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我国终身教育体系的构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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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终身教育”这一观念在1964年就被提出,并且越来越多的国家开始制定“终身教育法”作为推动终身教育的重要手段。但是目前我国并没有一部统一的终身教育立法,本文仅从研究国内外终身教育现状出发,试研究如果建立我国的终身教育立法体系。
  关键词终身教育 教育体系 教育立法
  作者简介:冯淑红、宋学丹,内蒙古呼伦贝尔广播电视大学。
  中图分类号:G52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1)06-230-03
  
  1964年在联合国国际教科文会议上法国人保罗。朗格(Parl Lengrand)提出了Lifelong education,即“终身教育”。这一概念得到了很多国家的认可和赞同,并被很多国家运用为教育和发展的原则。同时,越来越多的国家也开始把终身教育立法作为发展终身教育的重要途径,越来越多的国家都已经制定了或者正在积极制定终身教育法。建立终身教育系统也是我国社会发展的需要,它是适合我国国情的教育手段之一。十六大将“形成全民学习、终身学习的学习型社会,促进入的全面发展”,“构建终身教育体系”作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和重大任务。终身教育、终身学习理念,已成为影响我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的战略性思想。本文试研究国内外终身教育现状及对我国终身教育立法的启示。
  一、终身教育的概念和特征
  (一)终身教育的概念
  “终身教育”这一概念是由法国人保罗·朗格朗(ParlLengrand)正式提出的,第一次提出是在自1965年在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召开的成人教育促进国际会议,至今为止,已经在很多教育先进的国家广泛传播,近30年来关于终身教育概念的讨论非常的激烈,到目前为止还没有一个可以统一的权威性的定义。
  关于终身教育的概念,有以下几种比较权威的观点:
  1.第一种观点是由保罗·朗格朗提出的,他认为终身教育是人的一生的教育与个人及社会生活全体的教育的全部和总和,是某种贯穿于一生的某种思想或者原则。
  2.第二种观点R.H.戴维提出的,R.H.戴维曾任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教育研究所专职研究员。他认为终身教育应该是一种综合和统一的理念,是某个个体或者组织为了提高自身生活水平,而通过每个个体的一生所经历的一种人性的、社会的、职业的过程。终身教育存在于在人生的各种阶段及生活领域,终身教育学习的目的是提高自身的素质满足向上的需求而进行的一种学习。当然这种学习包括正规学习、非正规学习和不正规的学习。
  3.第三种观点由联合国科教文组织终身教育部部长E.捷尔比在1972年提出的,他认为终身教育应该是一个总和,是学校教育和社会教育的总和。它不仅包括正规教育也包括非正规教育,同时也还包括社区教育等等。
  这三种观点的不同在于表达和侧重上,但是它们的共同点是:终身教育和学习包括人一生所受的各种教育和学习的总和。
  对于终身教育比较普遍的看法是,终身教育是:“人们在一生中所受到的各种培养的总和”,它指开始于人的生命之初,终止于人的生命之末,包括人发展的各个阶段及各个方面的教育活动。既包括纵向的一个人从婴儿到老年期各个不同发展阶段所受到的各级各类教育,也包括横向的从学校、家庭、社会各个不同领域受到的教育,其最终目的在于“维持和改善个人社会生活的质量”。
  在我国,终身教育决不是什么“泊来品”。我国早期的“活到老,学到老”的观点与终身教育的观点是一致的。早在两千年前,“吾十有五而志于学,三十而立,四十而不惑,五十而知天命,六十而耳顺,七十而从心所欲不逾矩。”就在孔子的《论语》中提出。孔子通过这些观点阐明了人生各个阶段的特征,并指出了学习活动是人生连续的过程。
  (二)终身教育的特征
  1.终身性。从“终身教育”本身的词义上看,就可以得知终身教育的最大特征就是“终身性”。终身教育是一个人一生中不中断的学习过程,它不仅仅局限于“正规学校教育”,而是认为教育是人一生中所有的教育学习培养的总和。终身教育从学前期教育一直延续到老年期的教育,是这个过程的统一。所以终身教育的终身性体现为终身教育不仅包括正规教育,还包括非正规教育等整个教育体系的各个阶段和各种形式。
