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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下临时仲裁研究路径是以概念分析为基础的比较研究,此种研究路径有如下缺陷:对临时仲裁的定性不明;忽视了对我国临时仲裁事实状态的考察;学理论证陷入了简单地罗列各自理由的竞赛。为了解决这些问题,首先应当明确临时仲裁的特有属性;其次应当承认我国对临时仲裁制度事实上的认可是对临时仲裁进行深入研究的前提;最后应当重视主体性理论对我国临时仲裁制度构建的作用。我国临时仲裁制度具体构建的路径应当是明确如下两个不可约定的事项:关于仲裁裁决“一裁终局”的效力和裁决必须以事实为基础。除此之外,其余事项皆可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