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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当今时代,媒体资源极大丰富,版权交易的完善与否已经成为评价媒体作品制作与开发是否成功的最重要标准之一。作为中国最有影响力的纪录片制作基地——中央新闻纪录电影制片厂(集团)(以下简称“中央新影”),正在尝试以媒体资产管理为平台,建立完善的影视资料的版权许可使用制度。因此,本文将以影视信息资料部门的视角,探讨在媒体资产管理平台下,版权许可使用制度的概念、分类、内容等相关问题。
关键词:纪录片;影视资料;版权许可制度;媒体资产管理
中图分类号:TP39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864X(2014)08-0156-02
近些年来,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不断进步,文化艺术事业得到了快速发展,影视作品产量逐年递增。据统计,2009年,我国电影年产量已经达到了456部,票房收入达到62.06亿元人民币,规模综合收益达到106.65亿元人民币。电影的外延经济收益已经越来越成为电影人收入的主要渠道。
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电影作品在50年的保护期限内可以不断通过许可使用来创造收益,并且其产业链还可以延伸至图书、服装、玩具、音像制品、电视、网络、旅游等诸多领域。以美国迪斯尼公司为例,其生产的卡通片,70%的利润来自衍生产品。其中,仅靠“卡通形象许可使用授权”一项,每年的收入就达10亿美元。相比之下,我国电影作品在版权许可使用上才刚刚起步,中国电影版权产业仍蕴藏着巨大的潜力,有待人们去开发。
在市场经济下,影视信息资料部门作为影视作品传统的保管、开发利用的专业机构,在版权的使用问题上,将承担着比以往更加重要的责任。中央新影影视资料部现如今共保存了约4万2千多本老胶片、共计42万多分钟长度的纪录电影资料。除此之外,部门还保存有大量的胶片素材以及近些年拍摄的数字磁带资源等影视资料。那么,如何让这些宝贵的无形资产体现出它们更大的价值,则成为摆在我们眼前的重要课题。
版权的概念
所谓“版权”,又称“著作权”,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文学、艺术或科学作品依法享有的财产权利和人身权利的总称。
在我国,版权的保护从作品创作完成的那一刻起产生,即适用自动保护,备案与否不影响版权的形成。对于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摄影作品,保护期自作品首次发表后50年。作品创作完成后一直未发表的,保护期自作品创作完成后50年。
例如:1960年拍摄完成的一部作品,如果1961年首次发表,那么它的保护期从1961年以后推算50年,即保护期至2011年12月31日;倘若作品一直封存没有发表过,那么它的保护期从创作完成的1960年向后推算50年,即保护期至2010年的12月31日。
影视信息资料部门的版权许可使用制度
影视信息资料部门作为影视资料的保管者与利用者,对于自己享有版权的影视作品,不仅有权将作品的全部或者部分许可给第三人使用,而且还可以自己或与第三人合作对资料进行深度开发。因此,对于影视信息资料部门来讲,它的版权许可使用制度是建立在一系列与版权相关制度的基础上的:
一、版权许可使用合同书
影视信息资料部门的版权许可使用合同书是许可第三人使用影视资料的法律文本。实践中,一般包括以下信息:第三人使用的作品名称、时间长度、第三人使用作品的方式、使用的时间、付酬标准和方式、违约责任、纠纷解决方式等。
以中央新影影视资料部为例,自从上世纪90年代初以来,便制定并不断改进完善与版权使用有关的协议书,至今已经历经了几种不同的合同书版本。由于我国著作权法制定时间比较晚,在没有相关版权法律依据的年代,影视资料部的许可使用协议是参考国内行业惯例以及国外行业惯例来拟定的。
