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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公诉人在法庭上宣读起诉书后,被告人、被害人可以就起诉书指控的犯罪进行陈述,公诉人可以讯问被告人”。人民检察院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规则》也将“讯问被告人”列为公诉人在法庭上依法进行的重要诉讼活动之一规定在该规则第289条第二项中。因此,积极、主动地在法庭调查阶段讯问被告人代替过去仅对未调查清楚和遗漏问题而补充讯问被告人,这是庭审方式改革中,公诉机关公诉人角色转换的重大举措。因此,如何科学地、可操作性的讯问被告人,对于有效地揭露犯罪、证实犯罪,取得最佳的庭审效果以及推进公诉机关出庭方式规范化进程,都具有重要作用。笔者就此谈几点看法。
庭审活动中,公诉人依法讯问被告人是公诉人出庭支持公诉活动中的一个具体环节,是公诉人参与法庭调查的重要内容。在理论上和实践中都不能将讯问被告人这一环节与其它环节割裂开来,而且讯问被告人效果的好坏直接影响法庭举证、法庭辩论以及审判人员对被告人定罪量刑的整体效果,这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
一、讯问被告人应为举证、质证服务
1、讯问是查明证据的诉讼手段。证据是案件中客观存在的事实,它包含物质性的如物证、书证、也包含非物质性的如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而且证据是不可再生的、不可复摄的,只有公诉人通过讯问,使犯罪的时间、地点、手段、认罪态度及犯罪后果等案件事实展示出来。而且通过讯问,才能将被告人具体犯罪行为与公诉人掌握的证据联系起来,达到指控犯罪的目的。如杀人案件,就直观来看,有侦查机关勘察的现场笔录,有被害人尸检报告,有鉴定结论,有被害人现场遗留后复制的痕迹鉴定,群众报案记录及被告人交待,这些孤立的证据是零碎的,只有通过公诉人的讯问,才能将证据连接起来,形成指控犯罪所需的证据材料。
2、讯问是固定证据的有效方法。侦查机关在侦查环节上获取的证据,因侦查工作受时间、空间的限制,而遗漏一些情节和案件事实,往往使证据难以固定而形不成证据锁链。只有讯问,尤其在多名被告人犯罪的案件中,详细地讯问,并让其质证,对于弄清和揭露其间的矛盾,对于固定证据往往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从而达到直接证据形成锁链,间接证据相互印证。
3、讯问是弥补证据不足的有效途径。凭间接证据起诉而被告人又拒不认罪的,公诉人不失时机地讯问被告人,对于查明犯罪动机、目的以及促成犯罪的条件,从而为揭露犯罪、弥补证据不足,具有重要意义。
二、讯问应为法庭辩认服务
熟悉案件的全部事实、情节及相关证据,掌握与案件有关的法律政策,准确地预测辩护观点,固然是搞好法庭辩论工作的前提条件。然而,周密详细地讯问被告人对法庭辩论能否取得好的效果,显得尤为重要,它能最大限度地避免公诉人在法庭辩论上造成不应有的被动局面。这体现在:
1、能改变辩护人在事实上引起的争议和辩护。起诉书作为公诉机关的法定文书,其内容不可能详尽地叙述犯罪事实,因此公诉人在庭审中能对起诉书中指控的犯罪事实详细地讯问,使犯罪事实的全貌再现在法庭,可避免辩护人就不清楚或遗漏的犯罪事实引起质疑而引发辩护。
