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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构建和谐社会在政治制度方面与我国的宪政建设存在着内在的精神契合;构建和谐社会,迫切需要完善我国的宪政体制;而健全完善我国的宪政体系也是构建和谐社会的现实需要。构建和谐社会需要树立宪法权威,协调好权力与权利关系,尊重和保护人权,通过完善宪政体制可以使这些任务得以实现。
关键词:和谐社会;宪政;宪法权威;权力;权利;人权
2004年5月,以胡锦涛为代表的新一代领导集体就提出了科学发展观政治理念与施政纲领,强调以人为本,始终把最广大人民的利益放在第一位, 在理论上为构建和谐社会的政治方略进行了准备。2005年2月胡锦涛同志在《在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提高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能力专题研讨班上的讲话》系统论述了构建和谐社会的基本理论,并将和谐社会的特征界定为“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几个方面。科学发展观与构建和谐社会在理论上互相联系,是新一代领导集体政治理念分别在经济领域与政治领域的不同体现,其内存精神是一致的。这一理论的提出,反映了新一代领导集体对我国基本国情与发展阶段的清醒认识,适应了我国经济建设与政治制度改革的现实需要。构建和谐社会是一个系统工程,它涉及到政治、经济、文化多个层面。从政治维度考察,构建和谐社会在政治制度方面与我国的宪政建设存在着内在的精神契合;构建和谐社会,迫切需要完善我国的宪政体制;而健全完善我国的宪政体系也是构建和谐社会的现实需要。
构建和谐社会需要安定有序社会秩序,这迫切需要完善宪政,树立宪法权威。
胡锦涛同志指出,安定有序是和谐社会的重要特征。和谐社会并不是自由放任,和谐社会的构建需要建立在稳定的社会秩序之上,有效地实现社会控制。构建和谐社会的进程中必然伴随的经济利益主体格局的日益分化,形成多样化利益诉求及多元化利益表达机制,为了生成良好的社会秩序,必须对这种利益格局进行有效的整合,而树立社会权威至关重要。根据现代化工业大生产的特点,针对反权威主义者的言论,恩格斯在《论权威》一文中指出“把权威原则说成是绝对坏的东西,而把自治原则说成是绝对好的东西,这是荒谬的”,在这里恩格斯实际上强调的是社会权威对秩序生成的重要性。韦伯曾经将历史进程中的社会权威概括为三种类型 “神明权威、个人权威、法治权威”。在我国漫长的封建社会里,人们崇尚的权威通常是一种神灵权威或个人权威,具有极大的强权性、欺骗性、随意性,这也导致长期以来政治体制是不稳固的,政权更迭成为封建统治者跳不出的周期率。虽然也曾出现过“中兴”“大治”“盛世”的短暂和谐时期,但总体上看社会是不和谐的。
同其它社会权威相比,法律权威的优势非常明显。作为社会调控手段一种,法律可以有效地解决纠纷,并能有效地防止纠纷发生,从而生成良好的社会秩序;不仅如此,同其它社会调控手段相比,法律在生成秩序的同时,还能保证秩序本身的公正性,保证秩序之内的自由[1],这也是现代社会推崇法治的原因。宪法是法律,然而宪法又不同于一般法律,宪法是“法律的法律”。为了保证秩序的实现,法律具有稳定的一面,从而使人们的心理预期得以实现,但法律决非静止不变,“世无万古不变之法”;法律不同部门之间需要进行有效的协调与整合;司法过程中也需要对超越文本的法律意义进行叩问与探讨,这一切都依赖宪法对法律进行整合。如果说,法律权威是对社会整合,是社会控制的最低程度规则;那么宪法权威作为“法律的法律”,就是对法律的整合。一个国家只有树立了宪法的最终权威,才能有效避免法律的变质与异化,才能保证法律的浓厚的民族特色与鲜明的时代精神。
尊重与保护人权是构建和谐社会的终极目的,也是宪政发展的内在动力。
人权是社会进步的标尺,也是社会发展的内在动力。人权具有规范的属性,从这一层面上考察,它同权利有一定的重合关系。权利都需以法律规范为载体,人权在宪法规范上的体现便是基本权利。从规范意义上看,基本权利体现了人权的发展要求与现实可能性的结合,是部门法所规定权利的根源,也是派生具体权利的母体。但同权利的具体性、广泛性相对应,人权具有抽象性、伦理性特征。人权的真正魅力正是其伦理层面:人权以道德权利为依托,表现为人作为人所应当具有的权利,同人类社会相伴生,随社会发展而发展,以人类的全面发展、充分自由为旨归。人权实现了人本与权利的结合,是伦理德性与法理理性的交汇。
