域名抢注与商标保护问题探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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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互联网在为人们带来便利的同时也带来诸多问题,近年来,域名抢注与商标保护间的冲突尤为明显。本文采取比较研究的方法,以美国《反域名抢注消费者保护法》(Anticybersquatting Consumer Protection Act,简称ACPA)为基础,对比研究我国域名抢注与商标保护的现状。本文共分四部分,第一部分简要介绍域名及商标。第二部通过案例介绍ACPA的部分规定。第三部分分析我国域名抢注与商标保护的现状,介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以下简称《解释》)。第四部分,比较ACPA及《解释》对于“恶意目的”的不同规定并对文章做出简要总结。
  关键词:域名抢注 商标 恶意目的 ACPA
  作者简介:朱旻卿,华东政法大学2009级国际法学专业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国际经济法。
  中图分类号:D923.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1)09-058-02
  一、域名概述
  (一)域名的概念及特征
  域名的定义分为技术上、商业上、法律上和学理上的定义。豍互联网技术而言,可以简单认为是接入Internet上的地址(也可叫做IP地址)。域名具有唯一性、全球性、不接受实质性审查的特点。
  (二)域名与商标的联系与冲突
  1.域名与商标的联系
  首先,域名能够反映商标,商标权人能够将自己的商标或商标的英文、拼音注册为域名,开展网上业务。此外,域名与商标均具有标识性。商标与商品相对应,域名与网站一一对应。最后,域名与商标均具有价值。随着互联网民用化和商用化的不断发展,域名的功能已经远远不是找到网上计算机的一种技术,豎有了商业价值。
  2.域名抢注
  域名抢注“一般是指个人或公司将其他公司企业的商标、名称或名人的姓名及这些标记的相关变形恶意注册为域名,并通过恶意使用从中牟利或达到其他不正当目的的行为。”豏前域名注册采用“先申请先取得”和“形式审查”原则,并不主动审查是否侵害他人权利,这两种制度使得恶意的域名抢注变为可能。
  二、美国ACPA有关域名抢注与商标保护的立法与实践
  (一)ACPA概述
  1996年,美国颁布了《联邦商标反淡化法》(Federal Trademark Dilution Act),据此对一些案件作出裁定。1999年11月29日,美国国会又通过了ACPA。将商标和个人姓名的法律保护扩展到域名方面。
  (二)Audi案豐
  原告为奥迪股份有限公司,注册了“Audi”、“Quattro”及“奥迪四环”的商标并使用。被告为BobD’Amato,注册了域名为“www.audisport.com”的网站。被告在网页上展示“奥迪四环”标识,并在该网站上销售印有“Audi”字样及商标的商品,还在主页上显示,其为奥迪的合作者。
  原告诉称,被告侵犯并淡化了其驰名商标,违反了ACPA的规定。地区法院判决:被告行为基于恶意目的,违反了ACPA的规定;颁布永久禁止令,禁止被告不经授权使用“Audi”商标,禁止被告使用相似商标,或销售可能导致大众相信与“Audi”相关的产品或服务,禁止使用“audisport.com”域名及其他相似域名;要求被告关闭所有其直接或间接拥有或注册的域名,并将“audisport.com”及其他类似域名转移给原告;法院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律师。被告不服判决,提出上诉。在上诉中,第六巡回法院维持地区法院的判决,认定:被告使用“Audi”商标侵犯原告权利,淡化原告的商标,被告的行为违反了ACPA。
  (三)Audi案与ACPA“恶意目的”之分析
  在Audi案的推理中,对于被告基于“恶意目的”的推理十分关键,法院认定被告出于恶意,继而作出判决。
  ACPA列举了九项非排他性因素,法院可据此判断被告的行为是否基于恶意之目的豑:
  1.该域名中所含有的该人的商标或其他知识产权权利(如果有的话);
  2.该域名中包括该人真名或其他通常用于识别该人名称的程度;
  3.该人在与任何商品或服务的真实提供过程中,对于该域名先前进行过的任何使用(如果有的话);
  4.该人在该域名之下可到达的网站中,对于商标善意地非商业性使用或合理使用;
  5.该人有否通过对网站在来源、主办关系、从属关系或批准关系制造令人发生混淆的可能性,或为了牟取商业收益,或带有抹黑或贬损商标的意图,故意将消费者由商标持有人所在的网上位置转移至可能侵害商标代表的商誉的、该域名之下可抵达网站的意图;
  6.该人是否曾经为营利目的向商标持有人或任何第三方发出过转让、销售或以其他方式出让该域名的要约,但实际却没有在任何商品或服务的真实提供过程中对于该域名进行过任何使用或没有使用该域名的意图,或该人先前曾从事过类似行为;
  7.该人在申请域名注册之时提供重大的、误导性的错误联络信息,该人蓄意不保持联络信息的准确性,或该人先前曾从事过类似行为;
  8.(该人注册或收购大量域名,并且该人知道这些域名与他人所有的、在该等域名注册时具有识别性的商标完全相同或混淆性相似,或对他人所有的、在该等域名注册时具有知名度的驰名商标构成了淡化,而无需考虑各方的商品或服务;以及
  9.该人的域名注册中所包含的商标在第43条第(c)(1)款规定的含义之内,具有或不具有识别度或知名度的范围。
