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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对社会生活的介入与调控有其质的规定性。刑法干预超过一定的度,刑法不但不能达到规范的目的,而且刑法自身也有变为“恶法”的危险。面对日益严重的犯罪现象,刑法立法不能沿着重刑化与犯罪化的轨道作单轨运行。刑法的最低限度干预原则应当成为刑事政策的当然内容,构成刑法的基本原则。这一原则意味着罪之合理性要求的满足,意味着刑法的最后手段性与最轻刑罚要求。面对有着重刑化犯罪化倾向的刑法立法实际,刑法的最低限度干预原则应当对我国刑法立法有其积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