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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28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公安部、国家煤矿安监局就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兴东二矿“6•21”特别重大炸药爆炸事故发布通报。通报称,2010年6月21日1时40分许,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兴东二矿井下发生一起炸药爆炸事故,事故发生时井下有作业人员75人,事故发生后有26人获救升井。事故共造成49人遇难、26人受伤(其中7人重伤)。
然而就在去年9月8日,平顶山新华四矿发生矿难,死亡54人。如果一个地方在一年不到的时间里一再发生违法生产所制造的特大矿难,那么这说明当地的煤矿管理问题非常严重,确实应当进行深度调查。
通报指出,这次事故是由该矿非法违法组织生产、私存炸药发生爆炸引发的,且驻矿监管人员存在严重失职。
该矿为乡镇煤矿,2008年被批准由6万吨/年技改为9万吨/年。截至2010年6月6日,该矿采矿许可证等证照均已过期,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煤矿安全生产若干规定的通知》(豫政〔2010〕17号)文件要求,该矿已被确定为关闭矿井。初步分析,事故是由该矿非法违法组织生产、私存炸药发生爆炸引发的,暴露出以下突出问题:
严重非法违法组织生产。该矿已被河南省人民政府确定为关闭矿井,而且采礦许可证等证照已经过期,地方政府已责令其停产,并采取了断电措施。但该矿拒不执行停产指令,私自接通电源,继续违法组织生产。
违法违规私存炸药。该矿按规定本不应购置使用炸药,但该矿在井下违规储存炸药量高达2吨多,且存储在不具备储存火工品条件的巷道中。存储点无独立回风系统,致使发生爆炸后大量有毒有害气体扩散到井下其他巷道,导致现场作业人员中毒窒息死亡,造成事故扩大。
停产关闭措施不力。矿井停产、关闭工作不到位,政府及有关部门对已确定关闭的矿井,没有采取坚决果断措施,按照有关标准规定立即实施关闭并关实关死,要求其停产也没有真正停下来。
驻矿监管人员严重失职。地方政府驻矿、包矿人员玩忽职守,没有查处、制止该矿非法违法组织生产和违规购买、储存、使用炸药的违法行为。
据悉此前,该矿矿主和3名驻矿责任人已被相关部门控制。同时,四名涉及官员已经被追究责任。
平顶山市有关部门对卫东区兴东二矿爆炸事故初步调查后认为:卫东区区委副书记、区长云建军对此事故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卫东区副区长潘震对此事故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对兴东二矿负有监管责任的卫东区区委常委、统战部长余艳卿、卫东区工会主席赵建国对此事故负有直接领导责任。
中共平顶山市委常务委员会21日下午研究决定:免去云建军平顶山卫东区区委委员、常委、副书记职务;免去余艳卿区委委员、常委、统战部长职务。
中共平顶山市委常务委员会同时建议有关部门,按照程序免去云建军卫东区区长职务,免去潘震卫东区副区长职务,免去赵建国卫东区工会主席职务。
中共平顶山市委常务委员会决定,待此次事故调查结束后,根据责任认定情况对上述人员再做进一步处理。其他相关人员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追究其相应的党纪、政纪责任。
