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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所周知,信访工作是密切党群、干群关系的纽带,是党和政府了解社情民意的窗口。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变化,改革的不断深入,各种深层次的社会矛盾,社会问题日渐显露。涉法信访数量呈逐年上升的趋势。一些群众遇有矛盾纠纷或问题仍旧习惯于到各级政府及其部门上访。而对于群众信访问题尤其是涉法信访问题,单纯靠信访部门解释政策、层层转办已很难满足上访群众的要求,如何引导群众走出只信“访”不信“法”的误区,已是各级党委、政府研究和解决的新问题。笔者结合司法实践,就律师参与处理涉检信访问题谈谈自己的想法。
一、律师参与处理涉法信访的重要意义
1、有利于解决矛盾纠纷。毋庸置疑,涉法信访人反映的问题大都是与法律有关联。律师的介入可以充分利用专业法律知识和实践经验,解答信访人提出的具体法律问题,有利于将盲目涉法信访的问题引入法律途径来解决,帮助信访人员迅速找到法律问题的症结。信访人有疑惑的,可以面对面的进行沟通、解答,从而迅速化解矛盾,避免群体性、重复性上访事件的发生。对于需要仲裁、诉讼或行政复议解决的事项,告知信访人采用解决问题的正确方法和程序,通过律师引导和耐心的工作,收到了减少信访人上访的盲目性、减少信访人重复访,避免矛盾激化的效果。
2、有利于维护社会稳定。律师来自于民间,其身份客观中立,又有着丰富的法律专业知识,大多数百姓对律师群体是非常认同的,这是律师与其他接访主体的根本区别所在,也是律师参与涉法信访工作的社会基础。律师参与处理涉法信访,一方面为信访人答疑解惑,另一方面对信访人进行正确的引导,信访人容易接受律师合法的建议和意见,对消除信访人对法律和政策理解方面的误区,能收到事半功倍的奇效。实践证明,相当一部分涉法信访问题在律师的参与下得到有效的解决,从而大大减轻接访单位的工作压力,有利于社会的和谐稳定。
3、有利于促进依法行政。信访人的主体广泛,既有弱势群体,也有特殊群体,他们代表着社会各阶层的利益。信访人所反映的情况中确有一些涉嫌司法不公,违法乱纪,置群众利益于不顾的个案。律师参与处理这类案件可以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告知涉法信访人哪些权利受到了侵犯,该如何解决,向谁主张权利。对于符合条件的信访人,及时提供法律援助,维护信访人合法权益。同时,涉法信访中有一部分带有时代特色的法律问题,如拆迁信访部门并没有能力为信访人解决涉法的问题而通过律师参与处理涉法信访,不仅可以预防纠纷,消除不合法、不规范的隐患,而且还能帮助规范政府行为。
二、律师在参与处理涉法信访中的重要作用
1、协调作用。涉法信访人控告的对象、事由往往涉及司法机关或者司法机关工作人员,当事人反映司法机关裁判有错误的案件也必须由司法机关进行纠正。司法机关在处理涉法信访问题时往往充当既是运动员又是裁判员的双重角色,对问题的认识也往往失之偏颇。因此,在涉法信访工作中,应当引入司法机关外的第三方。而政府部门的介入又会涉嫌以政代法,不少信访人对政府官员往往有着官官相护的成见,无论接访干部如何苦口婆心,信访人对其仍有排斥心理,不容易收到良好的效果,而律师作为重要的社会管理资源,以其相对中立客观公正的第三方身份和排解矛盾纠纷的专业知识技能,从中沟通协调,为信访群众解答法律问题,提供法律咨询,调解处理社会矛盾纠纷,可以帮助信访人理性对待诉求,平抑和缓释社会矛盾。
2、引航作用。当事人对实体判决或处理不服是涉法信访的主要问题,根本原因是当事人实际利益未得到保护。在信访人群中有一部分信访人只知道找政府而不习惯通过法律途径解决问题,把信访机构当作一种维权的捷径;还有的信访人因为法律知识欠缺,对一些司法部门已经办结案的案件,错误的认为司法机关裁决不公,把不受法律保护的非正当利益当成正当权益去捍卫,即使在通过法律程序审理而败诉的案件,还要通过信访途径再作争取。律师参与处理涉法信访工作可为他们指路导航,引导信访人通过正当渠道反映问题和维护权利,消除信访人对法律的错误理解。引导信访人依法维权,合理合法地表达诉求,减少不和谐因素。引导信访人按法律程序去解决案件的法律问题,而不是无奈地奔波信访于之中。因此,通过律师进行引航疏导,可防止某些局部问题扩大为全局性问题,个案问题衍生为群体性问题,提高信访工作的效率和质量。
