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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随着新三板扩容,以及经监管层对非上市公众公司出台多项规定,加上明确场外和场内市场之间的转板,再次激发新三板兴奋点,这也直接导致诸如湘财证券这样注册资本在35亿元的大公司都挂牌场外市场。因此引起笔者对场内和场外市场间转板的思考。
关键词:场外市场;新三板;转板;清退制度
中图分类号:F832.51 文献标识码:A
2014年1月8日下午,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发布公告称,安控股份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申请已获证监会核准。由此,安控科技成为全国股转系统 2012年9月正式成立以来第一家通过IPO上市的挂牌公司。据悉,目前全国股转系统公司正在配合有关方面积极研究落实《国务院关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关问题的决定》关于“挂牌公司可以直接向证券交易所申请上市交易的规定,将充分创造便利条件,进一步畅通与交易所市场的有机衔接。
一、证券市场中转板制度的概念和价值
在发达国家中,由主板市场、二板市场、柜台市场等构成了一个 “正金字塔型”的证券市场结构,发行人会根据自身的盈利能力、筹资需求等选择不同的证券市场来融资,投资者也会基于自身的经验、风险承受能力和资产总量的不同将投资欲望在差异化的市场上实现。当公司发展壮大,盈利能力和管理水平有了稳步提升并达到高一层次市场的进入条件时,若公司对融资能力和股份流动性有更高要求,便可以申请到高层次的市场中上市/挂牌;当上市/挂牌公司发展不如人意,无法满足持续上市/挂牌条件抑或无法承受高昂的交易成本或披露义务时,就需要被退市或转到低一层次的市场中挂牌。这种灵活的市场转换机制就是俗称的转板制度,即在资本市场内各层次市场交易的市场主体,因为经营条件或经营行为的变化,基于市场规范的要求,主动或被动地转移到另一市场中交易的行为。
场外交易市场是一个开放、动态和充满活力的市场,对于多层次证券市场中数量庞大的上市/挂牌公司而言,其发展或衰亡都是常态,而转入场内市场的上升机制和退出市场的安全机制皆为场外交易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就资本市场整体来看,其具有逻辑的层次性和统一性。适应企业发展不同阶段和投资者不同风险收益偏好的各市场虽然在甄别信号的设置上表现出了内在的逻辑层次性,但却缺少了逻辑的统一性。要想实现层次性与统一性并存,就需要在各市场间建立有升有降的转板制度。实践证明,转板制度在保持各层次市场独特性的同时,维持了市场的风险——收益特征,并在发挥各自比较优势以实现差异化发展的基础上,形成互动、互补的证券市场体系。也只有这样,市场的利益分配和风险释放才能做到有序且是相对公平的。就上市/挂牌公司本身来看,转板制度除了使公司在经济上有所收获或失去外,“升板”与“降板”的存在还将促使上市/挂牌公司为了吸引战略投资者,主动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并及时进行信息披露,也将形成整个市场品牌价值和创新能力的提升和多层次证券市场间的良性循环。同时需要指出的是,转板制度包括了诸如沪深主板间转板、创业板向主板的转板这些交易所市场内部的转板,场外市场向场内市场的转板以及场外市场内部各市场间的转板。由于本文研究的着眼点是场外市场的制度完善问题,加之我国场外市场内部各市场层次性不明显,所以本文探讨的转板制度主要针对场内市场和场外市场间的转板。对于场内市场或场外市场内部市场间的转板,本文不做讨论。
二、对我国实践中转板制度的述评
