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机关司法警察履职规范化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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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 检察机关司法警察是为各项检察工作提供服务和保障的一个重要岗位,担负着保障检察工作顺利进行和维护国家司法公正有效的重要任务。提高司法警察职务执法规范化水平,解决基层检察机关司法警察执法中存在的问题,对发挥警务职能作用,更好地服务和保障检察工作有着极为深远的意义。
  关键词 直接受理案件 司法警察 履职规范化
  作者简介:徐建康,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检察院法警队副队长,研究方向:刑法学、检察实务。
  中图分类号:D926.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5)11-203-02
  加强检察机关司法警察履职规范化建设,是落实宪法关于尊重和保障人权、实现文明公正执法的具体体现,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树立检察机关良好形象的必然要求。近年来,各级检察机关司法警察积极发挥职能作用,为各项检察业务的正常进行提供了坚强的保障。然而,随着查办直接受理案件力度的不断加大,司法警察在参与案件侦查过程中,还存在着诸多困难与问题。如何采取有效的措施整合检察办案资源,确保司法警察履职的规范化,充分发挥司法警察在参与办案活动中的积极作用,显得十分重要。本文以司法警察参与直接受理案件侦查中典型问题的研究为切入点,尝试分析影响司法警察规范化履职的原因和改进途径。
  一、司法警察参与直接受理案件侦查工作的典型问题
  实践中,司法警察履行法定职责存在着诸多困难与问题,特别是在参与直接受理案件侦查工作中,这些困难与问题显得比较突出。下面以司法警察参与直接受理案件的部分问题为例进行说明。
  (一)搜查
  案件中进行搜查主要是为了寻找和获取对于查明案情具有意义的犯罪工具、赃物、文件以及其他有关物品,获取与案件有关或社会上禁止被搜查人持有的各种物品;发现需要搜索的人员或尸体;发现和确定犯罪现场。
  检察人员作为检察机关的非武装力量,偏重于文职化,检察人员单独进行搜查过程中由于缺乏威慑性和强制性手段,在遭遇被搜查嫌疑人、家属的抵抗或遭不明真相的人群阻挠或围攻时,往往不能顺利进行搜查。此外,遭遇犯罪嫌疑人或他人意图毁灭证据的情况时,由于缺乏有效的强制性手段约束毁灭证据的行为,往往会导致重要证据的损毁。同时由于缺乏有效监督,检察人员在搜查过程中,若实施的非法搜查行为对公民合法权益造成侵害,往往无法收集足够充分的证据,不能给予违法的检察人员相应的制裁。
  (二)看管
  司法警察在参与直接受理案件侦查过程中执行看管任务,主要是在办案工作区或其他场所内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罪犯等涉案人员进行看管。执行看管任务对保证涉案人员人身安全和保障办案活动的顺利进行有着重要的意义。然而通过近年来高检院通报的办案安全事故来看,执行看管任务又是办案安全事故的高发环节。发生办案安全事故的主要原因有以下几方面:一是警力不足,司法警察执行看管任务短则数个小时,长则十余个小时,在执行任务过程中需精神高度集中,精力和体力消耗极大,因此一般每隔3至4个小时就要轮换一次,但是办理案件最多的基层院往往只有数名司法警察,在遇到多名涉案人员需要进行看管时往往会警力不足,不能及时进行轮换,极易因疲劳而造成涉案人员的脱管,酿成办案安全事故。二是检察人员的配合不到位,在执行看管过程中,经常会有办案安全意识较差的检察人员不积极配合做好看管工作,甚至因疏忽而造成办案安全隐患。如检察人员在与被看管人员接触的过程中,将笔、曲别针等尖锐物品遗留在看管场所内,造成被看管人员的自伤或自杀。
  二、影响司法警察在直接受理案件侦查工作中规范履职原因分析
  (一)各级检察机关对司法警察工作认识不够,司法警察履职被动
