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建设人民满意的服务型政府的几点思考

来源 :区域治理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fyishen
下载到本地 , 更方便阅读
声明 : 本文档内容版权归属内容提供方 , 如果您对本文有版权争议 , 可与客服联系进行内容授权或下架
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当前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已进入了一个全新的发展阶段,党中央对服务型政府建设高度重视,这也进一步彰显出了人民群众的主体地位.而且建设人民满意的服务型政府作为党中央的重要决策,无论是对政府职能转变还是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都起到了有效的推动作用,进一步增强了政府的公信力和执行力,更好地为人民群众服务.文中分析了建设人民满意的服务型政府的时代意义,进一步对建设人民满意的服务型政府的优化路径进行了具体阐述.
其他文献
当前,网络交易给人们的生活带来了方便,但是,在实际的交易过程中,少数网络用户的个人数据得不到保障.因此,需要基于民商法,制定完善的法律法规,以规范网络交易行为,加强对网络交易安全的保护.本文对于网络交易安全和民商法保护的内容进行了探讨,并对民商法未来的完善和创新进行了阐述.
随着网络发展速度的不断加快,网络逐渐成为公民表达利益诉求,维护自身权益的重要工具.但在实践中,公民网络政治参与过程中还存在着一定的问题.政府应当不断发挥其积极作用,不断完善相关的制度建设,公民也应当不断提升综合素质和参政能力,达到政府和公民的双向互动,更好地发挥网络在公民政治参与过程中的作用.
《法律援助法》对我国法律援助制度进行了进一步的完善,在法律援助经费问题上形成了“以政府财政为基础,以社会支持为补充”的双重保障,进一步扩大了法律援助的对象与案件范围,并规定了五类无需符合经济困难条件也可申请法律援助的特殊情况.该法的出台体现了我国重视人权保障和社会公平正义的法治精神,对我国司法改革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
近年来,中国的电子商务行业蓬勃发展,随之而来的是行业内各种乱象特别是侵害知识产权的现象频发.2019年《电子商务法》的颁布实施结束了我国电子商务行业的野蛮生长阶段,其中第42至45条是对《侵权责任法中》中“通知-删除”规则的继续与发展,为权利人提供相对便捷的维权途径以及相应的法律依据.但这几条的规定比较框架化,实践中还是出现了不少利用“通知-删除规则”进行不正当竞争的情形.
工会组织在企业发展过程中具有较强的影响作用,工会组织在企业的发展过程中所形成的种类、形式众多,严格意义上而言具有一定的合法性,其组成取决于企业职工.工会组织能够帮助员工解决其自身的实际困难,因此由普通员工组成的企业工会组织能够全方位地推动企业的整体发展,促进企业影响力的形成.通常情况下,企业在高层领导人的带动下,可通过工会的连接把基层工作人员通过组织工会的形式凝结成一个整体,因此,作为整个企业及员工间的沟通渠道,工会组织具有其自身的重要职能,能够激励员工发挥其在企业发展中的实质力量.
临时仲裁作为一种商事争议解决机制,已经被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通过立法的形式予以确认.临时仲裁具有充分体现当事人意思自治、自由便捷、高效经济等特点,是我国解决自贸区商事纠纷的现实需要.但是,我国《仲裁法》尚未认可临时仲裁制度的法律地位,目前自贸区临时仲裁制度的发展依然存在着仲裁协议效力不明确、仲裁员选任规则不完善等问题.我国应从当前国情出发,明确临时仲裁协议效力、拓宽选任范围,促进自贸区临时仲裁制度的完善与发展.
企业在改革上取得的进展是有目共睹的,这不只在于工作模式的变更与创新,也让党群工作有了可见的加强.在这个历程中,执政有了开放的特征,同时也变得更为复杂,这在很多地方都有体现.受此影响,党群工作也要更进一步,在做到规范的同时,也要找到可行的优化途径,这是当下首要的任务.所以要引起对于怎样将工作做好的思考,立足于企业所处现状,提出相应的方案.如果做法得当,将对企业发展具有协调效果,激发内在党建活力,让党风党纪在基层有良好的贯彻.
就我国法律职业伦理的发展历程来看,法律职业伦理在我国法律体系建设过程中长期陷于重视程度不足的窘境.但随着全面依法治国的不断推进,法律职业伦理迎来了新的转机.2018年,法律职业伦理课程更是跻身进入了法学专业学生必修专业课程之列,社会各界逐渐关注到法律职业伦理的发展.但在不断推进法律职业伦理建设的过程中,不容忽视的一个重要因素是法律职业伦理的内化问题.有鉴于此,本文立足于法律职业伦理内化的要素及意义,探求法律职业伦理内化面临的现实困境,以期提出相应的应对举措.
营商环境是当前一个地区发展的软实力,郑州市营商环境还存在思想观念转变不充分、服务意识不强、部门衔接不畅等问题.要转换思维、转变观念,坚持问题导向,以政府职能转变为核心,以业务流程再造为抓手,实现自我革命、自我革新、自我创新,全面提升企业和群众办事便捷度、体验度、满意度,有效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
2021年《民法典》物权编增设了一种用益物权的类型——居住权,这一规定有利于保护弱势群体的利益.然而,居住权制度在我国出现的时间并不长,在是否设立法定居住权、居住权是否有偿、居住权是否能转让以及居住权的灭失等规定上仍存在一些争议.基于此,在借鉴既有研究成果的基础上,笔者提出一些完善居住权制度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