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案情简介某建筑工程公司职工张某,1947年8月27日出生,双方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006年12月24日张某在施工中受伤,2007年9月10日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张某劳动功能障碍程度为九级,10月51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其为因工负伤。11月5日,张某向劳动争议仲裁委申请仲裁,要求享有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及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等。仲裁委认为,张某1947年8月出生,至申诉时年龄已超过60岁,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不应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及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故裁决驳回张某的申诉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