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窃取域名的罪名适用及价值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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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域名具有财产属性,符合盗窃罪犯罪对象特征,对窃取域名的行为应予以刑法规制。在价格认定方面,应由中立的专业机构结合域名的自身属性及商业价值进行多方面的评估。
  关键词:域名 盗窃罪 商业价值
  作者简介:黄柳,硕士研究生,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
  中图分类号:D92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1)09-284-02
  在电子商务发展波澜壮阔的今天,域名这种作为在互联网上用于查找网站位置的专门标识,其潜藏的重大商业价值逐渐为人们所认可,并因此也成为部分不法分子的目标,“域名盗卖”等案件屡屡出现。域名是否具有财产属性,盗卖域名究竟该如何定性,成了一个现实且必须解决的问题。
  一、域名具有财产属性,符合盗窃犯罪对象的特征
  虽然厦门市思明区法院关于一起盗窃网络域名案件的判决肯定了域名的财产属性,但对此持不同意见的并不少见。究其原因,主要是认为法律规定盗窃罪的犯罪对象是“公私财产”,我国的相关法律均未明确将包括域名在内的网络虚拟财产纳入刑法保护的财产之列,因此,肯定域名的财产属性,将其规定为盗窃罪的犯罪对象显然违背了罪行法定原则。对此,笔者持不同看法。结合“财产”这一民事权利客体的本质属性及域名的产生、存在、特征来看,域名的财产属性是不言而喻的。
  在民法学理论中,关于何为财产,学界并没有一个达成共识的确切定义。比如,梁慧星教授认为,财产是指具有经济价值,依一定目的而结合之权利义务之总和。魏振瀛教授认为,财产是具有经济价值的有体物、智力成果和利益。豍可见,财产作为能为主体带来经济价值的客观存在的事物,包括有体物和无形财产,在法律上具有排他支配或控制的可能性,其产生凝结了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具有独立的价值包括使用价值和交换价值。而域名显然具备财产的上述属性特征。
  首先,域名具有客观性。域名虽然存在于网络之中,但其不是存在于思维中的虚构假象,是互联网络空间中帮助读取网络IP地址的一连串特殊字符,真实地存在于这个世界上,且其存在占有一定的空间。这些空间虽然不同于现实的空间,但是在某些程度上也具有相似性,这种相似性为域名和民法中的有体物在保护方式上的共性奠定了基础。
  其次,域名具有价值性。其一,域名是注册申请人的劳动成果,选择什么样的字符、如何将这些字符予以组合,是域名注册申请人投入大量时间和体力、脑力劳动的结果,包含了注册申请人的构思、选择和创意,因此,域名中凝结了无差别的人类劳动,具有经济学意义上的价值。其二,对企业来说,一个容易识记或比较特别的域名能让企业在千万个用户中被识别出来,并提高被选择的概率。因此,好的域名可以说是企业固有品牌的延伸和增值,能为企业吸引更多客户,节约大量的宣传费用,正是这种不可忽视的经济利益,使得好的域名往往被众多企业追逐。其三,虽然《中国互联网域名注册暂行管理办法》规定,注册域名可以变更或者注销,不许转让或者买卖。但在现实生活中,域名的转让与买卖并不鲜见,如,域名的申请注册人可能因为诱人的价格而转让其注册申请的域名,企业可能为了提高商业声誉、增加交易机会而购买中意的域名,域名投资者(俗称“米农”)可能为了寻求买家以高于其投资成本的价格购买而持有域名,这都是域名具有财产的交换价值和流通性等属性的最好印证。
  再次,域名能为所有人控制或支配。盗窃、诈骗等侵犯财产权的犯罪行为本质在于行为人通过自己的非法占有而排除他人的合法占有权,因此,其犯罪对象必须是人力能控制和管理的财物。域名即具备该种属性。由于申请注册域名时产生了控制密码,而该密码只有所有人可知,他人无法对域名进行任何操作。且由于域名已经注册到所有人的帐户名下,所有人既可以选择将域名留存于其帐户中等待其升值后高价卖出,也可以选择将域名解析到具体的IP地址,还可以选择变更、注销、抛弃其所注册的域名。豎