转板制度是在资本市场领域使用频率较高的一个词汇,但对于“板块”以及“转板制度”的确切概念,目前学界尚无统一的定论。在退市配套措施出台以前,我国不存在真正意义上的转板制度。在实践中,不少人错误理解了“转板”的概念,他们将原先在场外市场挂牌转让股份的公司通过IPO方式进入场内市场向不特定对象增量发行股票的这一过程称之为“转板”或是“升板”,这显然是将转板制度宽泛化了。真正意义上的“升板”应是转板企业将场外市场中的存量股票转至场内市场上市,而非增量发行。从我国现有在场内市场上市交易的原在代办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公司来看,原在“新三板”市场挂牌的久其软件已在中小板上市,紫光华宇、世纪瑞尔、北陆药业、佳讯飞鸿已在创业板上市,它们的共同之处就在于都是通过首次公开发行程序而非“转板”来实现在场内市场上的增量发行,所谓“转板成功”的说法与一般公司提出的IPO申请并无太大区别。但就在 2012 年12月中旬,随着沪深二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退市制度配套业务细则的出台,实质意义上的转板制度终于初见端倪。根据相关规定,退市公司在被终止上市后,可以向上交所申请其股份在上交所退市公司股份转让系统进行挂牌转让。被终止上市的非上市公众公司自股票进入场外交易市场转让之日起的十二个月后,可以向交易所提出重新上市申请。交易所有权在受理申请文件之日起的六十个交易日内,做出是否同意重新上市的决定并报证监会备案。这意味着被终止上市的非上市公众公司在从主板退市后可以进入上交所设立的场外市场挂牌转让股份;对于这类公司,在满足条件后可以不经 IPO 程序和证监会的审核,由场外交易市场直接进入场内交易市场上市交易。受惠于这样一种“转板”制度的只能是被终止在场内市场上市且在退市后于场外交易市场挂牌的公司。对于千千万万不属于此范畴的非上市股份公司而言,“普惠制”转板制度的出台依然是遥遥无期。所以在绝大多数非上市股份公司看来,若想实现“转板”就必须在场外交易市场与场内交易市场之间打通一条与 IPO相区分的“绿色转板通道”。目前不少证券公司在“新三板”市场挂牌就是为了取得企业在股份转让市场挂牌后形成的“壳资源”,并利用它进行资本运作。通过若干年的培育,当场内市场和场外市场间的“绿色转板通道”建成后,在公司满足上市条件时可以不经漫长的IPO排队等待,以此通道直接进入场内市场上市交易以换取融资效率的提升,各大券商也是不惜压低推荐费用来储备未来上市项目。相对于公司在挂牌后政府给予的专项补贴或经费支持而言,它们更需要的就是这样一个“绿色转板通道”的建立。 三、我国应适时推行符合实际需要的转板制度
场外市场为转板制度的推出储备了丰富的资源。经过多年的发展,试行股份报价转让业务的代办股份转让系统业已成为上市公司的“孵化器”和“蓄水池”。大部分挂牌公司的营业收入和净利润都出现较大幅度的增长,整体业绩呈持续增长态势。新三板扩容后,按照要求最低的创业板上市相关财务条件,以 2010-2012 年财务数据为依据,目前在“新三板”挂牌的351家公司进行筛选,初步选出了 49 家符合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条件的公司,占比约 14%。企业进入代办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积极性逐步提高,为推动新一批公司的挂牌和已挂牌公司的转板储备了丰富的后备资源。从域外法来看,作为场外交易市场组成部分的美国OTCBB 和Pink Sheets之间是可以互相转板的,当在 Pink Sheets 挂牌的公司达到 OTCBB 市场双重报价条件的,可以直接进入 OTCBB 市场挂牌转让。后者在经过积累扩张达到 NASDAQ 上市条件后也会被允许“升板”到 NASDAQ 市场上市。反之,在 NASDAQ 市场上市交易的股票若连续 30 日交易价格低于 1 美元并在被警告后 1个月内未能使股价回复到 1 美元以上的,可以“降级”到 OTCBB 市场挂牌转让;在OTCBB市场挂牌进行股份转让的公司如果没有按照规定向SEC递交财务数据或所有为其做市的做市商都放弃做市,将会被摘牌退至粉单市场进行报价转让。但是在转板制度的设计上,我们不能忽略对实际情况和现有制度的考察,要最大程度的对已有制度进行保留式采用,以期制度的稳定性并避免高昂的重建成本。
四、对“绿色转板通道”建立的理性解读
