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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以引咎辞职为主要形式的问责制度即让掌握公共权力的政府官员对其行动负责,体现了"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的宪政思想,是建立责任政府的必然要求。我国当前的政治权力问责制度,对于防止和治理腐败、加强廉政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关键词:多元监督 引咎辞职 反腐败 问责制
一、问责制的到来有其必然性
问责制,作为一种政治机制乃是西方政治的产物,“引咎辞职”是其最常见的形式。高级官员因为自己或下属偶发的重大事故或卷入重大丑闻而引咎辞职,是西方政治的常态。概括地说,高官问责制即以合约的形式聘用一批官员,直接对行政长官负责。政府提出官员问责制的根本价值理念是增强官员的责任,建设责任政府。
问责制度的主要设想是,当领导干部及其“下级、亲属子女等出现违纪违法行为,或所辖的部门、地区出现重大事故,造成一定政治、经济和社会不利影响时,组织上即可对其实施问责,要求领导干部本人对相关事项进行剖析、并据此作出相应处理。换言之,问责制度就是让掌握公共权力的政府官员对其行动负责。”《党政领导干部辞职暂行规定》、《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的颁布,标志着问责制度的基本形成。“权力导致腐败,绝对的权力导致绝对的腐败”。建立一套可操作的、公众能够监督的官员问责制度,实为建设法治政府之必然选择和保障。
二、明确权责,强化责任意识,做到事前预防权力腐败
1.明确权责,强化法律责任意识。问责的基础是授权——人民给政府授权,政府则通过官员对人民负责,问责制度的全部正当性基于“权为民所授”。就我国而言,从某种程度上讲,领导干部最直接的授权主体是各级党组织。党组织受人民群众的委托,把权力授予领导干部,同时也把合理使用权力、正确履行职责作为附加条件交给了领导干部。问责,就是对领导干部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质询,对其过错、过失实施追究。问责必先明责,要按照权责一致的原则,明确各种权力岗位的责任。通过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选人用人责任制、干部选拔任用监督责任制等,对各类权力岗位应负的责任作出细致的规定。完备的责任制度可以强化领导干部的责任意识,明确其应承担的领导责任。
2.引咎辞职,强化政治责任意识。根据我国《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第五十九条规定:“引咎辞职,是指党政领导干部因工作严重失误、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或者对重大事故负有重要领导责任,不宜再担任现职,由本人主动提出辞去现任领导职务。”引咎辞职的归责只能针对政治责任,而非过错责任。从国外的实践来看,引咎辞职者承担的责任是一种无明文规定、抽象的政治责任。他们不一定是政策的具体执行者。但因为在他们任期内出现了某一突发事件,这种突发事件在一定的区域或层面影响较大,需要政府的相应职能部门最高管理层做出回应,采取辞职的方式能够缓和政府以及他们所在的政党承受的压力.避免遭受更大的损失。
3.健全规章,强化制度风险意识。制度化的官员问责制会使大众对官员的行为有某种预期,也使官员对自己的施政行为可能给自己带来的后果有某种预期。这一系列规章制度的颁布,进一步解决了问责范围和问责对象不确定的缺陷,防止了只有在事故或事件引起了中央高层的关注后,才能促成相关责任人被动辞职的现象。将问责事由由人命关天的大事扩展到了决策失误、用人失察、贪污腐败等领域。使官员的一举一动都纳入了问责制的“法眼”之下,极大地强化了权力运行的风险,开辟了我国现有法律监督和纪律监督之外的第三条监督通道。
三、政务公开,多元监督,做到事中行使监督权力
1.政府透明,政务公开。“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问责的前提是公开与知情,对人民负责首先意味着让人民知道这个国家正在发生的一切。尤其是在突发事件中,除法规和制度要求必须保密的事项外,原则上都要公開,保证群众的知情权。信息公开是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实现知情权的一个有效途径,它可以让人们知道政府的所作所为、特别是依法行政的情况,积极参与、配合政府工作,同时也可有效地监督政府,保证其在组织范围内高效运作。政府信息公开也是公众参政议政、全面有效监督政府的重要前提。还要赋予新闻机构独立的新闻报道权和调查权,保证新闻宣传的客观性和公正性,防止新闻媒体报道歪曲事实。
