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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检务保障工作是集行政事务管理和后勤服务保障于一体的综合性工作,是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的保障平台,承担着为检察工作提供动力的重大职责,其运转灵活与否,将直接影响检察工作的正常开展和检察职能作用的充分发挥。
一、执行修改后刑诉法、民诉法对办案工作的影响及对检务保障的新需求。
(一)增加了检察工作量而相应增加人员经费、公用经费。修改后刑诉法新增了多项检察工作,如非法证据排除、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提审、批捕案件的后续跟踪审查、律师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接待、刑事和解、简易程序出庭、未成年人分案起诉、法律监督调查、社区矫正的监督、对执行活动的监督、技术侦查等。增加工作量的同时,也对机构和人员提出了更高要求。人员经费保障是检务保障的基础和前提,对于新增检察工作量,需增加检察人员编制,增加办公耗材、办案差旅等费用支出,相应地也应增加人员经费、公用经费。
(二)增加了证人作证补助支出及证人、鉴定人、被害人保护费用。修改后刑诉法增加了专门的条款,设计了证人强制出庭的制度,并规定对证人因履行作证义务而支出的交通、住宿、就餐等费用及误工损失,应当给予补助,所需费用列入司法机关业务经费,由同级政府财政予以保障。在一些涉黑案件中,每案证人一般有十人甚至数十人之多,保护证人的工作量相当大。因此在检察机关作证的证人因作证义务而支出的交通、住宿、就餐等费用及误工损失,检察机关应当列入检察业务费给予补助。保护证人、鉴定人和被害人也是修改后刑诉法赋予检察机关的法定职责,凡向检察机关提出申请的,检察机关务必要提供有效的保护,或者协调公安机关共同做好上述人员保护工作,因此要将参与保护人员的差旅费、伙食费等纳入检察业务费范围。
(三)增加了检察机关技术装备经费。修改后刑诉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检察院在立案后,对于重大的贪污、贿赂犯罪案件以及利用职权实施的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重大犯罪案件,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可以采取技术侦查措施,按照规定交有关机关执行。追捕被通缉或者批准、决定逮捕的在逃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经过批准,可以采取追捕所必需的技术侦查措施。”技术侦查措施实施,要求检察机关增加技术侦查装备,提高管理技术侦查装备人员的水平。
二、现行保障体制存在问题
(一)经费保障方面
1、现行经费保障体制制约了检察事业的发展。目前检察经费实行三级财政保障,一方面增加了基层检察院对当地财政的依赖,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上级检察院领导下级检察院的工作力度;另一方面,由于我国各地方经济发展水平的不同,经济发达地区和落后地区存在很大差异,在经济相对落后地区,由于地方财力有限,即使制定了严格的地方“收支两条线”政策,也难免会出现经费保障实际上与上缴国库的罚没款挂钩的现象,检察经费单靠地方财力解决确实有一定难度。
2、现行公用经费保障标准急需调整。现行的公用经费保障标准是2009年制定的,实施5年以来,无论是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职责任务还是社会经济发展水平,都有了很大的变化,特别是检察工作日益繁重,科技强检、从优待检、人才培训、文化建设等各项工作都对经费保障的要求越来越高的今天,经费严重不足已成为制约检察事业发展的突出问题。随着经济快速发展,科学技术进步,犯罪的组织化、专业化、智能化程度也在明显提高,手段不断翻新,流窜作案、跨地域犯罪增加,侦查办案费用也随之不断增大。
(二)基础设施建设方面
基础设施建设亟需强化。部分基层检察院尤其是不发达地区的基层院“两房”建设尚未达到上级院规定的标准,办案工作区、技术用房因“两房”建设工作落后迟迟未能达标,这样的基础设施明显不能保证新刑事诉讼法的顺利实施。要适应新刑事诉讼法对检察业务新增工作量,就必须重新对“两房”选址新建,将办案工作区、检务接待区、检察专业技术用房等单独设立,与办公区隔离,使“两房”建设面积达到标准,功能相对齐全,布局更加合理,信息化建设到位。
三、执行修改后刑诉法、民诉法加强检务保障的对策措施
(一)经费保障方面
1、加大现行财政保障力度
我国现行的经费保障体制,检察院的经费来源主要靠同级财政拨款。政法经费保障体制的改革不能脱离中国各地区的实际情况,要充分发挥县级财政保障的主渠道作用,加大对政法机关经费的投入;市级财政努力改善政法经费不足的部份,市级财政要从各区县财政上交的经费中拿出一部分经费补充到基层政法机关;对经济不发达地区,省级财政要重点扶持。各级党委、政府和财政要形成制度化政策,在经费体制上制定相关政策并认真贯彻落实。
2、建立经费长效保障机制
