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部推动刑法学研究的力作——《全国刑法硕士论文荟萃》评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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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由中国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组织编写,赵秉志(博士、副教授)、张智辉,(硕士、编辑)、王勇(博士)和赵国强(博士生、讲师)具体执编,高铭暄教授、马克昌教授、杨敦先副教授审稿,国内十余名著名刑法学专家担任顾问的《全国刑法硕士论文荟萃(1981届—1988届)》(以下简称《荟
其他文献
<正> 我国刑法第66条规定了对于判决宣告以后,刑罚还没有执行完毕以前,“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犯罪的”(即所谓“新罪”)情况如何实施数罪并罚的基本原则。笔者认为,在区别不同形式的犯罪,从重处罚又犯“新罪”的罪犯这一点上,该条还有待完善。
<正> (三) 刑罚适用考虑形势需要是我国刑法的自身要求。我国刑法是坚持马克思主义关于调查研究、实事求是、一切从实际出发的指导思想制定的。因此,刑法的总则和分则都充分体现着实事求是和从实际出发的基本精神。这是因为适用刑罚惩罚犯罪与社会治安形势这两种社会现象之间有着密切的联系。这主要表现在:一是适用刑罚惩罚犯罪对社会治安形势起着重要的控制作用。因为犯罪的起伏升降,社会稳定和群众
<正>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邓小平同志曾多次提出和论述过,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必须坚持“两手抓”,即:一手抓物质文明建设,一手抓精神文明建设;一手抓改革开放,一手抓打击各种犯罪活动;一手抓经济建设,一手抓法制建设。“两手抓”是邓小平同志把马克思主义的基本原理和当代中国的国情相结合的产物,是保证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沿着正确方向蓬勃发展的强大思想武器。
<正> 我国目前正着手于修改刑法的准备工作,对以刑法分则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罪”为主要内容的经济犯罪的修改补充,将是刑法修改补充的重点之一。这里,笔者试图就经济刑事立法的必要性原则做一些理论上的初步探讨。经济刑事立法,就是将严重危害经济的行为规定为犯罪,并规定相应的刑法予以制止。经济刑事立法的必要性原则,就是指立法者只有在“必要条件”下,才能将某种经济危害行
此文明确提出的学报质量评估标准,亦为我刊对来稿的要求。在此,特敬告向我刊投稿者按此标准撰稿。
<正> 高等学校文科学报研究会常务理事会1989年度扩大会议于1989年11月15日至20日在西南师大举行。西南师大的党政领导到会看望了与会人员,并向大会表示祝贺。国家教委社科司杨瑞森副司长写信向会议表示祝贺,并希望会议认真学习四中全会以来的中央文件”研究高校文科学报如何旗帜鲜明地反对资产阶级自由化、深入开展马克思主义
<正> 刑事立法原意,就是表现于具体的刑法条文之中的立法者的意图。我们知道,任何法律条文,包括刑法条文,都是以文字的形式表现出来的。由于法律对文字的简明性的要求,法律条文不可能通过详细而周密的文字将其立法原意充分表达出来,它必然要借助于一些较为笼统或抽象的文字来概括地
<正> 十年改革开放,有力地促进了社会生产力的发展,繁荣了经济和文化,提高了人民的物质和文化生活水平,国民经济生产总值翻了一番。但是在取得了巨大成就的同时,也出现了令人不安的腐败现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贪污、贿赂就是这种腐败现象的典型表现。贪污、贿赂罪数量之大,增长速度之快,危害之严重,是新中国历史上未曾出现过的。贪污、贿赂罪的泛滥,又对腐败现象起了推波助澜
<正> 一、全球环境问题的新发展全球环境问题,既是个老问题.也是个新问题。自从1962年美国长逊女士《寂静的春天》和1972年罗马俱乐部《成长的限度》发表以后,联合国根据瑞典代表的提议,于1972年6月5日~16日以“只有一个地球”为口号,在斯德哥尔摩召开了第一次人类环境会议,出席会议的有113个国家的1300多位代表。此次会议以变国际对抗为对话,把环境
对反革命罪的罪名应否更改,本刊发表这篇文章,欢迎有不同观点的同志撰文争鸣,以期使问题越争越明,认识逐步趋向一致,使刑法的修改、完善步伐加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