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民自治与农村和谐社会构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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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广大农村都有很大发展,但地区间的差距却不断拉大,三农问题比较突出,农村基层社会矛盾不断暴露出来,这不仅影响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全局,而且不利于农村社会的稳定和国家的长治久安。因此,我们要坚持实施统筹兼顾的原则,发挥各地农村基层组织的优势和村民的积极性,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步伐,实现农村基层社会和谐稳定。大量调查表明,加强民主建设,特别是推行村民自治,是现代农村基层社会稳定的基石和保障。
  
  一、村民自治的本质
  
  在首次公布的《中国的民主政治建设》白皮书中,中国政府向常常抱有怀疑立场的外界宣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正在不断健全、完善和发展。”这份白皮书还对密切关注中国政治改革的人士宣称:“中国人民充分行使自己当家作主的权利”,“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正在与时俱进,不断呈现蓬勃生机和旺盛活力。”支持这份白皮书宣称的民主建设的成就最有力的证据之一就是九亿中国农民的村民自治,这是一个前所未有的实践。中国的村民自治开始于1987年11月由全国人大通过的“村民自治组织法”,这部组织法经过进一步修改后,于1988年正式通过。它归纳出“四个民主”,即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不论是中国领导人,还是普通官员与学者,都经常把所谓的“四个民主”当作当前农村民主改革的基本要素,并且把它描述为中国政治改革的最终目标。由此可见,中国农村的村民自治体现了中国政治制度的公开和民主的本质。
  《中国的民主政治建设》白皮书是这样评论村民自治的:村民自治的成功实践,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亿万农民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伟大创举。扩大农村基层民主,实行村民自治,大大激发了广大农民当家作主的积极性、创造性和责任感,掀开了中国农村民主政治建设的新篇章。
  Robert Dahl给民主定义的两个特征:一是竞争;二是参与。如果我们使用Robert Dahl的定义来衡量村民自治,我们可以称之为“经过简化”的民主,这种民主仅仅局限于特定的地理区域,受制于外部力量,而没有抵抗能力。同时,村民自治还同时具备内部、外部功效。在中国政治体系的环境中,不论是在过去,还是现在,村民自治都可以描述为具有中国特色的有意义的民主。至少可以说,这是一种处于胚胎状态的、有别于其他民主形式的、独特的民主实践。
  
  首先,它使得公民们注意到中国政治体制中的严重问题:即政治体制在设计上的公正性以及程序上的不公正性。造成这种不公正性的原因在于选民在选择和问责方面严重缺少可以执行的程序,这些程序多半只是一纸空文,而且在实践中被严重扭曲。
  
  第二,村民自治是在中国政治体系的环境中运作的,而中国政治的重心在共产党。事实上,很多党的干部感觉到,当把选择村干部和处理与自己生活息息相关的事务的权力移交给农民时,农村管理的成本就会大大降低。同时,这也会改变农民过去一直认为党会为他们做出明智决策的传统观念。实际上,村民自治的实践已经影响到上面,在各级的政府中都出现各种选择官员和问责制度的试验。
  
  第三,村民直接选举及其竞争性。它对政治权力来源的合法性的影响,对政府管理,参与选择并被普通选民选出来的村干部们提出的各种计划,这些都在提示关注中国政治改革的人们:真正的民主改革并不一定要全面采用西方的多党制和议会制度。如果党的机构不干涉乡镇和县人大代表的直接选举,如果县长、乡长等地方官员由直接选举产生的人大代表进行间接选举的话,中国现存的选举法已经足够了。
  最后需要说明的一点是,村民自治有利于在农村加强党的合法性并使党更加受到农民的欢迎。这就会减少中国官员经常提到的忧虑:他们担心如果允许下层普通中国人参加民主选举和上面的决策,就会造成动荡,从而最终造成党的解体。
  如果说,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经济把中国变成世界上第四个经济体而没有失去共产党这个招牌的话,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民主可能会产生一种新的政治形式。这种新的政治形式消除了民主国家常见的低效率问题。而民主的这种低效仍然继续困扰着印度和菲律宾这些国家。这种新的政治形式还把参与和竞争转变为在党控制下的政府受到的民众支持的来源。
  