3、宣传作用。涉法上访案件中,信访人反映的许多情况中相当一部分是由于信访人不懂法、法律意识淡薄所导致的,要根本解决这些问题,律师在接待信访人时就必须做好普法宣传,提高上访群众的法制意识和法制观念,营造民主法制环境。在给信访人解答问题的同时,开展相关法律知识的宣传讲解工作,使信访人明白涉访问题的缘由,什么符合法律规定什么违反法律规定,律师用这种工作方式面对面地让信访人真正了解到相关的法律知识,知道依法解决问题的途径,可以最大限度的预防信访个案矛盾恶化。律师在参与处理涉法信访工作的同时,积极解答信访人在日常工作生活中遇到的法律问题,取得了以案说法的宣传效果,使信访人能够掌握基本的法律常识,以后发生纠纷时知道应通过法律途径解决问题,将涉法信访案件消灭在萌芽状态。
三、律师参与处理涉法信访的重要困难
1、体制不顺给组织管理者造成被动和困惑。律师参与信访工作是一项长效的系统工程,必须有相应的体制作保障,但目前律师参与信访工作没有专项编制、缺少工作经验、没有规范的制度保障。
2、部分领导对律师参与信访工作依赖性过强。一旦有律师介入信访工作,政府部门部分工作人员就把全部工作推给律师独自去完成,积极配合不够,从而严重影响了律师参与信访工作的积极性。
3、经费短缺影响了接访效率和质量。律师事务所参与涉法涉诉工作,一切活动费用全靠律师所及律师个人通过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所得,来实行“行业奉献”,而律师参与信访工作所发生的费用、以及菲薄报酬问题长期得不到妥善解决,同级财政更未拨付必要的工作经费,用以强力支持,这种“无米之炊”的现状,影响了律师参与信访工作的积极性和质量。毕竟,涉法涉诉信访工作首先是政府的责任,倘若没在政府对“行业奉献”的鼎力支持,则该项工作难以长期坚持下去。
四、律师参与处理涉法信访问题的几点设想
1、建立组织协调机制。对律师介入依法信访工作的指导思想、组织方式、主要职责、职能划分等方面作出明确规定;在信访局设立法律顾问室和法律援助联络部;按照政治素质好、具有律师资格的基本要求,从法律援助中心和律师管理部门选派专职律师进行轮流值班,确保每天有两名律师常驻信访局。及时准确地为上访群众答疑解惑、提供法律咨询,有针对性地做好思想工作;对需要通过调解、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程序解决的,积极引导上访群众依法处理,推动“访、诉分流”。通过案件协调会、听证会等形式,及时向领导和有关部门反馈意见。
2、建立热点问题接访制度。针对信访工作的实际需要,把某—时期群众上访较多的社会热点或群体性、区域性问题集中在一起,组织这方面精通的专长律师提供接访,有针对性地答复来访群众所反映的相关法律问题。定期组织律师直接介入公、检、法、司、信访等部门联合接访的重点、热点、难点信访案件;对事关全局的重大涉法信访案件,组织“信访律师讨论组”进行论证,为有关部门提供法律处理意见。
3、建立新型法律代理机制。一方面,由于一些信访案件涉法范围非常广泛;涉及的法律问题较为敏感,单个律师在专业分工上存在一定的局限性,有些疑難案件很难给上访群众一个满意的答复。另一方面,临时轮流值班制度,导致很难对信访案件进行全面盼审查思考。这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律师的服务质量。因此,应该尝试通过招投标的方式确定专门的律师事务所进行法律代理,确保律师参与信访处理的社会效果。
