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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一辆保时捷跑车和一辆自行车而言,它们的价格可能相差几万倍,但在法律面前,它们享有同样的被保护的权利。
属于个人的财产,更要保护
18世纪时,时任英国首相的威廉·皮特说出了一句至今仍广为流传的话:即使最穷的人,在他的草棚里也敢于对抗国王的权威。风可以刮进房子,雨可以洒湿屋子,国王却不可以随意踏进。
这个比喻是对于物权法最经典的解释。强权并不能超越法理。
一直以来,我们中的大多数人只知所有制,不知所有权,中国社科院学部委员王家福曾提过这样的观点:
过去相当长一段时间,中国只讲所有制,不讲所有权,没有物权法,结果造成国家长期处于财富匮乏的状态,造成很多财产被摧毁,共产风不断出现。物权制度的确立,就是为了使经济健康地发展,而不是通过某种手段占有他人财产。
平等地享有权利
有“物权法提案第一人”之称的民生集团董事长王翔在谈到平等保护的原则时,举过一个例子:
“有一位网友跟我交流时说:‘我就有一张破棉席,你有一辆保时捷车,我们受到的保护怎么会平等?’我说,如果奔驰车是合法得来的,就一定要保护;若是破棉席是偷来的,同样不能保护。”
中国经济的飞速发展使百姓生活水平提高,积累了一定的财富,但如果没有这样一部法律“正权利,明责任”就无法界定个人财产和集体财产、国家财产的边界,物权法体现了我们对于财产的态度,对于财产的保护——平等。人民大学的毛寿龙博士说,所谓的平等,是权利上的平等,不是财产上的平等。
物权法的最大法律精神就是——公私财产,平等保护。刚刚结束的两会上,人大代表对此解释,对国家、集体和私人的物权给予平等保护是统一的。只有地位平等、权利平等,才能实现人与人真正意义上的平等。
你的财产,法律来保护
经常有人说,中国人没有安全感。这种安全感的缺失,在一定程度上可以看做是对失去财产的担心。物权法草案2005年开始向公众征集意见的时候,收到最多的反馈,就是对于住宅的担心---土地使用只有70年的期限,70年过后,我们要住哪里?现在,物权法通过了,房子可以继续住下去了,虽然土地是国家的,但国家允许我们住到不愿住的那一天,住到房子没有了的那一天。法学专家说普通人一般只能直观地看到财产是什么,却看不到财产权属于谁,这就是对于“物”的概念清晰,但不明白“物权”的概念。
房子只要存在一天,国家就不能无理由地把它拆掉或炸毁,这就是“不能侵占、破坏私人财产”的法律原则,即使强大如政府,也必须要在法律规范之下做事情。
人民大学法学院长王利明曾经提过,物权法主要回答三个问题:
1.这个东西是谁的?
2.对这些东西享有什么权利?
3.怎样保护自己的东西?损害别人的东西要承担什么责任?
在这三个问题中,所有的参与者---国家、集体和个人是平等地站在一个起跑线上,接受法律的保护和制裁的。
回答这三个问题,其实很简单,就是明白所有权,保护私人财产,依靠物权法。
物和权的一一对应关系
还记得那个在网络上出售土星土地所有权的美国人吗?他声称自己拥有了对土星表面某个范围的所有权,从他那里购得土地的人,就拥有了在土星的居留权。
这个故事又让人想到了葛优早年的一部电影《大撒把》:
80年代末的出国潮中,顾颜(葛优饰)的妻子去了加拿大,想要团聚,顾颜就必须要把不懂英文的自己“办”出去,当然他不太愿意这么做;农历新年,男主人公巧遇了同样情况的女主角(徐帆饰),与顾颜不同的是,女主角拼了命地想与在美国的丈夫团聚。出于莫名的情愫,顾颜决定帮助女主角出国,一如他当初送妻子出国。
找路子“办”出去并不是一件容易事,尤其是无数人都铆着劲在大使馆外面排队的日子!顾颜托关系找到了一个“毛里求斯大使馆”,据说持有这个国家的护照可以随意进出美国。大使爽快地给女主角办了签证,告知她,因为中毛两国尚未建交,她必须通过第三国、第四国的中转才能到毛里求斯。两人细打听才知道,大使先生就是土生土长的北京人,只是托人买了一个毛里求斯的国籍,不知从哪弄到了一张委托书,代办签证业务。
给我们带来笑声的故事同样也带来了思考:在土星买地的人真可以拥有土星居住权吗?尚未建交的“使馆”批准的签证有效吗?
