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当犯论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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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深入系统地论述了作为一种特殊犯罪形态的过当犯的概念界定、构成特征与类型划分:并在确立过当犯是紧急行为的过当形态基础上将过当犯分为过当防卫犯、过当避险犯、过当自救犯和紧急职务行为的过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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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辑过程中.噩耗传来,文章作者、著名刑法学家高格教授于2001年8月5日因病辞世.编辑部全体同仁无比悲痛。高格教授是新中国早期培养出来的法学家,自1956年毕业留吉林大学任教以来,40余年殚精竭虑,一直工作在教学科研第一线。他为人师表、诲人不倦、传道授业,为我国法学界培养了大批优秀人才;他治学严谨、学识渊博、著述颇丰,为新中国刑法理论的建构和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高格教授涉猎广泛,涵盖比较刑法学、国际刑法学和中国刑法学等领域。在其主攻方向中国刑法学方面,提出了许多原创性的学术观点.解决了刑事司法实践中的
强迫职工劳动罪是我国《刑法》和《劳动法》共同规定的一种新型犯罪,从犯罪构成上看,该罪属于单位直接故意犯罪,是以限制人身自由的方法侵犯劳动权的犯罪形式,强迫职工劳动罪的刑罚规定不尽合理,应改为“双罚制”和限额罚金制。
世界贸易组织《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的通过,使得知识产权从此自传统的文化领域登上了国际贸易的舞台,TRIPS中对版权作了较为详细的规定,为国际贸易中的知识 产权保护确立了一系列新的标准和制度,对国际版权贸易法律保护体制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并使之形成了一些新的发展趋势。
连带之罪,可以说是我国刑法领域的空白点。我国的刑事立法及司法无论在内容上还是技术上都对此讳莫如深。连带之罪往往与“株连”,“连坐”等恐怖之词联系在一起。本文从理论上对我国现行刑法进行分析,揭示连带之罪之存在现实及其对理论研究和司法实践的重要指导意义。
承接竞合犯即行为人先实施一个故意犯罪,在这一犯罪达到既遂之前,又紧接着实施第二个犯罪行为,并且由于后罪的实施而使前一犯罪中途中止下来或者达到犯罪完成状态。承接竞合犯可分为后罪中止前罪和后罪完成前罪两种情形。对于第一种情况,应当区别后一行为是否符合紧急避险的条件而分别以一重罪从重处罚和以前罪中止犯和后罪既遂犯实行并罚。对于后一种情况,应当以一个重罪从重处罚。
作为一位从事法学教学与研究的教师,法学教科书一直是我关注的对象,因为它不仅是反映法学理论发展的晴雨表,也是自己职业安身立命的工具依靠。改革开放以来,尤其是法治成为一种社会的主流话语之后,法学也成为一门显学,相应地,法学教科书成为一种具有稳定消费对象并有较好销售前景的畅销书。一时间,教科书成了众多学者竞相逐鹿的目标。其结果一方面必然出现许多可以称得上是“复印”式的缺乏新意、内容雷同的教科书,另一方面又往往因为这种教科书对法条的过度依赖与简单诠释而出现“一部法律的修改,将使法学家积数年之研究心血而写成的法学著
随着电子商务逐渐成为国际商务的主流,全球电子交易网络化的发展所引发的法律问题也大量出现。电子交易的首要特点在于意思表示的“无纸化”,这使传统法律制度特别是契约制度面临着严峻考验。因此,构建与协调电子契约的法律机制亦成为目前急待解决的问题。
传统的双边投资条约一般不限制东道国对外资施加各种履行要求的权力,然而,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美国对外缔结的双边投资条约确立了禁止履行要求的规则,美式双边投资条约中的“禁止履行要求条款”大大地削弱了东道国的外资管辖权,而且,这种条约实践已经在某些多边投资立法中得到了响应,值得引起发展中国家的高度重视。鉴于南北经济发展水平仍然悬殊的现实,我们认为,发展中国家能够接受的有关履行要求方面的条约法规则只能是逐步消除履行要求的规则。
深夜静思,我想到了父亲和我刚刚开始的学术生涯。家父严厉,首重子女学习,自幼被其耳提面命“只有知识是自己的,其他都不能伴随一生”,知识在幼小的心灵里便被视为神圣。及至上学,教师虽良莠不齐,父亲却不许我们对老师偶有微词,按父亲的逻辑老师之所以是老师,总有他的道理,最不济也比学生强,教师的神圣在父亲的深督之下亦牢牢地印在了心里。长大成人,自然而然选择了教师这个职业,而且一如既往,见老师必崇拜、必惶恐。知识的至真与教师的至善在内心深处总视其为完美的一体,这一切都是父亲所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