正如上文所述,鉴于目前一般企业 IPO 通道中庞大的排队企业数目,另辟蹊径为场外市场挂牌公司开辟绿色转板通道这一新的上市途径以完成发审程序尤为重要,这无疑会大大加速进入场内市场的速度。通过此通道进行“IPO”,免于一般企业 IPO 排队“过会”的苦恼,最终达到在场内市场上市交易的目的。对于绿色转板通道,一种看法认为在场外市场挂牌的公司在达到相关要求时,可以不经证监会审核,自动转板进入场内市场上市交易。这是对绿色转板通道的误读,同时也将打乱现有的发行上市审核制度。以新三板”市场为例,《股份报价转让试点办法》并没有给企业进入“新三板” 市场挂牌设置实质性的挂牌条件,取而代之的是实行备案制。这样一种制度设计的原因就在于此市场对于投资者的准入资格进行了较为严格的限制,市场中的合格投资者完全可以在市场规则下基于自身的知识、经验和风险承受能力做出较为合理的投资判断,而不需要市场组织者对于挂牌公司的质量进行事前把关。但以主板、中小企业板和创业板为代表的场内市场面向的是社会公众投资者,为了投资者利益保护的需要,在发行条件上实行的是核准制,相应的在交易所上市交易也需具备实质性的上市条件。如果允许实行备案制的场外市场挂牌公司自动转入实行核准制的场内市场上市交易,就必然会似“特洛伊木马”一样冲击我国目前场内市场股票发行核准制这一根本制度。在目前股票发行核准制的现状下,可考虑先由证券业协会审查通过后提交证监会核准,再由交易所进行上市审查。由于我国主板、中小板和创业板实行的都是发审委审批制,对于场外市场挂牌公司进入场内市场上市交易的证监会核准环节,可不必专设“转板发审委”,而交由各场内各市场的发审委核准。在此我们需要看到的是,程序上的增加只是为了“绿色转板通道”推行的需要,但这并不意味着会增大企业进入场内市场上市交易的难度。在场外市场挂牌的公司相比于通过 IPO 增量发行的公司来说具有明显的优势,前者股权较为清晰,财务透明,信息披露工作是持续进行着的,各项上市前的准备工作大多已完成。所以对于通过“绿色转板通道”进入场内市场上市交易的公司而言,在转板的时间、程序和审核标准上应参照 IPO 标准适当简化和降低,符合条件的公司在转板上市的费用也应给予一定程度的减免。
五、市场机制作用下清退制度的同步跟进
一个充满竞争和活力的市场必然需要优胜劣汰的淘汰机制,投资者的回报才更高。若证券市场的发展真的做到在进入时放松准入管制,转而看重挂牌后的披露和估值的话,场外交易市场的挂牌节奏会加快,一些本不适合挂牌的企业便会鱼目混珠地溜进市场中。此时就要完善在场外交易市场挂牌后的清退制度,及时将不适宜的企业清除出市场。NASDAQ 每年约 8%的淘汰率,英国AIM 市场同比高达 12%,但如此高的“退市率”并没有妨碍其成为世界上具有高效率和强烈吸引力的资本市场之一。 “退市率”不仅于企业本身无害,反而能无形中提高市场的质量。所以场外交易市场的清退制度应当尽快建立,基于其服务的是对投资者自我保护能力有一定要求的非上市股份公司的现状,制度必须对市场蕴含的高风险所可能导致的企业亏损予以一定限度的容忍。于是清退的重点考核标准应放在创新能力和远期的发展前景上,而非过于强调公司的盈利能力或是财务指标。另外需要指出的是,在我们将目光投向“升板”和“降板”制度完善的同时,对于多层次资本市场的建设是必须同步跟进的。资本市场的多层次是转板制度生存的空间,转板机制发达的国家必然拥有多层次的资本市场。与此同时,也只有结构完善的多层次资本市场存在,转板机制才能显现实践意义。
六、结语
关于具体的场内交易市场和场外之间的转板制度构建问题笔者未加以研究,在此仅表示笔者对于证券市场转板问题的一些思考和理解,寄希望于监管层能过有更多的考虑,将来出台的转板制度能过更加贴合我国多层次资本市场的发展需求和实际情况,从而推动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的完善。
参考文献:
[1]陈颖健.非公众股份公司股权交易问题研究——兼论我国新三板扩容面临的制度变革[J].证券市场导报,2011(08).
[2]刘国胜.我国资本市场结构下“转板”机制的探寻[J].改革与战略,2011(09).
[3]张明喜.关于建立资本市场转板制度的若干思考[J].上海金融,2010(01).
[4]李政辉.场外交易市场制度创新的比较法视野[J].上海金融,2010(10).