2、能影响辩护人在定罪或定性上的辩护观点。公诉人制作的讯问提钢能将犯罪目的、地点、动机、情节、手段及造成的后果,围绕犯罪构成的要件进行有序发问,是公诉人对被告人涉及定罪量刑的观点既符合法律,又使辩护人认同,而影响辩人在定罪或定性上可能引起的辩护。又如笔者承办的孙某等6人抢劫罪,其中孙某等5人均有恐吓性语言和暴力行为,唯独陈某在场一言不发,也无任何暴力行为,事后分赃也未要任何钱物,陈某的辩护人庭前就和笔者交换意见拟作无罪辩护,公诉人在询问时,通过一连串的发问:“你知道去干什么?”“为什么不动手”“为什么不要赃款”等实质性的问题进行讯问,被告人供述了知道去抢劫,害怕孙某等5人打不过人家去帮忙,赃款太少就没有要的事实。从而改变了辩护人拟作为无罪辩护的观点,法院判决对我起诉书指控的事实作为了认同,判决陈某有期徒刑四年。
3、能左右辩护人在量刑情节上所作的辩护。查明犯罪事实对指控犯罪固然重要,但是详细地讯问被告人犯罪动机及行为实施时的心理态势,对审判人员了解被告人主观恶性的深浅和法庭正确量刑关重要,也避免辩护人在量刑情节上所作的辩护。如笔者承办的某交通肇事案件,被告人吴某交通肇事后,为破坏现场,在报警的同时早将伤者转移到医院,看到伤者伤势严重,身上本有购货的万余元的现金,而仅留下一千元就逃逸而去。一年后被抓获归案后,移送审查起诉,该辩护人认定被告人具有自首情节,又具有积极抢救伤者的形为,系过失犯罪,主观恶性不深,只是害怕伤者害属来了被打,才逃逸。笔者通过对事故地点、现场车流量等交通情况,用肇事车辆抢救伤者是不是唯一办法?车辆移动后侦查人员如何勘察现场?有购货款为什么不预交抢救费用等实质性问题进行讯问,被告人被迫交待了害怕承担全责,而移动车辆,害怕花费费用太多而逃逸的事实,从而改变了辩护人在被告主观恶性不深等量刑情节上所作的辩护观点使法院判处吴某有期徒刑5年。
三、讯问被告人,应体现教育效果
按照犯罪构成要件,有的放矢地讯问被告人并施以适当的正面教育,对其了解行为所触犯的罪名,犯罪行为所侵犯的客体,犯罪行为所造成的社会危害有较明确的认识,增强悔罪意识,促使其认罪服法,起到刑罚特殊预防的目的。同时,通过讯问被告人可以使旁听的群众了解案件的全过程,受到一堂活生生的法制教育,更加自觉地维护法律,起到一般预防的目的。就笔者几年来公诉工作经验来看,贯彻于讯问过程始终的法庭教育工作,要从以下三个方面有所区别:
1、因案而异。如职务类犯罪中的贪污、受贿案件中的被告人,最被都是盲目攀比、追求享乐,直至走上犯罪道路,因该系列案件往往都是“一对一”证据,被告人经过侦查阶段长时间的讯问,从起初的摸不着头脑到逐步摸清侦查意图,尤其是恐惧心理、抗拒心理以及侥幸心理的普遍存在,常出现翻供、翻证现象,这就要求我们加强政策攻心、从法律责任、利弊得失等方面感化,迫使其在法律和政策面前认罪、悔罪。又如交通肇事类案件,由于系过失犯罪,被告人往往认为自己不是杀人放火、打家劫舍,社会危害程度较大的故意犯罪,民事部分也赔偿了,往往认罪悔罪意识不强,这就要求我们从生命的重要以及案件后果对被害人家庭所带来的沉重打击,交通法律制定的严格要求以及被告人与被害人家庭等诸多方面情况进行比较,才能真正起到教育感化作用。
2、因主观恶性深浅而异。通常累犯的主观恶性较深,法制意识淡薄,其反社会意识也较强,这种人往往不从自己的世界观、人生观、遵纪守法等基本道德规则去分析自己的犯罪根源,而是一味地埋怨社会,家庭对自己的不公平、不平等,并认为这是其走上犯罪道路的根本原因。甚至少数从起初的被害人由于不懂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从而走上“以毒攻毒”、“以违法对违法”的犯罪道路,所以在对这种被告人进行讯问时,教育要从情理入手,切忌空话、套话,力求矫正其扭曲的心灵。
