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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促进法》《实施条例》),分别自2003年9月1日和2004年4月1日起实施,对规范我国民办教育及促进其健康发展,起了积极作用。但时隔近5年,我们发现法律法规所规定,需要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的配套政策,尤其是税收优惠政策,并没有很好地落实,严重地制约了民办教育事业的发展。为此建议:
一、应进一步明确民办教育事业的权利与法律地位
《促进法》第三条开宗明义写道“民办教育事业属于公益性事业,是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国家对民办教育实行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依法管理的方针。”
然而,民办学校按私营企业财务建账缴税有不妥。《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有关税收及其优惠办法,专项资金的设立等条款至今没有得到很好落实。国务院财政部门、税务部门应尽快会同国务院有关行政部门,制定与《促进法》、《实施条例》相配套的税收优惠政策。
二、建议民办学校实行公办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实现与公办学校统一的财务管理
民办学校现行按私营企业建账收税,执行《关于教育税收政策的通知》和《关于加强教育劳务营业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需要纠正。
三、建议设立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
此专项基金应包括民办学校教师、管理人员退休专项资金,以解决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同类人员退休后实际收入相差较大的问题。
《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由财政部门负责管理,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报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后使用。”该项资金建立后,视财力对民办学校退休的教职工予以适当补贴。这样就能解决民办学校教职工后顾之忧,稳定民办学校师资队伍,促进民办教育事业发展。
(全国政协委员、广州市政协主席、党组书记朱振中)
一、应进一步明确民办教育事业的权利与法律地位
《促进法》第三条开宗明义写道“民办教育事业属于公益性事业,是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国家对民办教育实行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依法管理的方针。”
然而,民办学校按私营企业财务建账缴税有不妥。《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有关税收及其优惠办法,专项资金的设立等条款至今没有得到很好落实。国务院财政部门、税务部门应尽快会同国务院有关行政部门,制定与《促进法》、《实施条例》相配套的税收优惠政策。
二、建议民办学校实行公办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实现与公办学校统一的财务管理
民办学校现行按私营企业建账收税,执行《关于教育税收政策的通知》和《关于加强教育劳务营业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需要纠正。
三、建议设立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
此专项基金应包括民办学校教师、管理人员退休专项资金,以解决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同类人员退休后实际收入相差较大的问题。
《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由财政部门负责管理,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报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后使用。”该项资金建立后,视财力对民办学校退休的教职工予以适当补贴。这样就能解决民办学校教职工后顾之忧,稳定民办学校师资队伍,促进民办教育事业发展。
(全国政协委员、广州市政协主席、党组书记朱振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