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认罪案件相关问题剖析

来源 :法学教育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s362613932
下载到本地 , 更方便阅读
声明 : 本文档内容版权归属内容提供方 , 如果您对本文有版权争议 , 可与客服联系进行内容授权或下架
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所谓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是指部分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刑事案件,在“被告人对被指控的基本犯罪事实无异议,并自愿认罪”的前提下,简化审理程序,快速审结案件的一种审理方式。这一概念的形成是刑事审判方式改革的成果。它经历了从1999年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纲要》,将“严格执行刑事诉讼法有关审判程序的规定,继续深化刑事审判方式改革”的前提下提出;到2001年肖扬院长提出的“在不违反刑事诉讼法的前提下探索普通程序简易化的有效途径,以提高审判效率”的号召,再到2003年“两高一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通知(以下简称《若干意见》)的出台。期间,全国各地法院进行了有益的控索与尝验,亦引起了诸多学者的争鸣与思考。“两高一部”关于贯彻《若干意见》通知要求,“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司法厅(局)在按照既要积极,又要稳妥的原则,结合各地工作实际,提出实施意见”,因此,笔者结合自身开展刑事普通程序简化审的审判实践,提出一些值得思考和注意的问题,以期共同提高。
  一般而言,认罪是指被告人承认针对他而提起的刑事指控。但从程序法的意义上看,认罪是一种法律行为,能够在刑事诉讼中引起一定程序的发生、改变或终结,因此,需要对其构成条件和法律意义进行进一步的探讨。笔者认为,构成程序法上的认罪应当具备以下一些要件:第一,认罪是指发生在刑事案件已经提起诉讼,并且已经完成证据展示,而法庭尚未开庭审理的阶段,即庭前阶段的承认行为,这是认罪成立的时间要件。在刑事诉讼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整个诉讼过程中都有可能就针对自己的刑事指控做出承认,但是,犯罪嫌疑人在侦查或审查起诉阶段的承认行为不应被赋予程序法上的意义,因而不属于程序法上所说的认罪。将犯罪嫌疑人在侦查和审查起诉阶段中的承认行为排除在认罪范畴之外主要是基于以下几个方面的考虑:一方面,要防止在没有查清犯罪事实前,犯罪嫌疑人为逃避重罪而承认某一轻罪,达到逃避惩罚的目的;另一方面,也要防止侦查机关或检察机关在没有查清犯罪事实的情况下,诱使犯罪嫌疑人作有罪或重罪的供述;更重要的是,由于程序法上的认罪会影响诉讼程序的进程和形式,因而只能建立在侦查和审查起诉已经结束,对犯罪的调查已经告一段落的基础之上,以使认罪行为不会对案件事实的调查产生影响。因此应当明确,程序法意义上的认罪仅指发生在庭前阶段的承认行为,犯罪嫌疑人在侦查和审查起诉阶段对犯罪事实的承认不能作为启动或改变刑事诉讼程序的依据,因而不是程序法意义上的认罪。
  第二,认罪是被告人在其辩护律师在场的情况下,面对法官做出的承认行为,这是认罪成立的形式要件。在刑事诉讼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通常处于极为不利的诉讼地位,他们不仅缺乏必要的法律知识,从而不能有效地保护自己的法定权利,而且由于失去人身自由,容易受到周围环境的影响而做出违背自己意志的决定。为了保证被告人的认罪决定是在充分、有效地权衡控方证据和自身利益的基础上做出的,需要有律师为其提供法律上的帮助,并且使其面对中立的法官,在外界影响尽可能小的条件下做出其决定。因此,辩护律师在场和面对法官是构成认罪的形式要件。
  