  司法警察担负着服务办理直接受理案件、惩治犯罪、维护稳定的重要职能,重视和加强司法警察队伍建设是各级检察机关的一项重要任务。但是,目前检察机关内部认识不一,对司法警察工作缺乏深入系统的理论研究。许多基层院甚至是省级院仍存在重检察业务工作、轻司法警察的观念,不重视司法警察队伍的整体建设。以笔者所在的T市B区为例,司法警察多为军转干部,且近10年没有补充专职司法警察,目前司法警察平均年龄在40岁以上,年龄结构不合理,知识结构层次较低,在履职过程中,经常遇到人手不足、能力不足的问题。
  此外,在参与直接受理案件办理的过程中,司法警察往往只参与某一环节的办案活动,对整个案情进展不了解、不知情,在参与办案活动过程中不能有针对性地制定履职策略,仅仅是对检察人员言听计从,不能充分发挥司法警察的主观能动性。在案件办理过程中,部分检察人员受传统观念影响,否定司法警察具有依法进行侦查活动的权力,或因保守案件秘密等原因,抵触司法警察正常履职,使司法警察参与办案活动受到较大阻力,不能真正参与到案件办理过程中。
  (二)侦查权界限不明朗,司法警察权限偏小
  《刑事诉讼法》对检察机关司法警察的侦查职能,仅规定其权限为,“可以采取搜查、扣押物证、书证”两项侦查措施和“可以协助收集物证、书证、视听资料”三种证据。而关于其他侦查措施和证据,司法警察是否有权采取和收集,法律并无明确规定,由此出现真空地带。具体实践中,不同检察机关司法警察在履行侦查权时作法完全不同,甚至可以说是形式多样,五花八门。有的检察机关把司法警察看作书记员,将他们安排在自侦部门,从事案件记录工作;有的检察机关在办案资源不足时,把司法警察当检察官看待,让司法警察带领侦查组办案,和检察员履行几乎相同的侦查职权;有的检察机关司法警察专职从事案件看管、保卫、传唤、拘传工作等等。
  (三)内外制约机制薄弱,司法警察履职缺乏有效监督
  虽然法律法规对司法警察“履行什么职责”进行了规定,但多年来“怎么履行职责”的问题一直没有得到真正的解决,司法警察履行职责自由度偏大、履职没有明确的程序规范的问题在实践中长期存在,且司法警察履行职责过程中缺乏有效的监督制约机制。首先是缺乏有效的内部监督,虽然各级院司法警察部门都制定了《司法警察工作职责》、《司法警察工作制度》等规范,但多数此类规范内容空洞、缺乏可操作性,且鲜见履职责任追究条款。其次是缺乏有效的外部监督,虽然在办案活动中长期强调司法警察和检察人员的互相监督,但法警部门与侦查部门同属一个检察机关,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发现违反规定的问题,司法警察与检察人员往往碍于情面不愿互相监督,甚至互相包庇。
  三、司法警察在直接受理案件侦查中规范履职的有效途径和改进方法
  (一)明确定位,加强司法警察队伍建设
  司法警察是检察机关的一支快速反应的机动化队伍,是检察机关办理直接受理案件的一支武装力量,各级检察机关应进一步明确司法警察在服务和保障检察中心工作方面的定位,充分认识加强司法警察队伍建设的必要性。一是解决司法警察队伍的“出口”和“入口”问题,要摒弃年轻同志进入司法警察队伍是浪费资源的旧观念,将有学识、有能力、有激情的年轻干警放在司法警察岗位锻炼,不断为司法警察队伍补充新鲜血液;同时打开“出口”,建立司法警察退出机制,适时将年龄偏大、身体素质不好的司法警察调整到其他工作岗位工作,解决司法警察队伍编制不足问题。
  (二)健全机制,确保司法警察全面履职
  一是加强制度建设,健全完善司法警察履行职责的各项规章制度,明确履行职责工作程序,做到有章可循;同时,加强司法警察队伍的军事化管理水平,提升司法警察纪律观念,做到有令必行,有章必循。二是加强外部监督制约机制建设。首先是建立司法警察履行职责回访登记制度,司法警察履行职责完毕后填写履职情况记录表,并由用警部门对履职情况进行量化打分;其次是建立司法警察执法个案考察制度,由司法警察本人对案件的履职情况进行自我评价,法警队全体干警对办案质量进行考核、评比。
  (三)完善立法,保障司法警察职权行使
  保障司法警察职权有效行使、规范履职,关键在于完善立法,从法律层面予以保障。应从国家法律层面对司法警察履行职责进行明确、细化的规定,真正改变法律法规保障滞后的问题。笔者建议,应进一步完善司法制度规范体系,赋予各级检察机关司法警察较为完整的职权范围,同时规范司法警察工作程序、建立司法警察履职制约机制,真正改变当前司法警察执行此种权力随意性大、作法不一的局面,使司法警察执行职务有章可循,有规可依,切实做到依法、公正、文明履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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