进入90年代后期,影视资料部开始依据著作权法制定了比较规范的资料许可使用协议书。中央新影更加重视版权的授权使用,并且设立了相应的版权处理部门,全面负责资料的对外维权。
进入21世纪以来,国内媒体对于技术的升级,尤其是高清信号的普遍采用,也从侧面促进了资料版权许可使用的发展。由于过去的电视资料信号还停留在模拟以下的水平,远远达不到当今对于电视技术的要求,因此很多原来已经拥有资料模拟信号的客户便不得不需要重新购买数字或者高清格式的资料。
而作为国内最权威的纪录片制作单位,中央新影早在2005年以前,便开始着手进行高清设备以及高清转录设备的升级,现如今已经初具规模。可以快捷方便地将资料从胶片格式转为高清、标清信号,从根本上解决了使用老资料的技术问题,满足了客户的需要,同时也进一步扩大了自己的影响力。
在与客户合作的过程中,影视资料部规范透明的资料许可使用制度,以及重视版权、讲究诚信的做事方式,也获得了媒体客户的一致好评。不仅为媒体同行的制作提供了方便,而且也使得企业通过资料的价值获得了收益。
二、创作中版权归属的确认书
影视信息资料部门作为资料的利用者,仅凭授权第三人使用资料这一条腿显然是不够的,因此还要学会“两条腿”走路。这另一条腿便是自己或者委托或者与他人合作深度开发影视资料。而在创作的过程中,应当让所有参与制作的人员签订《版权归属确认书》,尤其是本单位以外(即不属于职务创作)的人员,例如被采访者、表演者、制作者等。一次性签订版权归属合同的好处是让版权条理清晰,避免以后出现版权纠纷。
中央新影影视资料部在近几年开始与平面媒体以及网络媒体合作,陆续出版了《新闻简报中国》、《解放1949》等一系列共和国影像志书籍,并且在视频网站播出部分作品,在这背后,都签订了比较详细的有关版权的协议书,作为双方合作的基础。随着影视资料部门业务的不断拓展,相信创作中的版权归属合同将会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三、对于超过50年保护期资料的保护 依照著作权法,对于超过50年保护期的作品,被认为进入了公共领域,他人可以不经过著作权人的同意,不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对作品进行使用,但不得侵犯作品著作权人的人身权利。对于影视信息资料部门来讲,该如何保护超过50年保护期的资料呢?
在实践中,由于技术上的限制,除了与著作权人签订协议获得资料以外,第三人并不容易得到符合其使用目的的影视资料,即胶片拷贝形式或者数字格式的影视资料。基于此,对于超过50年保护期限的作品,影视信息资料部门仍可以通过《合同法》,以及参照法律上对“商业秘密”的保护方式来利用影视资料。在这种情况下,双方签订的协议书,严格意义上已经不能称之为“版权许可使用合同”了。可以认为,双方通过合同的约定,对作品的使用进行限制,合同内容只要不违反法律的强制规定,便可以适用民法上“法不禁止即自由”的原则,对作品进行处分。
媒体资产管理下的版权许可使用制度
媒体资产管理(Media Assets Management)是对各种类型的视频资料、音频资料、文字、图片等媒体资料的数字化存储、编目管理、检索查询、非编素材转码、信息发布,以及设备和固定资产等进行全面管理的系统。
媒体资产管理建立的目的是建立起一个完善的系统,保存和管理好媒体资料,并使之得到最大利用,创造良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而建立版权许可使用制度的目的也是让影视信息资料部门保管的资料在法律的指导下获得经济利益的最大化。媒体资产管理是版权许可制度产生的基础。版权许可制度的建立,是媒体资产管理的核心要求。
媒体资产管理所涉及的技术非常多,但是总体来看可划分为著录/编目、检索浏览、媒资存储、后台管理四大环节。在媒体资产管理中,版权许可使用制度与著录、编目环节和后台管理环节是不可分离的。编目是媒体资产内容管理和实现媒体资产再利用的基础,影视信息资料部门拥有的每一部作品都离不开详细的版权信息登记,由于影视作品是比较复杂、系统的智力创作工程,因此需要对其中的版权归属、出品年代、演职员资料、主题词分类、解说词、音乐、采访等相关信息予以详细登记。根据出品年代以及内容的重要性,对资料进行登记,明确版权的等级。对于已经编目过的信息,还要定期抽查、检查,随时纠正错误,只有版权信息详细、准确,版权的管理工作才能做到有的放矢。
