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充分公开中的“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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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所属技术领域技术人员是专利审查和专利审判实务中的基础概念,实践中的很多争议都可以归结为对这个拟制的人的不同理解。将欧州专利局和美国对"所属技术领域技术人员"的法律规制及实践作法进行分析,对于我国对充分公开的这一判定主体的认定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关键词:充分公开 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
  根据我国《专利法》二十六条第三款,"说明书应当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以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为准。"可知,对于充分公开的判断主体,我国明确规定是"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
  《审查指南》对这一主体进行了具体的规定,"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也可称为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是指一种假设的"人",假定他知晓申请日或者优先权日之前发明所属技术领域所有的普通技术知识,能够获知该领域中所有的现有技术,并且具有应用该日期之前常规实验手段的能力,但他不具有创造能力。"
  一.所属技术领域技术人员定义的重要性
  在判断充分公开时,对其判断主体即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进行定义是有着重要的意义的。
  一方面,保证审查结果的一致性。因为面对一份专利文件,不同领域的人由于其专业所限,可能对技术的理解会有不同的角度。即使属于同一技术领域的人员,因为其对该领域的技术知识掌握的多寡深浅的不同,也会对该技术作出不同的理解。如果不对此判断主体作出规范的话,很可能会造成"一千个读者就有一千个哈姆雷特"的局面。
  另一方面,减少了申请文件不必要的描述。因为对判断主体进行了明确定义的话,申请人就明了只要让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根据说明书中相关技术的描述和解释能够理解并掌握的话其就达到公开的目的了,而没必要把所有与该技术相关的一切细节都写上去,从而保证了申请文件的简洁清楚。
  鉴于此,我们有必要对"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这一法律拟制概念进行更为具体的界定,以减少实务操作中的不确定性。对此,我们可以借鉴专利法发展相对成熟的欧美国家的经验。
  二.欧美制度比较
  美国专利审查程序手册中认为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是假想的"人",假定其知晓发明日之前的相关现有技术。美国最高法院在判例中还指出其"具有普通的创造能力,不是一台机器,许多情况下,能够将多份专利的教导像智力拼图一样拼接在一起"。同时,美国审查指南还规定了决定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的水平需要考量的几点因素:所属领域解决的技术问题;现有技术中解决此类问题采用的技术手段;作出发明创造的便捷程度;技术的复杂程度;所属领域技术人员的学历水平。
  欧洲专利局审查指南则认定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是一位假设的普通专业技术人员,知晓相关日期之前所属技术领域所有的一般知识;有些情况下,假想成一组人,比如一个研究或者生产团队比假想成一个人更合适时。而且其具备能够获知现有技术的一切情况的能力,尤其是国际检索报告中引用的文件,并且具有从事常规实验的普通手段和能力;如果技术问题促使所属领域技术人员在相关领域寻找解决问题的技术手段,则该领域的专业技术人员是有资格解决该问题的人员。
  首先,可以肯定的是我国与欧美对于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采用的都是法律拟制的规定,即为虚拟的"人",现实中不可能具备完全符合此要求的人,但我们审查专利的时候可以把自己想象成这种人,而且尽量按照此标准的人去要求自己,从而审视专利,判断其是否公开充分。这样做是为了保证审查结果的客观一致性,避免审查员在审查相关专利文件时主观上的随意性。
  然后,与我国和美国不同的是,欧洲专利局对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还进行了群体性的规定,即,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可能是一组人,例如一个研究或者制造团队。因为一个技术问题可能涉及到几个技术领域,其解决需要相近或完全不同的几个技术领域的专家来共同完成。这一般适用于某些尖端技术(比如计算机和通信系统)或者高度专业化的方法中(例如集成电路或复杂的化合物的商业生产等)。我国没有相关规定,目前司法实践对此问题也没有明确的表述,我国可以考虑借鉴,只是在司法实践中如何借鉴需要结合我国实际情况进行更为精细的考量。
  另外,在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的知识和技能的认定方面,美国和欧洲专利局有较为细致的规定,值得我国借鉴。但是,我们也要看到,在判断充分公开的时候,欧洲专利局并未允许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使用公知常识以外的现有技术和进行检索。也就是说,在说明书存在公开不充分的缺陷时,作为判定主体的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只能利用公知常识来填补此缺陷,也不具备通过检索的手段获取到除公知常识以外的现有技术的能力。而我国规定,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不仅能够使用专利申请文件中公开的内容以及所属技术领域相关的公知常识,而且还能够使用包括背景技术或者对比文件在内的所有的现有技术以及从相关技术领域检索相关的现有技术,并且具备在日常工作中进行普通的实验技术与能力。
  欧洲专利局这种限制检索能力和去除公知常识以外的现有技术的方式,看似提高了充分公开判定的标准,实则不然。因为其规定公知常识的范围相当的宽泛,我国专利实务中一般认为公知常识必须是记载在基本手册、专著和教科书中的相关信息,而比如像专利申请文件这样单个的出版物,通常是不能被认为公知常识的,但是,欧洲专利局在界定公知常识的范围时候认为是应当包含各种各样的信息来源的,并且这些信息来源不一定非指特定日期内公开的特定文件。例如,欧洲专利局申诉委员会认为涉及发明的技术领域比较新,以至于不能从一般的出版物中得到相关的技术知识,那么公知常识还可以是包含在专利说明书以及出版物中的信息。在某些特殊的情况下,欧洲专利局认为基本的教材或者特定论著也可以成为公知常识,特别是如果这些技术内容涉及到的是针对某一技术的宽广的调查或者论述。如果其中的某些技术内容包含引导人们去处理具体的问题,那么技术内容应当被认为是公知常识的一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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