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君制与“无为”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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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们常常由近现代的“虚君制”,联想到中国古代的“无为”论。显然这是因为它有相通之处,但是这两者的差别不小,一个是政体,一个是道德说教。尽管根源都在君主世袭制与君主专制上,但因时代、地域、政治文化传统的不同,使西方智慧产生了虚君制,它看起来似无花之果,因为它的花期太长;而“无为”论则是东方智慧的杰作,它繁花似锦,却少果、无果。前者是晚熟,后者是早产。把两者作点比较,当不无意义。
  
  大权旁落之“虚君制”
  
  像二战前的日本天皇制,一战前德国的君主制,当然不能算“虚君制”,那只是一种二元制的君主制。真正的虚君制,如近现代的英国,二战后的日本,以及现代欧洲的一些君主制国家,才是货真价实的虚君制。比如英王、天皇虽然是国家元首,但实权却操纵在议会及首相、内阁手中,英王、天皇并无左右政局的实权。下面我们以英国为例,看虚君制的建立是经过何等漫长过程的。
  “虚君制”是种通俗的称谓,准确的称谓应该是“议会制立宪君主制”。
  1295年,英王爱德华一世就建立了议会(国会),但它是服从国王的,是国王用以调节矛盾、向臣民收赋税的工具。国家主权在国王,而不在议会,议会并非政权组织机构中的必要组成部分。经过1640年的英国革命,推翻了王权专制统治,使王权服从议会,议会成了政权组织的主体,这才能算作议会制度。为了做到这一点,英国大致经历了以下几个阶段:
  
  1.议会有权决定国王的废立。1688年政变,议会迎来荷兰执政的威廉二世入主英国,突破了王位世袭的传统,也就是从此可以按照议会的决定来选择英王了。这才改变了不受法律干涉的君主世袭原则。1701年议会又通过了《王位继承法》,明确规定,威廉死后无嗣,由玛丽之女安娜继承,安娜死后无嗣,由其旁系詹姆士一世之外孙女索菲亚及其后裔继承。从此,英国议会有权决定国王的废立。
  
  2.剥夺国王的立法权、财政权与军权。1689年,议会通过《权利法案》,规定不经议会同意,国王无权废止法律;不能释放由于现行法律逮捕的任何罪犯;议员有言论自由;国会必须定期召开;法官行为良好,国王不能免职;绝对禁止国王不经议会同意征收赋税;绝对禁止国王不经议会同意,在平时征集和维持军队。接着又颁布了一个《叛乱法》,非常紧急时期,国王可以征募和维持军队的时间为一年,但也必须得到议会的同意,从而确保了议会的立法权、财权与军权。
  
  3.内阁大臣不由国王任命。1693~1696年,接受桑得兰的建议,选任大臣须在下院多数党中选任,这就改变了内阁大臣由国王任命的惯例,从而也改变了大臣只是国王奴仆、御用工具的现象。
  
  4.国王要按照议会决议办事。1701年《王位继承法》规定国王一切上谕都须有关大臣签署才能生效。同时规定大臣对议会负责,不对国王负责,大臣去留由议会决定。这样,国王自然得按照议会决议办事了。
  
  5.首相领导内阁。1714年安娜女王逝世,根据《王位继承法》,德国汉诺威王室乔治一世继承了王位。第一个国王称为乔治一世(1714~1727),他是德国人,继位时54岁,因为他不懂英语,对英国国情毫无所知,所以讨厌议会喋喋不休的讨论,对内阁会议也索然无味,1718年他就不再出席内阁会议了。1727年,乔治二世即位,他英语还可以,但沉湎于酒色,懒理政事,一切交由财政大臣(后来的首相)办理,从此形成了财政大臣即首相领导内阁的制度。
  