中央新影自1997年起,正式开始建立影视资料信息录入与查询系统。经过多年的录入工作,目前已经将所有完成片录入到系统中,对出品人、出品年代、演职员表等版权信息进行了登记,并且对影片的画面内容、解说词以分镜头的形式进行录入,真正做到与影片台本一致。资料员可以进入索引查询,也可以通过解说词、出品年代、画面内容、主题词等方式进行查询资料。过去往往几天的查阅资料工作,现在半天就可以完成,大大提高了工作效率。不仅如此,影视资料部还按照媒体资产管理的要求,开始着手进行视频查询的实验工作,将胶片胶转磁为数字低码流,嵌入到查询系统中,为将来全面实现视频同步查询同步播放,最终实现视频低码流查询、高码流网上交易支付的电子商务化打下基础。
在媒体资产的后台管理环节中,版权许可使用制度的实现,是构建在影视信息资料部门一系列版权制度的基础上的。完善的版权制度主要包含了版权许可使用格式合同、各类作品创作前版权归属格式合同书的制定。其中,作品创作中的版权归属包括了合作创作、委托创作、职务创作、第三人采访等内容。对于合作创作、委托创作、职务创作、第三人采访等作品的版权归属,应当统一制作格式化的版权归属协议,从根本上保证作品版权的清晰准确。
除了著录、编目环节与后台管理环节以外,版权许可使用制度还应当定期对员工进行版权法相关知识的培训,让每一名员工意识到版权所蕴含的巨大价值。并且,作为影视信息资料部门的工作者,更应当树立起媒体资产管理的理念,多参与同行业的各种媒体资产与版权管理的相关学习活动,第一时间了解到最新的信息,不断补充自己的知识储备。
综上所述,在版权时代,以媒体资产管理为平台,建立完善的影视资料的版权许可使用制度,将成为影视信息资料部门发展的重要趋势。在构建版权许可使用制度的过程中,影视信息资料部门要根据自身的情况,制定版权许可使用合同、创作中版权归属的确认书等。而随着业务的不断拓展,影视信息资料部门还要与时俱进,以法律为准绳,最大限度地保护资料的合法权益。
参考文献:
[1]江平:《民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
[2]沈杨:《著作权许可使用制度研究》,苏州大学2004年版。
[3]冯晓青:《著作权法之激励理论研究——以经济学、社会福利理论与后现代主义为视角》,《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学院学报》2006年第24卷第6期。
关键词:纪录片;影视资料;版权许可制度;媒体资产管理
中图分类号:TP39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864X(2014)08-0156-02
近些年来,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不断进步,文化艺术事业得到了快速发展,影视作品产量逐年递增。据统计,2009年,我国电影年产量已经达到了456部,票房收入达到62.06亿元人民币,规模综合收益达到106.65亿元人民币。电影的外延经济收益已经越来越成为电影人收入的主要渠道。
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电影作品在50年的保护期限内可以不断通过许可使用来创造收益,并且其产业链还可以延伸至图书、服装、玩具、音像制品、电视、网络、旅游等诸多领域。以美国迪斯尼公司为例,其生产的卡通片,70%的利润来自衍生产品。其中,仅靠“卡通形象许可使用授权”一项,每年的收入就达10亿美元。相比之下,我国电影作品在版权许可使用上才刚刚起步,中国电影版权产业仍蕴藏着巨大的潜力,有待人们去开发。
在市场经济下,影视信息资料部门作为影视作品传统的保管、开发利用的专业机构,在版权的使用问题上,将承担着比以往更加重要的责任。中央新影影视资料部现如今共保存了约4万2千多本老胶片、共计42万多分钟长度的纪录电影资料。除此之外,部门还保存有大量的胶片素材以及近些年拍摄的数字磁带资源等影视资料。那么,如何让这些宝贵的无形资产体现出它们更大的价值,则成为摆在我们眼前的重要课题。