作者简介:谭春云(1988-),男,安徽芜湖人,硕士,法律硕士专业,从事商法方向的研究。
关键词:场外市场;新三板;转板;清退制度
中图分类号:F832.51 文献标识码:A
2014年1月8日下午,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发布公告称,安控股份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申请已获证监会核准。由此,安控科技成为全国股转系统 2012年9月正式成立以来第一家通过IPO上市的挂牌公司。据悉,目前全国股转系统公司正在配合有关方面积极研究落实《国务院关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关问题的决定》关于“挂牌公司可以直接向证券交易所申请上市交易的规定,将充分创造便利条件,进一步畅通与交易所市场的有机衔接。
一、证券市场中转板制度的概念和价值
在发达国家中,由主板市场、二板市场、柜台市场等构成了一个 “正金字塔型”的证券市场结构,发行人会根据自身的盈利能力、筹资需求等选择不同的证券市场来融资,投资者也会基于自身的经验、风险承受能力和资产总量的不同将投资欲望在差异化的市场上实现。当公司发展壮大,盈利能力和管理水平有了稳步提升并达到高一层次市场的进入条件时,若公司对融资能力和股份流动性有更高要求,便可以申请到高层次的市场中上市/挂牌;当上市/挂牌公司发展不如人意,无法满足持续上市/挂牌条件抑或无法承受高昂的交易成本或披露义务时,就需要被退市或转到低一层次的市场中挂牌。这种灵活的市场转换机制就是俗称的转板制度,即在资本市场内各层次市场交易的市场主体,因为经营条件或经营行为的变化,基于市场规范的要求,主动或被动地转移到另一市场中交易的行为。
场外交易市场是一个开放、动态和充满活力的市场,对于多层次证券市场中数量庞大的上市/挂牌公司而言,其发展或衰亡都是常态,而转入场内市场的上升机制和退出市场的安全机制皆为场外交易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就资本市场整体来看,其具有逻辑的层次性和统一性。适应企业发展不同阶段和投资者不同风险收益偏好的各市场虽然在甄别信号的设置上表现出了内在的逻辑层次性,但却缺少了逻辑的统一性。要想实现层次性与统一性并存,就需要在各市场间建立有升有降的转板制度。实践证明,转板制度在保持各层次市场独特性的同时,维持了市场的风险——收益特征,并在发挥各自比较优势以实现差异化发展的基础上,形成互动、互补的证券市场体系。也只有这样,市场的利益分配和风险释放才能做到有序且是相对公平的。就上市/挂牌公司本身来看,转板制度除了使公司在经济上有所收获或失去外,“升板”与“降板”的存在还将促使上市/挂牌公司为了吸引战略投资者,主动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并及时进行信息披露,也将形成整个市场品牌价值和创新能力的提升和多层次证券市场间的良性循环。同时需要指出的是,转板制度包括了诸如沪深主板间转板、创业板向主板的转板这些交易所市场内部的转板,场外市场向场内市场的转板以及场外市场内部各市场间的转板。由于本文研究的着眼点是场外市场的制度完善问题,加之我国场外市场内部各市场层次性不明显,所以本文探讨的转板制度主要针对场内市场和场外市场间的转板。对于场内市场或场外市场内部市场间的转板,本文不做讨论。
二、对我国实践中转板制度的述评
转板制度是在资本市场领域使用频率较高的一个词汇,但对于“板块”以及“转板制度”的确切概念,目前学界尚无统一的定论。在退市配套措施出台以前,我国不存在真正意义上的转板制度。在实践中,不少人错误理解了“转板”的概念,他们将原先在场外市场挂牌转让股份的公司通过IPO方式进入场内市场向不特定对象增量发行股票的这一过程称之为“转板”或是“升板”,这显然是将转板制度宽泛化了。真正意义上的“升板”应是转板企业将场外市场中的存量股票转至场内市场上市,而非增量发行。