  二、村民自治是实现社会稳定的根本前提
  
  农村社会和谐包含两个基本方面:一是农村社会秩序的稳定,二是农村社会发展的协调。对社会秩序的稳定来说,就是国家要适应农村阶层分化的趋势,积极整合各个阶层的利益需求,其核心是有效处理农村民间组织与国家权力机构的关系。
  农村基层社会稳定必须坚持村民自治的道路,我们应该加强农村基层民主建设。我党历来重视民主建设,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农村基层社会主义民主制度正在逐步健全,诸如财务公开制度,公示制度,村干部选举制度,村民大会制度,举报制度,等等。但不容讳言的是,相对于农村经济建设来说,民主建设仍然是一个薄弱环节。比如,一方面某些地方农村未能很好地回应村民合理的政治要求和利益诉求,甚至有些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成为摆设,很多事情不能由村民自己当家作主,依然是村长一人说了算;对扩大村民有序的政治参与,充分实现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还存在不小的差距。
  另一方面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建设也存在着不到位的情况。决策和执行中村行政的自由裁量权太大,导致村行政作为、不作为、过度作为的随意性比较大,旧矛盾没有解决,又造成一些新的矛盾,令村民相当不能满意,这就成为农村基层不安定因素的源头。因此,加强农村基层民主制度建设,推进村民自治健康发展任重道远。
  我国农村村民广泛参与公共问题的决策有特别重大的意义,这是农村民主化的本质要求。对于调动农民积极性,稳妥地解决困扰农村经济发展、社会稳定、脱贫致富等一系列农村中突出的问题,推动农村基层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具有重大作用。村民积极参与公共活动是构建和谐社会推动农村民主化进程的重要方式。研究农村村民自治过程中公共参与进程、参与主体具有重大意义。无疑,村民公共参与的主体是广大村民群众。然而,当今村民群众已经不是一个整体,而是发生了重大分化,已分化为地位、利益不相同的四个子群体:即村干部、头面人物、非政府组织成员、普通村民。
  在我国农村许多地方村民参与决策的制度,仅仅贴在墙上,停留在口头上,没有真正付诸实施。法律赋予他们公共参与权只有得到具体实施才是实际的公共参与。目前西部地区农村村民实际参与和法律授权差距甚大,且很不 平衡。如何不断提升村民公共参与意识和参与的广度和深度,的确具有紧迫性。通过调查,我国村民参与模式主要有四种;即干部支配型、能人主导型、团体商型、群众自治型。只有第四种模型,才使村民在公共参与中由法律主体变为事实主体,才是真正的村民自治。上述四种村民参与模式,存在一个依次演进的过程,反映我国农村基层村民民主参与的基本规律。
  当前,大多数农村的村民自治还处于起步阶段,或者说探索阶段。许多调查资料表明,我国农村的村民民主参与公共活动绝大多数地区停留在干部支配型和能人主导型阶段,这是村民自治的萌芽阶段。随着农村经济发展,各种农民协会、农产品组织、村办企业的发展,村民参与模式逐渐向团体协商型过渡;只有我国东部地区极少数经济水平较高的村庄村民民主参与在朝着群众自治型推进,搞得好的话,可以加快农村民主化进程,以后很可能由直选村干部向直选乡、县干部演讲;搞得不好,可能蜕变为“乡绅”治理。总之,村民参与是村民自治的第一步,也是最关键的一步。必须有领导、有步骤、有序进行,切不可超越主客观条件。否则,不仅不利于农村社会稳定,反而会造成农村基层社会不稳定因素,引起农村基层秩序的混乱。
  推进农村基层村民民主参与应当注重行政与村民的合作。行政与村民的合作之所以重要, 在于如果农村基层社会没有正常的诉求表达机制、诉求表达的途径,村民没有参与公共治理的机会,就没有村民自治,则农村基层社会实际上是不可能真正和谐,真正稳定的。这是现代农村基层社会的一个重要特征。
  让村民参与基层社会的治理,将使各方面的利益在一个相对公平的平台上展开博弈;通过村民大会、村民代表大会行使自己的公民权力,公民权力的内涵比较广泛,包含公民自由权、发展权、劳动权、知情权、参与管理权、诉求权、教育权、医疗权、社会保障权、言论出版权、信仰权等等。在加强农村基层社会稳定过程中,村民如何更好地行使这些权利,存在许多新要求和新动向,关键在于加快农村基层民主化进程,加大村民自治的力度。只有广大村民运用这些权利,通过各种渠道表达自己的愿望,在制度化的渠道内表达自己的利益诉求,伸张自己的冤屈,实现各种群体利益均衡,才能真正实现农村基层社会的稳定。所以,村民自治是实现社会稳定的根本前提。
  