从长远看,要真正解决检察院经费困难,必须建立和完善适合检察院工作特点和发展需要的长效保障机制。针对我国检察机关财政管理体制的弊端,经费保障机制应改变以往那种单纯依靠地方财政拨款的做法,建立独立的司法预算制度,将司法预算列入国家预算,或分别列入省级地方预算。实行检察系统经费由国家计划单列,财政统一拨款。建立政法专项补助机制,根据各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和检察院工作开展情况,明确市级院、区县院检察装备配备标准,统一分配装备专款,保障各级检察院工作协调发展;减轻基层院靠自筹资金投入基本建设而造成债务负担过重的问题,这将有利于保障各级检察院有充足的办案经费,以充分履行检察职能,有利于保证检察院独立行使监督权。
(二)基础设施建设方面
1、专业技术用房。新刑诉法第148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在立案后,对于重大的贪污、贿赂犯罪案件以及利用职权实施的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重大犯罪案件,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可以采取技术侦查措施。”因此,随着技术侦查手段在办案中的重要性日益显现,专业技术用房面积应有所增加。
2、预防职务犯罪用房。从源头上预防职务犯罪,是预防工作的性质决定的。2011年高检院下发了《关于“十二五”时期全国检察机关预防职务犯罪警示教育基地建设的指导意见》,力争2013年年底实现省市两级检察院警示教育基地或警示教育平台基本覆盖,2015年年底大多数基层检察院完成警示教育基地或警示教育平台建设。警示教育基地应由展厅、影像厅和廉政文化长廊等部分组成,现有《“两房”建设标准》规定的预防职务犯罪用房面积远远不能满足预防工作的需要,不符合检察事业发展的长远要求。
(三)科技装备建设方面
1、加强各级检察机关之间的工作配合,实现办案业务设备的资源共享。尽量避免基础设施的重复建设和大宗设备的重复购置,各级检察机关之间可以加强配合,通过实现办案资源的合理利用,达到“少投入、高产出”的目的。对于手机定位系统、侦查指挥车等技术含量高,价格比较昂贵,并且需要专门的技术人员操作的技术侦查设备,在每个检察机关内部购置一套完备的设备是十分困难的。
2、电子证据的应用需加大相应的经费投入。新刑诉法第48条明确将电子证据作为刑事诉讼证据的种类之一说明电子证据的效力和积极作用已经得到认可。由于电子证据的从发现到最终使用要经历保护、确定、收集、分析等多个步骤,其中涉及到的人员和硬件设备众多,其经费需求也相当大。
3、建立健全公共信息查询系统。尽早与相关部门联网共享信息或建立绿色查询通道,在办案实践中,快速、准确掌握犯罪嫌疑人户籍、车辆、工商登记、房地产登记、通讯等信息对案件的推进有重要作用。
(作者通讯地址:广西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检察院,广西 贵港 537100)
一、执行修改后刑诉法、民诉法对办案工作的影响及对检务保障的新需求。
(一)增加了检察工作量而相应增加人员经费、公用经费。修改后刑诉法新增了多项检察工作,如非法证据排除、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提审、批捕案件的后续跟踪审查、律师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接待、刑事和解、简易程序出庭、未成年人分案起诉、法律监督调查、社区矫正的监督、对执行活动的监督、技术侦查等。增加工作量的同时,也对机构和人员提出了更高要求。人员经费保障是检务保障的基础和前提,对于新增检察工作量,需增加检察人员编制,增加办公耗材、办案差旅等费用支出,相应地也应增加人员经费、公用经费。
(二)增加了证人作证补助支出及证人、鉴定人、被害人保护费用。修改后刑诉法增加了专门的条款,设计了证人强制出庭的制度,并规定对证人因履行作证义务而支出的交通、住宿、就餐等费用及误工损失,应当给予补助,所需费用列入司法机关业务经费,由同级政府财政予以保障。在一些涉黑案件中,每案证人一般有十人甚至数十人之多,保护证人的工作量相当大。因此在检察机关作证的证人因作证义务而支出的交通、住宿、就餐等费用及误工损失,检察机关应当列入检察业务费给予补助。保护证人、鉴定人和被害人也是修改后刑诉法赋予检察机关的法定职责,凡向检察机关提出申请的,检察机关务必要提供有效的保护,或者协调公安机关共同做好上述人员保护工作,因此要将参与保护人员的差旅费、伙食费等纳入检察业务费范围。
(三)增加了检察机关技术装备经费。修改后刑诉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检察院在立案后,对于重大的贪污、贿赂犯罪案件以及利用职权实施的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重大犯罪案件,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可以采取技术侦查措施,按照规定交有关机关执行。追捕被通缉或者批准、决定逮捕的在逃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经过批准,可以采取追捕所必需的技术侦查措施。”技术侦查措施实施,要求检察机关增加技术侦查装备,提高管理技术侦查装备人员的水平。
二、现行保障体制存在问题
(一)经费保障方面
