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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诉人宋业某(一审原告)与被申诉人宋某红(一审被告)系姐弟关系。1997年10月7日,宋某红在未经弟弟宋业某(患有精神病)及其监护人李某某授权的情况下,擅自将宋业某拥有产权的砖混结构大平房5问、小平房2间,以13000元的价格卖给外阜来津打工人员刘某某(一审第三人),双方签定了卖房协议书。2006年,当申诉人病愈得知此事后,遂找到宋某红和刘某某,要求刘某某归还所买房屋,未果。后宋业某将宋某红、刘某某诉至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