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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 22条规定,禁止非法收购药品。那么,这些私自回收药品的小贩究竟应该受到什么样的处罚呢?
唐毅:《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43条规定“违反本办法第22条规定非法收购药品的,按照《药品管理法》第73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73条规定“未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生产药品、经营药品的,依法予以取缔,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包括已售出的和未售出的药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药贩子从市民手中收购药品,再加价出售,其行为属于非法经营药品,应依法追究其行政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还应依法追究其刑事法律责任。非法经营药品构成犯罪,依据刑法有关规定,大致有三种情况:一是非法经营罪,即非法经营额在5万元以上的,构成犯罪;二是生产销售劣药罪,即收购出售药品违反《药品管理法》第四十九条规定,造成危害后果的,构成犯罪;三是生产销售假药罪,即收购出售药品,违反《药品管理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的,构成犯罪。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卫生机构,从非法生产经营药品者手中购进药品,也是一种违法行为,除应依法追究其行政法律责任外,构成犯罪的,也应依法追究其刑事法律责任。
记者:国家对非法收购药品明令禁止,但为何却屡禁不止呢?
唐毅:有利可途和监管困难是非法收购药品屡禁不止的主要原因。这些小贩以低价回收药品,然后通过固定的地下销售链转卖给他人,从中赚取差价。药品监管部门对非法回收药品进行过多次打击治理,有一定的效果,但很难彻底根治。这一违法行为非常隐蔽,但有一定的社会基础;违法者大多是散兵游勇,非常狡猾,一般不告诉外人自己的真实姓名和住址,常常是“打一枪换一个地方”;由于非法回收药品的隐蔽性,在法律惩处上还缺乏有力手段,常常是取证难、抓现行难、端窝点难,既使抓住现形,也因交易量小,涉及金额有限,行政处罚达不到惩处效果,刑事追责难以达到公安机关的立案条件。
记者:国家是否对回收药品有相关举措和政策?
唐毅:药品是特殊商品,由于缺乏法律支持,国家对药品回收没有实行统一的模式和政策。但为了倡导安全用药,药监部门在有些地方组织有些企业开展了一些公益性的药品回收工作。如无偿回收,通过在药店设立药品回收箱,供市民自愿投放。这种方式由于缺乏有效的激励措施,很多居民不会把家庭过期药拿到回收点,而是当成生活垃圾处理。因此,这需要提高公众对药品回收的认识。再如有奖或按比例回收,由药店评估药品的价值,兑换一些奖品或返还一定金额的代金券,这种方法虽然能激发起公众的药品回收热情,但给药店带来了额外的工作及开销,因此,一般药房难以长期坚持。还如“以旧换新”,由药品制造企业牵头用同种或同类“新药”换回本厂生产的过期“旧药”。但这种方式一般都是企业为了形象而作的短期的公益活动,具有时间限制。
记者:非法回收药品主要有什么社会危害?
唐毅:非法回收药品造成的社会危害集中反映在以下两点。
一是给百姓用药带来安全隐患。影响药品安全性及有效性的因素很多,其中包括运输、贮存过程中温湿度和光线,这些因素对药品的有效性影响也较大,因此并不是在有效期内的药品就是安全的。由于药品回收多是一些小商贩,他们无法为药品提供合适的保存条件,可能造成药品受环境的影响而疗效降低甚至失效,或者变质产生有害物质等,不仅不能治病,反而造成伤害。由于非法回收的药品大多流入偏远农村,当地医疗卫生条件较差,缺乏医疗人才和检测设备,可能造成不堪设想的后果。
二是扰乱药品市场秩序。药品市场的规范有序,是保障人民群众用药安全有效的基础。一些药贩将非法回收的药品集中后,有的还进行非法包装加工,再卖给小药店、小诊所和病患者,不仅规避监督,还冲击药品合法流通渠道,扰乱药品市场秩序,动摇了用药安全有效的根基。
此外,在此要特别提醒的是,很多家庭习惯将过期的药品随手丢进垃圾桶等,这种处理方式也是不正确的。因为药品会对环境造成污染,我国已将过期药品列入了“国家危险废物目录”。
记者:散兵游勇的非法回收药品方式给百姓用药安全带来了很大的隐患,为何不设置统一的收购制度,以彻底杜绝非法药贩的市场空间?