  6.内阁与议会的制衡。1742年,沃尔波尔内阁由于西班牙战争失利,遭到下院多数党的攻击,沃尔多尔内阁便辞职了。这就形成了下院不信任内阁时,内阁须辞职的惯例。1783~1784年,小皮特内阁遭到下院多数党攻击,内阁不仅没有辞职,反而由内阁下令解散了下院,重新选出下院多数党。多数党支持小皮特内阁,从此形成了内阁也可以解散下院,并进行重新选举的制度。如果新选出的下院多数党议会对内阁表示信任,这个内阁就可以继续执政,如果表示不信任,内阁就必须辞职。
  
  7.国王不得影响议会表决。乔治三世(1761~1782)破坏法制,玩弄权术,培植君王势力,建立听命君王的政府,企图恢复王权。1782年国会议决:下院议决问题,国王宣告其意见以影响表决,即犯下重罪。
  
  8.现代政党及政党制度的形成。这也是确保虚君制的一个重要条件。1679年,英国虽然形成了托利党、辉格党,但直到十九世纪三十年代,政党分野仍然不明,政党没有自己明确的思想纲领,政党仅限于议会之内,且与派别名称混用。大选中也打不出政党旗号。随着议会的多次改革及议会制度渐趋完善,更重要的是工业革命后,形成了强大经济实力的资产阶级,同时随着交通、通讯条件的改善,出版发行物的扩大(1850年英格兰的报纸发行量达6600万份),至十九世纪八十年代,原托利党、辉格党才完成向现代政党的过渡:首先,具有统一固定的名称,1837年托利党正式称自己为保守党;二十年后(1859)自由党基本形成;其次,政党具有明确的思想纲领行动纲领,并将纲领付诸政党行动;其三,具有完备的组织系统,议会外的政党组织大量建立;其四,政党具有明确的毫不含糊的目标,即通过议会选举,击败对手,上台执政。这样一来,英国执政党才逐渐具备了现代政党的四项职能:(1)代表选民,反映其意愿与利益:(2)竞选,击败竞选对手,获取多数选票:(3)在获得多数选票后,上台执政、组阁;(4)处理内外政事,制定政策。
  所谓英国的“虚君制”,就是这样一步步实现与完善的。但是,英国法律规定,英王是世袭国家元首,武装部队总司令和英国国教的世俗领袖,英王被看作“一切权力的源泉”、“国家的化身”。在法律上,英王拥有任免内阁首相、各部大臣、高级法官和各属地总督的大权,还有权召集、停止和解散议会,有权批准法律。不过,这些权力已不掌握在国王手里。所谓批准,不过形式而已,所谓否决权,三百多年没有一项被否决。相反,按照传统,国王不得主动过问政治问题。英国法律还有“国王不得犯错误”的原则。由于不干预任何政治事务,不负实际政治责任,因而也就谈不上犯错误。那么,英王是不是毫无作用呢?也不。作为国家的象征,他超越于党派斗争之上,对于调和统治阶级内部与各政党的矛盾,能起一定的催化作用。比如,大选之后没有任何政党在议会中取得多数、或者在首相辞职、逝世的情况下,英王还掌握着由谁当首相的权力。尽管如此,他已经完全不可能视国会、视舆论于不顾。
  
  实权在握的“无为”
  