3、注意一般预防,突出教育效果。法庭讯问除依法不公开庭审的案件外,通常旁听被告人的亲朋好友及普通群众较多。因此,讯问的过程就是按照犯罪构成,将犯罪事实再现在人们面前,除问清被告人的犯罪动机,客观行为外,还要讯问其对犯罪后果的认识程度,从而起到讯问一人,教育一片的社会效果。
(作者通讯地址: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检察院,江苏 盐城 224600)
庭审活动中,公诉人依法讯问被告人是公诉人出庭支持公诉活动中的一个具体环节,是公诉人参与法庭调查的重要内容。在理论上和实践中都不能将讯问被告人这一环节与其它环节割裂开来,而且讯问被告人效果的好坏直接影响法庭举证、法庭辩论以及审判人员对被告人定罪量刑的整体效果,这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
一、讯问被告人应为举证、质证服务
1、讯问是查明证据的诉讼手段。证据是案件中客观存在的事实,它包含物质性的如物证、书证、也包含非物质性的如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而且证据是不可再生的、不可复摄的,只有公诉人通过讯问,使犯罪的时间、地点、手段、认罪态度及犯罪后果等案件事实展示出来。而且通过讯问,才能将被告人具体犯罪行为与公诉人掌握的证据联系起来,达到指控犯罪的目的。如杀人案件,就直观来看,有侦查机关勘察的现场笔录,有被害人尸检报告,有鉴定结论,有被害人现场遗留后复制的痕迹鉴定,群众报案记录及被告人交待,这些孤立的证据是零碎的,只有通过公诉人的讯问,才能将证据连接起来,形成指控犯罪所需的证据材料。
2、讯问是固定证据的有效方法。侦查机关在侦查环节上获取的证据,因侦查工作受时间、空间的限制,而遗漏一些情节和案件事实,往往使证据难以固定而形不成证据锁链。只有讯问,尤其在多名被告人犯罪的案件中,详细地讯问,并让其质证,对于弄清和揭露其间的矛盾,对于固定证据往往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从而达到直接证据形成锁链,间接证据相互印证。
3、讯问是弥补证据不足的有效途径。凭间接证据起诉而被告人又拒不认罪的,公诉人不失时机地讯问被告人,对于查明犯罪动机、目的以及促成犯罪的条件,从而为揭露犯罪、弥补证据不足,具有重要意义。
二、讯问应为法庭辩认服务
熟悉案件的全部事实、情节及相关证据,掌握与案件有关的法律政策,准确地预测辩护观点,固然是搞好法庭辩论工作的前提条件。然而,周密详细地讯问被告人对法庭辩论能否取得好的效果,显得尤为重要,它能最大限度地避免公诉人在法庭辩论上造成不应有的被动局面。这体现在:
1、能改变辩护人在事实上引起的争议和辩护。起诉书作为公诉机关的法定文书,其内容不可能详尽地叙述犯罪事实,因此公诉人在庭审中能对起诉书中指控的犯罪事实详细地讯问,使犯罪事实的全貌再现在法庭,可避免辩护人就不清楚或遗漏的犯罪事实引起质疑而引发辩护。
2、能影响辩护人在定罪或定性上的辩护观点。公诉人制作的讯问提钢能将犯罪目的、地点、动机、情节、手段及造成的后果,围绕犯罪构成的要件进行有序发问,是公诉人对被告人涉及定罪量刑的观点既符合法律,又使辩护人认同,而影响辩人在定罪或定性上可能引起的辩护。又如笔者承办的孙某等6人抢劫罪,其中孙某等5人均有恐吓性语言和暴力行为,唯独陈某在场一言不发,也无任何暴力行为,事后分赃也未要任何钱物,陈某的辩护人庭前就和笔者交换意见拟作无罪辩护,公诉人在询问时,通过一连串的发问:“你知道去干什么?”“为什么不动手”“为什么不要赃款”等实质性的问题进行讯问,被告人供述了知道去抢劫,害怕孙某等5人打不过人家去帮忙,赃款太少就没有要的事实。从而改变了辩护人拟作为无罪辩护的观点,法院判决对我起诉书指控的事实作为了认同,判决陈某有期徒刑四年。
