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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相坐,亦名“缘坐”或“连坐”。指中国古时因一人犯罪而株连其全家、邻里及有关之人的刑罚制度[1]。相坐法视“令民为什伍,而相牧司连坐。不告奸者腰斩”[2]始。秦亡后,汉虽承秦制,但亦据汉初开国之形势加以改制。相坐法在汉初既是稳定社会秩序之律,也是巩固汉初政权的政治手段,也是盛世“文景之治”出现的基石之一。
关键词:汉初 二年律令 亲属相坐 政治手段
相坐是古代在法家的“重刑治世”思想上制定的刑罚制度,自秦商鞅变法确立为国家法度后,历朝历代沿用不绝。汉初相坐法虽“攈摭秦法,取其宜于时者”[3],但二者形式、内容却不尽相同。张家山汉简未出土时,汉律亡佚,文献资料缺失,学界皆以睡虎地秦简记载的秦代连坐之制,来推衍汉律的相坐之法。张家山汉简出土后,汉律重见天日。其中出土的简牍《二年律令》更是记载了27种汉律与1令(津关令),而涉及到相坐法的有9个律种及1令。据同时出土的《历谱》所记,《二年律令》实施的最早年代为高祖五年,又因文帝时“尽除收律、相坐法”[4],故相坐法当盛于汉初高祖五年至文帝朝。本文拟就《二年律令》为据,辅之以学界已存之成果,考析西汉前期相坐之法的形式、内容及影响。
一.相坐释义及汉初相坐法源流
相坐,指本人无罪,而因与犯罪者有一定关系相坐入刑。“孽非本犯所自作,罪非本犯所自取,缘乎犯法之人罪大恶极,法无可加,因以及其所亲所密而坐之以罪[5]”可见相坐入刑的罪犯,本身未有犯罪,缘乎与犯罪之人有血缘或密切关系相坐获罪。西汉立国之初,彭越、韩信获谋反罪,其三族皆因相坐获罪,被诛[6]。沈家本:“同罚即连坐之事,一家有罪,九家连坐,不论其为亲族否[7]”。更体现了相坐法的实施范围,一人或一家犯罪,不仅坐罪血缘关系之亲族,还坐罪地域关系之乡邻。从《二年律令》中可以看到,汉初相坐入刑范围还有市列,官吏及同居者。据上可以看出,相坐法是在社会组织基础之上,以血缘、地缘、职业等为纽带,坐罪本犯之外的人的刑罚制度。
相坐法作为历朝沿用的法度,有着较长的创制过程。相坐法的形成,发端于军事征伐。征伐之事,必须有严密之制约束与管理将士,并处置败者。故有“师出以律[8]”“刑始于兵”的说法。远在氏族社会之时,部落抑或氏族相互征伐,落败的氏族族人不论是否参战,都会被获胜氏族诛杀或强掠为奴的习俗。这一习俗带有相坐的一些内容,是后世相坐法的渊流。到西周、春秋战国时,出现了相坐的规定。如《春秋繁露·王道》:“市民比地为伍,一家亡,五家杀刑。”[9]这是春秋时梁国实施的防止民户逃亡的伍邻相坐法令,一家逃亡,四邻坐罪,处杀刑。战国时代的《法经·杂律》:“丞相受金,左右伏诛。”及“杀人者诛,籍其家,及妻氏”[10]载明了左右辅丞者因丞相受贿相坐而处死刑,此法可视为官吏职务相坐法;而对于杀人犯,本犯处死,将其全家人没为奴婢,还株连妻氏,这是典型的亲属相坐。相坐之法的完善与确立为一国之法度,始于商鞅变法。商鞅在秦国“连相坐之法,造参夷之诛;增加肉刑,大辟,有凿颠、抽胁、镬亨之刑”[11],并将之确立为相坐之法的原则。为行相坐之法,商鞅在秦国建立了严密的社会组织,如“令民为什伍,而相牧司连坐。不告奸者腰斩,告奸者与斩敌首同赏,匿奸者与降敌者同罚。”[12]按照军事组织形式将百姓统一编制,五家为保,十保相连[13]。秦统一六国后,相坐法的范围越来越大,致使“赭衣塞路,囹圄成市,天下愁怨,溃而叛之” [14]。汉初,“法令稍定而合古便今者”[15],既承秦法,又有创制。故相坐法应发端于氏族部落时代的征伐之事,在春秋战国的得以创制与发展,经过秦朝的发扬光大,到了西汉前期,相坐法已较为完善。
