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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津发改商贸[2007]263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加强棉花收购、加工与市场的监督管理,进一步强化国家对棉花市场的宏观调控,保护国家棉花资源,维护棉花正常流通秩序,依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联合发布的《棉花加工资格认定和市场管理暂行办法》(第4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