唐毅:很多国家已经实行了药品回收制度,如法国明确要求,企业必须负责或资助回收处理其所生产药品的废旧包装及所有未曾使用的药品。为此,法国药业组织还于1993年成立了全国药品回收协会。可以说在国外药品的回收以制药企业、药店为主,而国内主要为政府和大企业带头。出现这种现象的原因我认为主要是源于以下3点。
一是相关法律法规不健全。《药品管理法》对药品的生产、销售、使用都做了明确规定,然而对于药品的回收处理,特别是对零散的家庭过期药品的回收处理缺乏明确的法律法规规定和行之有效的监督机制。目前全国除少数大中城市对过期药品进行了公益或者有偿回收活动外,绝大多数地区对过期药品的回收还停留在社会倡导和人民群众的自愿回收上,缺乏一套健全的回收机制。
二是经费问题的困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是药品质量监督管理的主体部门。药品回收工作是一项系统工程,要组织宣传活动,组织回收和监督销毁回收的药品,都需要经费投入。单靠药品监管部门来抓,靠政府财政投入来保障,目前还存在一定的困难。
三是我国企业力量薄弱。有人认为过期药品回收是药品销售的最后一个环节,应全部由药品生产经营企业来承担。像我刚才所说的法国就是由企业承担的。但在法国,有一个最大的特点就是医药生产企业一般规模较大,法国的医药产品制造业基本上由几家大型企业集团所主导。而我国的现状是,大多的药品生产企业规模较小,自身经济实力不强,除了少数有实力的药品生产企业之外,大多药品生产企业也难以独立承担回收过期药品的费用。 此外,有些药房即使配备了药品回收箱,但因群众对回收药品认知率低,也造成药品回收开展情况不好。
记者:对药品回收您有什么建议或看法?
唐毅:我认为药品回收当前最关键的问题还是要立法,通过立法,建立起药品回收处理的长效管理机制,从源头上防止家庭过期药品流入社会。我觉得具体可以从以下四个方面入手:
一是从源头减少家庭过期药品的产生。针对居民对药品基本常识的匮乏、对过期药品危害认识不足等现状,要加大安全用药知识的宣传,促进居民树立正确的购药观念,按需购药,减少药品贮存量进而降低剩余量;同时要完善执业药师制度,充分利用药师药学相关知识的优势,对药物使用量进行审核,正确引导医生和患者的行为,避免重复购药。针对“大处方”问题,应该大力推进新医改相关政策的落实,逐步解决“以药补医”的问题。针对药店售药“整盒整包”问题,这方面可以借鉴国外经验鼓励药店尽量提供药品拆零出售服务,同时可以通过政策法规规定制药企业直接生产小包装的药品,以方便消费者小剂量购药。
二是建立药品回收处理相关制度。我国应该建立起一个全国统一的药品回收处理法律制度,让药品回收工作具有明确的法律依据。
三是要严厉打击非法购销药品行为。对非法购销药品的打击是一个需很多部门联动的工作,应加强行政执法联动,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发动群众监督,形成社会共治。严厉惩处参与非法购销药品的单位和个人。同时针对于合法的回收点,药品监管部门也应加强对过期药品回收的监管力度,从回收点的设立、日常管理、回收药品的处理等全程进行监管。
四是建立回收药品激励机制。建立合适的激励机制,提高企业、消费者参与药品回收工作的积极性。对于企业,政府可以考虑按照其回收过期药品数量来给予一定的专款经费补助、减免一定的税收等提高其积极性。同时,也要强化企业质量安全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增强药品企业自觉参与药品回收的意识,督促药企将药品回收工作列入其工作计划。对于消费者,应该加大宣传让其了解随意丢弃过期药品与流入非法购药者手中的危害。同时对于居民手中的过期药品,政府或企业也可出台一些奖励措施促进回收的有效率。
同时,也可以通过改进药品包装,在药品包装上新增类似于“药品过期时不要随意丢弃,应放入附近过期药品回收箱或交予过期药品回收点”等的提示语。当然,对过期药品处理确立规范化的流程也很重要,防止产生对环境的污染。
唐毅:《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43条规定“违反本办法第22条规定非法收购药品的,按照《药品管理法》第73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73条规定“未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生产药品、经营药品的,依法予以取缔,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包括已售出的和未售出的药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药贩子从市民手中收购药品,再加价出售,其行为属于非法经营药品,应依法追究其行政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还应依法追究其刑事法律责任。非法经营药品构成犯罪,依据刑法有关规定,大致有三种情况:一是非法经营罪,即非法经营额在5万元以上的,构成犯罪;二是生产销售劣药罪,即收购出售药品违反《药品管理法》第四十九条规定,造成危害后果的,构成犯罪;三是生产销售假药罪,即收购出售药品,违反《药品管理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的,构成犯罪。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卫生机构,从非法生产经营药品者手中购进药品,也是一种违法行为,除应依法追究其行政法律责任外,构成犯罪的,也应依法追究其刑事法律责任。
记者:国家对非法收购药品明令禁止,但为何却屡禁不止呢?