从我国现有在场内市场上市交易的原在代办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公司来看,原在“新三板”市场挂牌的久其软件已在中小板上市,紫光华宇、世纪瑞尔、北陆药业、佳讯飞鸿已在创业板上市,它们的共同之处就在于都是通过首次公开发行程序而非“转板”来实现在场内市场上的增量发行,所谓“转板成功”的说法与一般公司提出的IPO申请并无太大区别。但就在 2012 年12月中旬,随着沪深二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退市制度配套业务细则的出台,实质意义上的转板制度终于初见端倪。根据相关规定,退市公司在被终止上市后,可以向上交所申请其股份在上交所退市公司股份转让系统进行挂牌转让。被终止上市的非上市公众公司自股票进入场外交易市场转让之日起的十二个月后,可以向交易所提出重新上市申请。交易所有权在受理申请文件之日起的六十个交易日内,做出是否同意重新上市的决定并报证监会备案。这意味着被终止上市的非上市公众公司在从主板退市后可以进入上交所设立的场外市场挂牌转让股份;对于这类公司,在满足条件后可以不经 IPO 程序和证监会的审核,由场外交易市场直接进入场内交易市场上市交易。受惠于这样一种“转板”制度的只能是被终止在场内市场上市且在退市后于场外交易市场挂牌的公司。对于千千万万不属于此范畴的非上市股份公司而言,“普惠制”转板制度的出台依然是遥遥无期。所以在绝大多数非上市股份公司看来,若想实现“转板”就必须在场外交易市场与场内交易市场之间打通一条与 IPO相区分的“绿色转板通道”。目前不少证券公司在“新三板”市场挂牌就是为了取得企业在股份转让市场挂牌后形成的“壳资源”,并利用它进行资本运作。通过若干年的培育,当场内市场和场外市场间的“绿色转板通道”建成后,在公司满足上市条件时可以不经漫长的IPO排队等待,以此通道直接进入场内市场上市交易以换取融资效率的提升,各大券商也是不惜压低推荐费用来储备未来上市项目。相对于公司在挂牌后政府给予的专项补贴或经费支持而言,它们更需要的就是这样一个“绿色转板通道”的建立。 三、我国应适时推行符合实际需要的转板制度
场外市场为转板制度的推出储备了丰富的资源。经过多年的发展,试行股份报价转让业务的代办股份转让系统业已成为上市公司的“孵化器”和“蓄水池”。大部分挂牌公司的营业收入和净利润都出现较大幅度的增长,整体业绩呈持续增长态势。新三板扩容后,按照要求最低的创业板上市相关财务条件,以 2010-2012 年财务数据为依据,目前在“新三板”挂牌的351家公司进行筛选,初步选出了 49 家符合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条件的公司,占比约 14%。企业进入代办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积极性逐步提高,为推动新一批公司的挂牌和已挂牌公司的转板储备了丰富的后备资源。从域外法来看,作为场外交易市场组成部分的美国OTCBB 和Pink Sheets之间是可以互相转板的,当在 Pink Sheets 挂牌的公司达到 OTCBB 市场双重报价条件的,可以直接进入 OTCBB 市场挂牌转让。后者在经过积累扩张达到 NASDAQ 上市条件后也会被允许“升板”到 NASDAQ 市场上市。反之,在 NASDAQ 市场上市交易的股票若连续 30 日交易价格低于 1 美元并在被警告后 1个月内未能使股价回复到 1 美元以上的,可以“降级”到 OTCBB 市场挂牌转让;在OTCBB市场挂牌进行股份转让的公司如果没有按照规定向SEC递交财务数据或所有为其做市的做市商都放弃做市,将会被摘牌退至粉单市场进行报价转让。但是在转板制度的设计上,我们不能忽略对实际情况和现有制度的考察,要最大程度的对已有制度进行保留式采用,以期制度的稳定性并避免高昂的重建成本。
四、对“绿色转板通道”建立的理性解读
