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对刑事立法原意的把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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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刑事立法原意,就是表现于具体的刑法条文之中的立法者的意图。我们知道,任何法律条文,包括刑法条文,都是以文字的形式表现出来的。由于法律对文字的简明性的要求,法律条文不可能通过详细而周密的文字将其立法原意充分表达出来,它必然要借助于一些较为笼统或抽象的文字来概括地
其他文献
<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走私罪的补充规定》以及《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等法律、法规的颁布,标志着我国法律正式承认法人可以成为犯罪的主体和刑罚的对象,从而使我国法学界关于法人能否成为犯罪主体的论战告一段落。近年来,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发展,法人犯屝的现象日趋严重,国家有关惩治法人犯罪的法律、法规日渐
<正>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形势迅速发展,已施行了十多年的我国现行刑法,无论在罪名的设立上,还是在法定刑的规定上,均存在滞后现象,很难适应当前与今后进一步改革开放形势下处罚犯罪的司法实际需要。修改刑法已是当务之急,而在刑法修改中,一个重要内容就是法定刑的调整。对于如何调整法
<正> 三、犯罪构成的性能犯罪构成的性能是指在现实生活中犯罪构成作为有机整体的性质和功能。这是犯罪构成的系统质,是犯罪构成内部固有的质的规定性。
<正> 保护环境与发展经济是当今国际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它关系到全人类的前途和命运。随着国际社会经济发展,由于工业化过程中处置失当,尤其是不合理地开发利用自然资源,造成了全球性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对人类的生存和发展构成
<正> 我国刑法第66条规定了对于判决宣告以后,刑罚还没有执行完毕以前,“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犯罪的”(即所谓“新罪”)情况如何实施数罪并罚的基本原则。笔者认为,在区别不同形式的犯罪,从重处罚又犯“新罪”的罪犯这一点上,该条还有待完善。
<正> (三) 刑罚适用考虑形势需要是我国刑法的自身要求。我国刑法是坚持马克思主义关于调查研究、实事求是、一切从实际出发的指导思想制定的。因此,刑法的总则和分则都充分体现着实事求是和从实际出发的基本精神。这是因为适用刑罚惩罚犯罪与社会治安形势这两种社会现象之间有着密切的联系。这主要表现在:一是适用刑罚惩罚犯罪对社会治安形势起着重要的控制作用。因为犯罪的起伏升降,社会稳定和群众
<正>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邓小平同志曾多次提出和论述过,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必须坚持“两手抓”,即:一手抓物质文明建设,一手抓精神文明建设;一手抓改革开放,一手抓打击各种犯罪活动;一手抓经济建设,一手抓法制建设。“两手抓”是邓小平同志把马克思主义的基本原理和当代中国的国情相结合的产物,是保证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沿着正确方向蓬勃发展的强大思想武器。
<正> 我国目前正着手于修改刑法的准备工作,对以刑法分则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罪”为主要内容的经济犯罪的修改补充,将是刑法修改补充的重点之一。这里,笔者试图就经济刑事立法的必要性原则做一些理论上的初步探讨。经济刑事立法,就是将严重危害经济的行为规定为犯罪,并规定相应的刑法予以制止。经济刑事立法的必要性原则,就是指立法者只有在“必要条件”下,才能将某种经济危害行
此文明确提出的学报质量评估标准,亦为我刊对来稿的要求。在此,特敬告向我刊投稿者按此标准撰稿。
<正> 高等学校文科学报研究会常务理事会1989年度扩大会议于1989年11月15日至20日在西南师大举行。西南师大的党政领导到会看望了与会人员,并向大会表示祝贺。国家教委社科司杨瑞森副司长写信向会议表示祝贺,并希望会议认真学习四中全会以来的中央文件”研究高校文科学报如何旗帜鲜明地反对资产阶级自由化、深入开展马克思主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