3、能左右辩护人在量刑情节上所作的辩护。查明犯罪事实对指控犯罪固然重要,但是详细地讯问被告人犯罪动机及行为实施时的心理态势,对审判人员了解被告人主观恶性的深浅和法庭正确量刑关重要,也避免辩护人在量刑情节上所作的辩护。如笔者承办的某交通肇事案件,被告人吴某交通肇事后,为破坏现场,在报警的同时早将伤者转移到医院,看到伤者伤势严重,身上本有购货的万余元的现金,而仅留下一千元就逃逸而去。一年后被抓获归案后,移送审查起诉,该辩护人认定被告人具有自首情节,又具有积极抢救伤者的形为,系过失犯罪,主观恶性不深,只是害怕伤者害属来了被打,才逃逸。笔者通过对事故地点、现场车流量等交通情况,用肇事车辆抢救伤者是不是唯一办法?车辆移动后侦查人员如何勘察现场?有购货款为什么不预交抢救费用等实质性问题进行讯问,被告人被迫交待了害怕承担全责,而移动车辆,害怕花费费用太多而逃逸的事实,从而改变了辩护人在被告主观恶性不深等量刑情节上所作的辩护观点使法院判处吴某有期徒刑5年。
三、讯问被告人,应体现教育效果
按照犯罪构成要件,有的放矢地讯问被告人并施以适当的正面教育,对其了解行为所触犯的罪名,犯罪行为所侵犯的客体,犯罪行为所造成的社会危害有较明确的认识,增强悔罪意识,促使其认罪服法,起到刑罚特殊预防的目的。同时,通过讯问被告人可以使旁听的群众了解案件的全过程,受到一堂活生生的法制教育,更加自觉地维护法律,起到一般预防的目的。就笔者几年来公诉工作经验来看,贯彻于讯问过程始终的法庭教育工作,要从以下三个方面有所区别:
1、因案而异。如职务类犯罪中的贪污、受贿案件中的被告人,最被都是盲目攀比、追求享乐,直至走上犯罪道路,因该系列案件往往都是“一对一”证据,被告人经过侦查阶段长时间的讯问,从起初的摸不着头脑到逐步摸清侦查意图,尤其是恐惧心理、抗拒心理以及侥幸心理的普遍存在,常出现翻供、翻证现象,这就要求我们加强政策攻心、从法律责任、利弊得失等方面感化,迫使其在法律和政策面前认罪、悔罪。又如交通肇事类案件,由于系过失犯罪,被告人往往认为自己不是杀人放火、打家劫舍,社会危害程度较大的故意犯罪,民事部分也赔偿了,往往认罪悔罪意识不强,这就要求我们从生命的重要以及案件后果对被害人家庭所带来的沉重打击,交通法律制定的严格要求以及被告人与被害人家庭等诸多方面情况进行比较,才能真正起到教育感化作用。
2、因主观恶性深浅而异。通常累犯的主观恶性较深,法制意识淡薄,其反社会意识也较强,这种人往往不从自己的世界观、人生观、遵纪守法等基本道德规则去分析自己的犯罪根源,而是一味地埋怨社会,家庭对自己的不公平、不平等,并认为这是其走上犯罪道路的根本原因。甚至少数从起初的被害人由于不懂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从而走上“以毒攻毒”、“以违法对违法”的犯罪道路,所以在对这种被告人进行讯问时,教育要从情理入手,切忌空话、套话,力求矫正其扭曲的心灵。
3、注意一般预防,突出教育效果。法庭讯问除依法不公开庭审的案件外,通常旁听被告人的亲朋好友及普通群众较多。因此,讯问的过程就是按照犯罪构成,将犯罪事实再现在人们面前,除问清被告人的犯罪动机,客观行为外,还要讯问其对犯罪后果的认识程度,从而起到讯问一人,教育一片的社会效果。
(作者通讯地址: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检察院,江苏 盐城 2246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