  三、村民自治能够谋求各方利益的均衡性
  
  一种观点认为,农村基层社会农民贫富分析,村民之间利益格局的失衡源于社会权利的失衡。在我国社会转型中,由于权利市场化的特点较为明显,所以,农村基层社会精英的形成,在一定过程上表现出“地方政权层面上代际替换”的特征,而农村基层社会普通村民实现其身份与地位的提升却始终十分艰难,进而,由于利益调整而带来的阶层分化已经成为不争的事实。更为值得注意的是,在农村基层社会中强势群体各个部分之间,不仅形成了稳定和牢固的利益结盟关系,而且还积聚了相当的社会能量,他们对地方行政决策及其相关的制度供给产生着不可低估的影响。此种分析表明,造成贫富差距悬殊的根本性原因,是社会中强势群体与弱势群体在表达和追求自身利益方面的能力差异与失衡,其实质也就是社会民主权利资源分配的不平等所致。
  事实上,利益在分化基础上而形成的多元构造,已经在学界中被普遍看作是社会稳定架构的重要内容,而多元结构的稳定性恰恰在于不同社会群体的利益均衡性,这种均衡性的实现,关键在于实现民主权利资源的平等分配,进而使原本分散的弱势群体力量重新聚积起来,使弱势群体与强势群体一样,能够在农村基层政治架构中拥有表达自己利益的真实代表。这就必须走村民自治的道路,只有村民自治的架构才能关注弱势群体利益,体现弱势群体的诉求,才能落实各方利益的均衡性。如果回避甚至否认利益结构多元化及其弱势群体的利益价值,那么,一方面可以使利益独占性机制理所当然地存在下去;另一方面也会使农村弱势群体在无可奈何的情况下,从体制外寻找获得自已利益甚至是谋求生路的途径。这种局面一旦形成,不仅会使社会的稳定程度得到大幅度地下降,甚至还有可能造成社会的混乱和动荡。
  民主决策与民主管理是村民自治的主要内容。村民代表会议是广大农村基层干部群众在村民自治的实践中创造的,在村民会议难以经常召开的情况下,代行村民会议基本职权的村民民主决策的组织形式。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村中重要事务,行使村民民主决策、民主管理的权利。村民代表会议的性质与村民会议性质是基本相同的,即它是村民自治组织中的决策性和权利性组织,不是执行性机构,它的性质在各项职权中具体地体现。村民代表会议可以行使以下六个方面的权力:(1)撤换和补选村民委员;(2)监督村民委员会工作,听取并审议村民委员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收支情况报告;(3)讨论决定村内重大事项,如村政建设规划、兴建村办工厂、经济发展计划、修建学校、绿化街道、宅基地调整、道路修建及计划生育工作等事项;(4)否决村委会不符合法律和政策并损害村民权利的决定;(5)制定、修改和废除村规民约;(6)讨论决定其他重要事务。
  村民代表会议作为村民自治的重要决策形式,它能够谋求各方利益的均衡性,有利于关注村民中的弱势群体。不仅如此,村民自治体制易于保障村民的知情权,扩大村民的参与权,能够建立和完善深入了解民情、充分反映民意、广泛集中民智、切实珍惜民力的决策机制。村里涉及到村民利益的、关系民生的事项(比如财务收支、生产经营、公共福利、村办企业、赈灾扶贫、教育医疗)等等,决策方案要事先进行公示,然后召开村民大会或者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重大决策能够体现多数村民的意愿。无疑,村民自治成为农村基层社会稳定的基石。它是我国农村一项重大进步,也是农村政治文明的一大成果。
  