  2.全民性。终身教育一个比较重要的特征就是终身教育的全民性。接受终身教育终身学习的人是不特定的任何人,没有性别、年龄、贫富、种族等的区别。全民性的特征体现为教育是为社会上的每个人,为一般民众平等的提供学习机会,而不是为特定的阶层特定的人提供的学习。人人生而平等,都需要生存、需要学习、需要提高自身的素质,所以任何人都需要进行终身学习,接受终身教育。
  3.广泛性。由于终身教育的“终身性”和“全民性”使得终身教育具有另一个特征—“广泛性”。终身教育是人一生的所有教育的总和,是所有人任何人所能接受的教育,所以家庭教育、学校教育、社会教育都可以列入终身教育的范畴。终身教育是任何人在任何阶段、任何时间、任何地点、任何场合的任何教育。
  4.灵活性和实用性。由于终身教育具有广泛性和终身性,所以终身教育也具有灵活性,任何人可以随时随地接受自己想要接受的教育,可以是在学校接受教育,可是是在培训机构接受教育,可以是在社区接受教育等。可以在任何时间地点学习任何内容。同时,由于终身教育是为了满足人们提高自身素质的,所以人们可以根据自己的特点和需要选择最适合自己的学习,因此也具备实用性的特征。
  二、国外关于终身教育的立法现状
  终身教育立法在国外已经有了很大的发展,随着1976年美国通过的关于终身教育的法案——《终身学习法》,世界各国都开始了终身教育的立法。终身教育立法越来越受到各国的关注,很多国家都开始以立法的形式来发展终身教育与终身学习的制度,使得终身教育得到了健全的发展。
  国外比较具有代表性的的终身教育立法有1976年美国《终身学习法》、1990年日本《终身学习振兴法》、1999年韩国《终身教育法》等等。
  (一)美国的终身学习法
  1976年美国国会制定了“终身学习法”,美国《终身学习法》的特点是以分章断篇的形式,把整部法律分为三个部分,共分为三章,论述了终身学习的产生和特点、终身学习的范围、终身学习的活动以及联邦教育部在终身教育中所担当的角色和任务等。
  (二)日本的终身学习振兴法
  1990年7月,日本颁布了《健全振兴终身学习推进体制的法律》,该法是世界上第一部专门为终身教育制定的法律。该法从四个方面规定了终身教育的法律,明确了立法的目的是为了满足国民终身学习的需要;规定了地方政府应该开展终身学习活动;开始设置终身学习审议会并明确了审议会的任务以及成员的设置等等,并且还特别规定了审批终身学习方案的标准。
  (三)韩国的终身教育法
  韩国为了满足国民对于终身学习的需求,同时并致力于营造保障国民受教育权和学习权的社会氛围,以试图建立一个开放型的终身学习社会,也在1998年制定了《终身教育法》。韩国《终身教育法》包括五个章节,分别是总则、国家及地方自治团体的任务、终身教育士、终身教育设施和补充规则,其次还另外增加了一个附则。韩国《终身教育法》的创新在于以相当多的条文规定了终身教育的机构和保障组织。
  三、我国国内终身教育立法现状
  目前为止,我国还没有一部统一的终身教育国家立法。只是部分的省市在终身教育立法上进行了一些尝试,做了一些有益的探索。2002年5月31日,我国台湾地区出台了“终身学习法”;2005年,福建省建立了《终身教育促进条例》,这是我国大陆第一步关于终身教育的成文立法;2011年1月5日上海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了《上海市终身教育促进条例》。
  1.我国台湾地区的“终身学习法”。2002年5月31日台湾地区出台了“终身学习法”,“终身学习法”共有十一条明确界定了与终身学习有关的名词,规定了政府在终身学习活动中的职责,设置了终身教育的机构,建立了回流教育制度并规定了经费补助等等。
  2.福建省《终身教育促进条例》。我国大陆第一部关于终身教育的成文立法是福建省《终身教育促进条例》。福建省于7月29日通过了《福建省终身教育立法促进条例》。该条例主要规定了终身教育的教育对象、终身教育的职责、终身教育的机构和经费保障制度等等。
  3.上海市《终身教育促进条例》。2011年1月5日上海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了《上海市终身教育促进条例》。
  《上海市终身教育促进条例》共有13条的内容,规定了本条例的适用范围、适用方针、促进委员会的办事机构、各部门的职责、经费支持与保障等等。
  四、我国终身教育立法体系的构建
  国内关于终身教育的地方性实践立法,为我国终身教育立法进行了有效的探索,但是在具体实施的方面还有很大的局限性。理论和实践都要求我国尽快建立一部统一的终身教育立法。国内外关于终身教育立法的实践为我国建立统一的终身教育立法提供了启示。
  1.明确立法的目的与适用范围。终身教育立法主要是为了保障公民学习的权利,提高国民的素质,促进社会和谐发展和人的全面发展。同时,用法律的形式明确全民终身教育的地位和任务,将终身教育纳入法制的轨道,以创设一个全民终身教育的良好氛围。