4、建立责任激励机制。根据律师介入信访工作的特点,将律师的接访行为与年检注册和诚信等级评定挂钩。律师介入信访工作要以维护上访群众的合法权益为根本目的,最大限度地满足上访群众对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的需求。对上访群众中的困难人员,无偿提供法律服务。律师作出的法律评估意见,信访部门和其它有关部门要给予应有的重视和采纳,同时为保证律师服务质量,对法律评估意见有错误的,要由出具意见的律师承担一定责任。
一、律师参与处理涉法信访的重要意义
1、有利于解决矛盾纠纷。毋庸置疑,涉法信访人反映的问题大都是与法律有关联。律师的介入可以充分利用专业法律知识和实践经验,解答信访人提出的具体法律问题,有利于将盲目涉法信访的问题引入法律途径来解决,帮助信访人员迅速找到法律问题的症结。信访人有疑惑的,可以面对面的进行沟通、解答,从而迅速化解矛盾,避免群体性、重复性上访事件的发生。对于需要仲裁、诉讼或行政复议解决的事项,告知信访人采用解决问题的正确方法和程序,通过律师引导和耐心的工作,收到了减少信访人上访的盲目性、减少信访人重复访,避免矛盾激化的效果。
2、有利于维护社会稳定。律师来自于民间,其身份客观中立,又有着丰富的法律专业知识,大多数百姓对律师群体是非常认同的,这是律师与其他接访主体的根本区别所在,也是律师参与涉法信访工作的社会基础。律师参与处理涉法信访,一方面为信访人答疑解惑,另一方面对信访人进行正确的引导,信访人容易接受律师合法的建议和意见,对消除信访人对法律和政策理解方面的误区,能收到事半功倍的奇效。实践证明,相当一部分涉法信访问题在律师的参与下得到有效的解决,从而大大减轻接访单位的工作压力,有利于社会的和谐稳定。
3、有利于促进依法行政。信访人的主体广泛,既有弱势群体,也有特殊群体,他们代表着社会各阶层的利益。信访人所反映的情况中确有一些涉嫌司法不公,违法乱纪,置群众利益于不顾的个案。律师参与处理这类案件可以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告知涉法信访人哪些权利受到了侵犯,该如何解决,向谁主张权利。对于符合条件的信访人,及时提供法律援助,维护信访人合法权益。同时,涉法信访中有一部分带有时代特色的法律问题,如拆迁信访部门并没有能力为信访人解决涉法的问题而通过律师参与处理涉法信访,不仅可以预防纠纷,消除不合法、不规范的隐患,而且还能帮助规范政府行为。
二、律师在参与处理涉法信访中的重要作用
1、协调作用。涉法信访人控告的对象、事由往往涉及司法机关或者司法机关工作人员,当事人反映司法机关裁判有错误的案件也必须由司法机关进行纠正。司法机关在处理涉法信访问题时往往充当既是运动员又是裁判员的双重角色,对问题的认识也往往失之偏颇。因此,在涉法信访工作中,应当引入司法机关外的第三方。而政府部门的介入又会涉嫌以政代法,不少信访人对政府官员往往有着官官相护的成见,无论接访干部如何苦口婆心,信访人对其仍有排斥心理,不容易收到良好的效果,而律师作为重要的社会管理资源,以其相对中立客观公正的第三方身份和排解矛盾纠纷的专业知识技能,从中沟通协调,为信访群众解答法律问题,提供法律咨询,调解处理社会矛盾纠纷,可以帮助信访人理性对待诉求,平抑和缓释社会矛盾。
2、引航作用。当事人对实体判决或处理不服是涉法信访的主要问题,根本原因是当事人实际利益未得到保护。在信访人群中有一部分信访人只知道找政府而不习惯通过法律途径解决问题,把信访机构当作一种维权的捷径;还有的信访人因为法律知识欠缺,对一些司法部门已经办结案的案件,错误的认为司法机关裁决不公,把不受法律保护的非正当利益当成正当权益去捍卫,即使在通过法律程序审理而败诉的案件,还要通过信访途径再作争取。律师参与处理涉法信访工作可为他们指路导航,引导信访人通过正当渠道反映问题和维护权利,消除信访人对法律的错误理解。引导信访人依法维权,合理合法地表达诉求,减少不和谐因素。引导信访人按法律程序去解决案件的法律问题,而不是无奈地奔波信访于之中。因此,通过律师进行引航疏导,可防止某些局部问题扩大为全局性问题,个案问题衍生为群体性问题,提高信访工作的效率和质量。