物权法属于民法系,在民法中,“物”是指不动产和动产,不动产包括土地、房屋、森林、河流……动产包括汽车、电视等实物财产,还包括股权、基金等金融资产,以及知识资产。
在法律中,成为“物”要有两个条件:对我们有用和能为我们控制。
“权”自然是物的所有人对物的所有权。
所以,从逻辑上来讲,你要先有“物”,然后才有物对应的“权”。如果物的概念是不被法律认可的,自然就没有所谓的所有权。抛开其他国家的法律,在中国如果有人买了土星上的土地,是无法登上土星的,因为那个所谓的所有人无法证明他拥有了对土星土地的“物权”。这笔财产,超出了法律的管辖范围,恐怕很难得到保护。
同样,电影里没有外交关系的国家提供的外交文件——签证,自然也不被我国法律承认。
给个人财产划明界限
案例一:公共用地谁做主?
希望你没有遇到过这样的问题---开发商或物业私自抬高停车费、电梯运行按人头要钱、买房时附赠的露台出了问题没有人给维修、物业公司把小区里的公共用地租给了商家做生意……
居民小区的车库收费是最引争议的话题,尽管业主会认为作为商品房公共基础配套设施的一部分,车位的建设成本已纳入房价,全体业主在购房时已经掏了车位钱,开发商再卖车位是不是重复收费?
《物权法》草案摘录
建筑区划内的绿地、道路以及物业管理用房,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市政建设的除外。会所、车库的归属,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建设单位等能够证明其享有所有权外,属于业主共有。
点评:
此前,由于对小区公共物品所有权的归属并不明确,致使许多开发商利用这一法律空白,把本应属于业主的公共物品如车位等再度出售,以进行牟利。今后,小区全体业主才是共有财产的所有人,小区的收支预算和维护,应由全体业主或业主委员会决定,物业公司仅是代理的服务机构。
这样的规定,还有利于减少邻里纠纷,避兔受“占便宜”心理的驱使,在小区内私搭乱建、对公共物品强制占用和使用。
案例二:房子能住多少年?
城镇住宅的土地使用期限一般是70年,这是开发商能获得的最长使用期限,可是,如果抛去开发、建设、出售的时间,房子拿到时,使用年限最少要缩短1/20;如果是中途开发的话,也许使用年限只有20年、30年。
宪法规定,城市土地属于国家所有,个人可以在一定期限内有偿使用。房主们担心,70年后,我们的房子怎么办?如果土地有了新的开发商,开发商会不会赶我们走?
《物权法》草案摘录
因为房屋是财产,它在“物”的范围内,自然受物权法保护,草案中提到: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满的,自动续期。
点评:
续期的期限有多长?答案是无限续期,直到土地上的房产不存在为止。而且,安居才能乐业,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意见,草案取消了原先使用权续期需要支付使用费的规定。也就是说,如果有单位或是个人要求你支付任何形式的费用,你都可以依法起诉他们。
事实上,目前的普通住宅,居住寿命基本上在30年左右,也许土地使用期未到,房子就已经不能住了,这时又会涉及到“土地征收补偿”问题,在这一方面,草案规定:征收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应当给予拆迁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居民房屋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
案例三:“阳光权”是不是“物权”?
