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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4年《仲裁法》实施至今的16年间,最高人民法院通过司法解释,使得中国仲裁制度在仲裁协议的效力认定、中请撤销仲裁裁决、仲裁裁决的执行、区际仲裁裁决的相互认可与执行等方面,出现了新的动向。各仲裁机构在仲裁管辖权异议的处理、涉外仲裁的法律适用、最低限度的正当程序标准、仲裁与调解的衔接、仲裁员制度等方面,也推动了中国仲裁制度的发展。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案例及对个案的答复,具有典型性和指导意义,是研究中国仲裁制度不可忽视的“判例法”。2011年4月1日生效的《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对涉外仲裁协议准据法的确定作了新的规定,其实效有待检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