正如上文所述,鉴于目前一般企业 IPO 通道中庞大的排队企业数目,另辟蹊径为场外市场挂牌公司开辟绿色转板通道这一新的上市途径以完成发审程序尤为重要,这无疑会大大加速进入场内市场的速度。通过此通道进行“IPO”,免于一般企业 IPO 排队“过会”的苦恼,最终达到在场内市场上市交易的目的。对于绿色转板通道,一种看法认为在场外市场挂牌的公司在达到相关要求时,可以不经证监会审核,自动转板进入场内市场上市交易。这是对绿色转板通道的误读,同时也将打乱现有的发行上市审核制度。以新三板”市场为例,《股份报价转让试点办法》并没有给企业进入“新三板” 市场挂牌设置实质性的挂牌条件,取而代之的是实行备案制。这样一种制度设计的原因就在于此市场对于投资者的准入资格进行了较为严格的限制,市场中的合格投资者完全可以在市场规则下基于自身的知识、经验和风险承受能力做出较为合理的投资判断,而不需要市场组织者对于挂牌公司的质量进行事前把关。但以主板、中小企业板和创业板为代表的场内市场面向的是社会公众投资者,为了投资者利益保护的需要,在发行条件上实行的是核准制,相应的在交易所上市交易也需具备实质性的上市条件。如果允许实行备案制的场外市场挂牌公司自动转入实行核准制的场内市场上市交易,就必然会似“特洛伊木马”一样冲击我国目前场内市场股票发行核准制这一根本制度。在目前股票发行核准制的现状下,可考虑先由证券业协会审查通过后提交证监会核准,再由交易所进行上市审查。由于我国主板、中小板和创业板实行的都是发审委审批制,对于场外市场挂牌公司进入场内市场上市交易的证监会核准环节,可不必专设“转板发审委”,而交由各场内各市场的发审委核准。在此我们需要看到的是,程序上的增加只是为了“绿色转板通道”推行的需要,但这并不意味着会增大企业进入场内市场上市交易的难度。在场外市场挂牌的公司相比于通过 IPO 增量发行的公司来说具有明显的优势,前者股权较为清晰,财务透明,信息披露工作是持续进行着的,各项上市前的准备工作大多已完成。所以对于通过“绿色转板通道”进入场内市场上市交易的公司而言,在转板的时间、程序和审核标准上应参照 IPO 标准适当简化和降低,符合条件的公司在转板上市的费用也应给予一定程度的减免。
五、市场机制作用下清退制度的同步跟进
一个充满竞争和活力的市场必然需要优胜劣汰的淘汰机制,投资者的回报才更高。若证券市场的发展真的做到在进入时放松准入管制,转而看重挂牌后的披露和估值的话,场外交易市场的挂牌节奏会加快,一些本不适合挂牌的企业便会鱼目混珠地溜进市场中。此时就要完善在场外交易市场挂牌后的清退制度,及时将不适宜的企业清除出市场。NASDAQ 每年约 8%的淘汰率,英国AIM 市场同比高达 12%,但如此高的“退市率”并没有妨碍其成为世界上具有高效率和强烈吸引力的资本市场之一。 “退市率”不仅于企业本身无害,反而能无形中提高市场的质量。所以场外交易市场的清退制度应当尽快建立,基于其服务的是对投资者自我保护能力有一定要求的非上市股份公司的现状,制度必须对市场蕴含的高风险所可能导致的企业亏损予以一定限度的容忍。于是清退的重点考核标准应放在创新能力和远期的发展前景上,而非过于强调公司的盈利能力或是财务指标。另外需要指出的是,在我们将目光投向“升板”和“降板”制度完善的同时,对于多层次资本市场的建设是必须同步跟进的。资本市场的多层次是转板制度生存的空间,转板机制发达的国家必然拥有多层次的资本市场。与此同时,也只有结构完善的多层次资本市场存在,转板机制才能显现实践意义。
六、结语
关于具体的场内交易市场和场外之间的转板制度构建问题笔者未加以研究,在此仅表示笔者对于证券市场转板问题的一些思考和理解,寄希望于监管层能过有更多的考虑,将来出台的转板制度能过更加贴合我国多层次资本市场的发展需求和实际情况,从而推动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的完善。
参考文献:
[1]陈颖健.非公众股份公司股权交易问题研究——兼论我国新三板扩容面临的制度变革[J].证券市场导报,2011(08).
[2]刘国胜.我国资本市场结构下“转板”机制的探寻[J].改革与战略,2011(09).
[3]张明喜.关于建立资本市场转板制度的若干思考[J].上海金融,2010(01).
[4]李政辉.场外交易市场制度创新的比较法视野[J].上海金融,2010(10).
作者简介:谭春云(1988-),男,安徽芜湖人,硕士,法律硕士专业,从事商法方向的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