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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钟山县人民检察院狠抓队伍知识化,专业化和年轻化建设,不断加大教育培训力度,采取一系列引进人才措施,取得了明显成效。但是,人才短缺,检察官断层,执法力量单薄,专业知识不高等问题仍比较突出,严重制约着检察工作的创新发展。鉴于此,笔者针对这一状况进行分析,试图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
一、队伍的现状。
1、编制实力严重空缺。目前我院在职人员45人(核定检察编制50人),现空编5人,占10%。“二人科室”有2个,有的一个科室对应上级院二至三个科室。如办公室,即对应上级院的办公室、行装科和调研室。
2、检察人员呈现断层。我院具有检察官资格的有33人,其中,35岁以下只有2人,仅占6%。35岁至49岁21人占636%,50岁以上10人,占303%。从年龄结构上看,检察官平均年龄偏大,特别是年轻检察官数量过少,最年轻的检察官已经超过30岁,30岁以下的检察官没有,检察队伍出现了明显的年龄断层。
3、一线办案力量薄弱。较为突出的是从事办案工作的检察官严重不足,33名检察员中,除院领导5人和综合等部门4人外,在一线办案部门的只有24人,仅占全院总人数的53%。如公诉科前两年平均每年办的案件是181件,但目前公诉科仅有4人,只有3人具有办案资格,人均一年办60件案件,典型的案多人少。
4、专业知识基础欠佳。主要表现知识和专业结构不合理,呈现“三多三少”现象。一是在职学习获得本科学历的多,第一学历是本科的人员少,有的第一学历虽是本科,但也不是法律专业,理论功底和专业水平与国民教育本科法律专业的干警差距大;二是中等层次的人员多,有专业技能的人才少,与检察业务相关的专业人员较少,具有法定鉴定资格的专业人才及具有高级职称的技术人才根本没有;三是单一型人员多,一专多能的复合型人才少。
二、存在的原因
1、管理体制制约,自主权小。多年来,检察机关的人、财、物决定权属地方领导,在工作方式和对检察官队伍的管理上一直实行行政化管理模式,检察机关领导班子配备、人员招录调出、晋升职级审批权等一直由地方党委组织人事部门决定,将检察机关等同于其它行政部门。使得检察人员混编混岗,检察官与非检察官职责划分不清,检察官承担了大量的事务性工作,或被安排到非业务部门,甚至去从事当地党委安排的一些“中心工作”,造成了检察官资源的浪费;在机构改革中,对检察院实行与其他行政机关一样的政策,搞年龄“一刀切”,使一批年满53岁的业务骨干、有一定办案经验的检察官提前离岗或退休,这在很大程度上浪费了检察机关宝贵的人力资源。
2、福利待遇偏低,人才难留。由于待遇偏低,导致吸收高层次人才进院很难,对名牌大学的本科、双学士学位人员的吸引力也不大。在院工作多年的人才也留不住,被其它机关和部门借调或调走,导致人才流失严重。近三年来我院调上级院5人,调其他院和机关2人。
3、资格“门槛”过高,凸显断层。《检察官法》要求,检察人员必须具有相应的法律本科学历和检察官资格,取得检察官资格,必须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在未取得检察官资格的干警中,参加全国司法考试的通过率较低。近三年来,我院仅有3名干警通过司法考试。加上已进入检察机关的干警文化、专业素质不高,要通过司法考试还需要相当长一段时间,使检察官的补充困难,逐步出现断层现象,难以适应新形势下检察事业发展的需要。
4、培训途径不畅,成才率低。由于基层经费紧张,拿不出经费让干警参加研究生教育和高层次培训,加上基层干警的收入和待遇偏低,学历教育和业务培训只能在较低层次和水平进行,先是普及大专学历,接着是普及本科学历教育,这种方式占用了大量的人力、物力和时间,真正所学的检察业务也不全面、不具体,跟不上形势发展的需要。在人员缺少、工作量大的情况下,干警忙于办案和日常工作,没有更多时间去学习理论和更新法律知识,要达到专家型的复合人才要求差距较大。
