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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根据中央、省关于建立法律顾问制度的要求,决定建立市政府法律顾问组(以下简称法律顾问组),并制定如下工作规则。
一、市政府聘请若干名法律专家担任市政府法律顾问(以下简称法律顾问),为市政府提供法律服务。
二、市法制办具体负责法律顾问组的日常联络和组织协调等工作。法律顾问组组长由市法制办主任兼任,副组长由市法制办分管副主任兼任。
三、法律顾问由市法制办在市内知名法律专家中推荐,经征求其所在单位或主管部门、行业组织的意见后,报市政府批准并由市政府聘任。
四、法律顾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具有良好的职业操守和道德修养;
(二)从事行政法、民商法、经济法等领域的教学、研究和法律服务工作,具有教授、研究员等高级职称和法律职业资格;
(三)熟悉市情、民情、社情,有较强的分析和处理实际问题的能力;
(四)热心服务于社会公共事务,有时间和精力履行职责。
五、法律顾问每届聘期3年,可连聘连任,原则上连续聘任不超过两届。
六、法律顾问履行下列职责:
(一)为市政府的重大行政决策提供法律意见;
(二)参与市政府立法项目的研究、论证和重要规范性文件、政府合同的合法性审查工作;
(三)参与市政府重大行政复议案件、疑难信访案件的研究讨论;
(四)协助市政府处理重大涉法事件,起草有关法律文书或法律意见书;
(五)受市政府委托,参加重大项目的谈判、合同和协议的签订等工作;
(六)对涉及我市的社会公共事件提出法律意见和建议;
(七)办理市政府交办或委托的其他法律事务。
七、法律顾问可以应邀列席或参加市政府有关会议;根据工作需要,经同意,可以查阅有关政府文件和资料。经授权,对特定事项进行调查或取证时,有关部门或单位应当给予协助、配合。有关部门或单位对法律顾问提出的法律意见和建议应当认真研究,及时反馈处理情况。
八、法律顾问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诚信、正直、恪尽职守,保守在履行职责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市政府工作秘密;
(二)不得同时接受他人委托,办理与市政府有利害冲突的法律事务;
(三)不得在个人名片上印有“市政府法律顾问”的字样,不得以市政府法律顾问名义招揽或开展相关业务;
(四)不得利用法律顾问工作便利,为本人或他人牟取不正当利益;
(五)不得从事其他任何有损市政府利益或形象的活动;
(六)出具的法律意见应当合法、及时、客观、公正,并由本人署名。
九、法律顾问认为自己与所承办的法律事务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履行职责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是否回避,由法律顾问组组长决定。
十、市政府交办或委托的法律事务,原则上由市法制办商请具有相关专业特长的法律顾问办理,并提供相应的文件、资料和工作条件。法律顾问出具的法律意见,由市法制办进行归纳整理后报市政府。
十一、市法制办应当定期听取法律顾问的工作意见、建议,为法律顾问履行职责提供服务。法律顾问履行职责所需经费,按照预算编制程序,由市法制办提出预算,报市财政局审核后纳入市法制办部门预算,实行专款专用。市财政、审计部门依法对法律顾问的经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审计。
十二、各区、县(市)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可结合实际,按本规则要求建立法律顾问制度,按预算编制程序,所需经费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市法制办要加强对全市政府法律顾问工作的指导、监督和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给予协助、配合。
一、市政府聘请若干名法律专家担任市政府法律顾问(以下简称法律顾问),为市政府提供法律服务。
二、市法制办具体负责法律顾问组的日常联络和组织协调等工作。法律顾问组组长由市法制办主任兼任,副组长由市法制办分管副主任兼任。
三、法律顾问由市法制办在市内知名法律专家中推荐,经征求其所在单位或主管部门、行业组织的意见后,报市政府批准并由市政府聘任。
四、法律顾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具有良好的职业操守和道德修养;
(二)从事行政法、民商法、经济法等领域的教学、研究和法律服务工作,具有教授、研究员等高级职称和法律职业资格;
(三)熟悉市情、民情、社情,有较强的分析和处理实际问题的能力;
(四)热心服务于社会公共事务,有时间和精力履行职责。
五、法律顾问每届聘期3年,可连聘连任,原则上连续聘任不超过两届。
六、法律顾问履行下列职责:
(一)为市政府的重大行政决策提供法律意见;
(二)参与市政府立法项目的研究、论证和重要规范性文件、政府合同的合法性审查工作;
(三)参与市政府重大行政复议案件、疑难信访案件的研究讨论;
(四)协助市政府处理重大涉法事件,起草有关法律文书或法律意见书;
(五)受市政府委托,参加重大项目的谈判、合同和协议的签订等工作;
(六)对涉及我市的社会公共事件提出法律意见和建议;
(七)办理市政府交办或委托的其他法律事务。
七、法律顾问可以应邀列席或参加市政府有关会议;根据工作需要,经同意,可以查阅有关政府文件和资料。经授权,对特定事项进行调查或取证时,有关部门或单位应当给予协助、配合。有关部门或单位对法律顾问提出的法律意见和建议应当认真研究,及时反馈处理情况。
八、法律顾问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诚信、正直、恪尽职守,保守在履行职责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市政府工作秘密;
(二)不得同时接受他人委托,办理与市政府有利害冲突的法律事务;
(三)不得在个人名片上印有“市政府法律顾问”的字样,不得以市政府法律顾问名义招揽或开展相关业务;
(四)不得利用法律顾问工作便利,为本人或他人牟取不正当利益;
(五)不得从事其他任何有损市政府利益或形象的活动;
(六)出具的法律意见应当合法、及时、客观、公正,并由本人署名。
九、法律顾问认为自己与所承办的法律事务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履行职责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是否回避,由法律顾问组组长决定。
十、市政府交办或委托的法律事务,原则上由市法制办商请具有相关专业特长的法律顾问办理,并提供相应的文件、资料和工作条件。法律顾问出具的法律意见,由市法制办进行归纳整理后报市政府。
十一、市法制办应当定期听取法律顾问的工作意见、建议,为法律顾问履行职责提供服务。法律顾问履行职责所需经费,按照预算编制程序,由市法制办提出预算,报市财政局审核后纳入市法制办部门预算,实行专款专用。市财政、审计部门依法对法律顾问的经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审计。
十二、各区、县(市)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可结合实际,按本规则要求建立法律顾问制度,按预算编制程序,所需经费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市法制办要加强对全市政府法律顾问工作的指导、监督和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给予协助、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