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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随着我国经济的飞速发展,城镇居民人均车辆拥有率一直呈上升趋势。车辆的大幅度增加带来的影响就是交通的拥堵和交通事故的频发,交通事故后的救济措施日益备受关注。本文就交通事故侵权的责任保险制度做了简要介绍。
【关键词】交通事故;侵权;责任保险制度
一、道路交通事故侵权的概念
道路交通事故侵权是指因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给他人造成财产或者人身损害的行为。《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19条第1项规定:“‘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辆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该条第5项规定:“‘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
二、我国交通事故责任保险的现状
1.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简称“交强险”)是我国首个由国家法律规定实行的强制保险制度。这种强制性不仅体现在强制投保上,也体现在强制承保上,具有经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资格的保险公司不得拒绝承保,也不能随意解除合同。保险公司对每次保险事故所有受害人的人身伤亡、医疗费用和财产损失所承担的最高赔偿金额都有限额规定:第一,死亡伤残赔偿限额是指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保险人对每次保险事故所有受害人的死亡伤残费用所承担的最高赔偿金额。第二,医疗费用赔偿限额是指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保险人对每次保险事故所有受害人的医疗费用所承担的最高赔偿金额。第三,财产损失赔偿限额是指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保险人对每次保险事故所有受害人的财产损失承担的最高赔偿金额。下面是2008年2月1日前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的对比:
表1机动车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有责任的赔偿限额
表2机动车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
由上表可知,2008年2月1日后,机动车交通事故中有责任的,其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大幅度提高,医疗赔偿限额只是稍有提高。机动车在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其死亡赔偿限额稍有提高,而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和财产损失赔偿限额均明显降低,减轻了保险公司对机动车在交通事故中无责任时的赔付责任。
2.第三者责任保险。第三者责任险(简称三责险)是指被保险人或其允許的驾驶人员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直接损毁,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责任,保险公司负责赔偿。同时,若经保险公司书面同意,被保险人因此发生仲裁或诉讼费用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以外赔偿,但最高不超过责任限额的30%。以往三责险被许多地方政府列为强制险种,但在交强险出台后,三责险不被要求强制购买,但是三责险在医疗费用和财产损失方面的赔偿高于交强险,可以选择购买三责险作为补充。
3.交强险与三责险的区别。第一,交强险属于强制保险,以国家强制力做后盾,未投保交强险的车辆不准上路,公安机关交管部门有权扣留该车辆。三者险属于商业保险,是否投保取决于当事人意思自治,基于保险合同而成立。第二,交强险实行的是“无过错责任”原则,即无论被保险人是否在交通事故中负有责任,保险公司均将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而三责险采取的是过错责任原则,即保险公司根据被保险人在交通事故中所承担的事故责任来确定其赔偿责任。第三,交强险的保险责任几乎涵盖了所有道路交通风险,且不设免赔率和免赔额,其保障范围远远大于三责险,且保险公司不得拒绝承保,不得拖延承保和随意解除合同。而出于有效控制风险的考虑,三责险规定了较多的责任免除事项和免赔率(额)。第四,交强险不以盈利为目的,奉行“不赢不亏”的经营理念。各公司从事交强险业务将实行与其他商业保险业务分开管理、单独核算,无论盈亏,均不参与公司的利益分配,且全国实行统一的基础费率和保险条款。三责险是以盈利为目的,属于商业保险业务。第五,两者的赔偿范围不同。以十万元的三责险为例,发生交通的事故只要符合三责险赔偿规定,如果再事故中出现第三者死亡伤残的,其最高赔偿限额为十万元,医疗费最高赔偿限额和财产损失最高赔偿限额均为十万元;而交强险的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十一万元,医疗费用最高赔偿限额为一万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两千元。
参考文献
[1]《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19条第1项
[2]《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19条第5项
【关键词】交通事故;侵权;责任保险制度
一、道路交通事故侵权的概念
道路交通事故侵权是指因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给他人造成财产或者人身损害的行为。《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19条第1项规定:“‘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辆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该条第5项规定:“‘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
二、我国交通事故责任保险的现状
1.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简称“交强险”)是我国首个由国家法律规定实行的强制保险制度。这种强制性不仅体现在强制投保上,也体现在强制承保上,具有经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资格的保险公司不得拒绝承保,也不能随意解除合同。保险公司对每次保险事故所有受害人的人身伤亡、医疗费用和财产损失所承担的最高赔偿金额都有限额规定:第一,死亡伤残赔偿限额是指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保险人对每次保险事故所有受害人的死亡伤残费用所承担的最高赔偿金额。第二,医疗费用赔偿限额是指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保险人对每次保险事故所有受害人的医疗费用所承担的最高赔偿金额。第三,财产损失赔偿限额是指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保险人对每次保险事故所有受害人的财产损失承担的最高赔偿金额。下面是2008年2月1日前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的对比:
表1机动车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有责任的赔偿限额
表2机动车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
由上表可知,2008年2月1日后,机动车交通事故中有责任的,其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大幅度提高,医疗赔偿限额只是稍有提高。机动车在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其死亡赔偿限额稍有提高,而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和财产损失赔偿限额均明显降低,减轻了保险公司对机动车在交通事故中无责任时的赔付责任。
2.第三者责任保险。第三者责任险(简称三责险)是指被保险人或其允許的驾驶人员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直接损毁,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责任,保险公司负责赔偿。同时,若经保险公司书面同意,被保险人因此发生仲裁或诉讼费用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以外赔偿,但最高不超过责任限额的30%。以往三责险被许多地方政府列为强制险种,但在交强险出台后,三责险不被要求强制购买,但是三责险在医疗费用和财产损失方面的赔偿高于交强险,可以选择购买三责险作为补充。
3.交强险与三责险的区别。第一,交强险属于强制保险,以国家强制力做后盾,未投保交强险的车辆不准上路,公安机关交管部门有权扣留该车辆。三者险属于商业保险,是否投保取决于当事人意思自治,基于保险合同而成立。第二,交强险实行的是“无过错责任”原则,即无论被保险人是否在交通事故中负有责任,保险公司均将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而三责险采取的是过错责任原则,即保险公司根据被保险人在交通事故中所承担的事故责任来确定其赔偿责任。第三,交强险的保险责任几乎涵盖了所有道路交通风险,且不设免赔率和免赔额,其保障范围远远大于三责险,且保险公司不得拒绝承保,不得拖延承保和随意解除合同。而出于有效控制风险的考虑,三责险规定了较多的责任免除事项和免赔率(额)。第四,交强险不以盈利为目的,奉行“不赢不亏”的经营理念。各公司从事交强险业务将实行与其他商业保险业务分开管理、单独核算,无论盈亏,均不参与公司的利益分配,且全国实行统一的基础费率和保险条款。三责险是以盈利为目的,属于商业保险业务。第五,两者的赔偿范围不同。以十万元的三责险为例,发生交通的事故只要符合三责险赔偿规定,如果再事故中出现第三者死亡伤残的,其最高赔偿限额为十万元,医疗费最高赔偿限额和财产损失最高赔偿限额均为十万元;而交强险的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十一万元,医疗费用最高赔偿限额为一万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两千元。
参考文献
[1]《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19条第1项
[2]《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19条第5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