三、产生的危害
1、影响工作质量。《检察官法》对检察官的职责作了明确规定:依法进行法律监督工作;代表国家进行公诉;对法律规定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犯罪案件进行侦查;法律规定的其他职责。但是现实工作中这些任务和职责往往部分由科室人员完成,特别是书记员、法警在办案的过程中“代劳”的现象比较普遍,这样在工作机制上形成了混岗状况,结果是相互影响,不利于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
2、有损检察形象。法警、书记员与检察官的法律知识和办案能力相比,有明显差距。让法警、书记员从事办案,在侦查、审查、公诉等方面可能存在这样那样的问题,甚至造成瑕疵案和错案,造成工作局面被动,有损检察机关的整体形象。
3、不利于长远发展。检察官“断层”现象的呈现,任其发展最终导致检察队伍中助检员和检察员萎缩,出现后继无人,而大量的书记员却缺少执法资格,严重影响检察工作的长远发展。
四、笔者的建议
1、培强“人才兴检”意识。一方面深刻认识人才是检察事业发展的根本,只有高素质的人才,才能进一步强化法律监督职能,取得高质量、高效率的工作成果。另一方面从实际出发,切实抓好检察人才工作,抓好对检察人才的引进、培养、使用和管理,真正使人才受到重视,得到重用,尽最大努力为人才施展才华创造条件,使检察人员后继有人。
2、科学完善教育体系。一是建立齐抓共管的领导机制,建立“一把手”负总责,分管领导亲自抓,政工部门具体实施,全员积极参与的人才培养系统。二是转变教育管理观念,重点做到“四个转变,一个抓好”即從知识型培训向能力型培训转变,从普通岗位培训向专业化、职业化培训转变,从补课式、应急性培训向系统化、规范化培训转变,从全员培训向高层次复合型、新知识培训转变,以及抓好对检察官法定学历的教育培训工作。对已达到任职条件的干警,要提升学历层次,鼓励支持参加硕士研究生学历教育,培训一批具有较高学历层次的人才。三是建立科学的教育管理机制,大力加强检察官专业培训,制订培养复合型、专门型人才的目标。
3、攻坚检察断层之难。在现有检察人员基础素质不高的情况下,要将应对司法考试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攻坚任务。一是对现有不具备检察官身份、没有本科文凭的干警,限定时间,加大培训力度,使其尽快达到本科学历;二是为司法考试参加人员提供学习上的便利条件,在各方面予以优惠和倾斜,开设司法考试培训班,加大对应考人员的培训力度,做好司法考试辅导工作;三是积极向应对司法资格考试方法得当、措施有力、效果明显的单位学习,有效提高司法考试通过率。
4、营造拴心留人环境。要留住人才,就要让他们在检察机关工作期间具有事业上的成就感和工作上的稳定感,使他们能够有足够的施展空间。要逐渐淡化检察机关的行政色彩,突显检察监督权的实质,以检察官等级取代行政级别。同时,尽量提高检察干警的福利待遇,特别是解决好基层检察干警收入低、福利差等问题。积极探索改革检察经费体制的有效途径,建立检察官工资福利保障制度,在积极争取政府的财政支持下,落实“从优待警”政策,尽量解决干警的后顾之忧。
5、改革检察管理体制。对检察机关实行垂直领导。一是改善党对人民检察院的领导。在检察系统建立党委制,检察机关中党的组织只受上级检察院党的组织领导。二是赋予检察机关对人、财、物的管理权。检察院的领导干部(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不由同级党委调配和同级人大选举、任命,而统一由上级检察院任命。人民检察院只向同级人大汇报工作,接受人大及其党委会的监督,接受人大常委会委员及其人大代表的质询。三是经费、装备由中央划拨,财政部单立户头,单列预算,统一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管理。检察机关的交通工具、通讯器材、技术装备、枪支弹药、服装装备都应由系统统一规划、统一购置、统一调配,以保证业务建设的需要。只有这样,才能形成检察系统的统一化、规范化的管理模式。
