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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的出台虽然使得应收账款担保业务在中国前景广阔,但应收账款担保物权的实现仍有许多法律细节问题尚待进一步确定。
将应收账款作为担保物,《物权法》对此予以了法律上的保障。现在面临的问题是如何去实现应收账款担保价值,遇到问题应怎么解决?应该说应收账款有其自身的特点,特别是与有形动产存在区别,实现有形动产担保物价值的障碍比较多,比如在回收时要考虑是否会扰乱社会治安,出售的方式是否合乎商业情理等等。而应收账款在回收方面不是一个重新占有的过程,无需实物回收,不存在变现问题,但法律必须对违约后各权利方(债权人、债务人、应收账款债务人)的权利和义务进行明确规定。
应收账款担保涉及到第三方,如何使第三方愿意将应收账款还给银行而非债务人,如何使其明确一点,就是债权人有权收取这部分应收账款,而他也有向债权人支付的义务,这里面牵涉到《物权法》未来进一步细化以及跟其他法律相协调的问题。
首先是通知的效力。所谓通知就是债权人向应收账款的债务人通知有关债权的事实,并且要求应收账款的债务人把应收账款直接交付给债权人,而不是债务人。对于应收账款债务人来说,是接受通知还是进一步认可?担保物人是否必须在违约发生之前通知应收账款债务人?债权人违约发生之后是否有权通知应收账款债务人直接向其付款?万一应收账款债务人与债务人有合同之下的争执怎么办?比如说债务人提供的商品有瑕疵,从而使应收账款债务人有抵消权,有抗辩权时怎么办?销售合同修改了又怎么办?如果对各方的权利、义务在配套的法律和规范性的条文中不进行确定和明确规定的话,银行很难进行应收账款担保贷款。因此对于整个应收账款担保融资来说,最后实现的关键是在何时通知第三方并使其履行付款义务。那么在现在担保构架下如何解决这个问题呢?
目前的《担保法》规定当事人有权根据商业实际决定什么时候进行通知,所以是在签抵押合同当天就通知,还是违约之后再通知,这是由当事人决定的问题。同时法律还指出违约之后债权人有权直接对这个应收账款债务人发出通知,而且要求他把款项直接交给债权人。但是法律还应进一步明确,就是应收账款的债务人一旦接到通知,就有义务直接把款项交给银行,也就是债权人,如果他继续向债务人付账款,就不能够解除他负债的义务。同时,在现有的担保法的体系下,法院一般是不介入这一过程的。因为通知本身是很简单的,法律上对此也表述得很清楚:首先是书面通知,由银行发给债务人,陈述应收账款已经处置的事实;第二是明确应收账款的范围;第三是指定还款方式。这几个问题解决之后,除非有特殊情况,应收账款债权人在回收利益的时候不用经过司法程序。
另外一个需要进一步明确的法律问题是如何处理担保物权人与应收账款债务人之间的关系?首先需要明确应收账款债务人接到通知后向担保物权人付款的法律义务。其次如何处理应收账款债务人与债务人更改付款义务的协议问题,遇到这种情况债权人如何实现其权利?这时候法律的基本原则取决于两个因素,第一合同的更改是不是出于善意;第二是合同是在收到通知之后进行的更改,还是收到通知之前进行更改?如果应收账款债务人将款项支付给了债务人,这种情况该如何处理?根据法律的规定,如果应收账款债务人在收到通知之前将款项支付给了债务人则可以免除他履约的义务,如若其收到了付款通知后仍继续向债务人付款,则他的付款义务仍不能被免除。还有一个问题是如果债务人未能提供服务或违反出卖商品的质量保证,如何处理应收账款债务人的抵消申辩权抵消付款的权利?这首先还是取决于应收账款债务人有没有收到通知,还有一项要遵循的基本原则是担保物权人的权利不能大于债务人本身的权利。
(作者系世界银行法律咨询顾问)
将应收账款作为担保物,《物权法》对此予以了法律上的保障。现在面临的问题是如何去实现应收账款担保价值,遇到问题应怎么解决?应该说应收账款有其自身的特点,特别是与有形动产存在区别,实现有形动产担保物价值的障碍比较多,比如在回收时要考虑是否会扰乱社会治安,出售的方式是否合乎商业情理等等。而应收账款在回收方面不是一个重新占有的过程,无需实物回收,不存在变现问题,但法律必须对违约后各权利方(债权人、债务人、应收账款债务人)的权利和义务进行明确规定。
应收账款担保涉及到第三方,如何使第三方愿意将应收账款还给银行而非债务人,如何使其明确一点,就是债权人有权收取这部分应收账款,而他也有向债权人支付的义务,这里面牵涉到《物权法》未来进一步细化以及跟其他法律相协调的问题。
首先是通知的效力。所谓通知就是债权人向应收账款的债务人通知有关债权的事实,并且要求应收账款的债务人把应收账款直接交付给债权人,而不是债务人。对于应收账款债务人来说,是接受通知还是进一步认可?担保物人是否必须在违约发生之前通知应收账款债务人?债权人违约发生之后是否有权通知应收账款债务人直接向其付款?万一应收账款债务人与债务人有合同之下的争执怎么办?比如说债务人提供的商品有瑕疵,从而使应收账款债务人有抵消权,有抗辩权时怎么办?销售合同修改了又怎么办?如果对各方的权利、义务在配套的法律和规范性的条文中不进行确定和明确规定的话,银行很难进行应收账款担保贷款。因此对于整个应收账款担保融资来说,最后实现的关键是在何时通知第三方并使其履行付款义务。那么在现在担保构架下如何解决这个问题呢?
目前的《担保法》规定当事人有权根据商业实际决定什么时候进行通知,所以是在签抵押合同当天就通知,还是违约之后再通知,这是由当事人决定的问题。同时法律还指出违约之后债权人有权直接对这个应收账款债务人发出通知,而且要求他把款项直接交给债权人。但是法律还应进一步明确,就是应收账款的债务人一旦接到通知,就有义务直接把款项交给银行,也就是债权人,如果他继续向债务人付账款,就不能够解除他负债的义务。同时,在现有的担保法的体系下,法院一般是不介入这一过程的。因为通知本身是很简单的,法律上对此也表述得很清楚:首先是书面通知,由银行发给债务人,陈述应收账款已经处置的事实;第二是明确应收账款的范围;第三是指定还款方式。这几个问题解决之后,除非有特殊情况,应收账款债权人在回收利益的时候不用经过司法程序。
另外一个需要进一步明确的法律问题是如何处理担保物权人与应收账款债务人之间的关系?首先需要明确应收账款债务人接到通知后向担保物权人付款的法律义务。其次如何处理应收账款债务人与债务人更改付款义务的协议问题,遇到这种情况债权人如何实现其权利?这时候法律的基本原则取决于两个因素,第一合同的更改是不是出于善意;第二是合同是在收到通知之后进行的更改,还是收到通知之前进行更改?如果应收账款债务人将款项支付给了债务人,这种情况该如何处理?根据法律的规定,如果应收账款债务人在收到通知之前将款项支付给了债务人则可以免除他履约的义务,如若其收到了付款通知后仍继续向债务人付款,则他的付款义务仍不能被免除。还有一个问题是如果债务人未能提供服务或违反出卖商品的质量保证,如何处理应收账款债务人的抵消申辩权抵消付款的权利?这首先还是取决于应收账款债务人有没有收到通知,还有一项要遵循的基本原则是担保物权人的权利不能大于债务人本身的权利。
(作者系世界银行法律咨询顾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