  四、构建和谐农村须完善村民自治制度
  
  《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决定》把完善包括村民委员会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作为扩大基层民主的重要内容,抓住了构建和谐农村社会的关键,切中了当前农村基层组织管理中存在的种种问题的要害。推进村民自治制度的完善与深化,符合中国传统的治理经验,符合经济学的基本原理,符合系统科学的基本原理,符合广大农民的迫切愿望,有利于社会的长治久安和农村和谐社会的构建。
  
  第一,中国数千年间无间断的农村保甲制度,在社会极度不稳定时,是国家政权强化秩序的工具;在稳定时期,则一方面是国家向农民征役收税的工具,另一方面则是农村自治组织。这种自治权往往被乡绅把持,是由于当时农民普遍不识字。但自治的功能是客观存在的。现在我国农村的村组制度,不是过数千年保甲制度的翻版,如果考虑到现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农民已 经普遍具有相当的文化水平这两个因素,可以认为,只要制度更科学一些,村民自治一定是有名有实,被乡村强势群体把持的只会是个别现象,而不可能像过去千年那样是普遍规律。
  
  第二,从经济学原理看,一个组织单位,实际上就是一个内部交易群体,这个群体要达成共识,要达到统一意志的成本,是随着人数规模的算术级扩大而呈几何级数倍增的,比如3个人达成此等等。多这么1个人参加进来,通过谈判达成统一意志就需要增加3个交易单位。既然村民自治已成为宪法制度,就不能不考虑自治单位规模大小的经济与不经济。规模大利少而弊多,规模小利大而弊小,“一大二公”在过去就是不全面、不科学的结论,现在的村组“大”更是不经济,无论在政治上、经济上都不经济。
  
  第三,系统科学有一个很著名的霍拉原理,也就是要把千百万个零件组合为一个统一体,就必须把这些零件组合成一定数量的能独立存在的部件,再进一步把这些独立存在的部件组合成更大的能独立存在的部件,如此步步为营,组装才能顺利进行。社会组织也是如此,基本组织单位规模越大,其组合成的整体的稳定也越低。所以十几人的一个班,在战斗时还要再分为几个小组。村组规模划小,将会使农村社会更稳定,更有组织性,而不是相反。
  
  第四,一个组织,如果其成员没有退出的权利,那么就很遏制首领的不良行为,如果充分尊重农民的村组分立意愿,对农村干部的责任心将是一个很大的激励因素。正是农民分立村组的意志不能顺利实现,或客观成本太高,才使得一些村组干部有恃无恐地漠视村民的民主权利。村组分立自愿与低成本是广大农民的普遍性要求,个别村组干部与乡镇干部不满意是因为划小村组他们怕失去部分利益,怕加大管理投入。而实际上,对乡镇来说,划小村组只是使他们多了几个行政事务的委托代理人,但这个不便与村组治理效率的提高相比是微不足道的。
  
  第五,深化完善村组治理体制,将极大提高村民自治的能力与水平,这对政府治理只有好处,没有坏处。推进村组治理体制的深化与完善,将大量化解现在的农村社会矛盾,对农村和谐社会的构建,对农村生产力的再解放,其意义不低于上个世纪80年代家庭联产承包制的推行。
  今后的30年,是我国农村社会转型的关键时期,也将是农村各种利益矛盾日益增多的时期。农村社会能不能顺利转型,取决于国家资源宏观配置政策是否合理,也取决于微观上农民的自治能力和国家权力对村民自治的支持程度。调整村组规模,完善村组内部自治制度,完善国家权力对村民自治的保障体系,是提高农民自治能力的制度基础,是构建农村和谐社会的基础工程,也是解决当前农村社会问题的治本之策。
  总而言之,关于农村和谐社会的构建,突破点是“村民自治”制度安排之创新,即有效解决其深层次矛盾;其关键是改革动力的重新激发,也就是如何通过补偿再次调动9亿农民的对改革的热情,使改革走出胶着状态。
  
  (作者单位:中共青海省委党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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