一、队伍的现状。
1、编制实力严重空缺。目前我院在职人员45人(核定检察编制50人),现空编5人,占10%。“二人科室”有2个,有的一个科室对应上级院二至三个科室。如办公室,即对应上级院的办公室、行装科和调研室。
2、检察人员呈现断层。我院具有检察官资格的有33人,其中,35岁以下只有2人,仅占6%。35岁至49岁21人占636%,50岁以上10人,占303%。从年龄结构上看,检察官平均年龄偏大,特别是年轻检察官数量过少,最年轻的检察官已经超过30岁,30岁以下的检察官没有,检察队伍出现了明显的年龄断层。
3、一线办案力量薄弱。较为突出的是从事办案工作的检察官严重不足,33名检察员中,除院领导5人和综合等部门4人外,在一线办案部门的只有24人,仅占全院总人数的53%。如公诉科前两年平均每年办的案件是181件,但目前公诉科仅有4人,只有3人具有办案资格,人均一年办60件案件,典型的案多人少。
4、专业知识基础欠佳。主要表现知识和专业结构不合理,呈现“三多三少”现象。一是在职学习获得本科学历的多,第一学历是本科的人员少,有的第一学历虽是本科,但也不是法律专业,理论功底和专业水平与国民教育本科法律专业的干警差距大;二是中等层次的人员多,有专业技能的人才少,与检察业务相关的专业人员较少,具有法定鉴定资格的专业人才及具有高级职称的技术人才根本没有;三是单一型人员多,一专多能的复合型人才少。
二、存在的原因
1、管理体制制约,自主权小。多年来,检察机关的人、财、物决定权属地方领导,在工作方式和对检察官队伍的管理上一直实行行政化管理模式,检察机关领导班子配备、人员招录调出、晋升职级审批权等一直由地方党委组织人事部门决定,将检察机关等同于其它行政部门。使得检察人员混编混岗,检察官与非检察官职责划分不清,检察官承担了大量的事务性工作,或被安排到非业务部门,甚至去从事当地党委安排的一些“中心工作”,造成了检察官资源的浪费;在机构改革中,对检察院实行与其他行政机关一样的政策,搞年龄“一刀切”,使一批年满53岁的业务骨干、有一定办案经验的检察官提前离岗或退休,这在很大程度上浪费了检察机关宝贵的人力资源。
2、福利待遇偏低,人才难留。由于待遇偏低,导致吸收高层次人才进院很难,对名牌大学的本科、双学士学位人员的吸引力也不大。在院工作多年的人才也留不住,被其它机关和部门借调或调走,导致人才流失严重。近三年来我院调上级院5人,调其他院和机关2人。
3、资格“门槛”过高,凸显断层。《检察官法》要求,检察人员必须具有相应的法律本科学历和检察官资格,取得检察官资格,必须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在未取得检察官资格的干警中,参加全国司法考试的通过率较低。近三年来,我院仅有3名干警通过司法考试。加上已进入检察机关的干警文化、专业素质不高,要通过司法考试还需要相当长一段时间,使检察官的补充困难,逐步出现断层现象,难以适应新形势下检察事业发展的需要。
4、培训途径不畅,成才率低。由于基层经费紧张,拿不出经费让干警参加研究生教育和高层次培训,加上基层干警的收入和待遇偏低,学历教育和业务培训只能在较低层次和水平进行,先是普及大专学历,接着是普及本科学历教育,这种方式占用了大量的人力、物力和时间,真正所学的检察业务也不全面、不具体,跟不上形势发展的需要。在人员缺少、工作量大的情况下,干警忙于办案和日常工作,没有更多时间去学习理论和更新法律知识,要达到专家型的复合人才要求差距较大。
三、产生的危害