  四千年的中国君主政体,从未产生过“虚君制”,甚至连十九世纪下半叶俄国、日本那样的二元君主制也没有出现过。但先秦时就已经形成有点虚君制意思的“无为”论。而其思想内涵又大大超过虚君制。首倡“无为”的是老子,而道家则大大丰富完善了“无为”论。
  《易经》《尚书》已有“无为”思想的萌芽。但《老子》成书之时,“无为”才成为一种明确的政治理论。这时君主世袭制、家天下,已有一千六百多年的历史 了。君主不仅掌握着“祀”(神权)与戎(军权),而且还操纵着臣民的生、杀、富、贫、贵、贱之“六柄”,关系到国之存亡,社会与人民之安宁。但是,大多数世袭之君又如何呢?他们生于深宫,长于妇人之手,未尝知忧,未尝知惧,大多骄淫失道,居势使然。周公旦对殷商的三十一位君王有一个重要评论:只有中宗、高宗、祖甲三位君王,恭敬谨慎地治理政事,不贪图安逸,“能保惠于庶民”。而其他的“生则逸,不知稼穑之艰难,不闻小人之劳,惟耽乐之从”(《尚书·无逸》)。所以,多数君王“知识甚阙”、“见闻甚浅”、“体质弱,夭折者多”。由秦至清,有生卒年可考查的皇帝229人,平均寿命39岁,许多皇帝不到三十岁就死了。他们特殊的生活环境与独立无稽、独一无二的地位,决定了他们的大多数易骄难谦、易奢难俭、易惰难勤、易昏难明、易私难公。这样的国君,还是“无为”为上,“不言”为妙,为的越多,错的越多,说得越多,暴露得越糟。因此老子最早提出:“处无为之事,行不言之教”,少闹些乱子吧。这就是“无为”论形成的主要原因。
  但是,这不是说“无为”仅限于庸、昏、幼君,就是明君圣主也宜“无为”。如果有为,那么必然产生无法避免的弊端与祸害。为什么呢?(1)由于封建国君的多数,其道德是不完善的,他们的欲与为,同百姓之欲与为,是矛盾的,甚至是势难两全的。国君为了满足私欲的有为,必然以牺牲人民的有为,损害百姓的利益,甚至不顾人民的死活为条件。尤其是雄才大略的专制国君,他们好大喜功、急功近利的“有为”,会给社会与人民带来深重的灾难。(2)孟子说的“上有所好、下必甚焉”,人们早已耳熟能详。《淮南子·说山训》好像把孟子这句名言形象化了:“上求材,臣残木;上求鱼,下乾谷;上求楫,下致船:上言若丝,下言若纶(由一丝之细变为一带之粗);上有一善,下有三誉;上有三衰,下有九杀。”后来《郭店楚墓竹简》出土,也有类似的话,但比较粗糙。也许孟子还是简练此种思想的。(3)主有为,臣以顺从保官,以阿主求幸,主劳臣逸,责任在主。(4)“有为则谗生,有好则谀起”,犯言直谏、拾遗补缺者寡(因为搞不好要掉脑壳,灭三族),迎合讨好者众。因此,国君的“有为”即便是对的,往往也会扭曲变形,过度过分,好事办坏。借用唐甄的话说:“天子于民众,过及十一,祸倍百千”(《潜书·远谏》),就会重演。显然这种“无为”论,与虚君制的思虑和目的有许多相通之点。但“无为”论又有虚君制所没有的内容,即无名、无私、无欲、无己、无待之“无为”。
  这是为君、为政、为学者的一种共同的道德修养的“无为”。在道家看来,为君为政为学这几种人,绝大多数是有私、有欲、有待的。他们有为的后面是对权、利、名、位的追求与期待。所以庄子说:“捐仁义者寡,利仁义者众”,为仁义献身的人少,从仁义中谋取私利的人多,因而他们的“有为”往往变质走样,成为无效之有为,有害之有为,乃至灾难性的有为:(1)变成脚趾相联的“骈拇”,六个七个手指的“枝指”,或肉瘤、疣子式的有为,“连无用之肉,树无用之指”;(2)表面上仁义利人,实际上仁义利己的有为;(3)水行用车,陆行用舟式的有为;(4)野心家用以窃国盗民的仁义有为;(5)拔苗助长式的有为。正如孟子说的:“天下不助苗长者寡矣。助之长者,揠苗者也,非徒无益而又有害。”所以另一种内容的“无为”论形成了。用文子的话说:“无为”是“私志不入公道,嗜欲不枉正术,循理而奉事,因资而立功,推自然之势,曲故不得容,事成而身不伐,功立而名不有”(《文子·自然》)。《淮南子·诠言训》说得更清楚:“智者不以位为事,勇者不以位为暴,仁者不以位为患,可谓为无为矣。”所以说,“无为”就是在因势顺民循理的作为中,不夹杂个人的私欲私志,不为一己之名位权利害公道,枉正术。并且事成之后不居功、不摆好、不骄傲、不矜不夸。国君、臣子、学者,都能如此“无为”,岂不达到一个高尚的道德境界?又要少去多少无效的、有害的、灾难性的“有为”呵!但真要做到这一点,并且仅凭道德说教,那不仅太难太难,而且几乎不可能。
  
