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企业并购中职工决策权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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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职工决策权是相对于股东决策权而言的,是职工参与企业治理一种方式,有着深厚的理论基础,并为各国法律所践行。在企业并购中,职工享有并购决策权是职工的应有权利。为将企业职工并购决策权落到实处,一方面要将企业职工并购决策权法定化,另一方面要明确职工决策权的具体内容。
  关键词:企业并购;职工决策权;法律边界一、企业并购中职工决策权的理论基础
  (一)劳动主权理论。劳动主权是生产资料公有制基础上的最高经济权利,是指生产资料的所有权及其权能归劳动者所有的经济权利机构。确立劳动主权才能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何谓劳动主权?劳动主权理论主张,劳动主权包含自益权和共益权。劳动者自益权是劳动者仅为自己利益而行使的权利,其核心内涵是剩余价值索取权;而劳动者共益权是劳动者为自己利益的同时兼为其他劳动者利益而行使的权利,其核心内涵是劳动者对企业的治理控制权,具体表现为参加集体谈判权、罢工权和参与公司相关治理的权力(如投票权、话语权、诉权等)。劳动主权是劳动权利的基础,劳动主权是内容,劳动权利是形式,劳动主权决定劳动权利。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维护劳动主权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本质要求。劳动主权的确立为我国劳动者行使各项劳动权利包括在企业并购中行使并购决策权打下了坚实的理论基础。依据劳动主权,企业职工作为企业的人力资本的所有者,当然有权利参与企业的并购过程,知悉企业并购相关信息,针对企业并购决策提供建议,并要求自己的意见被予以充分考虑和采纳。
  (二)“劳资平等”、“劳资同权”理论。所谓“劳资平等”,是指劳方和资方在法律人格上平等。企业职工和股东同作为生产要素的所有者,双方法律地位平等。股东不得因为其作为生产资料的所有者,侵犯职工的利益,从而使职工丧失其独立的人格。所谓“劳资同权”,是指基于劳动力资本和物质形态资本一样,作为生产要素,共同创造了企业的利润,因而劳动力资本的所有者——职工也应当取得同物质形态资本的所有者——股东一样的对企业的控制权和利润分享权。这一理论本身有着内在的逻辑关系:其中,劳资平等是劳资同权的基础,唯有在尊重和承认企业职工和股东法律地位平等的基础上,职工和股东在参与企业治理过程中才有可能享有同样的权力;劳资同权是劳资平等的保障,只有真正赋予了企业职工在企业控制和利润分享上同股东同样的权力,股东和职工法律地位的平等才能真正落到实处。值得注意的是,对“劳资平等”、“劳资同权”的理解不能绝对化,职工、股东在企业生产经营管理过程中角色、环节、方式、作用等均不同,因此,“同权”不等于“权力的雷同”。如果说劳动主权理论为企业并购中职工决策权提供了理论上的可能,那么“劳资平等”、“劳资同权”理论则为企业并购中职工决策权提供了现实上的可能。根据“劳资平等”、“劳资同权”理论,股东和职工在治理中享有同等的法律人格,在企业控制上和利润分享上享有同等的权利,那么在企业并购决策的作出上也不例外。企业并购决策的作出不应当仅仅是股东或代表股东利益的管理者单方面的意思表示,而应当是职工与股东共同的意思表示。并购决策权不是股东或经营管理者的专属权利,企业职工也享有并购决策权。
  二、企业并购中职工决策权之法律界定
  (一)职工决策权的含义与特征。企业并购中职工决策权,是职工决策权具体到企业并购领域内的具体体现,是指在企业的并购过程中,依据法律的规定,企业职工有权对企业是否并购、以什么样的方式或条件并购、职工在并购中的权益如何保障等内容通过一定的方式或途径表达意见,并要求其建议在并购决策作出时予以充分尊重和考虑的权利。它具有如下几个方面的特征:第一,职工决策权是一种法定权利。资本和劳动均是企业生产不可或缺的要素,基于平等的法律精神,法律在赋予资本所有者——股东的决策权的同时,理应明确规定劳动所有者——职工对企业的经营管理也享有决策权。因此,法律应当对职工的决策权予以明确,使职工在企业的经营管理中所享有的决策权利法定化。第二,职工决策权通过一定的方式行使。基于效率的考虑,职工享有决策权并不意味着企业的每个职工都能实际地参与到企业的决策过程之中,而是全体职工通过某种法定的途径或方式来实行。各国职工行使并购决策权的方式也不一:有的国家职工通过生产委员会、联合生产会等组织来行使,如美国、英国;有的国家职工通过职工董事、职工监事来行使,如德国。第三,职工决策权的行使范围限定在与其自身有重大利害关系的事项上。职工决策权是基于职工权益被侵害而提出的,其宗旨在于对职工应有权利的确认及职工权益的保护。这一宗旨决定了职工决策权的行使不得以牺牲企业效率为代价,它必须限定在与职工切身利益有重大利害关系的事项上。因此,职工决策权的提出并不意味着对股东决策权的彻底否定。资本和劳动共同作为企业生产所不可或缺的要素,其所有者均应享有对企业决策权,两者之间只是分工不同,决策范围不同。第四,职工决策权是职工参与企业治理的重要表现。劳动者参与企业治理是现代企业治理理论的必然要求。赋予职工决策权,职工在企业的经营管理过程中才享有话语权,职工的声音才能够被股东或经营管理者听取,职工的利益需求才能被股东或经营管理者考虑,职工参与企业治理才能真正落到实处。