  在Audi案中,第6条至第8条并未涉及,第1条及第2条,地区法院认为被告对“www.audisport.com”不享有商标或知识产权;第3条,被告在提供商品及服务过程中,并未基于善意对域名进行先行使用;第4条,被告销售带有Audi商标的商品及服务,不属于善意地非商业性使用或合理使用;第5条涉及被告的目的,被告通过宣传其具有Audi公司的书面同意歪曲其与Audi公司的关系,消费者们很可能据此相信该网站附属于Audi公司;有关第9条,显而易见,被告的网站所含有的Audi字样完全属于ACPA所规定的知名度的范围。
  ACPA的考虑因素多达9项,保护了域名合理、合法使用者的使用利益,平衡了商标持有人和域名注册者之间的利益。
  三、我国的域名抢注的立法与实践
  (一)我国有关域名抢注的立法
  我国在裁决域名抢注案件时,主要运用《商标法》及《反不正当竞争法》。但这两部法律均有局限,《商标法》侧重对知名企业名称、驰名商标的保护,《反不正当竞争法》则侧重“经营者”的行为。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颁布《解释》,对域名纠纷案件予以指导。
  (二)我国有关域名抢注的司法实践——“黄鹤楼”中文域名案豒
  1.案件简介
  本案原告为武汉烟草(集团)有限公司,欲注册“www.黄鹤楼烟草.cn”域名时,发现被告邓九林已抢注了“www.黄鹤楼商贸.cn”、“www.黄鹤楼商贸.中国”、“www.黄鹤楼香烟.cn”、“www.黄鹤楼香烟.中国”等中文域名。被告域名的主要部分与原告“黄鹤楼 图形”注册商标相同,其网页上还将该注册商标作为标记进行使用。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足以造成相关公众的误认,从而损害原告该驰名商标的商业信誉和经济利益,故诉至法院。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定,原告的注册商标应认定为驰名商标;被告未经原告许可,使用该注册商标,并将其注册为“www.黄鹤楼香烟.cn”等四个域名,该域名容易引起相关公众误认。被告与原告没有关联,利用前述四个域名,从事产品宣传、网络交易等活动,以增强产品交易机会,其使用行为具有显而易见的商业目的,具有恶意。
  法院判决,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黄鹤楼 图形”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立即注销其注册的“www.黄鹤楼商贸.cn”、“www.黄鹤楼商贸.中国”、“www.黄鹤楼香烟.cn”、“www.黄鹤楼香烟.中国”中文域名。
  2.简要分析
  法院在审理该案过程中,首先对黄鹤楼是否属于驰名商标予以了认定,依据《解释》,在认定是否具有恶意时,将驰名商标注册为域名是判断标准之一。随后,法院依据《解释》对被告行为作出认定。依据《解释》第五条规定,被告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具有恶意;
  1.为商业目的将他人驰名商标注册为域名的;
  2.为商业目的注册、使用与原告的注册商标、域名等相同或近似的域名,故意造成与原告提供的产品、服务或者原告网站的混淆,误导网络用户访问其网站或其他在线站点的;
  3.曾要约高价出售、出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该域名获取不正当利益的;
  4.注册域名后自己并不使用也未准备使用,而有意阻止权利人注册该域名的;
  5.具有其他恶意情形的。
  本案中,法院依据第五条第二项,认定被告行为具有恶意目的。
  四、结语
  通过中美两国审理域名与商标纠纷案中的做法可见:无论是依据ACPA,还是我国的司法解释,都会涉及到关于“恶意目的”的认定,但我国的规定较为笼统。
  《解释》中没有涉及到的大量收购域名、提供误导性信息、淡化他人商标等行为,ACPA均作出了规定。除了较完善的“恶意目的”的规定,ACPA还有许多值得借鉴之处:比如,ACPA提供了更丰富的救济方式,显著地增加了域名抢注者的违法成本豓。此外,ACPA还对个人的姓名给予保护,然《解释》主要关注商标,对此则完全没有涉及。
  总之,《解释》虽将保护的范围从驰名商标扩大到了其余注册商标,更有利于保护商标所有人的权益,但相较于美国,解释的规定仍显简单。我们可适当采纳ACPA中适合我国审判实践的制度(如多元化的救济方式、对于“恶意目的”的认定标准等),完善本国现有的域名争端解决机制。
  注释:
  ①向勇.网络域名与商标权的冲突.四川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4.
  ②苏国良.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案例与评析.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7.
  ③⑦邓炯.美国《反域名抢注消费者保护法》介评.电子知识产权.2000(7).
  ④AUDIAGandVolkswagenofAmerica,Inc.,v.BobD’AMATO,d/b/aQuattroEnthusiasts381 F. Supp. 2d 644 (E. D. Mich. 2005), aff’d, 469 F.3d 534 (6th Cir. 2006). 2007 U.S. Dist. LEXIS 6357 (E.D. Mich. Jan. 30, 2007) (plaintiffs’ request for attorney’s fees)
  ⑤美国《反域名抢注消费者保护法》(译文.http://www.021lawyer.cn/data/2008/0905/article_613.htm, 2011-7-10.
  ⑥“黄鹤楼”中文域名纠纷案(2006)武知初字第118号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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