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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同内涵的正义包括人与人之间的明确界分、一定所得关系、某种分配尺度三个共性内容。马克思与罗尔斯正义理论的建构模式截然不同,它们分别是现实关系模式和抽象程序模式。两种模式的异质性主要表现在其逻辑起点和构建路径两个方面:在逻辑起点上,现实关系模式以物质生产为原点,抽象程序模式则以人性假定为前提;在构建路径上,现实关系模式从人的“明确界分”到人的“全面发展”,从“‘所有关系’即异化”到“人的自我实现”展开两层推演。抽象程序模式从“利益相关者”到没有明确界分的“纯粹道德主体”、从正义原则的选择到主体的利益分配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