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校纪律处分问题与大学生权利法律保护研究综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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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几年来高校学生起诉母校因处罚过当或者不能接受纪律处罚结果,频频一纸诉状把母校告上法院。这种现象一方面是学生的法律意识不断的提高自我保护意识的加强,另一方面也折射出高校在处理学生违反纪律和保护学生的权利过程中存在着不恰当之处或者是令学生和社会不满的地方。笔者研究生期间跟导师学习的过程中对高校学生起诉母校产生了浓厚的兴趣。认为一方是以培养人才为核心的高等院校,一方是以求学为目的的高级人才,两者本该是站在同一个利益场地,到底是什么让他们相见于公堂。为了探索其中原因笔者选择了研究的主题:学生权利意识和高校管理之间是否还有需要重新构建的余地。
  关键词:学生权利;处分纪律;高效管理
  一、学生权利意识
  随着社会的民主观念越发的增强,对于高校学生自身的权利维护意识也比以前有所增强,随之产生的高校与学生之间的行政诉讼案件越来越也得到社会广泛的关注。例如下面的一个案例: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大一学生小陈(化名)因不满校方设置转专业门槛,将学校告上了法庭。近日,在首个国家宪法日前夕,该校校长杨灿明公开谈论了这一事件,并称赞学生的依法维权行为。笔者希望通过司法界比较具有代表性的案件为缘起做一点些有利于学生权益和学校管理构建和谐校园在实践上、理论上的研究。
  二、国外研究概述
  美国高校早在20世纪60年代就对学生纪律处分程序制度的建立过程进行研究,当时美国关于高校与其学生关系占通说地位的是“代替父母理论”(in Loco Parents)。此理论的代表性案件是美国高校的Gott v.Berea college案。该理论认为,高校的地位相当于家庭中父母的的位置,高校可以形式在家庭中父母对孩子行使的权利,此种制度带有浓厚的封建传统性质,凡是父母可以行使的管教孩子的权力,高校均可以代替父母的地位来行使,从某种程度上来说学校实行的是“家长制”。到了二战后,1958年美国颁布《国防教育法》以及大批退伍军人免试进入高校学习提高素质加强国民素质教育,高校就读学生多数都是成年人,普遍不满高校对学生权利的诸多限制,加上受民权运动的影响,成年并经历沙场的学生开始对高校管理制度提出挑战,积极要求扩大自己的权利。1961年,联邦第五上诉法院在狄克逊诉阿拉巴马州教育委员会(Dixon v.Alabama state Board of education)案中推翻了“代替父母理论”和“特权理论”,提出了公立高校与学生的关系应受宪法规制的理论,即“宪法理论”(constitutional theory)。这个案件对高校学生权利与高校的关20世纪末随着高等教育的大众化的到来,建设法治社会的观念深入人心,高等学府的学生维权意识的增强,也带来高校在管理中与学生的权利发生冲突,出现学生状告母校的现象变得频频发生。
  三、国内研究综述
  北京大学学生刘燕文诉母校拒绝颁发博士毕业证书、学位证书案、北京大学于艳茹因论文抄袭被撤销博士研究生学位案、田永诉北京科技大学拒绝颁发本科毕业证书、学士学位证书案、黄渊虎诉武汉大学学籍与户籍管理案三个案件较为典型。这些案件也引来中国诸多学者对学生权利的形式与高校的处分管理是否合乎法理引发思考。我国对学生权利意识的增强的研究成果颇为丰盛,顾雷主编的著作《中国大学维权调查》(2004年)一书中,广泛收集全国部分大学生维权的实例和司法审判的经典案例,旨在支出大学生如何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利益。李齐全主编《大学生权利法律保护研究》(2010年),全书系统的列举了大学生具有的方方面的权利,大学生作为公民和学生的双重身份的正当权利如受教育权、人生权、财产权、知情权、参与管理权等并通过调查,研究当代大学生的维权意识与分析意识淡薄的原因,并就如何改善大学生权利保护环境给出合理的建议,如构建高效法治文化,引导大学生树立科学的法治观,《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优化。
  四、高校纪律处分的法律救济研究
  有权利就有救济,高校对学生的管理建立有利的保障机制。教育法律救济是指通过合法程序裁决教育活动中的纠纷时对受损者的合法权益依法给予保护的法律保护制度。他是法律救济在教育活动中的具体实现。朱远红认为高校纪律处分作为一种特殊的行政权,在实施法律救济时应当按照平衡论的要求處理好维护高校的自主管理权与保障学生合法权益的关系,在教育救济时应遵循行政救济优先、司法救济终局原则、有限审查原则、合法性原则、正当程序原则等。
  党意认为,通过研究对我国高校学生纪律处分中正当程序缺失现状及引入正当程序原则之必要性的分析,高校纪律处分应当从证据制度、听证制度、告知制度、送达制度及申诉制度五个方面予以完善。湛中乐,王春蕾认为北京大学撤销于艳茹的博士研究生学位应该遵循程序正当的原则,认为本案中存在博士学位撤销的程序合法性问题。张宝元认为从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角度看,对学生的纪律处分应当遵循合法性原则、合理性原则与适当性原则,而程序上则应当遵循法定程序原则与正当程序原则。
  五、总结
  申素平认为,我国现代高等教育的历史较短,高校的设立类型较为单一,作为高等教育主体的公立高校基本由政府命令设立,接受财政拨款,纳入国家行政管理的一环,缺少自治的传统;另一方面,我国主要受大陆法系影响,以成文法作为法律渊源,将公立高校视为国家机关以外的一类重要公法人纳入行政法的规范,强调公立高校作为公法人不得随意处分学生、侵害学生基本权利。
  参考文献:
  [1]申素平.高校学生纪律处分制度研究——中英比较的视角[J].中国高教研究,2009,04:43-46.
  [2]赵素艳.高校对学生纪律处分行为的可诉性分析[J].行政与法,2009,04:80-83.
  [3]韩兵.美国公立高校学生纪律处分程序制度及其启示——以加州大学伯克利分校为例[J].行政法学研究,2012,03:106-113.
  [4]薛鹏.高校学生纪律处分撤销制度的构建[J].高校教育管理,2012,06:94-97.
  作者简介:
  李萍,(1991—),女,汉,安徽合肥,单位:安徽大学高等教育研究所,研究方向:高等教育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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