版权的概念
所谓“版权”,又称“著作权”,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文学、艺术或科学作品依法享有的财产权利和人身权利的总称。
在我国,版权的保护从作品创作完成的那一刻起产生,即适用自动保护,备案与否不影响版权的形成。对于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摄影作品,保护期自作品首次发表后50年。作品创作完成后一直未发表的,保护期自作品创作完成后50年。
例如:1960年拍摄完成的一部作品,如果1961年首次发表,那么它的保护期从1961年以后推算50年,即保护期至2011年12月31日;倘若作品一直封存没有发表过,那么它的保护期从创作完成的1960年向后推算50年,即保护期至2010年的12月31日。
影视信息资料部门的版权许可使用制度
影视信息资料部门作为影视资料的保管者与利用者,对于自己享有版权的影视作品,不仅有权将作品的全部或者部分许可给第三人使用,而且还可以自己或与第三人合作对资料进行深度开发。因此,对于影视信息资料部门来讲,它的版权许可使用制度是建立在一系列与版权相关制度的基础上的:
一、版权许可使用合同书
影视信息资料部门的版权许可使用合同书是许可第三人使用影视资料的法律文本。实践中,一般包括以下信息:第三人使用的作品名称、时间长度、第三人使用作品的方式、使用的时间、付酬标准和方式、违约责任、纠纷解决方式等。
以中央新影影视资料部为例,自从上世纪90年代初以来,便制定并不断改进完善与版权使用有关的协议书,至今已经历经了几种不同的合同书版本。由于我国著作权法制定时间比较晚,在没有相关版权法律依据的年代,影视资料部的许可使用协议是参考国内行业惯例以及国外行业惯例来拟定的。
进入90年代后期,影视资料部开始依据著作权法制定了比较规范的资料许可使用协议书。中央新影更加重视版权的授权使用,并且设立了相应的版权处理部门,全面负责资料的对外维权。
进入21世纪以来,国内媒体对于技术的升级,尤其是高清信号的普遍采用,也从侧面促进了资料版权许可使用的发展。由于过去的电视资料信号还停留在模拟以下的水平,远远达不到当今对于电视技术的要求,因此很多原来已经拥有资料模拟信号的客户便不得不需要重新购买数字或者高清格式的资料。
而作为国内最权威的纪录片制作单位,中央新影早在2005年以前,便开始着手进行高清设备以及高清转录设备的升级,现如今已经初具规模。可以快捷方便地将资料从胶片格式转为高清、标清信号,从根本上解决了使用老资料的技术问题,满足了客户的需要,同时也进一步扩大了自己的影响力。
在与客户合作的过程中,影视资料部规范透明的资料许可使用制度,以及重视版权、讲究诚信的做事方式,也获得了媒体客户的一致好评。不仅为媒体同行的制作提供了方便,而且也使得企业通过资料的价值获得了收益。
二、创作中版权归属的确认书
影视信息资料部门作为资料的利用者,仅凭授权第三人使用资料这一条腿显然是不够的,因此还要学会“两条腿”走路。这另一条腿便是自己或者委托或者与他人合作深度开发影视资料。而在创作的过程中,应当让所有参与制作的人员签订《版权归属确认书》,尤其是本单位以外(即不属于职务创作)的人员,例如被采访者、表演者、制作者等。一次性签订版权归属合同的好处是让版权条理清晰,避免以后出现版权纠纷。
中央新影影视资料部在近几年开始与平面媒体以及网络媒体合作,陆续出版了《新闻简报中国》、《解放1949》等一系列共和国影像志书籍,并且在视频网站播出部分作品,在这背后,都签订了比较详细的有关版权的协议书,作为双方合作的基础。随着影视资料部门业务的不断拓展,相信创作中的版权归属合同将会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三、对于超过50年保护期资料的保护 依照著作权法,对于超过50年保护期的作品,被认为进入了公共领域,他人可以不经过著作权人的同意,不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对作品进行使用,但不得侵犯作品著作权人的人身权利。对于影视信息资料部门来讲,该如何保护超过50年保护期的资料呢?