人权固然强调其固有权利,即所谓的消极权利,即不受侵权的权利,一般可以通过政治制度的规范预设来加以保障,这也是资本主义国家特别强调的权利;人权也包含着其积极权利,即寻求发展、获取社会保障、分享社会发展成果的权利。树立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强调以人为本,凸显人的主体地位,把人作为标准与尺度而不是工具与手段,切实保护人民群众利益,让人民群众分享社会发展的成果,这正是对人权的尊重与保护,也是了对我国宪法要求的自觉地贯彻。
尊重与保护人权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胡锦涛同志指出,我们要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不断开创经济、政治、文化全面发展的新局面,要牢固树立和认真落实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发展观[3]。科学发展观是统领新一代领导集体一个整体政治纲领与行动指南,是对我国建国以来发展道路的经验总结与积极探索。科学发展观的一个中心内容便是强调以人为本。“以人为本”科学发展观不仅是对我国传统民本思想的继承,也是马克思理论学说的一个重要内容。马克思理论一直强调人的主体性,反对人格的物化,注重人的创造性与积极性的发挥,以实现人的自由与全面解放作为其价值旨归。从表面来看,社会和谐可以归纳为人类社会内部的和谐与人与自然的和谐两个方面,但其本质是人的和谐发展与全面进步,因而科学发展观与和谐社会理论在强调以人为本、尊重与保护人权方面是一致的。
尊重与保护人权是构建和谐社会的终极目的。马克思主义指出,未来的社会里,“每个人的自由发展是一切人的自由发展的条件”。理所当然这样的社会是最为和谐的社会。尊重与保护人权不仅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与基本特征,也是和谐社会的终极目的。人们奋斗与争取的一切都与他们的利益有关,人权从本质上也是一个利益的范畴,构建和谐社会就是要让最多数的人获取利益,这种利益不仅包括基本权益的享有,社会福利权利的获取,也包括发展机会的均等。社会最大数人享有充分的人身权利,每个人通过个人努力获取均等的发展机会,人的主体意识得到充分张扬,这样的社会必然是公平正义的社会,必然是充满活力的社会,必然安定有序的社会,这也正是胡锦涛同志所概括的和谐社会的特征。尊重和保护人权,与构建和谐社会在目的上一致的,是贯彻科学发展观的重要内容。
构建和谐社会的迫切需要完善我国的宪政体制。
构建和谐社会是一个复杂的系统的工程,它牵涉到物质文明、精神文明、政治文明的多个侧面。而自觉地健全完善我国的宪政制度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必然选择。这不仅因为和谐社会与宪政体制存在着内在的精神契合,还是因为宪政具有明显的制度优势。宪政有利于建立一个平和、稳定的社会秩序。宪政能够适应现实发展需要,在和平稳定的政治环境下实现制度创新。宪政还是一个自洽的系统,它具有自我发展、自我完善、自我更新、自我纠错的功能。宪政是发展的,它能不断地满足社会发展的需要,能够不断地适应社会的制度需要,不断提供新的“合法性供给”,才避免了矛盾的激化,维护了社会稳定。宪政是封闭的,保证了社会制度的稳定;宪政是开放的,促进了社会制度的嬗变。宪政能够有效地打通现实与未来、实然与应然的藩离,促进制度的发展与完善。宪政通过保障基本权利,维护了言论自由、宽容民主、和而不同、充满活力的民主氛围,这正是社会发展、政治进步、经济发展的动力。宪政所依赖是法治的力量,法治是解决社会矛盾最主要、最权威手段,也是最终手段。由于宪政对法治的依赖,则允许公众用尽法律程序来救济权利,进行“合法性抗争”,甚至是“温和抵抗”,则可以有效地避免“恶法之治”,促进立法的伦理检视与自我修正。宪政通过其制度装置,协调了法律与伦理、制度沿袭与制度创新、观念守成与嬗变之间的矛盾,在稳定中发展,在发展中实现稳定。也正是从这个意义上讲,“宪政决不是某一国家、某一民族的权宜之计,更不是某个天才人物的偶然所得,实际上是,在整个20世纪,宪法已成为世界之大趋势,时代之主潮流,它是现代国家政治的常规形态。”
健全完善宪政是构建和谐社会在政治制度上必然选择,完善宪政体制与构建和谐社会异曲而同工。
注释:
[1]郑成良 和谐社会与权利保障[A] 人权法评论[C]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
