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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经国务院批准,现就若干农业生产资料征免增值税的问题规定如下:一、下列货物自1996年1月1日至1997年12月31日继续免征增值税:1.饲料.2.农膜.3.化肥生产企业生产销售的碳酸氢铵、普通过磷酸钙、钙镁磷肥、复混肥;原生产碳酸氢铵、普通过磷酸钙、钙镁磷肥产品的小化肥生产企业改产生产销售的尿素、磷铵和硫磷铵.免征增值税的复混肥范围仍按《关于复混肥免征增值税的通知》(财税字[1995]70号)的有关规定执行.4.农药生产企业生产销售的敌敌畏、氧乐果、辛硫磷、甲胺磷、杀虫双、丁草胺、敌百虫、对硫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