3、宣传作用。涉法上访案件中,信访人反映的许多情况中相当一部分是由于信访人不懂法、法律意识淡薄所导致的,要根本解决这些问题,律师在接待信访人时就必须做好普法宣传,提高上访群众的法制意识和法制观念,营造民主法制环境。在给信访人解答问题的同时,开展相关法律知识的宣传讲解工作,使信访人明白涉访问题的缘由,什么符合法律规定什么违反法律规定,律师用这种工作方式面对面地让信访人真正了解到相关的法律知识,知道依法解决问题的途径,可以最大限度的预防信访个案矛盾恶化。律师在参与处理涉法信访工作的同时,积极解答信访人在日常工作生活中遇到的法律问题,取得了以案说法的宣传效果,使信访人能够掌握基本的法律常识,以后发生纠纷时知道应通过法律途径解决问题,将涉法信访案件消灭在萌芽状态。
三、律师参与处理涉法信访的重要困难
1、体制不顺给组织管理者造成被动和困惑。律师参与信访工作是一项长效的系统工程,必须有相应的体制作保障,但目前律师参与信访工作没有专项编制、缺少工作经验、没有规范的制度保障。
2、部分领导对律师参与信访工作依赖性过强。一旦有律师介入信访工作,政府部门部分工作人员就把全部工作推给律师独自去完成,积极配合不够,从而严重影响了律师参与信访工作的积极性。
3、经费短缺影响了接访效率和质量。律师事务所参与涉法涉诉工作,一切活动费用全靠律师所及律师个人通过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所得,来实行“行业奉献”,而律师参与信访工作所发生的费用、以及菲薄报酬问题长期得不到妥善解决,同级财政更未拨付必要的工作经费,用以强力支持,这种“无米之炊”的现状,影响了律师参与信访工作的积极性和质量。毕竟,涉法涉诉信访工作首先是政府的责任,倘若没在政府对“行业奉献”的鼎力支持,则该项工作难以长期坚持下去。
四、律师参与处理涉法信访问题的几点设想
1、建立组织协调机制。对律师介入依法信访工作的指导思想、组织方式、主要职责、职能划分等方面作出明确规定;在信访局设立法律顾问室和法律援助联络部;按照政治素质好、具有律师资格的基本要求,从法律援助中心和律师管理部门选派专职律师进行轮流值班,确保每天有两名律师常驻信访局。及时准确地为上访群众答疑解惑、提供法律咨询,有针对性地做好思想工作;对需要通过调解、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程序解决的,积极引导上访群众依法处理,推动“访、诉分流”。通过案件协调会、听证会等形式,及时向领导和有关部门反馈意见。
2、建立热点问题接访制度。针对信访工作的实际需要,把某—时期群众上访较多的社会热点或群体性、区域性问题集中在一起,组织这方面精通的专长律师提供接访,有针对性地答复来访群众所反映的相关法律问题。定期组织律师直接介入公、检、法、司、信访等部门联合接访的重点、热点、难点信访案件;对事关全局的重大涉法信访案件,组织“信访律师讨论组”进行论证,为有关部门提供法律处理意见。
3、建立新型法律代理机制。一方面,由于一些信访案件涉法范围非常广泛;涉及的法律问题较为敏感,单个律师在专业分工上存在一定的局限性,有些疑難案件很难给上访群众一个满意的答复。另一方面,临时轮流值班制度,导致很难对信访案件进行全面盼审查思考。这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律师的服务质量。因此,应该尝试通过招投标的方式确定专门的律师事务所进行法律代理,确保律师参与信访处理的社会效果。
4、建立责任激励机制。根据律师介入信访工作的特点,将律师的接访行为与年检注册和诚信等级评定挂钩。律师介入信访工作要以维护上访群众的合法权益为根本目的,最大限度地满足上访群众对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的需求。对上访群众中的困难人员,无偿提供法律服务。律师作出的法律评估意见,信访部门和其它有关部门要给予应有的重视和采纳,同时为保证律师服务质量,对法律评估意见有错误的,要由出具意见的律师承担一定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