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联东欧刑事立法中的犯罪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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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苏联东欧刑事立法关于犯罪主体的规定以及对其所作的理论阐述有其特点。在以哲学为代表的诸社会学科竞相把自己的视线投向人的能力问题时,对它们的犯罪主体作一简介,将有助于我国犯罪主体问题的研究。
其他文献
<正> 我国目前正着手于修改刑法的准备工作,对以刑法分则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罪”为主要内容的经济犯罪的修改补充,将是刑法修改补充的重点之一。这里,笔者试图就经济刑事立法的必要性原则做一些理论上的初步探讨。经济刑事立法,就是将严重危害经济的行为规定为犯罪,并规定相应的刑法予以制止。经济刑事立法的必要性原则,就是指立法者只有在“必要条件”下,才能将某种经济危害行
此文明确提出的学报质量评估标准,亦为我刊对来稿的要求。在此,特敬告向我刊投稿者按此标准撰稿。
<正> 高等学校文科学报研究会常务理事会1989年度扩大会议于1989年11月15日至20日在西南师大举行。西南师大的党政领导到会看望了与会人员,并向大会表示祝贺。国家教委社科司杨瑞森副司长写信向会议表示祝贺,并希望会议认真学习四中全会以来的中央文件”研究高校文科学报如何旗帜鲜明地反对资产阶级自由化、深入开展马克思主义
<正> 刑事立法原意,就是表现于具体的刑法条文之中的立法者的意图。我们知道,任何法律条文,包括刑法条文,都是以文字的形式表现出来的。由于法律对文字的简明性的要求,法律条文不可能通过详细而周密的文字将其立法原意充分表达出来,它必然要借助于一些较为笼统或抽象的文字来概括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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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由中国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组织编写,赵秉志(博士、副教授)、张智辉,(硕士、编辑)、王勇(博士)和赵国强(博士生、讲师)具体执编,高铭暄教授、马克昌教授、杨敦先副教授审稿,国内十余名著名刑法学专家担任顾问的《全国刑法硕士论文荟萃(1981届—1988届)》(以下简称《荟
<正> 北京市高校文科学报研究会筹备组于1989年12月25日在北京师范学院召开了北京市高校文科学报主编研讨会。应邀出席会议的有24家北京市高校文科学报的主编或副主编。全国高校文科学报研究会理事长杨焕章同志和秘书长潘国琪同志也出席了会议。会议由北京师范学院学报副主编周发增同志主持。首先由北京师范学院副院长漆绪邦同志致词,他认
<正> 我国刑法分则第四章规定了各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犯罪的罪名。这些规定,对于严厉打击这类犯罪、保护公民的合法权利起到了极其重要的作用。但是,由于受刑法制定时各种主客观条件的限制,它不可能对所有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的犯罪都有足够的估计。在讨论修改刑法的过程中,许多刑法学者认为有必要根据刑法施行十年来的司法实践和我国改革开放后出现的犯罪新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