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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归入权制度是新公司法中明确规定的,此前我国法律中未见相关规定,其目的也是显而易见,就是为保护公司或者说是保护股东利益的,但就其性质而言,法律中并未明确界定,且在理论界中也是众说纷纭,本文将就该制度的性质从理论上进行深入剖析,从而希望能促进该制度的实施。
[关键词]上市公司 归入权 性质
[中图分类号]D922.291.9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5349(2010)09-0108-01
公司尤其是上市公司中各股东之间的利益冲突是不可避免且时常发生的事,各股东都为使自己私人利益免收损失,不惜损害甚至牺牲公司利益(其本质也就是损害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此时公司就可通过行使归入权使股东将非法所得收益收回公司,归入权就是为解决此类问题而产生的。
一、为何要对归入权制度的性质进行研究
众所周知,归入权制度是应公司合法权益受不法股东损害而产生的,它的出现是实践中的客观需要,是先问题后制度的典型示范之一,所以它的出现必须要具有可操作性,这样才会使该制度真正的发挥作用,真正的使公司长期健康发展,从而维护股东的合法利益,维护市场经济有序的向前发展。
就目前法律规定来看,归入全制度仍属于原则性的规定,也就是只在实体法中进行了简单的陈述,具体如何实施即:主体是应该是谁、程序又该如何、实施过程中应不应该有时间的限制等问题都未做出详细的规定,这也是自归入权制度出现以来,现实中很少真正实施的主要原因之一。而要想将以上问题一一解决,使归权制度真正的落到实处,就必须要对其性质进行深入的剖析。此外对归入权制度性质的分析,对我国今后有关归入权制度的立法也有这很大的促进作用,从以上角度来看无论是实践中还是理论上来看,对其归入权制度性质的分析从而对其进行界定都有着不可估量的现实意义。
二、上市公司归入权性质探析
(一)上市公司归入权性质之理论学说
就归入权制度诞生到现在,理论法学界就其性质就是众说纷纭,从未达成一致的统一概念,概况目前存在的学说主要有以下三种:请求权学说、形成权学说和取两者之中的综合学说,每个学说也都有相关理论和学者的支持,本文将分别作简要的陈述。
1.请求权学说:请求权是指权利人为达到某种合法利益,得以使相对人为特定行为或不作为一种权利,例如;债权。单从概念上来看,公司归入权符合请求权的概念特征,其本质就是使损害公司利益的股东主动将收益交还公司,公司是主体,通过行使法律赋予的权利,请求恶意股东主动的作为(归还非法收益),最终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的目的。该学说的主要法律支撑是我国台湾地区的证券法和民法,其主要特征是,它认为归入权是法律赋予公司的强制性权利。
2.形成权学说:形成权是指通过自己单方面的意思行为就能使某种法律关系发生变更的一种权利,例如:解除权。此学说认为,只要公司做出单方意思表示,就可以使侵害公司合法利益的股东的非法收益变更为公司所有(法律意义上的变更),也就是说,它从所有权上面的否定,否定了股东非法所得是收益物权是归自己的,肯定了该收益物权中的所有权归公司的。该学说的主要特征不以法律赋予公司请求权为基础,而是对收益物权之所有权的肯定。
3.综合学说:顾名思义,此学说认为公司归入权即是请求权也是形成权。此学说的本质是将归入权制度分两种情况分析和处理,以期能够更准确的应用。
(二)上市公司归入权性质之我见
通过以上分析,我认为将公司归入权界定为形成权更为合适我国国情和现阶段的实践要求,理由如下:
1.从请求权和形成权本质区别来看:请求权要求第三人作为或者是不作为才能实现自己的权利,而形成权则是单方意思表示即可完成。从法律条文字面意思来分析,从我国新公司法和《证券法》的描述即“所得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或者“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可以看出,当股东因损坏公司利益而获益时,归入权就已经产生,并不需要公司的另外行使才能产生,公司的行使只不过是现实的收取而已。也就是说公司的单方以表示就已经完成了此项权利,后期诉讼或其它方式的执行,只不过是个补充而已,并非主权利(归入权)的继续。
2.从归入权在国外和我国台湾地区行使时间来看:在德国、日本以及我国台湾地区都将归入权规定为除斥期间,从而可以看出来,将其界定为形成权不仅符合我国国情,同时和国际法律发展保持了一致。
综上所述,本文认为,上市公司归入权的性质应当界定形成权更为符合我国现实的需要,促进该制度在实战中发挥更大的作用。
[参考文献]
[1]柯芳枝.公司法论,台北:三民书局,1988年版.
[2]刘 艳.公司归入权制度研究[D].中国政法大学硕士论文,2008年.