  综上,域名符合民法理论上关于“财产”的要件,属于“物”的范畴,符合盗窃罪的犯罪特征,因此,将窃取域名的行为认定为盗窃罪并不存在理论的障碍。其实,这也符合目前相关法律的规定。虽然我国《刑法》第九十二条规定了私人所有财产的含义,但在其中,何谓“其他财产”,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对此还没有进一步的界定。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项中有规定:“盗窃的公私财物,包括电力、煤气、天然气等。”可见,在我国财产已经脱离了有体物的形态,呈现出扩张的趋势,包括电力、煤气、天然气等在内的无体物也成为了刑法意义上的财物,从而成为盗窃罪的犯罪对象。因此,顺应理论发展和现实需要,将域名这一新兴的、存在于网络空间、具有财产属性的经营性标识纳入刑法的保护范畴,显然并不违背罪行法定原则。
  二、对域名价值评估的思路与方法
  窃取域名行为若以刑法进行救济,面临的另外一个问题就是域名的价值认定问题。发生在厦门思明区的全国首例盗窃域名案件中被告人林某的辩护人就以此提出辩护意见,称,域名的价值具有不可评估性,因此域名盗窃与刑法上的盗窃行为尽管非常相似,但也有明显的区别,以盗窃罪起诉被告人的法律依据并不充分。盗窃罪是数额犯,盗窃多少将决定其罪与非罪,罪重与罪轻,在本案中,起诉书将盗窃数额以域名的买入价进行认定,有欠妥当。豏而在理论与实务界,普遍认为域名价值的不可估量性是导致其不能成为侵犯财产犯罪的犯罪对象的一个重要原因。
  目前,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下,并没有规定如何对域名等网络虚拟财产的价格进行计算。根据我国目前财产犯罪的价格计算方法,域名价值评估应有以下两种:(1)根据市场参考价格进行评估;(2)根据市场交易价格(包括购入价或销赃价)进行认定或评估。笔者认为,这两种价格计算方法均不太现实或不太合理。就目前我国的状况而言,域名作为一种新生事物,尚未建立起一种行业准则,国家也并未统一对域名进行行业定价,因此,也就很难确定一个市场参考价格了,故第一种评估方法不太现实。而第二种评估方法可能会导致计算出来的价格严重偏离域名的价值。一方面,域名的交易价格是根据买卖双方的需要所决定的,由于双方的需求不同、看法不同,可能会导致交易带有强烈的个人感情色彩,具有无序和不稳定性的特征;另一方面,非法获得的域名,其出售价格往往较低,难以全面客观的反映域名的真实价值,其结果往往不利打击盗窃域名等行为。更何况,在现实中,很多交易并未现实发生,因此也就不存在交易价格了。
  笔者认为,既然传统的评估方法及思路无法解决域名的价格认定问题,或许《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会为我们提供一种思路。该《解释》第五条明确规定,对不能通过有效证明确定价格的赃物,区别情况,根据作案当时、当地的同类物品的价格,具体情况具体对待。根据该司法解释物品价值认定的精神,结合域名的自身特点,笔者认为对于域名的价值评估应遵循下列方法和思路:
  首先,从评估方向来看,应着眼于域名的自身因素,从而确定其在评估基准日进行正常公平交易的价值估计数额,而非域名的现有的交易价格(包括购入价或销赃价)。
  其次,从评估程序来看,价值评估应由专业人员与机构进行。由于域名价值认定的专业性、复杂性及确保司法公正的需要,评估应由具有专业人员的中立的第三方进行,如专门进行域名拍卖的网络经营商。在条件成熟的时候,可在各电子商务发达的大中城市的评估机构设立专职或兼职的虚拟财产价格评估师,确保评估的准确性和公众认可度。
  再次,从评估思路来看,应兼顾该域名自身属性及其商业价值。其自身属性包括其级别(如属于顶级域名、二级域名、三级域名)、长度、其排列组合对客户的吸引力、域名的后缀(如com、net,、cn、com.cn、biz等)。同时,由于域名的真正价值在于其的未来的盈利能力,因此,在评估时,还必须考虑域名公司的域名的使用情况、公司的发展规模、产品质量、销售网络、市场占有率、盈利情况、未来收益、同行业竞争状况及未来发展前景等。
  注释:
  ①魏振瀛主编.民法(第2版).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06年版.第121页.
  ②于志刚.网络空间中虚拟财产的刑法保护.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489页.
  ③厦门首起互联网域名盗窃被判缓刑三年.中国建站.200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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