在发生事故后,除了对负有领导责任的官员追究刑事责任,对出事的矿主,除高额赔偿外还应该处以刑罚。这方面,国外有很多办法值得我们学习。在德国,一旦发生矿难,不是关闭煤矿坐几年牢或者罚点款,而是让你倾家荡产。这样的罪,在德国最高可以累计判刑400年。西方国家为什么没有像中国这样频繁发生矿难?因为经过制度上的层层把关之后,他们的煤老板必须在安全生产和可持续发展上花费大量的费用,否则,他的煤矿就不允许继续经营。所以,要从根子上解决问题,必须建立严格的安全生产问责制。
事实上,如果严格按照采矿规范,绝大多数矿难是可以避免的。但要做到国家规定的那些安全措施,还需要花点时间和一些金钱,而这些恰恰又是很难从那些“惟利是图”的人手里抠出来的。在这些精明商人的心目中,矿难私下赔付的成本显然要远远低于矿主安全生产的投入,而法律惩处的“真空”使得他们愈发有恃无恐,只有用法律的铁拳击碎他们“拿钱买命”的神话,这些黑心的矿主才会有所收敛。
国家煤监局调查结果表明:我国大、中、小煤矿之间的安全生产水平差距十分明显。乡镇小煤矿百万吨死亡率高达国有重点煤矿的11.3倍,小煤矿产1吨煤要付出10倍于大矿的生命代价。而大量小煤矿和非法“偷采”的存在,也使管理部门很难准确掌握全省煤炭的实际产量,导致税费流失严重。
回首一下,我们就会发现在我国矿难频发的多是小煤矿。缺乏安全保证的矿井的存在,无证开采的小煤矿得以开工,以及矿主违法行为的不受制约,在于某些地方官员的腐败。如,在矿井被查出安全隐患时,作为检查者之一的某些领导既不上报,也不督促停产整顿,结果造成重大矿难;某些村委会将工区承包给矿主,监管不到位,对矿主经常偷偷组织生产不制止、不报告,连乡政府和政府有关业务主管部门也一起隐瞒其非法开采和非法组织生产的真相,而不去依法关闭这类矿井;对于一些未取得相关证件,不能生产的矿井,有关部门却违规同意它们恢复生产。除了行贿受贿外,矿主与官员更紧密的同盟关系是,党政官员在各自辖区煤矿里参股分红,充当保护伞,"官员和矿主联手牟利"。这一"官煤勾结"形式,在某些地方已成为公开的秘密。
国外煤炭生产大国在煤矿安全生产方面都有着先进的管理经验,“他山之石,可以攻玉”,以下我们对美国的安全生产管理经验加以阐述,以供国内煤矿安全生产借鉴。
美国煤矿能实现“高产量、低伤亡”得意于三大因素:政府部门和矿主的安全责任感;加强对煤矿工人的培训;新技术的应用提供了煤矿生产安全条件。矿业安全与卫生局则将其经验总结为“成功三角”,构成这三角的三边分别是:执法、培训与技术支持。
美国煤矿安全生产的法律基础是1977年通过的《联邦矿业安全与健康法案》,这部法是根据上世纪六七十年代美国连续发生几次大矿难而修订的。它确立了几个基本原则:首先是安全检查经常化,每个地下煤矿每年必须接受四次安全检查,露天煤矿则必须接受两次检查,矿主必须按照检查人员提出的建议改进安全措施,否则可能被罚款和判刑;其次是事故责任追究制,特别是当出现伤亡事故时,调查人员必须出具报告指明责任,蓄意违反法案的责任者也将被处以罚款或有期徒刑;第三是安全检查“突袭制”,任何提前泄露安全检查信息的人,可能被处以罚款或有期徒刑;第四是检查人员和矿业设备供应者的连带责任制,检查人员出具误导性的错误报告、矿业设备供应者提供不安全设备,都可能被处以罚款或有期徒刑。
30年来,尽管《法案》规定的一些惩罚措施已有所改变,特别是罚款数额到今天已经有较大提高,但这部法案的基本框架没有变,其中的一些原则比如经常性安全检查和事故责任追究制等,也被其他国家广为借鉴。人们不难发现,这部法案尽管规定最高刑法只有5年,但实际却很严密,尤其考虑到了煤矿可能“应付”安全检查、检查人员不负责任以及设备安全性等各种情况。