还记得电视上播的公益广告吗?某开发商在自己盖的楼前,竖了一块大大的广告牌子,正挡住两家人的半个窗户,住户找到物业反映时,得到了这样的回答:“人家自己盖的楼,当然有权挂广告。”
《物权法》草案摘录
建造建筑物,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不动产权利人不得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弃置固体废物,施放噪声、光、电磁波辐射等有害物质。
点评
城市里的高层住宅越来越多,“阳光权”已成热门词汇。一些新建筑物层数、间距不符合建筑规划国家标准,遮挡相邻建筑采光;有些开发商违规施工,造成世纪施工结果与设计规划审批结果不一致,超规划建设,导致新建住宅楼层数过高,影响与其相邻建筑物的采光;还有些人为了得到更多的居住便利,私搭乱盖,影响相邻建筑采光。
相邻关系涉及日常生活的方方面面,生活中诸多扰邻问题,都是对邻居、对他人生活的一种妨碍和侵害。尊重他人相邻权,不单是法律问题,更是道德问题。
(摘自《钱经》2007年第4期)
属于个人的财产,更要保护
18世纪时,时任英国首相的威廉·皮特说出了一句至今仍广为流传的话:即使最穷的人,在他的草棚里也敢于对抗国王的权威。风可以刮进房子,雨可以洒湿屋子,国王却不可以随意踏进。
这个比喻是对于物权法最经典的解释。强权并不能超越法理。
一直以来,我们中的大多数人只知所有制,不知所有权,中国社科院学部委员王家福曾提过这样的观点:
过去相当长一段时间,中国只讲所有制,不讲所有权,没有物权法,结果造成国家长期处于财富匮乏的状态,造成很多财产被摧毁,共产风不断出现。物权制度的确立,就是为了使经济健康地发展,而不是通过某种手段占有他人财产。
平等地享有权利
有“物权法提案第一人”之称的民生集团董事长王翔在谈到平等保护的原则时,举过一个例子:
“有一位网友跟我交流时说:‘我就有一张破棉席,你有一辆保时捷车,我们受到的保护怎么会平等?’我说,如果奔驰车是合法得来的,就一定要保护;若是破棉席是偷来的,同样不能保护。”
中国经济的飞速发展使百姓生活水平提高,积累了一定的财富,但如果没有这样一部法律“正权利,明责任”就无法界定个人财产和集体财产、国家财产的边界,物权法体现了我们对于财产的态度,对于财产的保护——平等。人民大学的毛寿龙博士说,所谓的平等,是权利上的平等,不是财产上的平等。
物权法的最大法律精神就是——公私财产,平等保护。刚刚结束的两会上,人大代表对此解释,对国家、集体和私人的物权给予平等保护是统一的。只有地位平等、权利平等,才能实现人与人真正意义上的平等。
你的财产,法律来保护
经常有人说,中国人没有安全感。这种安全感的缺失,在一定程度上可以看做是对失去财产的担心。物权法草案2005年开始向公众征集意见的时候,收到最多的反馈,就是对于住宅的担心---土地使用只有70年的期限,70年过后,我们要住哪里?现在,物权法通过了,房子可以继续住下去了,虽然土地是国家的,但国家允许我们住到不愿住的那一天,住到房子没有了的那一天。法学专家说普通人一般只能直观地看到财产是什么,却看不到财产权属于谁,这就是对于“物”的概念清晰,但不明白“物权”的概念。
房子只要存在一天,国家就不能无理由地把它拆掉或炸毁,这就是“不能侵占、破坏私人财产”的法律原则,即使强大如政府,也必须要在法律规范之下做事情。
人民大学法学院长王利明曾经提过,物权法主要回答三个问题:
1.这个东西是谁的?
2.对这些东西享有什么权利?
3.怎样保护自己的东西?损害别人的东西要承担什么责任?
在这三个问题中,所有的参与者---国家、集体和个人是平等地站在一个起跑线上,接受法律的保护和制裁的。
回答这三个问题,其实很简单,就是明白所有权,保护私人财产,依靠物权法。
物和权的一一对应关系
还记得那个在网络上出售土星土地所有权的美国人吗?他声称自己拥有了对土星表面某个范围的所有权,从他那里购得土地的人,就拥有了在土星的居留权。
这个故事又让人想到了葛优早年的一部电影《大撒把》:
80年代末的出国潮中,顾颜(葛优饰)的妻子去了加拿大,想要团聚,顾颜就必须要把不懂英文的自己“办”出去,当然他不太愿意这么做;农历新年,男主人公巧遇了同样情况的女主角(徐帆饰),与顾颜不同的是,女主角拼了命地想与在美国的丈夫团聚。出于莫名的情愫,顾颜决定帮助女主角出国,一如他当初送妻子出国。
找路子“办”出去并不是一件容易事,尤其是无数人都铆着劲在大使馆外面排队的日子!顾颜托关系找到了一个“毛里求斯大使馆”,据说持有这个国家的护照可以随意进出美国。大使爽快地给女主角办了签证,告知她,因为中毛两国尚未建交,她必须通过第三国、第四国的中转才能到毛里求斯。两人细打听才知道,大使先生就是土生土长的北京人,只是托人买了一个毛里求斯的国籍,不知从哪弄到了一张委托书,代办签证业务。
给我们带来笑声的故事同样也带来了思考:在土星买地的人真可以拥有土星居住权吗?尚未建交的“使馆”批准的签证有效吗?