1、现行经费保障体制制约了检察事业的发展。目前检察经费实行三级财政保障,一方面增加了基层检察院对当地财政的依赖,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上级检察院领导下级检察院的工作力度;另一方面,由于我国各地方经济发展水平的不同,经济发达地区和落后地区存在很大差异,在经济相对落后地区,由于地方财力有限,即使制定了严格的地方“收支两条线”政策,也难免会出现经费保障实际上与上缴国库的罚没款挂钩的现象,检察经费单靠地方财力解决确实有一定难度。
2、现行公用经费保障标准急需调整。现行的公用经费保障标准是2009年制定的,实施5年以来,无论是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职责任务还是社会经济发展水平,都有了很大的变化,特别是检察工作日益繁重,科技强检、从优待检、人才培训、文化建设等各项工作都对经费保障的要求越来越高的今天,经费严重不足已成为制约检察事业发展的突出问题。随着经济快速发展,科学技术进步,犯罪的组织化、专业化、智能化程度也在明显提高,手段不断翻新,流窜作案、跨地域犯罪增加,侦查办案费用也随之不断增大。
(二)基础设施建设方面
基础设施建设亟需强化。部分基层检察院尤其是不发达地区的基层院“两房”建设尚未达到上级院规定的标准,办案工作区、技术用房因“两房”建设工作落后迟迟未能达标,这样的基础设施明显不能保证新刑事诉讼法的顺利实施。要适应新刑事诉讼法对检察业务新增工作量,就必须重新对“两房”选址新建,将办案工作区、检务接待区、检察专业技术用房等单独设立,与办公区隔离,使“两房”建设面积达到标准,功能相对齐全,布局更加合理,信息化建设到位。
三、执行修改后刑诉法、民诉法加强检务保障的对策措施
(一)经费保障方面
1、加大现行财政保障力度
我国现行的经费保障体制,检察院的经费来源主要靠同级财政拨款。政法经费保障体制的改革不能脱离中国各地区的实际情况,要充分发挥县级财政保障的主渠道作用,加大对政法机关经费的投入;市级财政努力改善政法经费不足的部份,市级财政要从各区县财政上交的经费中拿出一部分经费补充到基层政法机关;对经济不发达地区,省级财政要重点扶持。各级党委、政府和财政要形成制度化政策,在经费体制上制定相关政策并认真贯彻落实。
2、建立经费长效保障机制
从长远看,要真正解决检察院经费困难,必须建立和完善适合检察院工作特点和发展需要的长效保障机制。针对我国检察机关财政管理体制的弊端,经费保障机制应改变以往那种单纯依靠地方财政拨款的做法,建立独立的司法预算制度,将司法预算列入国家预算,或分别列入省级地方预算。实行检察系统经费由国家计划单列,财政统一拨款。建立政法专项补助机制,根据各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和检察院工作开展情况,明确市级院、区县院检察装备配备标准,统一分配装备专款,保障各级检察院工作协调发展;减轻基层院靠自筹资金投入基本建设而造成债务负担过重的问题,这将有利于保障各级检察院有充足的办案经费,以充分履行检察职能,有利于保证检察院独立行使监督权。
(二)基础设施建设方面
1、专业技术用房。新刑诉法第148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在立案后,对于重大的贪污、贿赂犯罪案件以及利用职权实施的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重大犯罪案件,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可以采取技术侦查措施。”因此,随着技术侦查手段在办案中的重要性日益显现,专业技术用房面积应有所增加。
2、预防职务犯罪用房。从源头上预防职务犯罪,是预防工作的性质决定的。2011年高检院下发了《关于“十二五”时期全国检察机关预防职务犯罪警示教育基地建设的指导意见》,力争2013年年底实现省市两级检察院警示教育基地或警示教育平台基本覆盖,2015年年底大多数基层检察院完成警示教育基地或警示教育平台建设。警示教育基地应由展厅、影像厅和廉政文化长廊等部分组成,现有《“两房”建设标准》规定的预防职务犯罪用房面积远远不能满足预防工作的需要,不符合检察事业发展的长远要求。
(三)科技装备建设方面
1、加强各级检察机关之间的工作配合,实现办案业务设备的资源共享。尽量避免基础设施的重复建设和大宗设备的重复购置,各级检察机关之间可以加强配合,通过实现办案资源的合理利用,达到“少投入、高产出”的目的。对于手机定位系统、侦查指挥车等技术含量高,价格比较昂贵,并且需要专门的技术人员操作的技术侦查设备,在每个检察机关内部购置一套完备的设备是十分困难的。
2、电子证据的应用需加大相应的经费投入。新刑诉法第48条明确将电子证据作为刑事诉讼证据的种类之一说明电子证据的效力和积极作用已经得到认可。由于电子证据的从发现到最终使用要经历保护、确定、收集、分析等多个步骤,其中涉及到的人员和硬件设备众多,其经费需求也相当大。
3、建立健全公共信息查询系统。尽早与相关部门联网共享信息或建立绿色查询通道,在办案实践中,快速、准确掌握犯罪嫌疑人户籍、车辆、工商登记、房地产登记、通讯等信息对案件的推进有重要作用。
(作者通讯地址:广西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检察院,广西 贵港 537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