在“执法”领域,美国煤矿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强调其独立性,并在机制上防止检查人员与矿主、地方政府形成共同利益同盟。隶属于矿业安全与卫生局的煤矿安全与卫生办公室是一个联邦机构,它下面有l1个地区办公室和65个矿场办公室,这些办公室既与矿主没有利益关系,也和各州、县政府没有从属关系,各地的联邦安全检查员每两年必须轮换对调,任何煤矿发生3人以上死亡事故,当地的安全检查员不得参与事故调查,而需由联邦办公室从外地调派安全检查员进行事故调查。这些检查人员可谓“权大责重”,根据《联邦矿业安全与健康法案》,检查人员如果发现安全隐患,有权责令煤矿立即停止生产,但如果泄露检查信息或误导调查,则可能被判刑。
“培训”是实现煤矿安全生产的重要环节,也是被许多人忽视的环节。一些对中国矿难有所了解的美国技术人员认为,中国煤矿灾难频发的一个关键原因是对工人和矿主的培训不充分,导致他们对安全生产标准和技术设备都掌握不够。在美国,对煤矿工人和矿主的培训主要由矿业安全与卫生局下属的全国矿业卫生与安全学会负责,这个学会在每个财政年都举办短期集中安全讲习班,各课程一般为期几天,针对的是联邦安全检查人员、各州检查人员以及矿主、矿业公司人员等。除了集中培训,矿业安全与卫生局还在各州举办巡回性质的安全课程,主要向矿业工人讲授安全生产标准、技术设备操作等,煤矿工人参加课程是免费的,经费从劳工部的培训费中支出。此外,矿业安全与卫生局还充分利用网络,在网上提供免费的交互式培训课程,开放网上图书馆,将矿难调查报告、安全分析等资料和档案在网上公布。
新技术的推广和采用能大幅度降低煤矿安全事故,这已被美国煤矿业近30年来的实践所证明。美国矿业协会认为,新技术在安全方面的贡献主要有几个方面:信息化技术的广泛采用,增强了煤矿开采的计划性和对安全隐患的预见性,计算机模拟、虚拟现实等新技术,可以大幅度减少煤矿挖掘中的意外险情,也可以帮助制定救险预案;二是机械化和自动化采掘,提高了工作效率,减少了下井人员数量,也就减少了容易遇险的人群,实际上美国煤矿工人的总数已经下降到不足十万,他们中绝大多数也是操作设备的技术工人;三是推广安全性较高的长墙法,取代传统形式的坑道采掘;四是推广新型通风设备、坑道加固材料、电器设备,从而提高了安全指标。而政府主要是通过技术认证这一方式来批准煤矿专用设备的生产和使用。矿业安全与卫生局下属的技术认证中心对煤矿设备进行质量检查和认证,对通过技术认证的产品,每月都在网上的产品目录中更新公布。
然而就在去年9月8日,平顶山新华四矿发生矿难,死亡54人。如果一个地方在一年不到的时间里一再发生违法生产所制造的特大矿难,那么这说明当地的煤矿管理问题非常严重,确实应当进行深度调查。
通报指出,这次事故是由该矿非法违法组织生产、私存炸药发生爆炸引发的,且驻矿监管人员存在严重失职。
该矿为乡镇煤矿,2008年被批准由6万吨/年技改为9万吨/年。截至2010年6月6日,该矿采矿许可证等证照均已过期,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煤矿安全生产若干规定的通知》(豫政〔2010〕17号)文件要求,该矿已被确定为关闭矿井。初步分析,事故是由该矿非法违法组织生产、私存炸药发生爆炸引发的,暴露出以下突出问题:
严重非法违法组织生产。该矿已被河南省人民政府确定为关闭矿井,而且采礦许可证等证照已经过期,地方政府已责令其停产,并采取了断电措施。但该矿拒不执行停产指令,私自接通电源,继续违法组织生产。
违法违规私存炸药。该矿按规定本不应购置使用炸药,但该矿在井下违规储存炸药量高达2吨多,且存储在不具备储存火工品条件的巷道中。存储点无独立回风系统,致使发生爆炸后大量有毒有害气体扩散到井下其他巷道,导致现场作业人员中毒窒息死亡,造成事故扩大。
停产关闭措施不力。矿井停产、关闭工作不到位,政府及有关部门对已确定关闭的矿井,没有采取坚决果断措施,按照有关标准规定立即实施关闭并关实关死,要求其停产也没有真正停下来。
