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完善和规范社区矫正监管之我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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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于2009年联合下发了《关于在全国试行社区矫正工作的意见》,2011年《刑法修正案(八)》对社区矫正做出了明确规定。2012年1月10日,“两高”“两部” 联合印发《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的通知,至此,社区矫正工作从试点到正式列入立法条文,明确规定社区矫正是对被判处管制、被宣告缓刑、被暂予监外执行、被裁定假释在社会上服刑的四种罪犯刑罚执行的一种方式即非监禁刑,俗称为“高墙外的服刑”。
  一、当前社区矫正监管的现状
  2009年社区矫正工作开展以来,我区共依法接收社区矫正人员1247名,其中管制3人、缓刑1055人、假释147人、暂予监外执行42人,至今已宣告解除社区矫正841人,终止社区矫正16人,撤销缓刑裁定决定收监执行16人。随着社区矫正的工作主体由公安机关改为司法所,社区矫正对象从原来的监外执行罪犯“五种人”改变成“四种人”。我院也随着监督对象的变化,全面更新监督理念、改进监督方式方法。紧紧围绕司法、执法活动是否依照相关法律和规定进行,是否存在违法问题进行检察监督。针对公安机关与司法行政机关的衔接,法院、监狱、看守所的交付执行,司法机关的日常帮教活动、社区矫正管理、变更执行、终止社区矫正、宣告解除社区矫正等矫正环节的监督措施还不够有力,特别是未成年人的社区矫正帮教工作及心理辅导不够健全,公益劳动、安置帮教就业基地建设不够规范,资金少运作难度大,社会法律效果不明显,监督方式不适应社区矫正工作需要,直接影响到检察监督力度。
  二、当前社区矫正普遍存在的问题及内因
  1、社区矫正相关部门之间衔接不畅造成脱管。
  一般情况下,社区矫正对象依法在自己的居住地即城镇社区或乡镇村接受社区矫正,但由于外出务工远离户籍所在地的社区矫正人员难以交接。如我区某司法所辖区社区矫正对象韩某因经商办企长期居住在北京某县,司法局依法发函给该县社区矫正办公室,但对方回函以流动性大为由拒绝接收,造成异地矫正“真空”脱管困境,使得社区矫正工作不能正常开展。
  2、公安法院监狱未按时移送执行材料造成漏管。
  在社区矫正试点工作中,有的派出所只将监管材料移交而没有将矫正对象移送,司法所拒绝交接;有的因没有收到法院、监狱、看守所的法律文书,造成司法所漏接漏管。直接导致了部分社区矫正对象滞留在“旅途中”,如我区某派出所未将被监管对象假释人员王某档案材料移交给司法所,致使假释犯王某不能接受社区矫正。
  3、社区矫正机构不健全,人员素质有待提高。
  司法所作为社区矫正工作主体的普遍存在人员短缺,多数司法所由所在镇街综治干部或乡镇、街道聘请的临时工作人员负责具体的社区矫正工作,未配备专业社区矫正人员,尤其是社区矫正工作在吸纳社会志愿者、组建专业心理矫治队伍、社区力量帮教方面尚处于起步阶段,直接影响了社区矫正制度作用的发挥。如我区两个司法所均只配备1名所长,日常社区矫正工作下放给村居帮矫小组负责,没有起到监管矫正的职责。
  4、社区矫正监管工作不规范,存在走形式。
  按规定,社区矫正人员每月参加教育学习时间不少于八小时,社区矫正人员每月参加社区服务时间不少于八小时。但在现实社区矫正管理工作中,由于客观条件限制等原因,普遍存在造假应付检查等现象。另外,《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20、30、34条规定,司法所应当定期到社区矫正人员的家庭、所在单位、就读学校和居住的社区了解、核实社区矫正人员的思想动态和现实表现等情况。对保外就医的社区矫正人员,司法所应当定期与其治疗医院沟通联系,及时掌握其身体状况及疾病治疗、复查结果等情况。但事实上很多司法所都未认真履行。
  三、着力推动社区矫正工作创新发展。