2.监督多元化。“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一条万古不易的经验”。党中央明确指出,要加强对权力的制约和监督,建立结构合理、配置科学、程序严密、制约有效的权力运行机制。监督分为同体监督和异体监督,问责制度是同体监督和异体监督有机结合的多元监督体系。所谓同体监督,是组织系统对其内部成员的监督;而异体监督,则是指组织系统外部对其内部成员的监督。有效监督必须依赖于同体监督和异体监督同时发挥作用。问责制必须充分发挥社会监督、群众监督、舆论监督等外部监督的作用;同时问责制又必须考虑到组织监督,特别是上级组织监督独特的权威性,充分发挥组织监督的牵头作用。只有多元化的监督体系,才能对领导干部正确地行使手中的权力产生应有的政治压力和制约。加强公众民主监督的政府官员问责制,是依法行政的重要保障。当前首要的是充分发挥人大和监察部门信访机关的监督职能,为公众维护自己的权利、参与公共事务的管理建立起沟通信息的渠道和民主监督的平台。
四、引咎辞职,能上能下,有责必究,理所当然
1.完善责任追究体系。一般而言,官员的责任可分为四个层次:第一层次为刑事责任,此时官员的行为已经触犯了刑律;第二层次为行政责任,官员的行为虽然还没有触犯刑律,但已经违反了有关行政法规;第三层次为政治责任,官员虽然没有违法,但违反了党章的规定或者纪律的规定,要受到党纪处分;第四层次是道义责任,官员虽然够不上前面三种情况,但由于其属下工作不力或者工作错误,基于道义,主动辞去职务,即所谓的引咎辞职。问责可以促使领导干部良心发现和道德反省,对照检点自己在责任事件中应负的责任;同时,也给了当事人一个申辩和剖析的机会,就有关责任事件向党组织作出说明。但问责的作用不能仅止于此,党组织还要根据核查情况进行责任追究,对那些应当承担责任的干部,要引导他们主动承担责任,问责是责任追究的前奏,责任追究是问责的后续。
2.激活干部任用体制。“在中国当官是最少风险的”,长期以来,中国政府官员能上不能下,行政责任体系中缺少自动辞职的道德基础和行政氛围。公务员的选拔、任用和淘汰,就像一条铁链上紧密相扣的几个环节,而我国缺少的恰恰是最后一环。
问责制有利于疏通干部“下”的渠道,建立一种更直接、更有效的干部淘汰机制,要求领导干部勇于承担责任,敦促干部本人引咎辞职、公开检讨。同时,组织上也可以根据管理权限和情节的轻重,对干部作转岗、改任非领导职务、责令辞职、降职等处理。通过对领导干部失职失误腐败行为作出制度性的规定,对相关责任人做出严肃处理,让不能、不肯或未能承担应有责任的官员不再持有相应的权力,这是一种更有效的、更直接的官员淘汰机制,有利于推动干部能上能下、能进能出。
问责制的建立,通过“事前一事中一事后”三位一体的全程权力监控,将对于强化各级领导干部的责任意识,规范其用权行为,使其正确履行职责,切实转变工作作风,提高防腐、反腐意识,遏制腐败,实现自我防腐,起到很好的效果,得到社会各界乃至国际舆论的普遍认同。问责制必将成为中国走向政治文明的新的亮点。
关键词:多元监督 引咎辞职 反腐败 问责制
一、问责制的到来有其必然性
问责制,作为一种政治机制乃是西方政治的产物,“引咎辞职”是其最常见的形式。高级官员因为自己或下属偶发的重大事故或卷入重大丑闻而引咎辞职,是西方政治的常态。概括地说,高官问责制即以合约的形式聘用一批官员,直接对行政长官负责。政府提出官员问责制的根本价值理念是增强官员的责任,建设责任政府。
问责制度的主要设想是,当领导干部及其“下级、亲属子女等出现违纪违法行为,或所辖的部门、地区出现重大事故,造成一定政治、经济和社会不利影响时,组织上即可对其实施问责,要求领导干部本人对相关事项进行剖析、并据此作出相应处理。换言之,问责制度就是让掌握公共权力的政府官员对其行动负责。”《党政领导干部辞职暂行规定》、《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的颁布,标志着问责制度的基本形成。“权力导致腐败,绝对的权力导致绝对的腐败”。建立一套可操作的、公众能够监督的官员问责制度,实为建设法治政府之必然选择和保障。
二、明确权责,强化责任意识,做到事前预防权力腐败
1.明确权责,强化法律责任意识。问责的基础是授权——人民给政府授权,政府则通过官员对人民负责,问责制度的全部正当性基于“权为民所授”。就我国而言,从某种程度上讲,领导干部最直接的授权主体是各级党组织。党组织受人民群众的委托,把权力授予领导干部,同时也把合理使用权力、正确履行职责作为附加条件交给了领导干部。问责,就是对领导干部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质询,对其过错、过失实施追究。问责必先明责,要按照权责一致的原则,明确各种权力岗位的责任。通过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选人用人责任制、干部选拔任用监督责任制等,对各类权力岗位应负的责任作出细致的规定。完备的责任制度可以强化领导干部的责任意识,明确其应承担的领导责任。