驻矿监管人员严重失职。地方政府驻矿、包矿人员玩忽职守,没有查处、制止该矿非法违法组织生产和违规购买、储存、使用炸药的违法行为。
据悉此前,该矿矿主和3名驻矿责任人已被相关部门控制。同时,四名涉及官员已经被追究责任。
平顶山市有关部门对卫东区兴东二矿爆炸事故初步调查后认为:卫东区区委副书记、区长云建军对此事故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卫东区副区长潘震对此事故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对兴东二矿负有监管责任的卫东区区委常委、统战部长余艳卿、卫东区工会主席赵建国对此事故负有直接领导责任。
中共平顶山市委常务委员会21日下午研究决定:免去云建军平顶山卫东区区委委员、常委、副书记职务;免去余艳卿区委委员、常委、统战部长职务。
中共平顶山市委常务委员会同时建议有关部门,按照程序免去云建军卫东区区长职务,免去潘震卫东区副区长职务,免去赵建国卫东区工会主席职务。
中共平顶山市委常务委员会决定,待此次事故调查结束后,根据责任认定情况对上述人员再做进一步处理。其他相关人员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追究其相应的党纪、政纪责任。
在发生事故后,除了对负有领导责任的官员追究刑事责任,对出事的矿主,除高额赔偿外还应该处以刑罚。这方面,国外有很多办法值得我们学习。在德国,一旦发生矿难,不是关闭煤矿坐几年牢或者罚点款,而是让你倾家荡产。这样的罪,在德国最高可以累计判刑400年。西方国家为什么没有像中国这样频繁发生矿难?因为经过制度上的层层把关之后,他们的煤老板必须在安全生产和可持续发展上花费大量的费用,否则,他的煤矿就不允许继续经营。所以,要从根子上解决问题,必须建立严格的安全生产问责制。
事实上,如果严格按照采矿规范,绝大多数矿难是可以避免的。但要做到国家规定的那些安全措施,还需要花点时间和一些金钱,而这些恰恰又是很难从那些“惟利是图”的人手里抠出来的。在这些精明商人的心目中,矿难私下赔付的成本显然要远远低于矿主安全生产的投入,而法律惩处的“真空”使得他们愈发有恃无恐,只有用法律的铁拳击碎他们“拿钱买命”的神话,这些黑心的矿主才会有所收敛。
国家煤监局调查结果表明:我国大、中、小煤矿之间的安全生产水平差距十分明显。乡镇小煤矿百万吨死亡率高达国有重点煤矿的11.3倍,小煤矿产1吨煤要付出10倍于大矿的生命代价。而大量小煤矿和非法“偷采”的存在,也使管理部门很难准确掌握全省煤炭的实际产量,导致税费流失严重。
回首一下,我们就会发现在我国矿难频发的多是小煤矿。缺乏安全保证的矿井的存在,无证开采的小煤矿得以开工,以及矿主违法行为的不受制约,在于某些地方官员的腐败。如,在矿井被查出安全隐患时,作为检查者之一的某些领导既不上报,也不督促停产整顿,结果造成重大矿难;某些村委会将工区承包给矿主,监管不到位,对矿主经常偷偷组织生产不制止、不报告,连乡政府和政府有关业务主管部门也一起隐瞒其非法开采和非法组织生产的真相,而不去依法关闭这类矿井;对于一些未取得相关证件,不能生产的矿井,有关部门却违规同意它们恢复生产。除了行贿受贿外,矿主与官员更紧密的同盟关系是,党政官员在各自辖区煤矿里参股分红,充当保护伞,"官员和矿主联手牟利"。这一"官煤勾结"形式,在某些地方已成为公开的秘密。
国外煤炭生产大国在煤矿安全生产方面都有着先进的管理经验,“他山之石,可以攻玉”,以下我们对美国的安全生产管理经验加以阐述,以供国内煤矿安全生产借鉴。
美国煤矿能实现“高产量、低伤亡”得意于三大因素:政府部门和矿主的安全责任感;加强对煤矿工人的培训;新技术的应用提供了煤矿生产安全条件。矿业安全与卫生局则将其经验总结为“成功三角”,构成这三角的三边分别是:执法、培训与技术支持。