二.《二年律令》中相坐法的体现
相坐法在《二年律令》中的9个律种及1令中都有涉及,甚至于一个律种中存在几种相坐,可见相坐法已成为汉初统治者稳定统治秩序的重要手段。主要有以下几类:
(一)亲属相坐法
《贼律》首条:“以城邑亭障反,降诸侯,及守乘城亭障,诸侯人来攻盗,不坚守而弃去之若降之,及谋反者,皆要斩。其父母、妻子、同产,无少长皆弃市。其坐谋反者,能偏捕,若先告吏,皆除坐者罪。”此律对“反叛”和“降诸侯”、“弃城”等危及中央政权的罪行施以极刑,如城邑要塞的驻军将士反叛或投降于诸侯,或在诸侯来攻时弃城,上述罪行与谋反者同罪,本犯腰斩。其父母、妻儿、兄弟姊妹[16]等亲属,无论年龄大小,皆相坐,处死刑。
《贼律》:“贼杀伤父母,牧杀父母,欧訾父母,父母告子不孝。其妻子为收,皆锢。令毋得以爵偿、免除及赎。”本条律令是惩治危及传统社会道德秩序的罪行。凡犯有杀父母或伤父母的罪犯,或者被父母控诉不孝罪的罪犯,其妻子坐以锢刑,即被监禁而丧失人身自由的刑罚[17],并无法以爵位或财物抵罪。这也称之为夫妻相坐,但凡夫妻中一人犯罪,另一人相坐受刑。《二年律令》中有多个律篇涉及到夫妻相坐,如《盗律》:“劫人、谋劫人求钱财,皆磔之;罪其妻子,以为城旦舂。”其中《收律》对于夫妻相坐的处罚规定篇幅最多,涉及律文如下:
1.罪人完城旦舂、鬼薪以上,及坐奸府者,皆收其妻、子、财、田宅。其子有妻、夫,若为户、有爵,及年十七以上,若为人妻而弃、寡者,皆勿收。坐奸、略妻及伤其妻以收,毋收其妻。
2.夫有罪,妻告之,除于收及论;妻有罪,夫告之,亦除其夫罪。
3.奴有罪,毋收其妻子为奴婢者。有告劾未遝死,收之。匿收,与盗同法。
例1条文中,犯有城旦舂、鬼薪、腐刑以上罪行者,妻子相坐,为官府没收,成为收人。所谓收人,即“官奴婢”,没入官府,地位卑贱。不仅如此,罪犯的子女亦相坐为官奴婢,田宅与财物没入国库。而免坐受刑的亲属,如子女,须已经成婚、立户、获取爵位、或满十七岁,或为人妻但已被休弃的,或成寡妇者,可以免坐。
例2条文中,则是夫妻免坐的律文,夫妻双方,但凡一方将对方罪行告于官府,可免坐,不受刑。
关键词:汉初 二年律令 亲属相坐 政治手段
相坐是古代在法家的“重刑治世”思想上制定的刑罚制度,自秦商鞅变法确立为国家法度后,历朝历代沿用不绝。汉初相坐法虽“攈摭秦法,取其宜于时者”[3],但二者形式、内容却不尽相同。张家山汉简未出土时,汉律亡佚,文献资料缺失,学界皆以睡虎地秦简记载的秦代连坐之制,来推衍汉律的相坐之法。张家山汉简出土后,汉律重见天日。其中出土的简牍《二年律令》更是记载了27种汉律与1令(津关令),而涉及到相坐法的有9个律种及1令。据同时出土的《历谱》所记,《二年律令》实施的最早年代为高祖五年,又因文帝时“尽除收律、相坐法”[4],故相坐法当盛于汉初高祖五年至文帝朝。本文拟就《二年律令》为据,辅之以学界已存之成果,考析西汉前期相坐之法的形式、内容及影响。
一.相坐释义及汉初相坐法源流
相坐,指本人无罪,而因与犯罪者有一定关系相坐入刑。“孽非本犯所自作,罪非本犯所自取,缘乎犯法之人罪大恶极,法无可加,因以及其所亲所密而坐之以罪[5]”可见相坐入刑的罪犯,本身未有犯罪,缘乎与犯罪之人有血缘或密切关系相坐获罪。西汉立国之初,彭越、韩信获谋反罪,其三族皆因相坐获罪,被诛[6]。沈家本:“同罚即连坐之事,一家有罪,九家连坐,不论其为亲族否[7]”。更体现了相坐法的实施范围,一人或一家犯罪,不仅坐罪血缘关系之亲族,还坐罪地域关系之乡邻。从《二年律令》中可以看到,汉初相坐入刑范围还有市列,官吏及同居者。据上可以看出,相坐法是在社会组织基础之上,以血缘、地缘、职业等为纽带,坐罪本犯之外的人的刑罚制度。