2.引咎辞职,强化政治责任意识。根据我国《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第五十九条规定:“引咎辞职,是指党政领导干部因工作严重失误、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或者对重大事故负有重要领导责任,不宜再担任现职,由本人主动提出辞去现任领导职务。”引咎辞职的归责只能针对政治责任,而非过错责任。从国外的实践来看,引咎辞职者承担的责任是一种无明文规定、抽象的政治责任。他们不一定是政策的具体执行者。但因为在他们任期内出现了某一突发事件,这种突发事件在一定的区域或层面影响较大,需要政府的相应职能部门最高管理层做出回应,采取辞职的方式能够缓和政府以及他们所在的政党承受的压力.避免遭受更大的损失。
3.健全规章,强化制度风险意识。制度化的官员问责制会使大众对官员的行为有某种预期,也使官员对自己的施政行为可能给自己带来的后果有某种预期。这一系列规章制度的颁布,进一步解决了问责范围和问责对象不确定的缺陷,防止了只有在事故或事件引起了中央高层的关注后,才能促成相关责任人被动辞职的现象。将问责事由由人命关天的大事扩展到了决策失误、用人失察、贪污腐败等领域。使官员的一举一动都纳入了问责制的“法眼”之下,极大地强化了权力运行的风险,开辟了我国现有法律监督和纪律监督之外的第三条监督通道。
三、政务公开,多元监督,做到事中行使监督权力
1.政府透明,政务公开。“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问责的前提是公开与知情,对人民负责首先意味着让人民知道这个国家正在发生的一切。尤其是在突发事件中,除法规和制度要求必须保密的事项外,原则上都要公開,保证群众的知情权。信息公开是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实现知情权的一个有效途径,它可以让人们知道政府的所作所为、特别是依法行政的情况,积极参与、配合政府工作,同时也可有效地监督政府,保证其在组织范围内高效运作。政府信息公开也是公众参政议政、全面有效监督政府的重要前提。还要赋予新闻机构独立的新闻报道权和调查权,保证新闻宣传的客观性和公正性,防止新闻媒体报道歪曲事实。
2.监督多元化。“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一条万古不易的经验”。党中央明确指出,要加强对权力的制约和监督,建立结构合理、配置科学、程序严密、制约有效的权力运行机制。监督分为同体监督和异体监督,问责制度是同体监督和异体监督有机结合的多元监督体系。所谓同体监督,是组织系统对其内部成员的监督;而异体监督,则是指组织系统外部对其内部成员的监督。有效监督必须依赖于同体监督和异体监督同时发挥作用。问责制必须充分发挥社会监督、群众监督、舆论监督等外部监督的作用;同时问责制又必须考虑到组织监督,特别是上级组织监督独特的权威性,充分发挥组织监督的牵头作用。只有多元化的监督体系,才能对领导干部正确地行使手中的权力产生应有的政治压力和制约。加强公众民主监督的政府官员问责制,是依法行政的重要保障。当前首要的是充分发挥人大和监察部门信访机关的监督职能,为公众维护自己的权利、参与公共事务的管理建立起沟通信息的渠道和民主监督的平台。
四、引咎辞职,能上能下,有责必究,理所当然
1.完善责任追究体系。一般而言,官员的责任可分为四个层次:第一层次为刑事责任,此时官员的行为已经触犯了刑律;第二层次为行政责任,官员的行为虽然还没有触犯刑律,但已经违反了有关行政法规;第三层次为政治责任,官员虽然没有违法,但违反了党章的规定或者纪律的规定,要受到党纪处分;第四层次是道义责任,官员虽然够不上前面三种情况,但由于其属下工作不力或者工作错误,基于道义,主动辞去职务,即所谓的引咎辞职。问责可以促使领导干部良心发现和道德反省,对照检点自己在责任事件中应负的责任;同时,也给了当事人一个申辩和剖析的机会,就有关责任事件向党组织作出说明。但问责的作用不能仅止于此,党组织还要根据核查情况进行责任追究,对那些应当承担责任的干部,要引导他们主动承担责任,问责是责任追究的前奏,责任追究是问责的后续。
2.激活干部任用体制。“在中国当官是最少风险的”,长期以来,中国政府官员能上不能下,行政责任体系中缺少自动辞职的道德基础和行政氛围。公务员的选拔、任用和淘汰,就像一条铁链上紧密相扣的几个环节,而我国缺少的恰恰是最后一环。
问责制有利于疏通干部“下”的渠道,建立一种更直接、更有效的干部淘汰机制,要求领导干部勇于承担责任,敦促干部本人引咎辞职、公开检讨。同时,组织上也可以根据管理权限和情节的轻重,对干部作转岗、改任非领导职务、责令辞职、降职等处理。通过对领导干部失职失误腐败行为作出制度性的规定,对相关责任人做出严肃处理,让不能、不肯或未能承担应有责任的官员不再持有相应的权力,这是一种更有效的、更直接的官员淘汰机制,有利于推动干部能上能下、能进能出。
问责制的建立,通过“事前一事中一事后”三位一体的全程权力监控,将对于强化各级领导干部的责任意识,规范其用权行为,使其正确履行职责,切实转变工作作风,提高防腐、反腐意识,遏制腐败,实现自我防腐,起到很好的效果,得到社会各界乃至国际舆论的普遍认同。问责制必将成为中国走向政治文明的新的亮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