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入开展军事法学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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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中外法学》邀请了军队驻京大单位的一些同志就军事法学有关问题发表意见,目的在于推进我国军事法学研究的深入发展,建立完整的法学科学体系。在我国,虽然军事法有久远的历史,但军事法学的研究起步则较晚,直至80年代后期才逐渐有人涉猎这一法学领域并取得了一定成果。1987年5月,国家教委正式将军事法学纳入法学学科体系,作为该学科的一个分支学科。1987年10月,军事科学院召开了军事法学科条目框架设置问题座谈会,其后,《中国军事百科全书》将军事法学科增设为该书57个分支学科之一。1988年11月,中国法学会召开了"十年法制理论座谈会",确定军事法学是我国法律学
其他文献
<正> 我国刑法修改面临着双重使命,即价值转换与体例调整。价值转换是指刑法内容上的突破,通过修改使刑法的价值内容能够适合当前社会的实际需要。体例调整是指刑法形式上的改进,通过修改使刑法的体例形式更趋完善。本文拟对刑法修改中的价值转换与体例调整这两个互为表里的问题略述已见,就正于我国刑法学界。 刑法修改中的价值转换 刑法价值植根于一定的社会的生活,因而社会生活的嬗变必然引起刑法价值的转换。我国第一部刑法是建立在计划经济体制的基础之上的,体现的是当时的社会价值内容。刑法颁行不久,我国进入了一个以经
<正> 在修改刑法之机,总结我国1979年颁布的刑法实施的经验,借鉴其他国家立法例中的有益精华,以改革、创新的精神完善我国修改后刑法中的分则条文,使之更加具有科学性、适用性和准确性,无疑有着重要的理论意义和实践意义。 首先,有利于罪刑法定原则的实现。罪刑法定原则,是国际法上公认的基本刑法原则,也是我国修改后刑法的基本原则。要使这一原则得到贯彻实施,关键问题是要科学地、具体地把各种犯罪的定罪、量刑落实到分则条文上。如果分则中规定内容不明确、不具体、矛盾多、疑义多,罪刑法定原则就只是形式上的“法”
<正> 继198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颁布实行以来,全国人大常委会以《暂行条例》、《决定》、《补充规定》的方式先后制定了20余个具有独立意义的单行刑事实体法律,对刑法进行了较大幅度的修改、补充。这种单行刑事实体法律,理论界一般称其为“特别刑法”。特别刑法中属于对刑法分则内容进行修改、补充的就达23个之多。其中,除《军职罪暂行条例》之外,其余的22个单行刑事实体法律,基本内容上均属于对刑法分则的修改、补充。其范围涉及到除分则第七章妨害婚姻家庭罪之外的各章罪。其内容除创制新的罪
<正> 我国的证券市场是在经济体制转轨这种特殊的时代背景下产生的,但是,规范证券市场的证券法、证券交易法尚未出台,现有的法规又较为笼统,有的已经过时,证券业自律机制尚未形成,因此,证券违法犯罪现象不断出现,在当前有上升发展的趋势。因此,加强和加速证券立法尤其是证券犯罪的刑事立法已迫在眉睫。 一、证券犯罪的概念 对证券犯罪,可作两方面的理解:广义上讲,证券犯罪是指与证券有关的所有犯罪,它既包括违反有关证券法律规定,情节严重的行为,如操纵市场行为、内幕交易行为等;也包括与证券发行和交易有关的诈骗、
<正> 中国古代社会,不存在近现代意义上私法性质的商法,也不存在以其为研究对象的商法学。中国商法孕育于十九世纪下半叶中国由传统农业社会向现代工业社会巨大历史性跃迁的进程之中。二十世纪初期大规模的法律改革运动,使商法成为了中国社会经济现代化之法制基础的重要组成部分。以此为契机,中国商法学应运而生。在近百年的历史发展中,中国商法学,
<正> 当生活于二十世纪九十年代的中国人民在享受象潮水般涌来的、令人目不暇接的新产品的时候,他们也同时被层出不穷的、由于产品缺陷所造成的损害事故所困扰。因产品事故造成的财产损失、人员伤亡不仅是受害者个人及其家庭的悲剧,而且也严重影响了国家的发展和社会的稳定。为此,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于一九九三年制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本文旨在从比较法的角度,循着中、西两条线索,探讨产品责任及其有
<正> 给研究对象下定义是进行研究工作的前提。分析危害金融犯罪的概念,在刑法学和犯罪学的研究中极为重要,关系到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介入这种新的犯罪形态的广度和深度,应首先予以确定。
<正> 在近现代民商法的发展过程中,契约法在其观念和内容上呈现出最富戏剧性的节奏。古典的契约理论作为普遍共识存续了近千百年,但在本世纪中叶后却受到严峻的挑战。一直为人们所恪守的“契约神圣”(Sancti-ty of Contracts)、“意思自治”(Autonomy of Will)等理论遭到批判,产生了诸如契约的“衰落”、“崩溃”、“危机”这样的说法。更有甚者,美国学者还曾提出“契约的死亡”的理论。挑战者们的挺身发难是以社会现实为后盾的:大量的判例和概念性的文章都体现着“契约神圣”、“意思
<正> 有位伟人曾将方法比作"过河之船",颇有哲理。不同的研究方法反映了研究主体的不同认识。本文愿就当代西方法律哲学研究中若干值得讨论的方法问题,在"笔会"上略陈浅见,以求教前辈同仁。方法论之一:历史时期的划分当代西方法律哲学是西方法律哲学史的延续。如何认识"当代"?是研究中首先碰到的问题。目前国内主要有两种观点。其一,无"当代"可言。如将整个西方法律哲学史划分为
<正> 农业作为国民经济最基础的产业,对国计民生有着决定性的影响。"农业兴则天下兴、农业衰则天下乱",发展农业对我们这样一个拥有十一亿多人口而耕地有限的国家尤为重要。如何确立农业在我国国民经济中应有的地位,如何协调农业同其它产业及农业内部各行业间的关系,如何促进农业的持续、稳定、协调发展?加强农业法制建设,依法治农,以法兴农是一项战略性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