  一、定位模糊
  
  首先应明确,无论是称普通程序简化(简易)审,还是称被告人认罪案件审理方式其实质含义并无二致。目前对简化审有两种认识:一种观点认为是介于普通程序和简易程序之间的一种新型审判模式;一种观点认为只不过是一种刑事案件法庭审理方式或技巧而已。显然后者更趋保守,两种不同的定位决定了各地探索改革方法时在能不能破法、在多大程度上“破法”上做法差异巨大,由此引发的争议也很大。如果将简化审作为探索新的刑事案件审判方式来对待,则似乎应当允许个别地区有选择地制定不同于普通程序的规则。自《意见》发布后,其用意显然比较谨慎,虽然并不意味着改革的终结,但是目前实行简化审大范围突破刑事诉讼法的现象应该终止,认真地贯彻适用该《意见》。因为凭借各自理解一哄而上五花八门的改革措施确实存在着破坏法制统一,自行造法的弊端。基层司法机关不能超越法律借此为自己减压解负。
  推行简化审的依据到底是什么?如何将其溶于目前的法律环境?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对庭审的规定已经十分粗疏,这就为简化改革提供了一个“宜减则减、宜繁则繁”的法律空间,简化可以理解为法中本来应有之意。之所以简化,是因为我们目前的庭审中存在着人为的不科学和复杂化做法,故改革的对象不是法条,而是在条文允许的空间改革长期以来刑事审判由不规范带来的积弊。在简化改革中决不能为简化而简化,不能伤及现有的刑事诉讼法条文,某种程度上讲,简化改革中甚至不是规定可以不做什么,而是规定应该做什么、怎么做。简化审应该视为刑事案件一审普通程序的科学化操作改革。认为简化审是介于普通程序和简易程序之间新的庭审方式是不准确的。改革不应该与刑事诉讼法有任何冲突,其重点是对庭审中原有的不必要的烦琐、混乱做法进行科学规范,目标应放在建立科学高效的一系列庭审调查、辩论规则,所以不是一味“简化”,而是着眼于“优化”。
  
  二、审前程序的简易化——快速移送程序
  
  在快速移送程序的设置上,可以进行大胆借鉴和改革。在我国可以设立从拘留现行犯到移送法院审判短则数日长则数周内完成的特殊程序。这需要在以下几个环节上进行改革:
  1、办案期限上应作出比普通案件更短的要求。因为当场拘留或扭送的现行犯,再加上有本人的有罪供述,定案的证据就已基本具备,无须花更多的时间去破案或收集证据,为快速侦查和审查案件打下了基础,故在短时间内完成办案任务是可能的,也是可行的,至少可在普通程序的法定办案期限内缩减50%。
  2、在诉讼文书制作上,予以简化和省略,尤其是办案机关内部的立案报告、结案报告等等可以省略,有的可以合并。
  3、在审查权限上和工作方式上予以简化。对于认罪案件所要作的一些程序上的处理决定,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或检察长可以授权具体办案部门的负责人审批,以减少周转环节和审批时间;公安、检察机关内部的部门之间的分工也可适当合并或简化,例如立案审查工作和侦查工作的合并,审查批捕工作和审查起诉工作的合并等等。这种合并可以是数道工序合并为一,也可以数道工序由同一办案人员连续担任,以缩减工作量和人力的支出,达到快速化、低成本的要求。
  