[5]江乃军.短线交易归入制度研究,苏州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5年.
[4]谭贵华.公司法视野下归入权制度研究[D].西南政法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9年.
[关键词]上市公司 归入权 性质
[中图分类号]D922.291.9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5349(2010)09-0108-01
公司尤其是上市公司中各股东之间的利益冲突是不可避免且时常发生的事,各股东都为使自己私人利益免收损失,不惜损害甚至牺牲公司利益(其本质也就是损害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此时公司就可通过行使归入权使股东将非法所得收益收回公司,归入权就是为解决此类问题而产生的。
一、为何要对归入权制度的性质进行研究
众所周知,归入权制度是应公司合法权益受不法股东损害而产生的,它的出现是实践中的客观需要,是先问题后制度的典型示范之一,所以它的出现必须要具有可操作性,这样才会使该制度真正的发挥作用,真正的使公司长期健康发展,从而维护股东的合法利益,维护市场经济有序的向前发展。
就目前法律规定来看,归入全制度仍属于原则性的规定,也就是只在实体法中进行了简单的陈述,具体如何实施即:主体是应该是谁、程序又该如何、实施过程中应不应该有时间的限制等问题都未做出详细的规定,这也是自归入权制度出现以来,现实中很少真正实施的主要原因之一。而要想将以上问题一一解决,使归权制度真正的落到实处,就必须要对其性质进行深入的剖析。此外对归入权制度性质的分析,对我国今后有关归入权制度的立法也有这很大的促进作用,从以上角度来看无论是实践中还是理论上来看,对其归入权制度性质的分析从而对其进行界定都有着不可估量的现实意义。
二、上市公司归入权性质探析
(一)上市公司归入权性质之理论学说
就归入权制度诞生到现在,理论法学界就其性质就是众说纷纭,从未达成一致的统一概念,概况目前存在的学说主要有以下三种:请求权学说、形成权学说和取两者之中的综合学说,每个学说也都有相关理论和学者的支持,本文将分别作简要的陈述。
1.请求权学说:请求权是指权利人为达到某种合法利益,得以使相对人为特定行为或不作为一种权利,例如;债权。单从概念上来看,公司归入权符合请求权的概念特征,其本质就是使损害公司利益的股东主动将收益交还公司,公司是主体,通过行使法律赋予的权利,请求恶意股东主动的作为(归还非法收益),最终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的目的。该学说的主要法律支撑是我国台湾地区的证券法和民法,其主要特征是,它认为归入权是法律赋予公司的强制性权利。
2.形成权学说:形成权是指通过自己单方面的意思行为就能使某种法律关系发生变更的一种权利,例如:解除权。此学说认为,只要公司做出单方意思表示,就可以使侵害公司合法利益的股东的非法收益变更为公司所有(法律意义上的变更),也就是说,它从所有权上面的否定,否定了股东非法所得是收益物权是归自己的,肯定了该收益物权中的所有权归公司的。该学说的主要特征不以法律赋予公司请求权为基础,而是对收益物权之所有权的肯定。
3.综合学说:顾名思义,此学说认为公司归入权即是请求权也是形成权。此学说的本质是将归入权制度分两种情况分析和处理,以期能够更准确的应用。
(二)上市公司归入权性质之我见
通过以上分析,我认为将公司归入权界定为形成权更为合适我国国情和现阶段的实践要求,理由如下:
1.从请求权和形成权本质区别来看:请求权要求第三人作为或者是不作为才能实现自己的权利,而形成权则是单方意思表示即可完成。从法律条文字面意思来分析,从我国新公司法和《证券法》的描述即“所得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或者“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可以看出,当股东因损坏公司利益而获益时,归入权就已经产生,并不需要公司的另外行使才能产生,公司的行使只不过是现实的收取而已。也就是说公司的单方以表示就已经完成了此项权利,后期诉讼或其它方式的执行,只不过是个补充而已,并非主权利(归入权)的继续。
2.从归入权在国外和我国台湾地区行使时间来看:在德国、日本以及我国台湾地区都将归入权规定为除斥期间,从而可以看出来,将其界定为形成权不仅符合我国国情,同时和国际法律发展保持了一致。
综上所述,本文认为,上市公司归入权的性质应当界定形成权更为符合我国现实的需要,促进该制度在实战中发挥更大的作用。
[参考文献]
[1]柯芳枝.公司法论,台北:三民书局,1988年版.
[2]刘 艳.公司归入权制度研究[D].中国政法大学硕士论文,2008年.
[5]江乃军.短线交易归入制度研究,苏州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5年.
[4]谭贵华.公司法视野下归入权制度研究[D].西南政法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9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