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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国际商事仲裁领域,仲裁庭的权力和公权力的关系是永恒的话题。公权力的介入方式往往是通过仲裁地程序法律,而仲裁庭裁量权的行使往往受到了这样的程序规则的影响,在仲裁程序的不同领域呈现出不同裁量空间。在中国的视角下,各大仲裁机构纷纷颁布新的仲裁规则,而且还在上海的自由贸易区实施特殊的仲裁制度,与国际仲裁规则进行接轨,这其中不免有一些制度与中国的仲裁法和冲突法产生冲突。所以到底要如何调节这些关系,中国的仲裁实践在多大程度上接受国际商事仲裁的理论或者以其作为仲裁庭裁量权的基础,都是值得研究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