  (二)职工决策权的法律边界。企业并购中职工决策权是针对股东决策权而提出的,它打破了股东或经营管理者对企业经营管理决策“一统天下”的局面。职工决策权上位与股东决策权让位的过程,实质上即是职工决策权与股东决策权间的博弈过程。既然职工决策权的确立是现代企业治理理论的必然要求,而股东作为资本的所有者在企业经营管理中当然享有决策权,那么职工决策权与股东决策权博弈的最终结果必然体现在职工决策权的法律边界上。笔者认为,职工决策权的法律边界有以下几个方面:其一,主体边界。职工决策权的主体边界解决的是职工决策权由谁来行使的问题。根据各国的立法经验,有通过组织来行使的立法例,如美国的生产委员会、英国的联合生产会,也有通过个人来行使的立法例,如德国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在我国,职工决策权的由谁来行使,是作为职工的劳动者个人,还是工会会员或是工会代表或其他职工组织的代表,必须在综合考虑我国的劳动者自身素质以及劳动者组织的地位和实际作用等因素的基础上确定。其二,形式边界。职工决策权的形式边界解决的是企业职工以什么样的途径或通过什么样的方式行使决策权的问题。是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还是工会,抑或其他方式?其三,范围边界。职工决策权的范围边界解决的是企业职工在哪些领域内行使决策权的问题。一般而言,职工决策权的行使范围局限在与职工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上,如工资、劳动时间、劳动条件等。 其四,责任边界。职工决策权的责任边界即企业职工因错误或不当行使决策权所应当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及责任形式如何。在企业经营管理过程中,如果职工滥用决策权,导致企业决策失误,由此给企业及股东造成的损失,应当如何承担责任以及责任形式、责任范围如何。具体到企业并购领域,职工并购决策权的法律边界也体现在这四个方面,即由谁来行使企业并购决策权,以什么样的方式行使企业并购决策权,在哪些事项上行使企业并购决策权以及相应的法律责任如何承担。
  三、企业并购中职工决策权的落实路径
  在法治国家的背景下,要真正落实企业并购中职工决策权,一方面需要在法律上确定职工的决策权,即将企业并购中职工决策权法定化;另一方面需要从权利行使主体、方式、范围、责任等方面对职工决策权予以明确,使得职工决策权从法定权利走向现实权利。
  (一)将职工并购决策权法定化。在法治国家背景下,权利的行使和义务的履行都以现行法律规定为前提。综观我国现行立法,虽然《宪法》第16、17条从根本法的高度为职工参与企业经营管理提供了法律依据,《劳动法》、《公司法》等法律也有相关的法律规定,但是企业并购中职工决策权并没有明确化。职工决策权的法律缺乏必然导致企业并购实践中,职工基于权利的缺乏而陷入真实意思被忽视、合法权利被侵害、合法利益被剥夺的困境。因此,要落实企业并购中职工决策权,首先就要在法律上将企业并购中职工决策权明确化,赋予职工在企业并购中享有决策权的法定权利。
  (二)明确职工并购决策权的内容。第一,主体。作为一项法定权利,并购决策权是企业中每一个职工都享有的权利。但是,在企业并购实践中,企业并购讲究效率、考究技术的行为性质决定了由全体职工全部参与行使并购决策权事实上不可能,因此,必须选举职工代表来行使并购决策权。而现行职工董事和职工监事无力担当企业并购决策之责,且职代会或工会等劳动者组织职能弱化,笔者建议由全体职工选举职工代表代为行使并购决策权,这既体现民主原则,又兼顾了效率原则。第二,方式。在企业并购中,职工通过参与听证会行使并购决策权。为防止听证会形同虚设,应从以下几个方面予以强化:一是将听证会规定为企业并购的必经程序。作为企业并购的必经程序,保障了职工代表能够参与到企业并购决策过称之中,职工代表听证会的参与,将职工对企业并购的意见和建议予以充分表达;二是要求企业并购决策的作出必须依据听证会,否则无效。听证会必须实质上是职工对并购意见和建议的载体,企业并购决策的作出必须以听证会笔录为依据,这样企业的并购决策就能真正体现和反映职工的意愿和利益,职工的并购决策权才能真正落到实处。第三,范围。在企业并购中,职工决策权的行使范围为与职工切身利益有重大利害关系的事项,具体包括企业是否予以并购的方案、并购协议中职工安置方案、劳动合同的承继、职工工作岗位、工作时间、工作条件等调整,等等。第四,责任。在责任的承担主体上,由于职工代表是由全体职工选举出来代表全体职工参与企业的并购决策的,如果职工代表在职权范围之内行使职权,但由于决策不当给企业造成损失的,此时的责任承担主体为全体职工;若职工代表在参与企业并购决策时存在不当行为,则全体职工在承担责任后,有权在责任范围内就职工代表的过错向职工代表进行追偿。在责任的承担形式上,主要有两种形式,一是损害赔偿,即由于不当决策对企业造成损失时,由职工对企业损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二是解聘,即职工代表不履行的职责或存在不当行为时,由全体职工决定解除职工代表的身份。
  
  参考文献:
  [1] 李立新著:《劳动者参与公司治理的法律探讨》,中国法制出版社2009年版。
  [2] 马艳、周扬波著:《劳资利益论》,复旦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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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德]乌韦·安德森著,宴小宝译:《德意志联邦共和国经济政策及实践》,上海翻译出版公司1997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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