  2.明确界定“终身学习”“全民学习”概念的内涵和外延。对相关概念做出明确的法律界定,主要是界定法条在每个阶段由哪些部门实施,还有终身教育针对得哪几类人群。从而使个人针对自身不同的情况有选择的参加各种教育培训活动。做到有目的性有针对性,最大程度的使每一类人群都受益。
  3.建立统一的终身教育管理机构。为了顺利推行终身教育,美、日、韩等国家也相应建立了一些专门的终身教育机构。建立终身教育体系是一项庞大的社会系统工程,必须有相应的专门机构行使统一规划和管理协调的职责。应成立国家构建终身教育体系委员会,可以由国家领导人出任主任,国家教育、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财政、发展改革委、文化、广播电视、新闻出版等有关部、委、局负责人担任委员。委员会决定构建终身教育体系的大政方针及重要问题。下设办公室挂靠教育部,作为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负责统一规划、管理协调教育内部和教育外部的有关实施终身教育体系的具体工作。国家设立了这样的管理机构,省、市(地)、县、乡(镇)各级政府亦相应建立相应机构,自上而下形成一个管理系统。如此,这项工作由专门机构负责,由专人抓,各级政府在制定当地事业发展规划时把发展终身教育作为政府工作的目标之一,才有可能迅捷地将构建终身教育体系的工作。
  4.推进教育制度的改革。为了构建终身教育体系,必须对现行的学校教育做出应有的改革。从宏观上来看,必须节能型教育资源的有效整合。目前我国的各种教育资源并未有效地整合起来。学历教育的资源较丰富,而非学历教育的资源相对缺乏。一些公共文化教育设施,如:科技馆、图书馆、文化馆、博物馆、纪念馆、体育馆等属于社会公益的科技文化教育设施,还没有采取免费或优惠的方式供公民参观、学习。根据这一现状,我国可吸收国外关于终身教育立法的经验,积极开发利用学校、企业、社会、民间资源并寻求相互间的合作。鼓励和支持全日制普通高校、中等职业技术学校、企事业培训中心和社会力量举办的学校,打破围墙,开设适应市民学习需求的课程,更多地向社会开放学习场所和教育设施。鼓励各类社会资源参与学习型社会建设,逐步做到博物馆、公共体育场馆、科技馆、文化馆、图书馆等公益性社会设施向社会免费开放,为每个学习者的学习尽可能地提供教育教学机会。
  5.设立对学习成果进行认定的机构,建立正规与非正规学习沟通的桥梁。从目前情况来看,我国非学历教育与学历教育缺乏衔接,学历仍然是入学的条件,这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学习的重复和时间的浪费。为解决这一问题,可在立法上借鉴国际国内的经验,将学分银行作为制度上的设计,建立学习成果认证制度,对于人们参加非正规、非正式培训和自学之后所取得的学习成就予以认定,及时获得有关部门对其学习效果以及所达程度的评估认证。对于人们通过各种途径,其中包括正规学校教育活动,也包括非正规学习活动所取得的学分,相关机构要制定一定的标准与规则来承认并予以认定。
  6.明确终身教育工作者的任职条件、权利和义务。专业研究人员、行政管理人员、办学人员以及专职教师等都属于终身教育工作者,由于范围广泛,国终身教育工作者的总体水平还不是很高,这在一定程度上必然会影响终身教育的质量。在立法中,可以借鉴韩国的经验,对终身教育工作者的任职条件、工作职责和权力、岗位规范、培养任务及资格等在法律中明确规定,对有偿从事终身教育工作的兼职人员的任职资格及进修等问题,视其从事教育培训工作的性质、范围、责任、规格、层次等,做出相应的规定。
  7.对终身教育办学机构的资格与水平予以认定。就我国现状来看,终身教育办学机构的办学水平并不高,而且社区学院(学校)还不具备法人地位。终身教育办学机构是发展终身教育的重要载体,发挥着重要作用,通过立法确认其资格、规范管理、提高质量就十分必要了。借鉴我国台湾地区及福建省的立法经验,在法律上明确社区大学的性质、地位和作用,特别是对于尚未获取法人地位的社会学院(学校),法律要明确其法人地位及事业单位性质并落实人员编制等。
  总之,由于我国现阶段的终身教育立法尚处于起始阶段,各项立法还很不成熟,终身教育立法需要进一步完善;随着我国终身教育实践的不断发展,终身教育在实施过程中会出现许多新情况和新问题,相应的终身教育立法也会进行不断调整。我国终身教育立法内容会更加详实。随着终身教育实践不断发展,我国的终身教育立法将会得到不断调整与完善,以更好地适应我国终身教育的实际,促进我国终身教育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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