1、影响工作质量。《检察官法》对检察官的职责作了明确规定:依法进行法律监督工作;代表国家进行公诉;对法律规定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犯罪案件进行侦查;法律规定的其他职责。但是现实工作中这些任务和职责往往部分由科室人员完成,特别是书记员、法警在办案的过程中“代劳”的现象比较普遍,这样在工作机制上形成了混岗状况,结果是相互影响,不利于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
2、有损检察形象。法警、书记员与检察官的法律知识和办案能力相比,有明显差距。让法警、书记员从事办案,在侦查、审查、公诉等方面可能存在这样那样的问题,甚至造成瑕疵案和错案,造成工作局面被动,有损检察机关的整体形象。
3、不利于长远发展。检察官“断层”现象的呈现,任其发展最终导致检察队伍中助检员和检察员萎缩,出现后继无人,而大量的书记员却缺少执法资格,严重影响检察工作的长远发展。
四、笔者的建议
1、培强“人才兴检”意识。一方面深刻认识人才是检察事业发展的根本,只有高素质的人才,才能进一步强化法律监督职能,取得高质量、高效率的工作成果。另一方面从实际出发,切实抓好检察人才工作,抓好对检察人才的引进、培养、使用和管理,真正使人才受到重视,得到重用,尽最大努力为人才施展才华创造条件,使检察人员后继有人。
2、科学完善教育体系。一是建立齐抓共管的领导机制,建立“一把手”负总责,分管领导亲自抓,政工部门具体实施,全员积极参与的人才培养系统。二是转变教育管理观念,重点做到“四个转变,一个抓好”即從知识型培训向能力型培训转变,从普通岗位培训向专业化、职业化培训转变,从补课式、应急性培训向系统化、规范化培训转变,从全员培训向高层次复合型、新知识培训转变,以及抓好对检察官法定学历的教育培训工作。对已达到任职条件的干警,要提升学历层次,鼓励支持参加硕士研究生学历教育,培训一批具有较高学历层次的人才。三是建立科学的教育管理机制,大力加强检察官专业培训,制订培养复合型、专门型人才的目标。
3、攻坚检察断层之难。在现有检察人员基础素质不高的情况下,要将应对司法考试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攻坚任务。一是对现有不具备检察官身份、没有本科文凭的干警,限定时间,加大培训力度,使其尽快达到本科学历;二是为司法考试参加人员提供学习上的便利条件,在各方面予以优惠和倾斜,开设司法考试培训班,加大对应考人员的培训力度,做好司法考试辅导工作;三是积极向应对司法资格考试方法得当、措施有力、效果明显的单位学习,有效提高司法考试通过率。
4、营造拴心留人环境。要留住人才,就要让他们在检察机关工作期间具有事业上的成就感和工作上的稳定感,使他们能够有足够的施展空间。要逐渐淡化检察机关的行政色彩,突显检察监督权的实质,以检察官等级取代行政级别。同时,尽量提高检察干警的福利待遇,特别是解决好基层检察干警收入低、福利差等问题。积极探索改革检察经费体制的有效途径,建立检察官工资福利保障制度,在积极争取政府的财政支持下,落实“从优待警”政策,尽量解决干警的后顾之忧。
5、改革检察管理体制。对检察机关实行垂直领导。一是改善党对人民检察院的领导。在检察系统建立党委制,检察机关中党的组织只受上级检察院党的组织领导。二是赋予检察机关对人、财、物的管理权。检察院的领导干部(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不由同级党委调配和同级人大选举、任命,而统一由上级检察院任命。人民检察院只向同级人大汇报工作,接受人大及其党委会的监督,接受人大常委会委员及其人大代表的质询。三是经费、装备由中央划拨,财政部单立户头,单列预算,统一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管理。检察机关的交通工具、通讯器材、技术装备、枪支弹药、服装装备都应由系统统一规划、统一购置、统一调配,以保证业务建设的需要。只有这样,才能形成检察系统的统一化、规范化的管理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