理涉及全球网络的案件中适用了某一国家的法律,其结果可能是:对知识产权的保护要么过头,要么不足;这个国家不是变成了网络信息资源的阻塞点,就是变成了盗版行为的庇护所。因此,我国在建立健全网络信息资源知识产权法规的过程中,一开始就要找到与“国际条约”的差距,认清“国际接轨”的实质;要充分与国际司法界、学术界进行交流,一方面借鉴国际上的经验,一方面积极参与国际立法活动,履行“国际接轨”的义务,这样才能保证自己在这一领域处于主动地位。
第一,对网络知识产权保护的立法严重滞后。我国对知识产权的立法保护起步较晚。建国后相当长一段时间内,法律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呈现一片空白。在改革开放的推动下,我国才开始重视对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制建设。但是,随着互联网的快速扩张及发展网上侵权纠纷日益增多,形式复杂多样,给立法和司法工作提出了严峻的挑战。由于《著作权法》、《专利法》、《商标法》等法律是早年制定的,对网上侵犯知识产权毫无涉及,这导致了审判实践中对众多的侵权纠纷无法可据。立法上的严重滞后,使知识产权权利人在网上的正当权益得不到保护,挫伤了产权人的积极性,也阻碍了科技资讯产业的发展。
第二,社会大众对网络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意识非常薄弱。由于我国对知识产权的保护起步较晚,也不重视对知识产权法律的贯穿教育,社会大众对保护知识产权的法律规定还相当陌生,普遍缺乏对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意识。当互联网的潮流扑面而来时,产权人对网上侵权纠纷则显得有些措手不及,不知道在网络这个虚拟空间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而社会上一些人认为,互联网是新生事物,社会应支持它的发展,不应过分苛求网上侵权人的责任。
第三,对网络知识产权保护的执法力度不强。由于对网络知识产权保护的立法不完善,以及网络知识产权纠纷案呈现出专业性和复杂多样性的特点,网络知识产权的保护对审判员的素质提出了新的要求,即要求既要了解现有的知识产权法律和我国加入的有关保护知识产权的国际条约,又要了解一定的网络技术支持,这样才能对网络知识产权的纠纷案件作出公正、合法的裁决。目前,这种高素质的审判人才在我国司法队伍仍属极少。同时,我国专门审理知识产权案件的法庭目前只在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及一些中级人民法院设置,没有扩大到基层法院。这些因素都影响了从司法、执法程序上切实保护网络知识产权的力度。
二、网络环境下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设想
第一,加强和完善知识产权保护立法。
尽快完善立法,加快制定保护网络知识产权的法律,使网络这个虚拟空间有法可依。要保护网络知识产权,首先要尽快制定一系列有关的法律制度,規范网络空间中的活动,调整知识产权产权人和使用人的关系,制止一切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要完善知识产权的立法,就要充分考虑到网络虚拟空间的特点,在维护网络产权人的合法权益的同时,也要适当照顾社会大众的社会利益。
我国加入WTO后,在制定保护网络知识产权法律的同时,还必须注意国际对知识产权保护的最新动向,了解有关国际条约内容,结合我国网络保护的具体情况,使对网络知识产权保护的立法能够与世界接轨,走向国际化。
第二,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法律意识。
要加强社会大众对网络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意识,提高全社会的整体素质。“徒法不足以自行”,任何一项法律,只有为社会大众所了解并自觉执行时,才能得以充分实施,发挥真正作用。宣传和普及知识产权法律知识,提高全社会大众知识产权法律意识,自觉依法保护网络知识产权,是加强网络知识保护的一项重要内容。首先是各级领导要改变观念,抛弃知识不是商品的旧思想,充分认识网络时代保护知识产权的重要意义,自觉增强自身的知识产权意识。其次要充分利用一切宣传媒体,大力宣传和普及知识产权法律知识,营造一种尊重知识的社会氛围。
第三,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执法力度。
加强执法力度,从司法程序提高保护网络知识产权能力。对网络知识产权的保护,除了社会大众要自觉守法外,法律的准确、高速实施也十分重要。加强对网络知识产权的保护,要建立有效的司法机制,提高执法力度。首先,要设立知识产权法院。由于网络知识产权案件复杂的特点,由专门具有知识产权法律知识的司法,有利于审判标准的统一,提高审判水平,保证司法审判的公正性,对维护知识产权人的合法利益将起积极作用,同时也有利于维护我国加入WTO后知识产权保护的国际形象。其次,采取多种方式培训司法人员,更新知识结构,提高审判人员的专业素质,建立能适应新时期要求,能准确、公正处理知识产权纠纷案件的司法审判队伍。再次,建立对执法违法人员的追究制度和赔偿制度,加强对司法、行政执法监督,坚决纠正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纠的现象,提高执法力度。
第四,加强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的协调工作。
网络环境的形成,标志着知识产权保护由板块模式向网络模式过渡。在板块模式下,对于发生在不同国家的诉讼案件,本国法院只需使用其本国法来处理即可。但是,在网络模式下,知识产权保护必然涉及到选用哪一种法律来处理跨越国界的知识产权纠纷问题。如果当今的法院在处理涉及全球网络的案件中适用了某一国家的法律,其结果可能是:对知识产权的保护要么过头,要么不足;这个国家不是变成了网络信息资源的阻塞点,就是变成了盗版行为的庇护所。因此,我国在建立健全网络信息资源知识产权法规的过程中,一开始就要找到与“国际条约”的差距,认清“国际接轨”的实质;要充分与国际司法界、学术界进行交流,一方面借鉴国际上的经验,一方面积极参与国际立法活动,履行“国际接轨”的义务,这样才能保证自己在这一领域处于主动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