  三、操作规范繁杂而不实用
  
  大部分地区制定的“操作规程”(包括《意见》)其实都对庭审中如何具体减化拿不出多少办法,而对于如何保证简化规定的更少。反而在庭前附加了大量不必要的前置程序,如检法双方讯问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询问被害人及其代理人、提前告知被告人诉讼权利、法官对起诉书的阐明等。一些地方为此又自创了一批法律文书。在适用范围上,大多数既规定适用条件,又规定了排除适用条件、中途变更事由等,比之普通程序还要复杂和难以掌握。这种烦琐的范围规定和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是否能切实为被告人所理解和充分运用,是一个问题。实质上成了法院检察院掌握的内部文件。而且,多數操作规则中的外围性规定和实质性规定在法理、逻辑上并无必然联系。即使被告人认罪的案件满足了规定中的其他条件,如配套措施跟不上,案件能否顺理成章的按照后面设计好的措施自然而然简化下来?能否达到庭审效果焦点突出、效率提高?都值得怀疑。这说明该规定的内容太少,不该规定和限制的内容太多。按照一些学者的观点,是否适用简化审理,主要的提起主体应是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检察官法官根本无须过多审查。被告人同意了,案件自然简化,想复杂也因庭审无对抗性复杂不起来。
其他文献
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提出允许农民以多种形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在国家政策的层面上,加强了农村土地的流转工作。然而,由于农村土地流转受到了法律滞后性因素的制约,影响了农村土地的流转的规范性和积极性,进而影响了社会主=;c新农村建设的进程。鉴于此,有必要对农村土地流转的相关法律方面的问题进行梳理。    一、农村土地流转的基本依据    目前我国农村土地流转的依据,主要有以下四种。  (一)法律规定。农
期刊
摘 要:超期羁押,是指刑事诉讼中的国家司法机关依法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時,羁押时间超过法律规定的期限。超期羁押产生的原因多种多样,但造成的后果却只有一种,即严重影响我国刑事诉讼法的正确实施。超期羁押不仅侵犯了诉讼当事人的合法权利同时也对国家司法机关公正执法的形象大打折扣。  关键词:超期羁押;原因;法定期限;对策    在我国的刑事案件侦查过程中,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案件
期刊
检察机关作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构,承担着维护公平正义的重要职能,而检察队伍作为这一职能的最终执行者,其队伍建设状况将直接影响着监督效果。随着我国法制化进程的加快和社会主义事业的全面进步,检察队伍的规范化建设更显得日渐迫切。此外,在改革开放过程,“四个多样化”的出现也使得检察队伍建设面临着许多新情况、新问题。新的形势下如何加强检察队伍建设、提高检察队伍战斗力,成为摆在每一名检察人面前一个值得深思的课题
期刊
摘 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确立了人身损害赔偿的赔偿金以一次性支付为主、定期金支付为补充的支付原则,从而确立了定期金支付制度。本文拟以完善相关立法草案为视角,首先梳理国内外定期金支付制度的现状,接着对一次性支付与定期金支付做详尽的利弊对比,进而引申评述定期金的担保问题。最后列举了学者的几个建议稿,以完善相关条文为出发点,对构
期刊
强迫交易罪是指以暴力、威胁手段强买强卖商品、强迫他人提供服务或者强迫他人接受服务,情节严重的行为。强迫交易罪是从投机倒把罪中分解出来的新罪之一,由于刑法在该罪客观方面的表述较为模糊而宽广的外延,所以在司法实践中被广泛运用。为了实现立法者的初衷,正本清源实属当务之急。    一、正确理解强迫交易罪    强迫交易罪不过是以强迫的手段强买强卖商品、强迫提供或接受服务的行为,即行为人实施暴力、威胁的目的
期刊
近年来,随着检察业务的不断拓宽和科学技术日新月异的变化,传统的行政方式已远远不能应付现代检察业务的开展,检察技术工作已经成为抓好其它检察业务工作的“强基石”和“助推器”。要促进检察工作的科学发展,必须实现检察技术工作的新发展。    一、充分认识检察技术工作在检察业务工作中的重要作用    1检察技术工作是提高侦查办案水平的有力保障。证据是整个诉讼活动的中心,也是检察业务工作的核心,检察机关的各项
期刊
摘 要:领导干部职务犯罪,不仅严重损害了国家利益,而且损害了政府官员在人民群众心目中的形象。对我院近5年来职务犯罪侦查局查办的领导干部职务犯罪特点、原因进行分析,对检察机关预防和减少领导干部职务犯罪的发生具有极其重要的现实意义。  关键词:职务犯罪;领导干部;预防措施    职务犯罪屡屡发生,已成为当前政治生活中广泛存在的一个重大问题,也是人民群众感受最痛切、意见最集中的一种腐败现象。就领导干部职
期刊
摘 要:人类作为宇宙中已知最高形态的自然生命体,从最初的群体生活,演变成后来的文明社会,一直有着形形色色的生活规则,从自律的伦理规范到他律的法律制度。就具有强制性的法律而言,人类在不同社会中产生的那些制度,随着克隆技术的诞生,将不得不面临新的挑战和冲击。本文从生殖性克隆的角度出发对克隆技术引起的相关法律问题进行了探讨。  关键词:生殖性克隆;法律挑战;立法思考    一、克隆技术概述    “克隆
期刊
随着反腐倡廉工作的深入开展和“大宣教”格局的逐步形成,如何进一步加强反腐倡廉宣传教育工作,探索一条反腐倡廉教育面向全党全社会的新路子,是社会各界不断努力的方向。中共中央在《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中强调:“加强反腐倡廉网络宣传教育,开设反腐倡廉网页、专栏,正确引导网上舆论。” 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公报中也提出:“要高度重视互联网等新型传媒对社会舆论的影响”。这说明,
期刊
近年来,钟山县人民检察院狠抓队伍知识化,专业化和年轻化建设,不断加大教育培训力度,采取一系列引进人才措施,取得了明显成效。但是,人才短缺,检察官断层,执法力量单薄,专业知识不高等问题仍比较突出,严重制约着检察工作的创新发展。鉴于此,笔者针对这一状况进行分析,试图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    一、队伍的现状。    1、编制实力严重空缺。目前我院在职人员45人(核定检察编制50人),现空编5人,占10
期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