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遗赠扶养协议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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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遗赠扶养协议是一种双方法律行为,被规定在《继承法》中。遗赠扶养协议制度有利于保障孤寡老人安度晚年,有利于发扬我国尊老爱幼的优良传统,有利于维护社会稳定;遗赠扶养协议不同于合同,遗赠扶养协议既涉及到人身关系,也涉及到财产关系,而合同仅仅涉及到双方当事人的财产关系;从理论上来讲,遗赠扶养协议制度涉及到订立遗赠扶养协议的主体范围,遗赠财产的范围,遗赠扶养协议的效力及解除问题。
  关键词:遗赠扶养协议;法律适用;效力规范
  遗赠扶养协议是我国《继承法》中的一项重要制度,在以往的实施过程中,对于赡养孤寡老人、用来弥补国家社会保障的不足,发挥过重要的作用。随着我国人口模式的逐渐老龄化,赡养老人的压力越来越大,需要遗赠扶养协议制度来发挥更为重要的作用,贯彻国家“老有所养”政策的法律制度。
  一、遗赠扶养协议制度的意义
  “老吾老以及人之老”、“孤独废疾者皆有所养”是我国的优良传统,也是一种美德。在民间,就有孤寡老人和扶养人共同生活。扶养人承担老人的生养死葬的义务,并继承老人的财产。在社会主义合作化以后,实行“五保”,是指保吃、保穿、保住、保医、保葬。
  我国《继承法》从实际出发,总结了各地的经验,用法律肯定了遗赠扶养协议制度,这个制度有以下几个作用:
  其一,以法律的形式来确立遗赠扶养协议制度,有利于发扬我国赡养照顾老人的优良传统;
  其二,双方自愿达成遗赠扶养协议,以合同的形式把遗赠人和扶
  养人的权利和义务规定下来,避免发生纠纷,有利于维护社会稳定。
  其三,被扶养人如果和其他公民或者组织来签订遗赠扶养协议的话,可以减轻国家和社会的负担。
  二、我国遗赠扶养协议制度的法律规定
  第一,我国《继承法》第31条规定:“公民可以与扶养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扶养人承担该公民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
  公民可以与集体所有制组织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集体所有制组织承担该公民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
  第二,遗赠扶养协议解除的效力:如果因遗赠人的原因导致遗赠扶养协议的解除,遗赠人要返还抚养费。如果是因扶养人的原因则不用返还抚养费。
  第三,《继承法意见》规定:由国家或集体组织供给生活费用的烈属和享受社会救济的城市居民,其遗产仍应准许合法继承人继承。
  三、遗赠扶养协议不同于合同
  遗赠扶养协议虽然是一种合同,但它与合同不同,包括:
  (一)遗赠扶养协议的双方主体,是一方需要扶养的孤寡老人,丧失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人,丧失劳动能力但有一定生活来源的人;另一方是被扶养人所在的集体所有制组织或者是法定继承人之外的公民。
  (二)遗赠扶养协议的内容即涉及到人身关系又涉及到财产关系。扶养人对被扶养人负有经济上的供养,还包括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等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被扶养人享有受扶养和照顾的权利,负有在死后将自己的财产遗赠给扶养人的义务。
  (三)遗赠扶养协议的双方履行协议的时间不同。因为扶养人所履行的义务是从协议生效时开始的,而接受遗赠的权利,必须是在被扶养人死后才开始的;而被扶养人的权利和义务的生效时间则刚好相反。
  四、从理论上对遗赠扶养协议制度进行研究
  第一,法定继承人不可以成为遗赠扶养协议的主体
  《继承法》的第31条规定遗赠扶养协议,第5条也涉及到了遗赠扶养协议,这两条对此问题均未做出规定。法定继承人之所以不能成为遗赠抚养协议的主体,原因在于:其一,法定继承承认对父母有法定的抚养义务;其二,我国《继承法》第16条规定,遗嘱继承人可以是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而接受遗赠的范围是国家、集体或法定继承人之外的人。
  第二,有子女的老人也可以与他人订立遗赠扶养协议
  理由一:我国《继承法》并没有规定签订遗赠扶养协议的任何前提条件;理由二:虽然老人有子女,但子女对老人不尽扶养义务的;
  第三,遗赠扶养协议的解除
  只要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是可以解除遗赠扶养协议的,但遗赠扶养协议和合同的解除不同。要求就是多做工作,分清是非,允许解除,但要从严。
  第四,在遗赠扶养协议中遗赠财产的范围
  虽然《继承法》中并没有明确规定,从法律条文来看,既是遗赠,可以是全部遗产也可以是部分遗产,双方当事人应当在签订遗赠扶养协议的时候明确约定,以免日后纠纷。
  五、从实际案例中对遗赠扶养协议制度进行再研究
  案例一:在原告朱一诉被告朱二、朱三、朱四遗赠扶养协议纠纷一案中,案件的争议焦点在于:遗赠扶养协议的解除问题。在案件中,扶养人和遗赠人订立遗赠扶养协议后,遗赠人与扶养人就共同居住问题发生了矛盾,双方均未能妥善处理纠纷,遗赠扶养协议无法再继续履行下去。
  案例二:在原告朱只、李大梅诉被告朱国军遗赠扶养协议纠纷一案中,案件的争议焦点在于:遗赠扶养协议的解除问题。在案件中,扶养人和遗赠人签订了遗赠扶养协议,协议约定原告负责被告的扶养教育和婚配,在二原告去世之后,其遗产房屋财产归被告所有。被告要对二老尽孝道送终老,在二老还没去世之前,被告违反协议没有对二老尽到赡养义务,原告要求与被告解除遗赠扶养协议。
  以上两个案件的裁判规则是:只要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是可以解除遗赠扶养协议的,但遗赠扶养协议的解除和合同的解除不同。要求就是多做工作,分清是非,但要从严。
  总结:遗赠扶养协议是我国继承立法的一個创造,具有明显的中国大陆特色。公民或者组织与老年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受到法律的明文鼓励,遗赠扶养协议是在总结我国农村五保制度的基础上形成和发展起来的,不同于遗产继承;也不应当按照字面的理解为扶养和遗赠的结合。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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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简介:裴新连(1989-),女,汉族,河南,现为西北政法大学法律硕士教育学院法律硕士(法学)2014级硕士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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