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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税,是以房屋为征税对象,按房价或出租租金收入征收的一种税。对房屋征税,中国自古有之。最早可追溯到周朝的“座右”,房是存储货物的屋舍,布是钱币。(周礼)记载“掌教房布而入于泉府”,是指市坏房金之税。唐德宗建中四年(公元783年),户部传郎赵赞以“军用不给”为由,建议在全国开征“间架税”,这也是一种以房屋为征税对象的财产税,又称“屋税”。其征收方法规定:屋二架为一间,房屋分三等征税,上等每间税二千文,中等每间一千,下等每间五百。有隐瞒一间的罚杖六十,对检举告发的人给赏钱三万文。这种不问有无收益,兄屋就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