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具有担保功能的合同”概念的实用功能

来源 :中国政法大学学报 | 被引量 : 2次 | 上传用户:lhl1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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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388条规定了“其他具有担保功能的合同”概念,除了具有缓和物权法定原则的刚性的价值之外,还具有确认其他具有担保功能的合同产生非典型意定担保物权的效果,确认其他具有担保功能的合同产生的非典型意定担保物权的范围,确认其他具有担保功能的合同产生的非典型意定担保物权的法律适用规则的实用功能。充分运用其他具有担保功能的合同的实用功能,使所有权保留、融资租赁、保理、让与担保、后让与担保、保证金、押金、意定优先权这些非典型意定担保物权得到确认,并且依照《民法典》以及担保司法解释的规定确定其法律适用规则,将会更好地发挥其对债权的担保作用,以促进交易发展,适应时代发展和经济发展的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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