  不可比较之比较
  
  春秋战国的无为论,不过是大权在握的“无为”罢了。欧洲的君主制或君主专制终于走向议会制君主立宪制、或二元君主制,根本原因在于社会的逐渐多元化:教会、贵族、市民、领主势力强大,基督教把精神的权威牢牢控制在自己手中,从而客观上剥夺了世俗君主政权通过思想教化来树立绝对权威的可能性;同时欧洲战争少而规模小;还有着不同于中国的文化背景。而中国则没有这些条件。中国社会几乎是单一的农业社会,政体也是一贯单一的模式:君主专制制度,而且早熟,从春秋或更早,君王不仅牢牢控制政权、军权、而且还牢牢控制祭祀权,即神权。而且通过“学在官府”,牢牢地将思想教化的权力控制在王权、政权手中。春秋战国,兼并战争规模之大,为时之长,在世界古代史上是绝无仅有的。战争的结果使得君主专制与专制主义的统治方法得以强化,因而它只能产生“无为”的理论,而根本不可能走向所谓的“虚君制”。如果说,“无为”论与虚君制尚有相通之处的话,那么出发点都是企图约束君权,防止滥用,避免暴政,减少失误,杜绝国君的瞎指挥。但“无为”论是难以甚至不能与虚君制比较的。一个发生在古代,一个发生在近现代;一个仅仅是内心的约束,一个是外在强制性的约束;一个是大权在握,却希望他不用、少用,叫臣下去用(“君道无为,臣道有为”),君王加以监督;一个则是一步步限制和削弱其实权,最后大权转移于议会、内阁,君王只起象征性、礼仪性的作用……总之,一个是道德说教,另一个则是政治体制。而这一切,又是建立在不同的经济基础、不同的阶级基础、阶级实力之上的。“无为”论中固然也有些糟粕,比如,老子、庄子就幻想倒退到三皇五帝以前的“小国寡民”时代。但是,“无为”论的主体是专制君主的君道无为,它企图减少和避免集权于一身的君主的种种失误与祸害。与其说“无为”是想限制国君的独裁,不如说是想限制国君私欲的膨胀,即约束国君的私欲、私心、私事、私为、私智的。而“无为”论另外一种企图是:同时限制和淡化为臣、为学者的功名权利欲,少些假公济私,不搞拔苗助长,更不要“藏仁以要(邀)人”。自然这也不过是一种曲折的道德说教。但却是虚君制所没有的。如果国君真正能够这样“无为”,那么,是会减少失误,减少上当受骗的。为臣、为学者能够如此“无为”,也会少些违反自然的、过分自私的有为的。至于对于社会,则会避免灾难性有为之害,从而有益于封建社会的稳定,有益于自然经济的恢复与发展。文景与贞观之治,是最好的正证,秦皇汉武的多欲有为之治,又是再好不过的反证。所以对于无限制的君主制来说,“无为”论是一种进步,也不失为封建国家长治久安之策。正因为如此,“无为”与“不言”才被《管子》视为君道之纲——“道纪”。
  但是,真要从“无为”论走向虚君制,如果从夏算起,历经了四十多个世纪,这是条尚未走完的路。如果从《老子》诞生算起,那走了二十五个世纪,也还没有完全走出来呀!“无为”与“有为”必须用制度与法律加以界定与约束,违者必究,这才是出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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