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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新《消防法》颁布实施以来,对个体工商户在消防法律体系中是属于单位还是个人,该如何对其进行界定,如何进行消防行政处罚,一直是各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在具体处理消防监督检查和行政处罚案件中引起很大争议的焦点问题,本文作者对上述问题进行了论证,提出了个体工商户在消防法律体系中应当视为个人,并应当依照《消防法》中对应个人的条款进行处罚。
关键词:个体工商户消防法律体系法律地位
个体工商户在中国的历史起源于1978年,发展到今天已有三十余年,在一些地区、一些行业已经形成一定的生产力,据统计数字显示,截止到2009年7月份,广西的个体工商户已累计达到1205500户,繁荣了当地的市场。促进了经济的发展。
但随着个体经济的迅速发展,我们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在对个体工商户进行消防行政执法过程中,通常会遇到这么个问题:个体工商户在新颁布的《消防法》中的法律地位究竟是怎么样的,是看作个人还是归类为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对个体工商户的消防行政处罚法律文书如何正确下发?个体工商户发生火灾如何正确处理?翻阅所有有关涉及消防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等相应的法律解释(包括立法解释、行政法解释、司法解释)均没有明确个体工商户在消防法律中的法律地位问题。
新《消防法》第60条第一款规定,“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该条第二款“个人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在第67条中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违反本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或者给予警告处罚”。我们的法律并没有给单位这一概念进行明确的界定,刑法学的单位犯罪中单位是指依法设立的单位,包括五种单位:公司(公司法规定的两类公司)、企业(公司以外的其它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经济组织)、事业单位(不以营利为目的,从事社会公益事业的组织)、机关(指国家机关,包括国家权力机关,国家行政机关,中国共产党的各级组织、各级人民政协组织是按国家机关对待的)、团体(不同人群的自治组织,包括人民团体和社会团体)。私营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能否成为单位犯罪的主体,要看它是否具有法人资格。私营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只有具有法人资格的,以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名义实施犯罪的,按单位犯罪处理;不具有法人资格的独资、私营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其犯罪行为按自然人个人犯罪定罪处罚。很显然,在刑法学中,个体工商户是不能归类于“单位”的,只能按个人犯罪处理。在民法中,个体工商户是指自然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依法经核准登记,从事工商业经营的,为个体工商户。个体工商户经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成立。个体工商户应当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个体工商户并非一类独立的民事主体,而是包含在自然人这种民事主体中。其特征是:1、个体工商户是个体劳动者(从事个体经营的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 2、个体工商户从事工商经营(工业、手工业、建筑业、交通运输业、商业、饮食业、服务业、修理业以及其他行业)。 3、须依法登记(有经营能力的城镇待业人员、农村村民以及国家政策允许的其他人员,可以申请,经户籍地县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领取营业执照)。4、个体工商户业主须亲自经营(并不雇工,可带1-2名学徒,可请3-5名帮手)5、个体工商户可以起字号(字号属于财产权,自然人姓名属于人身权)。但是,我国的《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是1987年颁布的,随着时代和经济的发展,有相当一部分的个体工商户的规模在不断扩大,早已超出了当时立法的设想,有的总而言之,区别是否个体工商户,我们可以不管,只看营业执照便是了。
依照民法通则规定,自然人与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在性质上是一样的,均属于自然人范畴。依照商法之规定,我国目前的企业只有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外商独资企业(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商独资)、公司(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司)等几种(备注:公司属于企业的一种)。可见,个体工商户是与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存在很大的区别,不能混淆。
从现有的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主要指公安部令)看,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似乎已包含了个体工商户或者是“单位”本身就已包含了个体工商户,但依照我国法律到目前还没有对单位给予法律意义上的解释,法理解释也没有,仅仅停留在一般意义上的理解。比方说,个体工商户发生火灾了,消防大队要对它进行处理,依照《消防法》第四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只能对行为人进行处罚。法律上的适用不能模棱两可,必须要有明确的规定——法律谚语: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为确保“依法行政”的有效推行,很有必要对此进行司法解释,才能确保消防执法有法可依。
对个体工商户如何下发法律文书,目前,依照我总队消防总队意见,抬头名称应写个体工商户字号,处罚按个人处罚。这看起来,是合乎法律规定的。虽然说自然人与个体工商户在性质上是一样的,均属于自然人范畴,但民法还规定,字号属于财产权,自然人姓名属于人身权,知道这一点,我们就不难理解:如果抬头名称写个体工商户字号,那依法处理的时候,该个体户不交罚没款呢?消防大队就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如果该个体户在强制执行中跑到工商部门注销字号,那法院就没有执行法律依据了(因为字号不存在了)。相反,如果抬头名称写自然人,那就等于给他(她)上了“金箍咒”,除非该自然人死亡,否则,就算逃遍天涯海角,法律对他(她)的强制将永无止息,直到执行完毕。所以我个人认为对个体工商户应下发给自然人(经营负责人)更妥当。