  (1)通过开展巡回检察工作做到定期巡查与日常性的监督相结合。下沉检力深入到基层乡镇街道司法所查阅社区矫正对象资料台帐,走访村社区工作人员、社区群众及社区矫正对象亲属,约见矫正对象谈话等形式,检查每一位社区矫正对象建档材料是否齐全,帮教措施是否到位,监管内容是否落实,人员交付执行是否合法实,运用环环相扣全程链接的监督方式,实现社区矫正工作管理监督同步到位。
  (2)通过全面普查与个别抽查相结合。有针对性开展个案监督检查,及时发现社区矫正管理工作中的问题,及时提出检察建议或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并对检察建议书、纠正违法通知书的落实情况进行跟踪监督,促进相关职责职能部门及时采纳我院的检察建议,及时纠违纠错。同时,积极帮助基层司法行政机关改进社区矫正管理工作,健全和完善社区矫正管理工作各项规章制度,规范社区矫正工作运作科学化管理机制。
  (3)通过检察监督与维护社区服刑人员合法权益相结合。在强化社区矫正管理工作法律监督的同时,积极开展社区矫正法人员的维权监督工作,依法受理在矫人员的合理合法诉求,依法维护在矫人员的合法权益,保障在矫人员的基本权利和基本尊严,联合司法局创建社区矫正帮扶安置就业基地,为社区矫正人员解决后顾之忧。
  (4)通过成立社区矫正工作心理咨询室对未成年社区矫正人员给予人性化监督保护。建立未成年社区矫正人员制定个性化矫正方案,定期组织未成年社区矫正对象开展心理测试、咨询等,全方位为未成年社区矫正对象提供心理健康教育,保护未成年社区矫正人员的隐私,关注未成年社区矫正对象的思想、生活和工作动态,及时提供各种帮助。
  四,对当前社区矫正监管工作的几点建议。
  1、在“两高”“两部”《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的基础上,从统一和规范社区矫正检察监督工作出发,制定《社区矫正监督规则》,进一步明确检察机关对社区矫正检察监督工作的检察方法、内容、职责、任务及分工细节等实质性的操作程序和规范化运作方式,实现条块管理到“点、线、面”的细化覆盖,避免职责混淆,监督不到位,部门配合不协调等问题的产生和困境,严格落实工作责任,形成强大工作合力,健全社区矫正监督工作机制,确保社区矫正监督工作科学规范有序开展。
  2、完善制度措施,夯实社区矫正监督工作基础。一、建立定期社区矫正工作联席会议制度。与法院、公安、司法、综治委等单位建立社区矫正工作联席会议制度,每月组织召开工作会,通报工作信息情况,研究出台相关文件,明确各自职能职责,联合解决社区矫正工作中存在的困难、问题,共同推动社区矫正工作健康发展。二、积极联合司法行政机关、法院、监狱等部门制定本地区可行性《社区矫正审前调查评估办法》、《社区矫正社会危险性调查评估办法》、《社区矫正执法听证程序》、《社区矫正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和《社区矫正奖惩办法》等一系列相配套制度措施,实现社区矫正工作管理和监督同步有序开展。
  3、变事后监督为事前或同步监督。提前介入或会同司法行政机关对假释和暂予监外执行活动的监督,认真核查法律文书、实体和程序手续材料,发现问题及时提出纠正,防止和避免违法假释和暂予监外执行情况的发生,对于不具备社区矫正条件的,人民法院判决或裁定明显不公的,应通过抗诉等法定诉讼程序实行检察监督权,实现社区矫正准入准出关口的同步监督。
  4、要敢于监督善于监督,努力从依法监督规范监督上狠下功夫,针对社区矫正执法过程中出现的各执法不严、司法不公、枉法裁判行为,从中发现社区矫正前后执法背后的职务犯罪案件线索,特别是执法机关不严格执法造成严重社会危害后果及影响的渎职犯罪案件,加大查处社区矫正职务犯罪案件力度,同时依法保障社区矫正人员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不断提升检察机关在社区矫正监督中的执法公信力和亲和力。
  (作者通讯地址: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检察院,福建 漳州 363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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