在实践中,由于技术上的限制,除了与著作权人签订协议获得资料以外,第三人并不容易得到符合其使用目的的影视资料,即胶片拷贝形式或者数字格式的影视资料。基于此,对于超过50年保护期限的作品,影视信息资料部门仍可以通过《合同法》,以及参照法律上对“商业秘密”的保护方式来利用影视资料。在这种情况下,双方签订的协议书,严格意义上已经不能称之为“版权许可使用合同”了。可以认为,双方通过合同的约定,对作品的使用进行限制,合同内容只要不违反法律的强制规定,便可以适用民法上“法不禁止即自由”的原则,对作品进行处分。
媒体资产管理下的版权许可使用制度
媒体资产管理(Media Assets Management)是对各种类型的视频资料、音频资料、文字、图片等媒体资料的数字化存储、编目管理、检索查询、非编素材转码、信息发布,以及设备和固定资产等进行全面管理的系统。
媒体资产管理建立的目的是建立起一个完善的系统,保存和管理好媒体资料,并使之得到最大利用,创造良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而建立版权许可使用制度的目的也是让影视信息资料部门保管的资料在法律的指导下获得经济利益的最大化。媒体资产管理是版权许可制度产生的基础。版权许可制度的建立,是媒体资产管理的核心要求。
媒体资产管理所涉及的技术非常多,但是总体来看可划分为著录/编目、检索浏览、媒资存储、后台管理四大环节。在媒体资产管理中,版权许可使用制度与著录、编目环节和后台管理环节是不可分离的。编目是媒体资产内容管理和实现媒体资产再利用的基础,影视信息资料部门拥有的每一部作品都离不开详细的版权信息登记,由于影视作品是比较复杂、系统的智力创作工程,因此需要对其中的版权归属、出品年代、演职员资料、主题词分类、解说词、音乐、采访等相关信息予以详细登记。根据出品年代以及内容的重要性,对资料进行登记,明确版权的等级。对于已经编目过的信息,还要定期抽查、检查,随时纠正错误,只有版权信息详细、准确,版权的管理工作才能做到有的放矢。
中央新影自1997年起,正式开始建立影视资料信息录入与查询系统。经过多年的录入工作,目前已经将所有完成片录入到系统中,对出品人、出品年代、演职员表等版权信息进行了登记,并且对影片的画面内容、解说词以分镜头的形式进行录入,真正做到与影片台本一致。资料员可以进入索引查询,也可以通过解说词、出品年代、画面内容、主题词等方式进行查询资料。过去往往几天的查阅资料工作,现在半天就可以完成,大大提高了工作效率。不仅如此,影视资料部还按照媒体资产管理的要求,开始着手进行视频查询的实验工作,将胶片胶转磁为数字低码流,嵌入到查询系统中,为将来全面实现视频同步查询同步播放,最终实现视频低码流查询、高码流网上交易支付的电子商务化打下基础。
在媒体资产的后台管理环节中,版权许可使用制度的实现,是构建在影视信息资料部门一系列版权制度的基础上的。完善的版权制度主要包含了版权许可使用格式合同、各类作品创作前版权归属格式合同书的制定。其中,作品创作中的版权归属包括了合作创作、委托创作、职务创作、第三人采访等内容。对于合作创作、委托创作、职务创作、第三人采访等作品的版权归属,应当统一制作格式化的版权归属协议,从根本上保证作品版权的清晰准确。
除了著录、编目环节与后台管理环节以外,版权许可使用制度还应当定期对员工进行版权法相关知识的培训,让每一名员工意识到版权所蕴含的巨大价值。并且,作为影视信息资料部门的工作者,更应当树立起媒体资产管理的理念,多参与同行业的各种媒体资产与版权管理的相关学习活动,第一时间了解到最新的信息,不断补充自己的知识储备。
综上所述,在版权时代,以媒体资产管理为平台,建立完善的影视资料的版权许可使用制度,将成为影视信息资料部门发展的重要趋势。在构建版权许可使用制度的过程中,影视信息资料部门要根据自身的情况,制定版权许可使用合同、创作中版权归属的确认书等。而随着业务的不断拓展,影视信息资料部门还要与时俱进,以法律为准绳,最大限度地保护资料的合法权益。
参考文献:
[1]江平:《民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
[2]沈杨:《著作权许可使用制度研究》,苏州大学2004年版。
[3]冯晓青:《著作权法之激励理论研究——以经济学、社会福利理论与后现代主义为视角》,《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学院学报》2006年第24卷第6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