关键词:个体工商户消防法律体系法律地位
个体工商户在中国的历史起源于1978年,发展到今天已有三十余年,在一些地区、一些行业已经形成一定的生产力,据统计数字显示,截止到2009年7月份,广西的个体工商户已累计达到1205500户,繁荣了当地的市场。促进了经济的发展。
但随着个体经济的迅速发展,我们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在对个体工商户进行消防行政执法过程中,通常会遇到这么个问题:个体工商户在新颁布的《消防法》中的法律地位究竟是怎么样的,是看作个人还是归类为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对个体工商户的消防行政处罚法律文书如何正确下发?个体工商户发生火灾如何正确处理?翻阅所有有关涉及消防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等相应的法律解释(包括立法解释、行政法解释、司法解释)均没有明确个体工商户在消防法律中的法律地位问题。
新《消防法》第60条第一款规定,“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该条第二款“个人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在第67条中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违反本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或者给予警告处罚”。我们的法律并没有给单位这一概念进行明确的界定,刑法学的单位犯罪中单位是指依法设立的单位,包括五种单位:公司(公司法规定的两类公司)、企业(公司以外的其它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经济组织)、事业单位(不以营利为目的,从事社会公益事业的组织)、机关(指国家机关,包括国家权力机关,国家行政机关,中国共产党的各级组织、各级人民政协组织是按国家机关对待的)、团体(不同人群的自治组织,包括人民团体和社会团体)。私营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能否成为单位犯罪的主体,要看它是否具有法人资格。私营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只有具有法人资格的,以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名义实施犯罪的,按单位犯罪处理;不具有法人资格的独资、私营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其犯罪行为按自然人个人犯罪定罪处罚。很显然,在刑法学中,个体工商户是不能归类于“单位”的,只能按个人犯罪处理。在民法中,个体工商户是指自然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依法经核准登记,从事工商业经营的,为个体工商户。个体工商户经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成立。个体工商户应当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个体工商户并非一类独立的民事主体,而是包含在自然人这种民事主体中。其特征是:1、个体工商户是个体劳动者(从事个体经营的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 2、个体工商户从事工商经营(工业、手工业、建筑业、交通运输业、商业、饮食业、服务业、修理业以及其他行业)。 3、须依法登记(有经营能力的城镇待业人员、农村村民以及国家政策允许的其他人员,可以申请,经户籍地县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领取营业执照)。4、个体工商户业主须亲自经营(并不雇工,可带1-2名学徒,可请3-5名帮手)5、个体工商户可以起字号(字号属于财产权,自然人姓名属于人身权)。但是,我国的《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是1987年颁布的,随着时代和经济的发展,有相当一部分的个体工商户的规模在不断扩大,早已超出了当时立法的设想,有的总而言之,区别是否个体工商户,我们可以不管,只看营业执照便是了。
依照民法通则规定,自然人与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在性质上是一样的,均属于自然人范畴。依照商法之规定,我国目前的企业只有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外商独资企业(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商独资)、公司(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司)等几种(备注:公司属于企业的一种)。可见,个体工商户是与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存在很大的区别,不能混淆。
从现有的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主要指公安部令)看,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似乎已包含了个体工商户或者是“单位”本身就已包含了个体工商户,但依照我国法律到目前还没有对单位给予法律意义上的解释,法理解释也没有,仅仅停留在一般意义上的理解。比方说,个体工商户发生火灾了,消防大队要对它进行处理,依照《消防法》第四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只能对行为人进行处罚。法律上的适用不能模棱两可,必须要有明确的规定——法律谚语: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为确保“依法行政”的有效推行,很有必要对此进行司法解释,才能确保消防执法有法可依。
对个体工商户如何下发法律文书,目前,依照我总队消防总队意见,抬头名称应写个体工商户字号,处罚按个人处罚。这看起来,是合乎法律规定的。虽然说自然人与个体工商户在性质上是一样的,均属于自然人范畴,但民法还规定,字号属于财产权,自然人姓名属于人身权,知道这一点,我们就不难理解:如果抬头名称写个体工商户字号,那依法处理的时候,该个体户不交罚没款呢?消防大队就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如果该个体户在强制执行中跑到工商部门注销字号,那法院就没有执行法律依据了(因为字号不存在了)。相反,如果抬头名称写自然人,那就等于给他(她)上了“金箍咒”,除非该自然人死亡,否则,就算逃遍天涯海角,法律对他(她)的强制将永无止息,直到执行完毕。所以我个人认为对个体工商户应下发给自然人(经营负责人)更妥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