唐毅:有利可途和监管困难是非法收购药品屡禁不止的主要原因。这些小贩以低价回收药品,然后通过固定的地下销售链转卖给他人,从中赚取差价。药品监管部门对非法回收药品进行过多次打击治理,有一定的效果,但很难彻底根治。这一违法行为非常隐蔽,但有一定的社会基础;违法者大多是散兵游勇,非常狡猾,一般不告诉外人自己的真实姓名和住址,常常是“打一枪换一个地方”;由于非法回收药品的隐蔽性,在法律惩处上还缺乏有力手段,常常是取证难、抓现行难、端窝点难,既使抓住现形,也因交易量小,涉及金额有限,行政处罚达不到惩处效果,刑事追责难以达到公安机关的立案条件。
记者:国家是否对回收药品有相关举措和政策?
唐毅:药品是特殊商品,由于缺乏法律支持,国家对药品回收没有实行统一的模式和政策。但为了倡导安全用药,药监部门在有些地方组织有些企业开展了一些公益性的药品回收工作。如无偿回收,通过在药店设立药品回收箱,供市民自愿投放。这种方式由于缺乏有效的激励措施,很多居民不会把家庭过期药拿到回收点,而是当成生活垃圾处理。因此,这需要提高公众对药品回收的认识。再如有奖或按比例回收,由药店评估药品的价值,兑换一些奖品或返还一定金额的代金券,这种方法虽然能激发起公众的药品回收热情,但给药店带来了额外的工作及开销,因此,一般药房难以长期坚持。还如“以旧换新”,由药品制造企业牵头用同种或同类“新药”换回本厂生产的过期“旧药”。但这种方式一般都是企业为了形象而作的短期的公益活动,具有时间限制。
记者:非法回收药品主要有什么社会危害?
唐毅:非法回收药品造成的社会危害集中反映在以下两点。
一是给百姓用药带来安全隐患。影响药品安全性及有效性的因素很多,其中包括运输、贮存过程中温湿度和光线,这些因素对药品的有效性影响也较大,因此并不是在有效期内的药品就是安全的。由于药品回收多是一些小商贩,他们无法为药品提供合适的保存条件,可能造成药品受环境的影响而疗效降低甚至失效,或者变质产生有害物质等,不仅不能治病,反而造成伤害。由于非法回收的药品大多流入偏远农村,当地医疗卫生条件较差,缺乏医疗人才和检测设备,可能造成不堪设想的后果。
二是扰乱药品市场秩序。药品市场的规范有序,是保障人民群众用药安全有效的基础。一些药贩将非法回收的药品集中后,有的还进行非法包装加工,再卖给小药店、小诊所和病患者,不仅规避监督,还冲击药品合法流通渠道,扰乱药品市场秩序,动摇了用药安全有效的根基。
此外,在此要特别提醒的是,很多家庭习惯将过期的药品随手丢进垃圾桶等,这种处理方式也是不正确的。因为药品会对环境造成污染,我国已将过期药品列入了“国家危险废物目录”。
记者:散兵游勇的非法回收药品方式给百姓用药安全带来了很大的隐患,为何不设置统一的收购制度,以彻底杜绝非法药贩的市场空间?