相坐法作为历朝沿用的法度,有着较长的创制过程。相坐法的形成,发端于军事征伐。征伐之事,必须有严密之制约束与管理将士,并处置败者。故有“师出以律[8]”“刑始于兵”的说法。远在氏族社会之时,部落抑或氏族相互征伐,落败的氏族族人不论是否参战,都会被获胜氏族诛杀或强掠为奴的习俗。这一习俗带有相坐的一些内容,是后世相坐法的渊流。到西周、春秋战国时,出现了相坐的规定。如《春秋繁露·王道》:“市民比地为伍,一家亡,五家杀刑。”[9]这是春秋时梁国实施的防止民户逃亡的伍邻相坐法令,一家逃亡,四邻坐罪,处杀刑。战国时代的《法经·杂律》:“丞相受金,左右伏诛。”及“杀人者诛,籍其家,及妻氏”[10]载明了左右辅丞者因丞相受贿相坐而处死刑,此法可视为官吏职务相坐法;而对于杀人犯,本犯处死,将其全家人没为奴婢,还株连妻氏,这是典型的亲属相坐。相坐之法的完善与确立为一国之法度,始于商鞅变法。商鞅在秦国“连相坐之法,造参夷之诛;增加肉刑,大辟,有凿颠、抽胁、镬亨之刑”[11],并将之确立为相坐之法的原则。为行相坐之法,商鞅在秦国建立了严密的社会组织,如“令民为什伍,而相牧司连坐。不告奸者腰斩,告奸者与斩敌首同赏,匿奸者与降敌者同罚。”[12]按照军事组织形式将百姓统一编制,五家为保,十保相连[13]。秦统一六国后,相坐法的范围越来越大,致使“赭衣塞路,囹圄成市,天下愁怨,溃而叛之” [14]。汉初,“法令稍定而合古便今者”[15],既承秦法,又有创制。故相坐法应发端于氏族部落时代的征伐之事,在春秋战国的得以创制与发展,经过秦朝的发扬光大,到了西汉前期,相坐法已较为完善。
二.《二年律令》中相坐法的体现
相坐法在《二年律令》中的9个律种及1令中都有涉及,甚至于一个律种中存在几种相坐,可见相坐法已成为汉初统治者稳定统治秩序的重要手段。主要有以下几类:
(一)亲属相坐法
《贼律》首条:“以城邑亭障反,降诸侯,及守乘城亭障,诸侯人来攻盗,不坚守而弃去之若降之,及谋反者,皆要斩。其父母、妻子、同产,无少长皆弃市。其坐谋反者,能偏捕,若先告吏,皆除坐者罪。”此律对“反叛”和“降诸侯”、“弃城”等危及中央政权的罪行施以极刑,如城邑要塞的驻军将士反叛或投降于诸侯,或在诸侯来攻时弃城,上述罪行与谋反者同罪,本犯腰斩。其父母、妻儿、兄弟姊妹[16]等亲属,无论年龄大小,皆相坐,处死刑。
《贼律》:“贼杀伤父母,牧杀父母,欧訾父母,父母告子不孝。其妻子为收,皆锢。令毋得以爵偿、免除及赎。”本条律令是惩治危及传统社会道德秩序的罪行。凡犯有杀父母或伤父母的罪犯,或者被父母控诉不孝罪的罪犯,其妻子坐以锢刑,即被监禁而丧失人身自由的刑罚[17],并无法以爵位或财物抵罪。这也称之为夫妻相坐,但凡夫妻中一人犯罪,另一人相坐受刑。《二年律令》中有多个律篇涉及到夫妻相坐,如《盗律》:“劫人、谋劫人求钱财,皆磔之;罪其妻子,以为城旦舂。”其中《收律》对于夫妻相坐的处罚规定篇幅最多,涉及律文如下:
1.罪人完城旦舂、鬼薪以上,及坐奸府者,皆收其妻、子、财、田宅。其子有妻、夫,若为户、有爵,及年十七以上,若为人妻而弃、寡者,皆勿收。坐奸、略妻及伤其妻以收,毋收其妻。
2.夫有罪,妻告之,除于收及论;妻有罪,夫告之,亦除其夫罪。
3.奴有罪,毋收其妻子为奴婢者。有告劾未遝死,收之。匿收,与盗同法。
例1条文中,犯有城旦舂、鬼薪、腐刑以上罪行者,妻子相坐,为官府没收,成为收人。所谓收人,即“官奴婢”,没入官府,地位卑贱。不仅如此,罪犯的子女亦相坐为官奴婢,田宅与财物没入国库。而免坐受刑的亲属,如子女,须已经成婚、立户、获取爵位、或满十七岁,或为人妻但已被休弃的,或成寡妇者,可以免坐。
例2条文中,则是夫妻免坐的律文,夫妻双方,但凡一方将对方罪行告于官府,可免坐,不受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