美国煤矿安全生产的法律基础是1977年通过的《联邦矿业安全与健康法案》,这部法是根据上世纪六七十年代美国连续发生几次大矿难而修订的。它确立了几个基本原则:首先是安全检查经常化,每个地下煤矿每年必须接受四次安全检查,露天煤矿则必须接受两次检查,矿主必须按照检查人员提出的建议改进安全措施,否则可能被罚款和判刑;其次是事故责任追究制,特别是当出现伤亡事故时,调查人员必须出具报告指明责任,蓄意违反法案的责任者也将被处以罚款或有期徒刑;第三是安全检查“突袭制”,任何提前泄露安全检查信息的人,可能被处以罚款或有期徒刑;第四是检查人员和矿业设备供应者的连带责任制,检查人员出具误导性的错误报告、矿业设备供应者提供不安全设备,都可能被处以罚款或有期徒刑。
30年来,尽管《法案》规定的一些惩罚措施已有所改变,特别是罚款数额到今天已经有较大提高,但这部法案的基本框架没有变,其中的一些原则比如经常性安全检查和事故责任追究制等,也被其他国家广为借鉴。人们不难发现,这部法案尽管规定最高刑法只有5年,但实际却很严密,尤其考虑到了煤矿可能“应付”安全检查、检查人员不负责任以及设备安全性等各种情况。
在“执法”领域,美国煤矿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强调其独立性,并在机制上防止检查人员与矿主、地方政府形成共同利益同盟。隶属于矿业安全与卫生局的煤矿安全与卫生办公室是一个联邦机构,它下面有l1个地区办公室和65个矿场办公室,这些办公室既与矿主没有利益关系,也和各州、县政府没有从属关系,各地的联邦安全检查员每两年必须轮换对调,任何煤矿发生3人以上死亡事故,当地的安全检查员不得参与事故调查,而需由联邦办公室从外地调派安全检查员进行事故调查。这些检查人员可谓“权大责重”,根据《联邦矿业安全与健康法案》,检查人员如果发现安全隐患,有权责令煤矿立即停止生产,但如果泄露检查信息或误导调查,则可能被判刑。
“培训”是实现煤矿安全生产的重要环节,也是被许多人忽视的环节。一些对中国矿难有所了解的美国技术人员认为,中国煤矿灾难频发的一个关键原因是对工人和矿主的培训不充分,导致他们对安全生产标准和技术设备都掌握不够。在美国,对煤矿工人和矿主的培训主要由矿业安全与卫生局下属的全国矿业卫生与安全学会负责,这个学会在每个财政年都举办短期集中安全讲习班,各课程一般为期几天,针对的是联邦安全检查人员、各州检查人员以及矿主、矿业公司人员等。除了集中培训,矿业安全与卫生局还在各州举办巡回性质的安全课程,主要向矿业工人讲授安全生产标准、技术设备操作等,煤矿工人参加课程是免费的,经费从劳工部的培训费中支出。此外,矿业安全与卫生局还充分利用网络,在网上提供免费的交互式培训课程,开放网上图书馆,将矿难调查报告、安全分析等资料和档案在网上公布。
新技术的推广和采用能大幅度降低煤矿安全事故,这已被美国煤矿业近30年来的实践所证明。美国矿业协会认为,新技术在安全方面的贡献主要有几个方面:信息化技术的广泛采用,增强了煤矿开采的计划性和对安全隐患的预见性,计算机模拟、虚拟现实等新技术,可以大幅度减少煤矿挖掘中的意外险情,也可以帮助制定救险预案;二是机械化和自动化采掘,提高了工作效率,减少了下井人员数量,也就减少了容易遇险的人群,实际上美国煤矿工人的总数已经下降到不足十万,他们中绝大多数也是操作设备的技术工人;三是推广安全性较高的长墙法,取代传统形式的坑道采掘;四是推广新型通风设备、坑道加固材料、电器设备,从而提高了安全指标。而政府主要是通过技术认证这一方式来批准煤矿专用设备的生产和使用。矿业安全与卫生局下属的技术认证中心对煤矿设备进行质量检查和认证,对通过技术认证的产品,每月都在网上的产品目录中更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