物权法属于民法系,在民法中,“物”是指不动产和动产,不动产包括土地、房屋、森林、河流……动产包括汽车、电视等实物财产,还包括股权、基金等金融资产,以及知识资产。
在法律中,成为“物”要有两个条件:对我们有用和能为我们控制。
“权”自然是物的所有人对物的所有权。
所以,从逻辑上来讲,你要先有“物”,然后才有物对应的“权”。如果物的概念是不被法律认可的,自然就没有所谓的所有权。抛开其他国家的法律,在中国如果有人买了土星上的土地,是无法登上土星的,因为那个所谓的所有人无法证明他拥有了对土星土地的“物权”。这笔财产,超出了法律的管辖范围,恐怕很难得到保护。
同样,电影里没有外交关系的国家提供的外交文件——签证,自然也不被我国法律承认。
给个人财产划明界限
案例一:公共用地谁做主?
希望你没有遇到过这样的问题---开发商或物业私自抬高停车费、电梯运行按人头要钱、买房时附赠的露台出了问题没有人给维修、物业公司把小区里的公共用地租给了商家做生意……
居民小区的车库收费是最引争议的话题,尽管业主会认为作为商品房公共基础配套设施的一部分,车位的建设成本已纳入房价,全体业主在购房时已经掏了车位钱,开发商再卖车位是不是重复收费?
《物权法》草案摘录
建筑区划内的绿地、道路以及物业管理用房,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市政建设的除外。会所、车库的归属,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建设单位等能够证明其享有所有权外,属于业主共有。
点评:
此前,由于对小区公共物品所有权的归属并不明确,致使许多开发商利用这一法律空白,把本应属于业主的公共物品如车位等再度出售,以进行牟利。今后,小区全体业主才是共有财产的所有人,小区的收支预算和维护,应由全体业主或业主委员会决定,物业公司仅是代理的服务机构。
这样的规定,还有利于减少邻里纠纷,避兔受“占便宜”心理的驱使,在小区内私搭乱建、对公共物品强制占用和使用。
案例二:房子能住多少年?
城镇住宅的土地使用期限一般是70年,这是开发商能获得的最长使用期限,可是,如果抛去开发、建设、出售的时间,房子拿到时,使用年限最少要缩短1/20;如果是中途开发的话,也许使用年限只有20年、30年。
宪法规定,城市土地属于国家所有,个人可以在一定期限内有偿使用。房主们担心,70年后,我们的房子怎么办?如果土地有了新的开发商,开发商会不会赶我们走?
《物权法》草案摘录
因为房屋是财产,它在“物”的范围内,自然受物权法保护,草案中提到: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满的,自动续期。
点评:
续期的期限有多长?答案是无限续期,直到土地上的房产不存在为止。而且,安居才能乐业,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意见,草案取消了原先使用权续期需要支付使用费的规定。也就是说,如果有单位或是个人要求你支付任何形式的费用,你都可以依法起诉他们。
事实上,目前的普通住宅,居住寿命基本上在30年左右,也许土地使用期未到,房子就已经不能住了,这时又会涉及到“土地征收补偿”问题,在这一方面,草案规定:征收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应当给予拆迁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居民房屋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
案例三:“阳光权”是不是“物权”?
还记得电视上播的公益广告吗?某开发商在自己盖的楼前,竖了一块大大的广告牌子,正挡住两家人的半个窗户,住户找到物业反映时,得到了这样的回答:“人家自己盖的楼,当然有权挂广告。”
《物权法》草案摘录
建造建筑物,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不动产权利人不得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弃置固体废物,施放噪声、光、电磁波辐射等有害物质。
点评
城市里的高层住宅越来越多,“阳光权”已成热门词汇。一些新建筑物层数、间距不符合建筑规划国家标准,遮挡相邻建筑采光;有些开发商违规施工,造成世纪施工结果与设计规划审批结果不一致,超规划建设,导致新建住宅楼层数过高,影响与其相邻建筑物的采光;还有些人为了得到更多的居住便利,私搭乱盖,影响相邻建筑采光。
相邻关系涉及日常生活的方方面面,生活中诸多扰邻问题,都是对邻居、对他人生活的一种妨碍和侵害。尊重他人相邻权,不单是法律问题,更是道德问题。
(摘自《钱经》2007年第4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