唐毅:很多国家已经实行了药品回收制度,如法国明确要求,企业必须负责或资助回收处理其所生产药品的废旧包装及所有未曾使用的药品。为此,法国药业组织还于1993年成立了全国药品回收协会。可以说在国外药品的回收以制药企业、药店为主,而国内主要为政府和大企业带头。出现这种现象的原因我认为主要是源于以下3点。
一是相关法律法规不健全。《药品管理法》对药品的生产、销售、使用都做了明确规定,然而对于药品的回收处理,特别是对零散的家庭过期药品的回收处理缺乏明确的法律法规规定和行之有效的监督机制。目前全国除少数大中城市对过期药品进行了公益或者有偿回收活动外,绝大多数地区对过期药品的回收还停留在社会倡导和人民群众的自愿回收上,缺乏一套健全的回收机制。
二是经费问题的困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是药品质量监督管理的主体部门。药品回收工作是一项系统工程,要组织宣传活动,组织回收和监督销毁回收的药品,都需要经费投入。单靠药品监管部门来抓,靠政府财政投入来保障,目前还存在一定的困难。
三是我国企业力量薄弱。有人认为过期药品回收是药品销售的最后一个环节,应全部由药品生产经营企业来承担。像我刚才所说的法国就是由企业承担的。但在法国,有一个最大的特点就是医药生产企业一般规模较大,法国的医药产品制造业基本上由几家大型企业集团所主导。而我国的现状是,大多的药品生产企业规模较小,自身经济实力不强,除了少数有实力的药品生产企业之外,大多药品生产企业也难以独立承担回收过期药品的费用。 此外,有些药房即使配备了药品回收箱,但因群众对回收药品认知率低,也造成药品回收开展情况不好。
记者:对药品回收您有什么建议或看法?
唐毅:我认为药品回收当前最关键的问题还是要立法,通过立法,建立起药品回收处理的长效管理机制,从源头上防止家庭过期药品流入社会。我觉得具体可以从以下四个方面入手:
一是从源头减少家庭过期药品的产生。针对居民对药品基本常识的匮乏、对过期药品危害认识不足等现状,要加大安全用药知识的宣传,促进居民树立正确的购药观念,按需购药,减少药品贮存量进而降低剩余量;同时要完善执业药师制度,充分利用药师药学相关知识的优势,对药物使用量进行审核,正确引导医生和患者的行为,避免重复购药。针对“大处方”问题,应该大力推进新医改相关政策的落实,逐步解决“以药补医”的问题。针对药店售药“整盒整包”问题,这方面可以借鉴国外经验鼓励药店尽量提供药品拆零出售服务,同时可以通过政策法规规定制药企业直接生产小包装的药品,以方便消费者小剂量购药。
二是建立药品回收处理相关制度。我国应该建立起一个全国统一的药品回收处理法律制度,让药品回收工作具有明确的法律依据。
三是要严厉打击非法购销药品行为。对非法购销药品的打击是一个需很多部门联动的工作,应加强行政执法联动,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发动群众监督,形成社会共治。严厉惩处参与非法购销药品的单位和个人。同时针对于合法的回收点,药品监管部门也应加强对过期药品回收的监管力度,从回收点的设立、日常管理、回收药品的处理等全程进行监管。
四是建立回收药品激励机制。建立合适的激励机制,提高企业、消费者参与药品回收工作的积极性。对于企业,政府可以考虑按照其回收过期药品数量来给予一定的专款经费补助、减免一定的税收等提高其积极性。同时,也要强化企业质量安全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增强药品企业自觉参与药品回收的意识,督促药企将药品回收工作列入其工作计划。对于消费者,应该加大宣传让其了解随意丢弃过期药品与流入非法购药者手中的危害。同时对于居民手中的过期药品,政府或企业也可出台一些奖励措施促进回收的有效率。
同时,也可以通过改进药品包装,在药品包装上新增类似于“药品过期时不要随意丢弃,应放入附近过期药品回收箱或交予过期药品回收点”等的提示语。当然,对过期药品处理确立规范化的流程也很重要,防止产生对环境的污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