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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导则中评价等级划分的依据不仅可操作性不够,而且某些情形下评价等级划分不够科学。笔者建议仅需采用两个判据,即建设项目边界等效声功率级增量(LB)、建设项目边界和环境保护目标之间的距离(DBO)。上述判据不仅简单、明确、易取得,涵盖了所有建设项目的所有情形,而且考虑了噪声环境影响局域性、暂时性的特点,从而使划分等级的结果更符合声环境影响的科学特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