[2]谢维雁:从宪法到宪政[M]济南:山东人民出版社,2004
[3]胡锦涛:在邓小平同志诞辰100周年纪念大会上的讲话,北京:求是[J],2004(17)
关键词:和谐社会;宪政;宪法权威;权力;权利;人权
2004年5月,以胡锦涛为代表的新一代领导集体就提出了科学发展观政治理念与施政纲领,强调以人为本,始终把最广大人民的利益放在第一位, 在理论上为构建和谐社会的政治方略进行了准备。2005年2月胡锦涛同志在《在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提高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能力专题研讨班上的讲话》系统论述了构建和谐社会的基本理论,并将和谐社会的特征界定为“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几个方面。科学发展观与构建和谐社会在理论上互相联系,是新一代领导集体政治理念分别在经济领域与政治领域的不同体现,其内存精神是一致的。这一理论的提出,反映了新一代领导集体对我国基本国情与发展阶段的清醒认识,适应了我国经济建设与政治制度改革的现实需要。构建和谐社会是一个系统工程,它涉及到政治、经济、文化多个层面。从政治维度考察,构建和谐社会在政治制度方面与我国的宪政建设存在着内在的精神契合;构建和谐社会,迫切需要完善我国的宪政体制;而健全完善我国的宪政体系也是构建和谐社会的现实需要。
构建和谐社会需要安定有序社会秩序,这迫切需要完善宪政,树立宪法权威。
胡锦涛同志指出,安定有序是和谐社会的重要特征。和谐社会并不是自由放任,和谐社会的构建需要建立在稳定的社会秩序之上,有效地实现社会控制。构建和谐社会的进程中必然伴随的经济利益主体格局的日益分化,形成多样化利益诉求及多元化利益表达机制,为了生成良好的社会秩序,必须对这种利益格局进行有效的整合,而树立社会权威至关重要。根据现代化工业大生产的特点,针对反权威主义者的言论,恩格斯在《论权威》一文中指出“把权威原则说成是绝对坏的东西,而把自治原则说成是绝对好的东西,这是荒谬的”,在这里恩格斯实际上强调的是社会权威对秩序生成的重要性。韦伯曾经将历史进程中的社会权威概括为三种类型 “神明权威、个人权威、法治权威”。在我国漫长的封建社会里,人们崇尚的权威通常是一种神灵权威或个人权威,具有极大的强权性、欺骗性、随意性,这也导致长期以来政治体制是不稳固的,政权更迭成为封建统治者跳不出的周期率。虽然也曾出现过“中兴”“大治”“盛世”的短暂和谐时期,但总体上看社会是不和谐的。
同其它社会权威相比,法律权威的优势非常明显。作为社会调控手段一种,法律可以有效地解决纠纷,并能有效地防止纠纷发生,从而生成良好的社会秩序;不仅如此,同其它社会调控手段相比,法律在生成秩序的同时,还能保证秩序本身的公正性,保证秩序之内的自由[1],这也是现代社会推崇法治的原因。宪法是法律,然而宪法又不同于一般法律,宪法是“法律的法律”。为了保证秩序的实现,法律具有稳定的一面,从而使人们的心理预期得以实现,但法律决非静止不变,“世无万古不变之法”;法律不同部门之间需要进行有效的协调与整合;司法过程中也需要对超越文本的法律意义进行叩问与探讨,这一切都依赖宪法对法律进行整合。如果说,法律权威是对社会整合,是社会控制的最低程度规则;那么宪法权威作为“法律的法律”,就是对法律的整合。一个国家只有树立了宪法的最终权威,才能有效避免法律的变质与异化,才能保证法律的浓厚的民族特色与鲜明的时代精神。
尊重与保护人权是构建和谐社会的终极目的,也是宪政发展的内在动力。
人权是社会进步的标尺,也是社会发展的内在动力。人权具有规范的属性,从这一层面上考察,它同权利有一定的重合关系。权利都需以法律规范为载体,人权在宪法规范上的体现便是基本权利。从规范意义上看,基本权利体现了人权的发展要求与现实可能性的结合,是部门法所规定权利的根源,也是派生具体权利的母体。但同权利的具体性、广泛性相对应,人权具有抽象性、伦理性特征。人权的真正魅力正是其伦理层面:人权以道德权利为依托,表现为人作为人所应当具有的权利,同人类社会相伴生,随社会发展而发展,以人类的全面发展、充分自由为旨归。人权实现了人本与权利的结合,是伦理德性与法理理性的交汇。
人权固然强调其固有权利,即所谓的消极权利,即不受侵权的权利,一般可以通过政治制度的规范预设来加以保障,这也是资本主义国家特别强调的权利;人权也包含着其积极权利,即寻求发展、获取社会保障、分享社会发展成果的权利。树立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强调以人为本,凸显人的主体地位,把人作为标准与尺度而不是工具与手段,切实保护人民群众利益,让人民群众分享社会发展的成果,这正是对人权的尊重与保护,也是了对我国宪法要求的自觉地贯彻。
尊重与保护人权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胡锦涛同志指出,我们要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不断开创经济、政治、文化全面发展的新局面,要牢固树立和认真落实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发展观[3]。科学发展观是统领新一代领导集体一个整体政治纲领与行动指南,是对我国建国以来发展道路的经验总结与积极探索。科学发展观的一个中心内容便是强调以人为本。“以人为本”科学发展观不仅是对我国传统民本思想的继承,也是马克思理论学说的一个重要内容。马克思理论一直强调人的主体性,反对人格的物化,注重人的创造性与积极性的发挥,以实现人的自由与全面解放作为其价值旨归。从表面来看,社会和谐可以归纳为人类社会内部的和谐与人与自然的和谐两个方面,但其本质是人的和谐发展与全面进步,因而科学发展观与和谐社会理论在强调以人为本、尊重与保护人权方面是一致的。
尊重与保护人权是构建和谐社会的终极目的。马克思主义指出,未来的社会里,“每个人的自由发展是一切人的自由发展的条件”。理所当然这样的社会是最为和谐的社会。尊重与保护人权不仅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与基本特征,也是和谐社会的终极目的。人们奋斗与争取的一切都与他们的利益有关,人权从本质上也是一个利益的范畴,构建和谐社会就是要让最多数的人获取利益,这种利益不仅包括基本权益的享有,社会福利权利的获取,也包括发展机会的均等。社会最大数人享有充分的人身权利,每个人通过个人努力获取均等的发展机会,人的主体意识得到充分张扬,这样的社会必然是公平正义的社会,必然是充满活力的社会,必然安定有序的社会,这也正是胡锦涛同志所概括的和谐社会的特征。尊重和保护人权,与构建和谐社会在目的上一致的,是贯彻科学发展观的重要内容。
构建和谐社会的迫切需要完善我国的宪政体制。
构建和谐社会是一个复杂的系统的工程,它牵涉到物质文明、精神文明、政治文明的多个侧面。而自觉地健全完善我国的宪政制度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必然选择。这不仅因为和谐社会与宪政体制存在着内在的精神契合,还是因为宪政具有明显的制度优势。宪政有利于建立一个平和、稳定的社会秩序。宪政能够适应现实发展需要,在和平稳定的政治环境下实现制度创新。宪政还是一个自洽的系统,它具有自我发展、自我完善、自我更新、自我纠错的功能。宪政是发展的,它能不断地满足社会发展的需要,能够不断地适应社会的制度需要,不断提供新的“合法性供给”,才避免了矛盾的激化,维护了社会稳定。宪政是封闭的,保证了社会制度的稳定;宪政是开放的,促进了社会制度的嬗变。宪政能够有效地打通现实与未来、实然与应然的藩离,促进制度的发展与完善。宪政通过保障基本权利,维护了言论自由、宽容民主、和而不同、充满活力的民主氛围,这正是社会发展、政治进步、经济发展的动力。宪政所依赖是法治的力量,法治是解决社会矛盾最主要、最权威手段,也是最终手段。由于宪政对法治的依赖,则允许公众用尽法律程序来救济权利,进行“合法性抗争”,甚至是“温和抵抗”,则可以有效地避免“恶法之治”,促进立法的伦理检视与自我修正。宪政通过其制度装置,协调了法律与伦理、制度沿袭与制度创新、观念守成与嬗变之间的矛盾,在稳定中发展,在发展中实现稳定。也正是从这个意义上讲,“宪政决不是某一国家、某一民族的权宜之计,更不是某个天才人物的偶然所得,实际上是,在整个20世纪,宪法已成为世界之大趋势,时代之主潮流,它是现代国家政治的常规形态。”
健全完善宪政是构建和谐社会在政治制度上必然选择,完善宪政体制与构建和谐社会异曲而同工。
注释:
[1]郑成良 和谐社会与权利保障[A] 人权法评论[C]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
[2]谢维雁:从宪法到宪政[M]济南:山东人民出版社,2004
[3]胡锦涛:在邓小平同志诞辰100周年纪念大会上的讲话,北京:求是[J],2004(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